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践中法律——浅析一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 夏欲钦 【引言】 假如以法律实施为标准, 法律能够分为文本意义上法律和实践中法律。但文本上法律本身并不是目, 而是为了指导实践, 并在实践中得到阐释和发展, 所以更确切说“法律更多是经验而不是逻辑”。近几年来, 相关房地产方面立法层出不穷, 但对于在房地产领域打拼大家来说, 法律条文怎样要求本身并没有多大意义, 她们真正关心是这些法律要求在实践中怎么影响其行为效力和后果, 以及怎么在这种法律体系中最大程度赢取利润、 降低损失, 即在了解实践中法律基础上适应和利用其为自己目服务。基于此, 本文依据对自己参与一个案例分析, 期望对施工协议纠纷案件部分共
2、同问题进行简明分析, 以期揭示施工协议推行实践中法律。 需要说明事, 中国几乎全部案例分析都是对案件所包含到法律问题甚至是学理问题分析, 极少包含对案件证据分析和论证(包含中国判决书都极少对证据采信是否及其理由做出具体说明)。本文也不例外, 这是因为本案包含证据较多, 而且对证据分析和论证是一项繁琐而艰巨工程, 在如此短篇幅内根本不可能说明清楚。但对一个专业律师来说, 代理一起案件最关键工作是对证据搜集和处理, 所以才有“打官司就是打证听说法”。怎样安排自己证据、 反驳对方证据是一门高深学问和艺术, 相信以后会逐步有更多文章研究这一问题。 【案情介绍】 3月23日B企业和A企业签署了《北
3、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以下简称“施工协议”), 由B企业负责A企业开发M住宅楼施工。施工协议约定工程开工日期为4月1日, 完工日期为6月24日; 同时约定工程正负零以下工程全部由B企业垫资建设, 结构部分月结, 乙方垫付50%。施工协议签署后, B企业将工程交给下属单位C施工。后B企业和C因为内部事务处理产生矛盾, 发生所谓“C强占工地”情况, 造成M楼施工无法正常进行。4月19日, A企业与B企业签署《终止施工协议协议书》, 正式终止施工协议, 并对工程款结算做出明确约定。以后, A企业经过招标投标选定另一家企业负责剩下工程施工。7月31日, B企业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要求撤
4、销《终止施工协议协议书》并由A企业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其利息和经济损失, 以后, A企业提出反请求, 要求B企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任何一项仲裁申请都是当事人行使自己民事请求权表现。本案中双方仲裁申请中针锋相对就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而该请求权基础就是确定违约责任。所以, 本案焦点自然也就转化为确定违约责任主体。而违约有单方违约和双方违约之分, 单方违约由违约方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而双方违约则依据双方过失程度分担责任。具体到本案而言, 假如认定B企业违约, 则其不仅无权要求A企业支付利息和损失, 而且还应该向A企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损失; 相反, 假如认定A企业违约, 则B
5、企业不仅有权要求A企业支付利息和损失, 而且有权要求A企业根据施工协议要求支付违约金(本案审理过程中B企业在《变更仲裁申请》中即增加了该项仲裁申请)。庭审过程中, 双方也正是依据双方证据材料关键说明对方违约责任。 B企业相关A企业违约关键见解以下: 1)A企业是经过欺诈和胁迫手段签署《终止施工协议协议书》, 违反施工协议约定; 2)A企业违反施工协议约定拖延支付工程款。 A企业相关B企业违约关键见解以下: 因为B企业内部矛盾造成M楼工期严重滞后, 违反施工协议约定。对此B企业应该负担对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A企业造成一切损失。 针对B企业理由, A企业答辩以下: 因为B企业内部原因造成工
6、程长久停工, 为维护自己正当权益A企业发函要求B企业“处理好内部问题, 全方面展开施工”, 以后在双方签署《终止施工协议协议书》但B企业退场停滞情况下发函要求B企业落实具体处理方案, 不然将“采取一切必需手段处理此事”。这一切完全是经过正当手段维护自己正当权利行为, 根本不组成“胁迫”; 而相关后续施工单位选定是经过正当招投标确定, 也不组成欺诈。至于工程款, 因为B企业提交结算文件违反施工协议约定, 不符合支付工程款条件。 针对A企业理由, B企业答辩以下: 停止施工是A企业违约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 是依法行使留置权。对此, A企业认为在建工程属于不动产, 不适用《担保法》当中相关“留
7、置”要求; 而施工协议相关留置要求因为违反《担保法》要求而无效, 而且立刻不考虑其效力问题, 该施工协议也仅仅约定了拖欠工程尾款时所谓“留置权”, 在施工过程中不能行使该“权利”。 【最终裁决】 北京仲裁委员会在经过数次开庭审理以后, 于3月4日做出生效裁决, 其中相关违约责任认定为: B企业与A企业之间签署《终止施工协议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正当有效, B企业主张撤销理由不能成立。而B企业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对工程款支付期限有具体约定, 也没有证据证实停止施工是A企业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所造成。相反, 施工协议约定完工日期为6月24日, 因为申请人原因致使工程自11月30日停止施工,
8、 4月19日签署了《终止施工协议协议书》、 5月9日双方对工程进行盘点、 6月21日双方已交了工程资料, 至A企业又对剩下工程于7月经过招标程序重新确定施工单位以后, 已超出了原协议约定工程完工期间。上述事实充足证实了停止施工、 造成工期延误责任在B企业, B企业理应负担违约责任。 【简明评析】 本所作为A企业代理人, 由陈文、 刘浩律师全程参与了案件审理过程, 她们经过对证据合理利用、 对法律透彻分析说服了仲裁庭, 尤其是最终出具代理词被我奉为景点, 自认为是我见过分析最清楚、 最能表现律师工作魅力代理词。所以仲裁庭最终支持了我方相关违约责任见解。即使最终我方损失没有被支持(关键原因在于
