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广告策划代理协议范本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本着诚信互利标准, 就广告代理达成以下协议: 一、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 上海兆妍广告策划有限企业 广告业务, 代理措施实施《 上海兆妍广告策划有限企业 广告代理实施措施》要求。 二、 甲乙双方必需遵守《广告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约之权利或义务转让于第三方。 三、 乙方不得损害 上海兆妍广告策划有限企业 信誉, 不许可用弄虚作假等不法手段欺骗用户牟取暴利。乙方与用户发生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如乙方出现上述行为, 甲方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 并保留
2、法律诉讼权利。 四、 甲乙双方签定广告协议, 乙方按合作协议扣除代理费后, 须将播出款项转付甲方指定银行帐户。 五、 乙方所代理广告, 按 上海兆妍广告策划有限企业 正在实施广告收费标准实施。 六、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把广告要求和广告资料提前发送到 上海兆妍广告策划有限企业 , 广告公布后甲方提供广告样张给乙方, 具体事宜按《 上海兆妍广告策划有限企业广告 投放说明》措施处理。 七、 协议付款说明: 1、 遵守先付款后公布标准。 2、 确无法做到公布前付款, 须在广告公布前支付30%公布费, 余款须在广告公布5个工作日内付清。 3、 违反
3、以上款项, 视为违约, 甲方有权终止其广告播出。逾期1天, 追缴拖欠款5%滞纳金。 八、 如遇特殊情况广告不能按时播出, 甲乙双方需立刻协商处理。 九、 在协议落实和实施中, 相关协议和协议条款确需修订, 须经双方协定。 十、 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第九条要求协商处理。 十一、 协议、 协议均需遵守中国经济协议法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条款。 十二、 代理期限为: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 十三、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相同法律效力。 -------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4、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为深圳罗湖 项目发展商, 乙方及丙方为专业物业销售代理商, 为促进 项目销售, 实现最大经济效益, 经三方友好协商, 甲方特此委托乙方及丙方为项目销售策划代理商, 三方签订以下条款, 以资三方共同严格遵守。 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本项目在香港及中国提供策划顾问服务, 乙方同时为甲方项目之香港销售代理; 深圳之销售以丙方与甲方联合销售方法进行。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甲方保留自行直销本项目任何单位给任何人仕权利。 第二条: 乙、 丙方策划及销售代理期由签约日起计至
5、首次展销广告推出后6个月止, 但若首次展销广告因乙、 丙方原因未能依上述初定日期推出, 则甲方保留绝对权利界定本销售代理协议之届满期。代理期限届满时, 经三方同意后可给予延期。 第三条: 乙方及丙方代理权限 3-1. 乙方及丙方代表甲方负责进行该项目在中中国地及香港代理销售业务, 包含: 销售策划、 筹备项目展销会; 负责项目销售相关文件编制/设计及制作; 负责与广告商及各广告媒体联络; 负责帮助在香港签约买家前往甲方指定地点办理签约及公证手续; 负责接待用户并帮助买家签署认购书; 帮助并安排香港用户前往项目现场考察; 帮助买家提供按
