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协议: 汽车长久租赁协议租赁协议: 汽车长久租赁协议出租方: 承租方: 术 语 解 释1. 出租方: 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 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企业。2. 承租方: 与出租方签订汽车租赁协议, 取得租赁车辆使用权自然人、 法人和其她组织。3. 担保人: 当承租方不能推行汽车租赁协议约定义务时, 代为负担对应责任第三方。4. 租赁车辆: 依据汽车租赁协议约定, 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车辆, 包含隶属设施、 部件和牌证。5. 租金: 承租方为取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费用。租金不包含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燃油费、 通行费、 停车费、 违章罚款等费用。6. 有效
2、证件: 能够证实租赁车辆符正当律、 法规要求在道路上行驶相关证件, 如行驶证、 道路运输证、 养路费缴讫凭证、 车船税讫、 年检标等。7. 设备: 指确保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置设施。汽车长久租赁协议条款本着互惠互利、 相互信任标准,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双方就车辆长久租赁合作事宜共同协商, 并达成协议以下: 第一条 出租方权利1. 拥有租赁车辆全部权。2. 依协议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第二条 出租方义务1. 向承租方交付技术情况良好、 设备齐全租赁车辆, 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有效证件, 其中包含本车行驶证、 购置税证、 年检牌等。2. 向承租方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
3、供车辆情况信息。3. 无偿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故障维修服务, 并指定车辆所在市提供定时维护保养, 费用由出租方负担。4. 负责提供车辆所在市区内故障、 事故二十四小时救援服务, 费用由出租方负担。5. 提供给承租方租赁车辆仅限在海南省内使用。6. 负担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租赁车辆现值损失。7.负担保险企业相关条款范围内第三者责任险。8. 对所取得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9. 不委派司机只负责租赁车辆机油、 制动液、 发动机冷却液、 轮胎气压等常规检验项目。出现简单机械故障时, 由承租方负责通知出租方, 并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如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抵达, 由出租方
4、负责处理。10.负责出租车辆向保险企业投保交强险、 车损险、 盗抢险、 第三者责任险, 并向承租方提供复印件。11.向承租方提供有效正当证件。第三条 承租方权利1. 按协议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2. 有权获知确保安全驾驶所需车辆技术情况及性能信息。3. 有权取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效所提供对应服务。第四条 承租方义务1.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营业执照等身份证实资料。2. 按协议约定交纳租金及其她费用。3. 按车辆性能、 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使用租赁车辆。4.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未经出租方许可, 不得私自修理、 改装车辆。5 在车辆及车辆钥匙由承租方保管时, 停驶车辆盗抢, 由承租
5、方负担不高于保险企业不能理赔部分50%因盗抢造成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除此之处情况由出租方自行负担。6. 保护出租方车辆全部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 抵押、 质押、 典当、 转借、 转租租赁车辆。7.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被盗抢时, 承租方应立刻向公安、 交管等部门报案并立刻通知出租方, 帮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8. 在租赁期内, 如承租方登记信息发生改变, 应立刻通知出租方。9. 租赁期满, 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10.负责租赁车辆发生日常费用(其中包含汽油费、 补胎、 停车费、 洗车费)11. 负责按期归还租赁车辆, 需续租, 可经双方协商继续租用, 在协议期满一个月内且还未签署续
6、约条款期间, 照原价计收租金。第五条 租金、 租期及结算方法1.租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2.租金为: 人民币¥ 元3.租赁车型: 4.全部价格已含税。出租方收款前需向甲方开具对应、 正当、 有效发票, 且出租方所提供发票必需与税务机关登记内容一致, 如有不符合国家税务法律规范, 承租方对价款不予结算, 由此引发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出租方负担, 如给承租方造成经济损失, 出租方必需赔偿。5.承租方提车前一次性支付出租方一个月租金 , 承租方支付租金之日起, 可随时提车, 出租方必需适驾车辆交付给承租方。双方续租则按月支付出租方租金。6. 承租方租期未满一月按本协议约定月度租金折算后日租结
7、算第六条 意外风险1. 双方约定意外风险责任, 出租方应向保险企业投保或以其她方法负担。如出租方应投保而未投保、 未能立刻理赔或其她原因造成保险企业不予理赔由此造成损失由出租方自行负担。2. 政府政策重大改变、 不可抗力以及其她无法归究于承、 租双方原因造成损失, 依据相关法规和公平标准双方协商处理。第七条 出租方违约责任出租方未能推行向承租方提供协议约定车辆、 服务等义务时, 应负担下列违约责任: 1. 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专业检测机构认定任何一辆租赁车辆达不到正常行驶标准, 承租方有权解除协议, 并要求出租方负担违约责任。2. 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 救援时, 承租方有权解除协议, 出
8、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3. 维修、 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效或车辆维修期超出6小时, 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她方法赔偿承租方遭受损失。4、 如出租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承租方有权解除协议, 并要求出租方向承租方支付本协议总价款30%违约金。第八条 承租方违约责任承租方不能按协议约定交纳费用、 使用租赁车辆、 保管租赁车辆、 归还租赁车辆时, 应负担下列违约责任: 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被第三方扣押责任。第九条 协议变更或解除1. 租赁期间, 出租方如将租赁车辆全部权转移给第三方, 无须征求承租方同意, 但应通知承租方全部权转移情况。租赁车辆全部权转移后, 全部权取得方
9、即自然成为本协议出租方, 享受并负担本协议中出租方全部权利和义务。2.承租方如有需要将租赁车辆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 必需事先与出租方达成书面协议。3. 任何一方注册信息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4. 出租方经营许可证被吊销、 注销或临时失效, 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承租方, 本协议即终止。承租方须在一周内归还租赁车辆, 租金计算以车辆正式归还时间为准。第十条 协议附件汽车租赁记录表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承、 租双方可对本协议内容以书面形式给予增加、 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也可将变更事项登记在协议变更统计内(经双方指定经办人签字确定), 但不得违反相关法规及政策要求, 不得违反公平标准。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去本协议条款中要求应由出租方负担责任内容, 仍以本协议为准。第十一条 生效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 须在协议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 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2.本协议项下发生争议, 双方应协商处理; 协商或调解处理未果, 可向承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电 话: _ 电 话: _委托代理人: _ 委托代理人: _开户行: _ 开户行: _账 户: _ 账 户: _账 号: _ 账 号: _地 址: _ 地 址: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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