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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机构设置之变迁研究.doc

1、中国 古代法制, 是指自夏朝建立时(公元前二十一世纪)开始, 至清末改制前(公元1840年)结束中国奴隶制类型法制和封建制类型法制。 法律 制度是一个国家、 一个 社会 在一定时期现实社会关系反应, 是国家实现其统治基础工具。在中国古代很早就有法律制度, 古代各朝各代在建立之初一件关键事情就是制订和颁布自己法律和建立完善法律制度。法律作为国家治理和维护统治工具是伴随社会 发展 而不停变革和完善。中国古代法制从总体上说展现出“因时变革, 不停发展完善”演进 规律 。司法机构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关键组成部分。作为极具中国古代特色法律制度关键 内容 之一, 司法机构设置之递演嬗变含有同质继承关系, 但

2、同时不一样发展阶段某一具体机构职能亦存在很多差异。一中国古代司法机构设置变迁概述奴隶制社会时期(公元前二十一世纪至公元前476年)夏、 商、 西周和春秋 时代 , 奴隶制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有了一定发展。从司法机构设置来看, 夏商时期没有形成和设置专门司法机构。夏王和商王拥有国家最高司法权、 立法权和行政权。国王裁断含有最高法律效力。西周时期周王及各诸侯中国部开始设有专职司法官员。中央为司寇, 地方有乡士、 遂士、 县士等专职司法官员, 但周王掌握国家最高司法权。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时期司法机构设置关键特点就是司法权高度集中。未设置有专门司法机构。但出现了专职辅佐王权最高司法裁决权司法官员。封建制

3、社会时期(公元前475年至公元1840年), 从秦代开始, 一套从中央到地方、 基层完整司法机构设置逐步建立并不停丰富完善。从中央司法机构纵向沿革演进来看, 秦汉最高司法机关是廷尉; 汉代尚书开始参与司法审判;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构名称出现改变, 北齐时正式设置大理寺, 司法机关称秋官大司寇或大理寺或廷尉, 监察机构御史台监督职能得到加强; 隋唐演变为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宋朝在唐三司基础上增加了审刑院; 元朝设大宗正府; 明清时期司法机关为大理寺、 刑部和都察院, 明代出现“厂卫”等特务司法机关, 清代则设置了处理少数民族事务司法机关理藩院和维护旗人利益特殊司法机构。

4、中国古代地方司法机构司法与行政不分, 汉至唐大致上分为三级审理, 宋至清未大致上为四级审理。其中, 秦汉地方司法机构为郡、 县两级。郡守县令监理司法, 基层设乡里组织, 负责当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三国两晋南北朝为州、 郡、 县三级; 隋为州、 县二级; 唐沿袭隋, 唐代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同时州设法曹从军或司法从军, 县设司法佐、 史等。县以下乡官、 里正对犯罪案件含有纠举责任, 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含有调解处理权力, 结果须呈报上级; 宋为知州、 通判。宋在太宗时起在州县之上设置提点刑狱司; 元为行省、 路、 府(州)、 县四级; 明为省、 府(州)、 县三级。明朝在省设提刑按察司

5、 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 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同意实施。明朝还在各州县及乡设置“申明亭”, 张贴榜文, 申明教化; 清为省、 道、 府、 县四级。经过以上对中国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类型司法机构设置变迁考察 分析 , 可知中国古代司法机构设置基础特点是中央专设司法机构, 并保持三大司法机构格局。地方则是司法与行政合一体制。二中国古代司法机构设置变迁 研究中国传统法律制度, 包含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内, 总体而言渊源继承, 代代相因, 含有依次更替同质继承关系。法律制度是现实社会关系反应, 具体到司法机构其递演嬗变, 存在很多类似之处。但同时不一样发展阶段具体司法机构设置又有着与一定时代具体

6、法律制度相适应基础特征差异。一、 秦朝初步确立皇权控制下统一集权司法机关体系秦朝建立以后, 经过统一法度等方法, 确立了一套统一集权司法机关体系。中央司法机构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组成。秦朝沿袭战国以来确立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传统, 实施行政机关与司法职能合一制度, 各地不另设专门司法机构。实施郡、 县两级制, 郡守、 县令或县长兼理司法。另外, 在郡、 县下还有更低一级行政等级, 如乡、 亭和里。秦朝皇帝经过直接直接行使司法审判权或指派她人代行司法权, 建立了一套皇帝直接控制司法机关, 对重大案件审理判决, 皇帝拥有最高裁决权和最终决定权。秦朝时期司法机构设置基础特点是出现了由中央和地方两级司法职

