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级留用地合作开发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住所: 住所: 依据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办公室和萧山区政府办公室颁发《相关深入完善村级留用地和实施开发性留用地安置政策意见》(以下简称《留用地意见》)中相关撤村建居10%发展留用地政策精神以及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相关文件, 甲方已取得甲乙方双方合作开发项目地块留用指标。 甲、 乙双方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要求, 本着平等自愿、 互惠互利、 真诚合作标准,
2、 经友好协商, 就合作开发“”(以下称项目)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内容。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 暂定为“”项目, 以有权机构同意名称为准。 1.2项目性质: 留用级建设项目, 拟开发建设等综合设施。 1.3项目用地位置和面积: 位置 市 区 村,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约 亩, 四至范围和实际面积以计划部门核发红线和土地管理部门测绘为准。 1.4 土地用途和年限: , 具体用地百分比依据用地计划确定, 其中商业用地使用年限40年, 综适用地使用年限50年。 1.5土地性质和使
3、用方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1.6项目用地具体土地条件和建设计划指标, 以政府审批文件为准。 第二条 合作方法 2.1依据《留用地意见》要求, 甲乙双方共同设置实施本项目开发建设项目企业(名称另定)。项目企业在本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登记设置。项目建设依据全部文件和审批手续均以项目企业名义办理报批并取得有权审批机构同意。项目开发建设由项目企业全权独立实施。 2.2本项目用地出让所需交纳级差地租以及相关税费由甲方支付, 一样, 依据相关政策能够取得级差地租返还全部归甲方全部。甲方以此净地方法与乙方合作开发建设本项目。 2.3甲方以该项目土地全部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 项目地块
4、价格经甲、 乙双方共同认同评定机构进行评定; 乙方负责该项目建设全部资金投入。 2.4项目企业运作及管理由乙方全权负责, 但项目建设概念性方案、 实施性方案及以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或者建设项目进行抵押等重大事项, 须由甲、 乙双方共同确定。 第三条 项目企业组建、 治理、 清算 3.1甲、 乙双方共同出资组建项目企业, 项目企业名称为: 杭州 置业有限企业(暂定名, 以工商核准登记名称为准)。 3.2项目企业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其中甲方出资 万元, 占全部注册资本 %, 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足额交付; 乙方出资 万元, 占全部注册资本 %, 以货币形式一次性
5、足额交付。 3.3项目企业设置董事会,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其中甲方推荐二名, 乙方推荐三名。董事长从甲方推荐董事中选举产生, 为项目企业法定代表人。 3.4项目企业总经理、 高级财务人员由董事会依据乙方提名聘用。 3.5项目企业设监事会, 设监事三名, 由甲方推荐二人担任, 乙方推荐一人担任。 3.6目标项目开发完成后, 项目企业依据法定程序清算解散, 甲、 乙双方各自出资由项目企业返还给各方, 项目企业无力返还, 由乙方负责赔付。甲、 乙双方其她权利义务按本协议进行结算, 不按出资百分比分享红利、 项目企业剩下资产及其她财产权利, 也按出资百分比分担风险和亏损。甲方除负有本协议
6、第四条约定权利义务外, 不负担其她义务, 也不享受其她物权及财产权利。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包干投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及费用, 按本协议享受物权及其她财产权利。 第四条 权利义务 4.1甲方权利义务 4.1.1按期足额向项目企业缴付出资。 4.1.2完成项目地块正当出让手续, 并全方面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及税费清缴义务, 享受政府部门依政策返还级差地租。 4.1.3负责对项目地块进行价格评定、 价格公布, 并就本协议约定合作开发事项及合作内容, 推行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组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报经街道、 区政府同意同意等民主决议及审批手续。 4.1.4甲方负责项目土
7、地正当受让至项目企业名下工作及全部费用, 包含土地红线范围内全部建筑物、 构筑物动(拆)迁安置、 征地(含代征部分)、 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工作; 交纳土地级差地租及领取土地使用权证所产生一切税费。以净地方法交给项目企业进行开发建设。 4.1.5做好村民及土地周围相邻关系处理及协调工作, 确保项目开发建设不受任何非法阻碍。 4.1.6依据本协议第五条约定, 享受财产权利。 4.2乙方权利义务 4.2.1按期足额向项目企业缴付出资。 4.2.2负责以项目企业名义办理项目报建及审批手续, 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建设本项目, 以完工验收合格商品房标准交付房屋(建设周期为三年, 自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在
8、项目企业名下之日起计算至项目符合交付条件时止)。 4.2.3负责投入除土地成本以外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及费用, 并负担项目企业债务、 亏损及风险。 4.2.4未经甲方同意, 不得将乙方在项目企业股权或者实际经营管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4.2.5依据本协议第五条约定, 享受财产权利。 第五条 物业分享及结算 5.1项目完工验收协议并符合交付条件后, 甲方分享51%份额房产及对应土地使用权(不包含物业管理用房), 乙方分享49%份额房产及对应土地使用权。 5.2甲、 乙双方各自所得房产具体位置应在建设计划许可证同意后给予明确落实并由双方确定, 标准上竖向分割或按幢分配。在分配过程中
