1、食品召回制度
1目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降低和避免不安全食品危害,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依据《中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召回管理措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2号令)要求, 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企业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召回和处理及对不安全食品信息分析搜集适用本制度。
3不安全食品信息搜集分析
3.1企业经过自检自查、 消费者投诉举报、 经销商和监督部门通知等方法搜集不安全食品信息。
3.2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严禁生产经营食品以及其她有证据证实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食品。
4停止生产经营和公告
4.1当发觉本企业生产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 立刻
2、停止生产, 采取通知或公告方法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 消费者停止食用。
4.2食品召回公告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食品生产者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具体责任人、 联络电话、 电子邮箱等; 食品名称、 商标、 规格、 生产日期、 批次等; 召回原因、 等级、 起止日期、 区域范围; 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步骤。
5召回
5.1当获知不安全食品信息后应主动召回。依据食品安全风险严重和紧急程度, 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级召回: 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 应该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二十四小时内开启召回, 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召回计划。二级召
3、回: 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造成通常健康损害, 应该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开启召回, 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召回计划。三级召回: 标签、 标识存在虚假标注食品, 应该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开启召回, 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召回计划。标签、 标识存在瑕疵, 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食品, 应该更正, 视情况是否召回。
实施一级召回, 应该自公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实施二级召回, 应该自公告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实施三级召回, 应该自公告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情况复杂, 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4、部门同意, 合适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
5.2应该做召回计划并按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食品召回计划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食品生产者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具体责任人、 联络方法等基础情况; 食品名称、 商标、 规格、 生产日期、 批次、 数量以及召回区域范围; 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召回等级、 步骤立刻限; 召回通知或者公告内容及公布方法; 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和责任; 召回食品处理方法、 费用负担情况; 召回预期效果。
6处理
6.1应该依据法律法规要求, 对因停止生产经营、 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 无害化处理、 销毁等处理方法。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腐败变质、 病
5、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安全食品, 应该立刻就地销毁。不含有就地销毁条件, 可集中销毁处理。在集中销毁处理前, 应该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对因标签、 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食品, 能够在采取补救方法且能确保食品安全情况下继续销售, 销售时应该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方法。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能够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能够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对不安全食品处理方法不能确定, 应该组织相关教授进行评定, 并依据评定意见进行处理。
6.2应该如实统计停止生产经营、 召回和处理不安全食品名称、 商标、 规格、 生产日期、 批次、 数量等内容。统计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年。
6.3停止生产经营、 召回和处理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 应该在停止生产经营、 召回和处理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汇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