9、A企业没有就这些损失提供充足证据, 而且部分损失尚没有实际发生), 但仲裁庭在确定B企业违约基础上驳回其相关利息和损失申请, 支持了我方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请求, 并认定我方有权就因工期延误所造成损失要求B企业负担赔偿责任。能够说, 本所在本案代理工作中以出色表现维护了当事人正当权益。 笔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数次随陈律师、 刘律师一起与当事人交流, 帮忙准备资料并有幸出庭旁听案件审理。经过对本案分析, 对比自己现在正代理另一起施工协议纠纷案件, 我认为施工协议纠纷案件关键包含以下法律问题: 第一、 相关工程款 在施工协议中, 施工单位在负责施工同时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根据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
10、该请求权现有《协议法》相关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明文要求, 也有施工协议中具体要求。即使如此, 在施工协议推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最多仍然是工程款纠纷, 原因何在?(另一个关键问题就是相关洽商, 这里不展开说明)。 根据民法基础规则, 当事人推行义务需要含有两个条件: 一个是该义务已届推行期或者说推行义务条件已经成就; 另一个条件是推行义务一方不存在抗辩理由(比如同时推行抗辩等)。具体到支付工程款而言, 第一个条件是要求施工方根据施工协议约定推行了义务, 且在程序上已经提交了完工资料和结算资料(针对工程尾款而言), 而第二个条件则是建设单位不存在其她抗辩理由(实践中建设单位往往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等拒绝支
11、付工程款)。对于第一个条件, 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有着明确而规范约定, 但实践中双方对这些条款却没有给予足够重视, 尤其是完工资料和结算资料不完整、 不规范, 造成工程款结算迟迟不能顺利进行, 这也为建设单位以结算为借口拖延支付工程款提供了方便。这就要求施工单位首先要依据施工情况客观地进行工程结算, 预防高估、 虚夸结算报价, 其次也需要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准备好相关资料尤其是结算资料, 以确保结算工作顺利进行。 至于第二个条件, 在下面相关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中将专门加以说明。 第二、 相关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 保质保量地完成施工协议约定工程是施工单位关键义务, 于是工程质量缺点和工期延误
12、自然成为建设单位拒付工程款关键理由, 也成为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主张赔偿责任关键依据。这里存在以下多个问题: 一、 建设单位以工程质量缺点和工期延误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依据什么?二、 施工单位针对建设单位就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提出索赔通常有何抗辩理由? 民法上任何一个权利依据无非法律要求和协议约定两种, 建设单位拒绝支付工程款一样如此: 假如协议对此有明确要求则直接参考协议约定, 而实际中往往以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为支付工程尾款条件, 这实际上间接要求了建设单位有权以工程质量和工期问题拒绝支付工程款。 但上述情况关键针对工程没有交接情况, 假如工程已经交接并完工验收合格, 建设单位是否仍然
13、能够以工程存在质量缺点和工期延误问题要求抵扣工程款, 并在双方就此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拒绝支付工程款呢?笔者认为在协议对此没有明确约定、 而协议约定付款条件已经成立情况下, 建设单位不能以工程质量缺点和工期延误赔偿问题没有处理拒绝支付工程款。因为后者是建设单位针对施工单位违约行为成立一个新请求权, 即损害赔偿请求权, 与施工单位要求支付工程价款请求权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没有认定之前, 建设单位不能自行扣除或者以此为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不然应该负担对应违约责任包含施工单位利息损失等。当然, 建设单位在估量拖延付款违约责任基础上, 考虑到为便于追究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缺点和工期延误
14、责任, 决定拒绝支付工程款则完全是一个商业考虑, 并不能由此推定建设单位有权以此拒绝支付工程款。 至于施工单位抗辩权, 相关工期延误关键不外乎洽商造成工期延长, 或者不可抗力, 或者建设单位(或其聘用工程分包方)过失造成工期延误等; 而相关工程质量, 则关键着眼于质量缺点由谁造成等等。 【结语】 写到这里, 东方已经隐隐发白, 新一天立即开始。在这难得寂静北京城, 我不由想起自己进大学以后听第一个讲座: 在北大那个鸟四处拉屎昌平校园, 一群幼稚大一学生聚精会神聆听何兵博士讲述其代理一个案子——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结束时, 她操着一口极其蹩脚一般话激情昂扬总结: “一切都在改变, 一切都在
15、流淌, 不变是对正义追求。一切都在改变, 一切都在流淌, 不变是对法律信仰! ! ! ”, 一时掌声雷动, 这代表了一个象牙塔里学者对法律了解和追求。现在, 我们这位师兄在法学理论界已经小有名气, 而当初幼稚大一学生现在都已经奋斗在各大律所, 为了当事人利益、 也为了自己事业而代理着一起起各式各样案例, 只是不知道在代理每个案子时候, 能否再有当年激情? 做律师需要激情, 需要对战斗渴望, 对胜利渴望, 对当事人利益关注。只有这么, 才可能换回用户掌声, 甚至是法官掌声——正如当年那群大一学生那样发自内心掌声! 7月8日凌晨于安定门 注: 感谢陈律师、 刘律师许可我“剽窃”她们部分劳动结果, 感谢她们对我指导和帮助! 此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见解, 因时间仓促, 错误在所难免, 如有任何错误, 一概由本人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