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 强化工作责任制, 严格管理, 果断降低和杜绝各类职务渎职行为, 建立“爱岗敬业、 恪尽职守、 创新务实、 奖惩分明、 友好高效”管理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问责制度, 是依据“有职就有责、 任职要负责、 渎职要问责”标准, 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 因为有意或者过失不推行职责或者不正确推行职责, 以致造成经济协议纠纷、 质量安全事故, 企业正当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都要进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责任问责对象
(一)高层管理人员: 经理、 副经理、 总工程师;
(二)中层管理人员:
2、 职能部门、 项目部管理层。
(三)基层人员: 职员。
第四条 责任问责制度, 坚持“实事求是”, 坚持“追究过失与责任相结合、 责任问责与改善工作相结合、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标准。
第五条 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 必需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 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 整改方法未落实不放过, 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 谁负责”标准, 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 都要严厉追究对应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 应追究其责任:
1、 经企业会议讨论决定关键工作任务及落实要求, 非因客观原因, 而是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
2、 不认真实施领导指示、
3、决议和交办工作任务; 不落实上级相关决议或决定事项影响企业整体工作及对外形象;
3、 不认真推行职责, 因管理方法不到位, 造成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 影响企业整体工作和全局发展;
4、 没有依据企业要求职责权限、 程序和时限(特殊情况除外)进行决议或审批, 造成决议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
5、 不根据企业要求办事或者直接干预具体工作行为, 不采纳下属正确意见, 造成工作过失;
6、 虚报浮夸或瞒报、 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
7、 在日常工作中, 因为工作表现欠佳, 工作不力, 不能做好本身职责工作;
8、 在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 部门职员反应强烈, 长久得不到改
4、善和治理;
9、 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 重大案件或者因决议不妥、 方法不力、 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
10、 在日常工作过程中, 违规招聘、 采购、 引进不符合条件者、 造成工作秩序混乱, 工作贻误、 损害企业利益带来不良后果;
11、 违反《协议法》等法规, 在协议(协议 、 合相同)签署和推行过程中, 因玩忽职守, 内外勾结, 泄露或窃取企业(商业 技术)机密等, 造成经济协议纠纷, 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12、 违反《安全生产法》、 《消防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 造成安全事故、 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
13、 违反《行业技术
5、规范、 标准》等法规, 造成质量事故;
14、 因渎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 经济纠纷或者其她不良后果;
15、 对事故处理不妥, 造成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
16、 完不成“年度经济目标、 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第七条 责任问责追究方法:
(一)责令书面检验;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 记过、 免职、 降薪等行政处分;
(四)给予罚款、 部分赔偿、 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五)留用察看、 解聘、 开除;
(六)取消当月绩效考评工资;
(七)法律法规要求其她方法;
(八)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法, 可单款或多款合并实施。
第八条 协议与经
6、济纠纷或者安全和质量事故责任程度界定:
(一)直接与间接损失在五万元以上, 为“特大级”
(二)直接与间接损失在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内, 为“重大级”
(三)直接与间接损失在一万元以上至三万元以内, 为“严重级”
(四)直接与间接损失在一万元以下, 为“通常级”
第九条 发生特大级事故:
责令事故第一责任人书面检验, 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解聘处分; 对事故关键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并分别处以5000元罚款、 月降薪300元期限12个月或者部分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经济处罚。违反国家法规, 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发生重大级事故:
责令事故第一责任人书面检验,
7、 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免职处分; 对事故关键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解聘处分; 并分别处以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月降薪200元期限10个月或者部分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发生严重级事故:
责令事故第一责任人书面检验, 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对事故关键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解聘处分; 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月降薪100元, 期限6个月或者部分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发生通常级事故:
责令事故第一责任人书面检验, 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对事故关键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并分别处以500元罚款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对事故隐瞒
8、不报、 谎报或拖延不报; 阻碍、 干涉事故调查处理; 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收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关键责任人。参考第九条要求从快从重从严查处。
第十四条 对设备、 材料、 辅料等管理不严, 发生失窃、 偷窃现象, 责令部门第一责任人书面检验, 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对当事人可立刻解聘, 同时对偷窃物品价格照价给予赔偿并可处以1—2倍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全部责任问责文件, 在责任问责查处终止以后, 都将书面通报各部门。
第十六条 企业依据管理相关要求, 对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监督检验; 行政管理部应做好日常事故责任追究情况搜集、 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参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