6、揭资料; 帮助买家在甲方指定时间前往指定银行办理按揭手续; 帮助买家签署认购书及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协议。 3-2.丙方在乙方统筹下, 与甲方销售部共同负责甲方项目之深圳销售事务。 3-3.甲方除了拥有本协议要求权利和责任以外, 还保留本项目除中中国地、 香港以处任何其它地域销售事务之最终决议权, 乙方及丙方不得异议。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责任 4-1、 甲方在通知乙方及丙方发表出售广告及公开销售物业之前, 应取得深圳市房地产主管机关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外销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 《开工许可证》、 《建筑许可证》。由中国司法部
7、委托香港律师对物业及其销售正当性、 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并证实可销售; 复印件及法律意见书复印件提交给乙方及丙方。乙方及丙方在取得上述法律文件后方可从事物业销售行为。 4-2、 项目所 全部宣传广告中均应清楚列明乙方及丙方为项目策划销售代理, 并提供热线电话, 方便用户查询。 4-3、 负责该项目在宣传推广过程中相关成本费用, 其中包含: 4-3-1、 该项目在香港、 内地销售需支出广告设计宣传费、 展销会会务费、 模型、 效果图制作费 、 广告拍摄/录影及制作费用、 售楼书/平面图及价目表等文字宣传用具印刷费用、 组织看楼团费用、 现场包装费、 样板房及销售
8、中心日常经营用具费用等。 4-3-2、 乙方及丙方在项目推广销售期间包含上述应由甲方负担费用时, 应事先编制项目费用预算及方案报送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认可费用, 甲方有权拒绝负担。乙方及丙方须在相关支出结算时, 随时按甲方之要求, 向甲方提供完备之开支汇报, 及将相关费用有效证据提供给甲方审阅及核实。 4-4、 安排和处理大陆、 香港买家申请银行按揭、 公证、 办理房产证等买卖手续; 4-5、 甲方对售楼价格有最终决定权, 乙、 丙方不得异议, 亦不能在未经甲方同意下, 自行调整售楼之价目、 付款方法及由甲方提供之《临时买卖意向书》、 《楼宇买卖认
9、购书》格式条款。 4-6、 甲方须委托乙方在港签署《临时买卖意向书》, 或《楼宇买卖认购书》并派专员负责管理。 4-7、 安排及负责买家首期及全部楼款之收取; 4-8、 甲方拥有改变销售计划权利; 4-9、 一切相关本项目之其它协议文件均须由甲方对外签署(除非甲方另有委托), 任何个人或单位代表甲方对外签署均属无效。若有类似越权行为, 甲方保留向乙方及丙方追究一切责任权利。 4-10、 甲方派不多于4名销售代表, 参与现场销售。 第五条: 乙、 丙方权利和责任 5-1、 乙方应出具由香港政府认可在香港境内从事地产代理业务商业登记, 并将
10、相关文件复印件交予甲方。乙方及丙方在推行本协议任何条款及整个策划、 宣传、 销售过程中必需遵守中国、 深圳经济特区及香港尤其行政区一切相关法律、 法规及专业操守守则。甲方、 乙方及丙方有任何违约情况, 违约方须负担一切责任及向对方赔偿其一切因违约方造成对方所蒙受之一切损失。5-2、 负责制订项目销售计划及市场推广策略提议报甲方同意后实施, 该提议应该包含以下具体内容: 5-2-1、 市场分析 a: 香港市场分析 b: 深圳市场分析 c: 竞争对手分析, 项目优劣势及对策 5-2-2、 买家分析 项目用户定位, 并对其购房行为、 经济情况、 购房目、 要
11、求进行分析, 并依据项目情况提供对策。 5-2-3、 市场定位 包含内外销市场百分比, 并对主打市场情况提出形象定位及形象包装提议。 5-2-4、 营销策划书 a: 内容包含: 营销目和任务; 营销广告策划及活动专题; 阶段活动市场针对性; 营销关键及宣传手法; 促销方法及价格策略; 广告节奏和媒体组合及策划活动安排; 费用预算; 估计影响改变原因及应变方法。 b: 广告策划计划 广告宣传节奏及铺排计划; 广告专题及分级专题; 费用安排。 c: 现