7、能机构。中央一级司法机构设置了“廷尉”和“御史大夫”专职司法机关。地方则形成了郡、 县司法行政合一司法机构体制。二、 两汉时期逐步形成中央和地方两级较完备司法机构汉朝以秦朝法律制度作为基础和参考。两汉时期法律制度朝着愈加成熟方向发展。汉朝法制发展也表现在形成了比较完善司法机构。在中央司法机构中, 有尚书、 廷尉和御史大夫三个机构组成。地方司法机构类同于秦朝时期, 设郡、 县两级, 司法与行政不分。汉武帝时期设置了意在限制日益膨胀相权“尚书”这一司法机构, 使司法审判大权转由尚书和廷尉共同行使。这种由其它机关参与司法活动机构设置模式是君主专制制度下产物。皇帝为预防司法机关职权过重, 便给予一些机

8、关以一定司法权, 起到分散司法权作用, 从而便于皇帝控制。另外, 重大案件最终裁决, 由皇帝独揽。尚书、 廷尉、 御史大夫三大司法机构出现, 为以后审判、 复审、 监察“三权分立”格局打下了雏形。可见, 汉朝时期, 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司法机构都比较完备。三、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行政机构兼领司法事务标志着司法行政与审判分离而又相互牵制司法机构设置模式初步确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这一时间司法制度基础沿袭汉制, 又有所发展。中央司法机构关键有廷尉、 尚书和御史大夫, 中央司法机构日趋扩大。其中廷尉在北周时曾改为“大司寇”, 北齐时曾改为“大理寺”, 但不管称谓怎样, 其最高司法机关地位不变。不过尚书

9、机构在这一时期逐步加强, 而相对廷尉权利有所缩小, 部分司法权转给了尚书。东汉后三省制渐成, 使尚书台脱离少府成为中央最高行政机构。这一重大变革给司法机构发展以深刻 影响 。此时虽还未设置刑部, 但尚书台之下均设置有负责司法行政和兼理刑狱机构。这种中央行政机构兼领司法事务标志着司法行政与审判分离而又相互牵制司法机构设置模式初步确立。反应了传统司法机构完善和强化趋势。这一改变为隋唐司法机构确立奠定了基础。四、 隋唐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分工合作监督制约司法机构设置体系趋于完备隋唐时期法律制度, 是封建法制最完善、 最具代表性法律制度。唐代司法机构上形成了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三权

10、分立式司法机关设置体系。刑部不不过中央司法行政最高机构, 同时负责复核大理寺所判流刑以上案件。大理寺是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御史台掌管监察文武百官, 但也可参与冤案大案审理。刑部正式确立, 标志着中国古代中央司法机构命名明确, 以后历代不改, 一直延续到清末。唐代大理寺主管审判, 刑部主管复核, 御史台主管监察这种现有分工, 朋相互监督制约司法机构设置模式, 有效地加强了封建司法统治, 以及皇帝对中央司法权控制。五、 宋代司法机关不停扩大, 职权分散, 增设审刑院以加强对中央司法机构控制宋朝司法制度基础沿袭唐朝时期制度, 中央设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但也有部分不一样之处。其变动关键是刑部职权扩

11、大, 尤其是复核职能增强。宋太祖建隆年间另设审刑院, 是宋朝早期审判复核机关, 同时也拥有审判权和复核权, 审刑院是皇权加强产物。刑部和大理寺权利由此有所减弱。另外宋朝还设置了登闻鼓院、 登闻检院、 理检院三个法定机关, 专门受理直接向朝廷投诉案件, 以及上诉冤案。宋代京畿地域设开封府, 州县之上设置中央派驻各路提点刑狱司, 意在强化皇帝对各级司法机构控制权。六、 元代蒙古贵族垄断司法体系, 司法机关各领其事“不相统摄”元代在司法机构设置上较混乱。元朝中央司法机构设置大宗正府、 刑部、 宣政院。沿用了唐宋制度, 但又加以删减。元朝设刑部替换宋朝大理寺; 设大宗正府审理蒙古贵族案件; 设枢密院,

12、 兼掌军法审判; 设宣政院, 专理宗教审判; 设道教所, 主理道教案件; 设中政院, 兼理宫内案件。地方有行省、 路、 府、 州、 县地方行政机构, 兼领司法职能。蒙古贵族统领司法体系。七、 明清两代中央司法机构设置发生较大改变, 司法权更趋集中完善, 明代法外司法机构及清代旗人特权司法机构出现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日益强化表现中央司法机构设置至明清时期发生较大改变。关键表现在司法机关职掌改变和名称改异。明清刑部、 大理寺和都察院三法司设置, 一定程度上表现职权分离和相互牵制特点。同时也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日益强化表现。明朝中央司法机构统称“三法司”, 指刑部、 大理寺与都察院。明朝将元朝废