9、 如有面积差异, 甲、 乙双方按市场价格以货币形式给予找补。 5.3甲、 乙双方在物业析产、 转让、 租赁过程中产生各项税、 费均按相关要求各自负担。 第六条 担保 6.1为确保本协议推行,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 万元人民币。该定金在本协议物业析产登记完成、 项目企业清算注销且无违约情形时, 由甲方无息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6.2对于乙方在本协议中负有义务及责任, 由乙方确保人负连带责任。确保期限为乙方主债务推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确保范围为主债务、 利息、 违约金、 赔偿金及甲方实现债权费用。 第七条 项目建设资金筹措与使用 7.1除土地成
10、本以外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及费用均由乙方筹措并负担。 7.2乙方就本项目累计投入建设资金达成项目用地评定价值50%, 且在乙方向甲方和/或项目企业提供甲方认可、 额度不低于项目用地评定价值一倍反担保后, 项目企业能够项目用地或在建工程进行抵押向银行申请取得贷款。如银行贷款资金仍不足处理项目企业资金问题或项目企业未能取得抵押贷款, 乙方应该立刻追加投入资金, 不然, 由此引发工期延误等责任由乙方负担。 7.3乙方应该在银行贷款还款期限以及项目物业析产登记前负责归还全部银行贷款, 不然, 所以造成项目被采取强制方法或停工, 视为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 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7.4项
11、目企业资本金、 乙方投入项目其她资金、 银行给项目企业贷款, 必需用于项目建设。 第八条 协议解除 8.1甲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8.1.1甲方不推行协议约定义务, 经乙方通知期推行后三个月内仍未依约推行。 8.2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8.2.1违反本协议约定及项目企业章程要求将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在建项目对外进行抵押或者设定其她担保; 8.2.2违反本协议约定及项目企业章程要求私自作出其她重大事项决定, 给甲方造成损失; 8.2.3违反本协议约定将股权或者实际经营管理权利或者义务转让第三方; 8.2.4乙方因资金不
12、能立刻到位等原因, 致使项目非正常停止运运达三个月以上; 8.2.5承建项目施工企业停止施工三个月以上; 8.2.6项目实际运作进度迟于项目进度计划六个月以上; 8.2.7因乙方原因或者乙方未能使项目企业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致使项目资产或者乙方股权被查封、 扣押; 8.2.8乙方不推行本协议约定其她义务, 经甲方通知期推行后三个月内仍未依约推行。 8.3任何一方解除本协议通知抵达对方后, 对方如有异议应该在通知抵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如无异议或者超出三个月未提出异议, 本协议自通知抵达之日起解除。双方应该自通知抵达之日起六个月内按8.4条约定对项目清算处理完成。 8.
13、4因解除本协议而进行项目清算处理时, 项目企业返还乙方实际投入全部资金, 乙方在项目企业股权以1: 1价格转让给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第三方, 乙方不再享受项目企业股东权利及其她财产权利。项目企业资产归乙方退出后项目企业全部。 第九条 违约及赔偿 9.1任何一方拖延推行本协议, 应该向对方支付每日3000元违约金, 拖延推行超出90日, 违约方应该按第9.2条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且对方有权解权本协议。 9.2任何一方不推行义务, 应该向对方支付万元违约金或者适用定金罚则。 9.3违约金不足以填补对方损失, 违约方还应该赔偿对方全部损失。 第十条 其她 10.1依据本协议第五条要求
14、 在对方物业分配时, 如乙方所得房产超出49%, 超出部分房产及对应土地因政策要求只能以甲方名义办理房地产权证, 所以, 甲方承诺该部分房产使用权益归乙方全部, 将该部分房产她项权证做在乙方名下, 并由乙方保留相关房地产权证(具体位置待项目完工后由双方确定, 并由甲方出具对应证实文件)。如以后政策调整, 该部分房产证可独立做在乙方名下时, 甲方应主动给予配合。 10.2甲方全部部分物业租赁给乙方, 租赁年限为十年, 自物业析产登记在甲方名下之日起计算, 租金为 元/平方米/月。 10.3项目企业章程及其她申请登记、 同意、 立案协议、 文件与本协议不一致, 以本协议为正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15、 10.4本协议未尽事宜, 甲、 乙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能够签署补充协议。本协议后继变更或补充须采取书面形式, 并应经本协议各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上述变更或补充协议生效后, 即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 均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如因本协议下或相关本协议任何争议, 或对本协议解释而产生争议, 双方同意应尽力经过友好协商处理该等争议。 如各方仍不能满意地处理争议时,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 正本和生效条件 本协议应由本协议双方签署四份文本。每份文本均为本协议正本, 本协议各方各执文本二份。 本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自对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 并按《留用地意见》要求完成民主决议及同意程序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由对方授权代表于首页记载之日期在浙江省杭州市签署。 (以下无正文, 为签署页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确保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 1、 甲方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2、 乙方股东会决议 3、 乙方确保人相关同意提供确保股东会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