12、场部署方案 现场活动细节及现场安排; 工作时间表安排; 费用安排。 d: 销售指导意见 销售目标; 付款方法; 主推单位、 推盘单元次序计划及公开折扣意见和计算方法; 计价基准; 临时认购书; 销售所需资料计划及内容 5-3、 负责设计、 制作下列销售/推广工具时提供专业指导意见, 监督相关工具制作, 并负责有效地使用和实施: 包含模型、 效果图、 录影带、 展销板、 售楼书、 宣传单页、 平面图、 价目表、 多种媒体广告方案等; 5-4、 安排在各大媒体发表宣传资料, 安排各大报章记
13、者到项目现场采访; 5-5、 安排寄发或派发邮递单张给销售对象; 5-6、 安排及组织香港看楼团现场参观; 5-7、 帮助甲方与买家签署认购书、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相同买卖文件并配合搜集买家按揭资料; 5-8、 定时或应甲方要求随时向甲方汇报策划工作及楼宇销售进展情况; 5-9、 组织由香港及中国资深专业人士组成策划小组进行销售策划及市场推广研讨, 并安排相关物业专业人士评述文章发表于香港报刊和深圳报刊; 5-10、 筹组相关该物业在香港安排展销会及推广活动之计划及场地 部署、 摆设, 并由乙方派员全权负责, 甲方可视乎需要派职
14、员负责监督工作。 5-11、 对现有户外广告、 地盘包装, 售楼处包装及示范单位之室 内外部署提供专业意见; 5-12、 帮助买家与甲方签署各类文件, 并帮助甲方统一收取买家 临时定金、 定金及相关楼款, 全部款项均由甲方所派遣财务人员以甲方名义收取; 临时定金需全数即时在收到后不超出5个工作日内存入为该项目开设之银行帐户。 5-13、 安排相关售后跟进工作, 定时提交具体之销售汇报、 用户统 计分析、 媒介分析、 策划及销售方面之检讨分析汇报; 5-14、 丙方派遣销售人员进驻现场售楼处, 负责参与用户接待及项目销售工作; 项目相关人员应
15、按时组织、 出席定时业务会议, 讨论处理面临问题。 5-15、 位于深圳现场售楼处销售人员由丙方统一管理; 并由丙方进行专业培训。若销售人员表现不佳, 甲、 乙、 丙三方均可提议调整、 更换; 甲方对人员调整、 更换有最终决定权; 5-16、 对本项目推广方案, 由乙、 丙方提供专业意见及市场资料, 乙、 丙方因市场情况或其她原因, 需调整销售策略时, 应取得甲方同意及认可。 5-17、 乙、 丙方确保在销售本项目过程中, 极力维护甲方利益, 汇率及折扣必需由甲方制订, 乙、 丙方按要求实施, 如有特批折扣及汇率必需由甲方责任人署名方可实施, 乙、 丙方无权更改汇率及折扣,
16、如乙、 丙方私自更改汇率及折扣, 造成甲方利益受到损害, 其责任由乙、 丙方负担, 甲方有权追究。 第六条: 销售代理佣金 6-1、 计算依据 6-1-1、 乙、 丙方须帮助买家与甲方签妥《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协议》、 收取首期楼款, 并办妥银行按揭后该单位代理工作方算完成, 可计入乙、 丙方销售业绩并计算代理佣金。 6-1-2、 佣金计算币种: 如买家以人民币支付购楼款, 即以人民币结算, 如买家支付港币, 则按结算之日政府公布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进行结算; 结算时间为每个月一次。佣金将于每个月结算后7天内支付。每一单位之购楼款项以《临时买卖协议》所列出之销售价为依据。
17、 6-2、 计算标准 双方同意按下列标准计算乙方、 丙方代理费用: 在代理协议使用期间, 甲方均应按下列标准计算及支付总代理费, 予乙方或丙方。列表中总代理费百分比是策划费与佣金总和。 销售期 限 销售户数 总代理费百分比 销售户数 总代理费百分比 销售户数 总代理费百分比 最低销售户数指标 3个月 250以上 1.0% 201-250 0.8% 200以下 0.6% 200 5个月 550以上 1.2% 501-550 1.0% 500以下 0.8% 500 7个月 850以上 1.4% 801-850 1.2% 800以下 1.0% 800 注: ①策
18、划费佣金及总代理费百分比以成交楼价为基数计算。 ②如每个月平均销售不足120套, 佣金按%计。连续两个销售期限不能达成最低销售户数指标, 甲方 可取消代理协议。 ③如上一期限销售超出所述每个月120套, 可延至下个期限销售指标里, 依次类推。 ④奖金: 在代理期限内必需完成销售户数1000套条件下, 乙、 丙方可对超出售价人民币8000元/平米以上部分计提2%奖金。即奖金=*s*2% ⑤上述销售户数含甲方销售数。 6-3、 买家身份确定 在乙、 丙方代理期内, 凡属港、 澳、 台、 国外及中外联名人仕购置 , 不管是甲方或乙、 丙方销售, 均视作乙、