13、除大理寺重新设置起来, 不过其职责改为法律复核机关。刑部作为中央审判机关。刑部全部案件都必需由大理寺复核, 可见刑部与大理寺职能, 恰好与唐宋时期相反。御史台改为都察院, 其职责不变, 仍是监察百官, 参与审理大案, 平反冤案。有明一代司法机构设置突出特点是出现了“法外”特务司法机构。关键是“厂”、 “卫”司法, 内廷东厂、 西厂和内行厂, 外廷锦衣卫。厂卫制司法机机组成为加强皇权专制和实施高压 政治 工具。其关键特点是法外用刑, 三法司无权干涉, 不受一般司法机构和法律约束, 拥有监督司法机关权力, 非法逮捕不受限制。关键处理政治案件, 是政治斗争工具。特务政治加剧了明代社会矛盾, 减弱了司

14、法机构权威。封建时代清王朝中央司法机构维持明朝三法司制度设置, 但刑部审判权力更大, 在三大司法机关中, 以刑部为首, 刑部不受大理寺和都察院制约。封建时代清王朝在司法机构设置方面新设专门处理少数民族事务司法机关理藩院。另外, 为维护旗人利益, 特设理事厅、 理事通判、 理事同知等特殊司法机构。京城步兵统领衙门也是京师地域满族司法机构。皇族内部案件由宗人府和内务府中慎刑司处理。三 对中国古代司法机构设置之变迁评析中国古代司法机构出现及设置变迁展现出从无到有, 从由最高王权单一执掌到各专门机构分工制约等逐步丰富完善特点。中国古代夏商两朝奴隶制社会时期, 即使已经建立了法律, 比如夏朝禹刑和商朝汤

15、刑, 但在司法机构方面却未成立专门司法机构。从中国古代西周时期起则开始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中央司法机构和地方司法机构, 当初代周王及各诸侯中国部都设有专职司法机构。中国古代司法机构历经春秋战国、 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及南北朝隋唐至宋、 元、 明、 清一代变迁发展形成了独具中国古代特色较为齐备设置。伴随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体制固有矛盾不停激化,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极端发展, 封建皇权不停加强, 中国传统法制重心也开始向维护皇权, 加强专制方向倾斜, 中国古代司法机构职能及设置也表现了中国封建社会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极端发展, 封建皇权不停加强这一特征。一、 中国古代社会, 司法机构设置变迁是与当初代法

16、律制度逐步完善相适应。司法机构设置及职能逐步丰富完备。司法机构设置变迁同时表现了封建统治阶级基于维护封建皇权统治, 经过更进深入完备司法系统来加强对司法控制, 深入巩固中央集权需求中国古代司法机构设置变迁从中央司法机构看, 先秦时期没有专门司法机构设置。司法权高度集中。但同时设置专职辅佐王权最高司法裁决权司法官员。先秦时期司法官吏称为“士”或“司寇”; 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及地方司法机构设置较为完备。中央司法机构形成由廷尉、 尚书和御史大夫各司其职、 分工合作及制约设置格局。尚书、 廷尉、 御史大夫三大司法机构出现, 为以后审判、 复审、 监察“三权分立”格局打下了雏形; 隋唐时期由刑部

17、执掌司法事务, 大理寺管理囚禁, 御史台掌握纠察诉讼事务中央司法机构格局设置更为完善规范; 宋代中央审判机关含有多样化特征, 除刑部, 大理寺外, 又曾设审刑院以加强封建皇权对司法事务管控; 元代撤销大理寺将其职权并入刑部, 同时把管理贵族事务宗正府看成关键审判机构。另外还出现了宗教于世俗审判机构并存现象; 明代刑部, 都察院和大理寺, 号称“三法司”, 其中刑部主管审判, 大理寺成为复核机构, 刑部组织机构也对应扩大, 明代宦官参与政事和司法, 东厂, 西长和锦衣卫等特务机构设置表明朝封建中央集权专制统治制度得到了更深入强化; 清代司法机构设置和明代相同, 但刑部权力扩大, 在京刑狱由刑部审理, 外省刑狱也归刑部复核; 为保障满清贵族法律地位, 三法司外又设宗人府, 与刑部会审满清贵族犯罪案件; 中央还设有理藩院负责对少数民族犯罪案件审判。秦朝以后伴随中央集权制度逐步确立, 封建皇权统治阶层经过日趋完善司法机构设置, 最终掌控国家司法大权, 深入巩固中央集权和维护皇权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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