19、丙方销售并支付相关总代理费; 凡属中国大陆人仕购置百仕达花园三期, 如是乙、 丙方销售, 则计算入乙、 丙方销售户数内及支付相关总代理费给乙、 丙方; 如是甲方销售, 则不用支付总代理费给乙、 丙方; 买家身份以购房人仕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界定。 6-4、 于销售期间, 甲方先依据当月内、 外销累计销售额及按当初所达总代理费暂结算支付; 待此代理协议结束时, 甲方必需总核实乙、 丙方全期总代理费及一次性支付相关差额 6-5、 策划费及港、 澳、 台、 国外及中外买家认购单位之佣金, 甲方须直接支付予乙方或乙方指定深圳帐号。并由乙方开出香港发票或深圳税务部门认可票据予甲方; 大陆买家
20、认购单位之佣金, 甲方须直接支付予丙方, 并由丙方开出深圳税务发票予甲方。6-6、 甲方同意乙方在买家签署认购书时, 在不影响用户购置情况下, 以乙方名义收取买家手续费; 甲方销售人员销售时所收取买家手续费则归甲方全部, 并负责相关责任。若在销售期限不能完成最低销售指标300户, 甲方有权决定降低乙方收取手续费金额, 乙方不得异议。若在现场收取手续费时, 影响用户购置落定, 乙方均不能强求收取手续费; 若用户有特殊原因, 经甲方签字, 可退款用户, 乙方手续费也对应退回于用户。 6-7、 不管因任何原因出现挞定或买家未能完成买卖之情况, 甲方无须支付相关之代理费予乙方及丙方。若乙方及丙方
21、已收取了相关之代理费, 其亦须在上述挞定或买家未能完成买卖之情况发生后实时退回相关之代理费给甲方。 第七条: 在代理协议使用期间, 甲方须确保其项目以同一标准单 位数量在香港及内地以同一价格销售。 第八条: 在项目销售过程中, 甲方同意接收香港买家以信用卡支付临时认购合约中订金, 并同意负担因支付该订金所发生银行手续费用 第九条: 法律责任和协议终止 9-1、 甲方须确保其所提供项目销售文件和资料真实、 正当、 有效, 不然, 由此引发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甲方负担。 9-2、 乙、 丙方在项目推广销售活动中, 须依据甲方所提供文件/资料对用户作如实宣传、 报道
22、及解释。因甲方、 乙方或丙方言行引发误导、 欺骗、 夸大等不实后果, 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条款时所造成法律责任和对方声誉、 经济蒙受任何损失, 均须由违约方依法向对方负担一切责任及赔偿对方一切所以所蒙受之损失。 9-3 在销售代理期间, 因甲方有意过失造成乙方、 丙方或她人损失时, 应由甲方独自负担赔偿责任, 相关纠纷诉讼由甲方负责处理及支付相关费用; 因乙方或丙方有意过失造成甲方或她人损失时, 由乙方或丙方独自负担赔偿责任, 并负责处理相关纠纷或诉讼, 及支付相关费用。 9-4 在代理协议使用期内, 乙、 丙方职员在接待用户和买家时, 应热情服务, 礼貌待人; 遇有乙、 丙方无
23、法处理争吵应立刻通知甲方协调处理。 9-5 在代理期限内, 乙、 丙方职员在接待用户完成订金及交纳首期款后, 仍需继续跟进服务。帮助甲方通知买家办理银行按揭手续, 并立刻通知买家办理入伙手续等等。代理期结束后, 乙方或丙方对其买家提出合理要求必需做好对应后续服务。 第十条: 其她条款 10-1、 本协议未尽事宜, 三方应友好协商处理, 可另行签署补充协 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相同效力。 10-2、 本协议内容适用香港尤其行政区法律, 三方并愿意受香港特 别行政区之非专属司法管辖。 10-3、 因本协议及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 三方应协商处理; 协商 不成, 应由法院裁决; 10-4、 本协议一式四份, 甲、 乙、 丙三方各执二份, 盖章及经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10-5、 乙方或丙方不得将本协议之任何权益及责任转让给任何第三者。 10-6、 本协议内容, 甲、 乙、 丙三方均不能对外泄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