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尽职调查委托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 方: 负 责 人: 职 务: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乙 方: 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2、 传 真: 甲、 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 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相关资产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事宜, 在平等自愿基础上, 签订本协议, 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1 甲方委托乙方尽职调查资产范围包含: 1.1.1 债权 1.1.2 股权 1.1.3 物权 1.1.4 其她 相关尽职调查资产清单见附件一。 1.2 甲方委托乙方对上述资产正当性、 真实性、 时效性、 可控性等实际情况继续调查和判定, 并出具律师调查汇报。律师调查汇报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资产法律现实状况认
3、定, 包含权属是否清楚, 资产是否真实存在等内容, 并进行相关法律责任和风险分析以及对存在权属瑕疵资产提出补救方法和操作方案等提议。 1.3 对资产尽职调查具体要求包含但不限于: 1.3.1 债权资产 A.债权基础情况及瑕疵; B.债权形成法律关系正当有效性; C.担保正当有效性; D.债权时效、 期间; 担保期间、 时效等; E.债务人、 担保人存续情况; F.影响债权收回及处理其她瑕疵与风险。 G.其她 1.3.2 股权资产 A.股权对应被持股企业情况, 包含但不限于企业股东、 注册资本、 营业范围、 存续情况、 年检及被吊销、 撤销或清算、 破产、
4、财务数据、 关键资产、 主营业务情况等; B.股权资产形成和历史沿革情况; C.股权资产质押或者查封情形以及其她设置在股权上法律义务或者安排; D.股权全部权判定; E.其她影响股权法律情况情形。 1.3.3 物权资产 A.物基础情况和自然情况; B.物权形成正当性, 包含但不限于形成物权政府审批文件正当性判定、 历次转移正当性判定、 形成物权过程正当性判定等; C.物权上设置权利、 义务, 包含但不限于租赁、 抵押、 质押、 查封或者其她协议安排; D.物权权属情况, 权属是否清楚, 是否有被她人主张权利情形、 包含纠纷、 诉讼仲裁等影响物权法律情况情形;
5、 E.其她影响物权法律情况情形。 1.3.4 其她: A. B. 第二条 委托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尽职调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期限到期前, 乙方应完成尽职调查工作, 向甲方出具尽职调查汇报。 第三条 工作方法和人员配置 3.1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包含 律师、 律师、 律师; 其中 律师为责任人, 律师为联络人。乙方承诺, 为完成此次尽职调查工作, 将随时依
6、据工作需要增派合适人员帮助前述人职员作。 3.2 乙方将采取现场调查和书面文件审查相结合方法完成委托事项; 甲方为乙方工作提供必需帮助。 第四条 尽职调查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4.1 本协议生效后, 甲方将附件一所包含尽职调查资产全部材料提供给乙方, 乙方将依据材料内容, 制订律师尽职调查工作方案, 书面发送甲方确定后方能继续开展工作; 4.2 甲方有权调整尽职调查工作方案, 如乙方认为需要调整尽职调查工作方案, 应该提前通知甲方;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能够调整工作方案; 4.3 乙方提供书面尽职调查汇报应符合以下要求: 4.3.1 乙方律师应该充足应使用方法律专业知识,
7、根据法律、 法规要求, 认真完成甲方尽职调查工作, 依法维护甲方正当权益。 4.3.2 乙方在开展尽职调查过程中所获取与尽职调查资产相关一切材料应在尽职调查结束后随同尽职调查汇报一并提交甲方, 并确保尽职调查汇报中所述内容与其所附材料相一致。 4.4 其她: 第五条 律师费及支付方法 5.1 乙方进行此次尽职调查所应收取律师费为 万元, 除第5.3款明确约定费用外, 因开展尽职调查而发生其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5.2 律师费支付采取以下 种方法: 5.2.1 乙方提交律师尽职调查汇报经甲方审核后 日内一次性支付; 5.2.2 本协议签署后
8、 日内支付 万元; 乙方提交律师尽职调查汇报经甲方审核后 日内支付余款。 5.3 经甲方认可行政、 司法、 判定、 公证等任何第三方所收取合理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 甲方依据乙方提交票据据实报销。 5.4 如因任何原因造成尽职调查工作未开展, 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律师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甲方应该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如实地向乙方律师提供委托事项相关情况和材料; 6.2 乙方律师必需根据本协议约定, 认真负责维护甲方正当权益, 并按时到场推行职务, 乙方怠于行使权利, 未尽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6.
9、3 乙方对办理甲方事项和甲方提供材料及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许可, 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甲方相关事项、 材料和商业秘密; 6.4 甲方应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需工作条件。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本协议生效后, 甲、 乙双方应本着老实信用标准, 严格推行本协议约定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推行本协议约定义务, 或者推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 视为违约,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应向对方赔偿所以受到损失; 包含但不限于实际损失、 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律师费、 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7.2 本协议推行期间,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无故终止推行本协议
10、 消极推行本协议、 或未按期完成尽职调查工作,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律师费, 未支付律师费不予支付; 同时, 对于甲方所以而造成损失, 乙方应负担赔偿责任。 7.3 因乙方工作失误、 泄露商业秘密、 其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或甲方工作纪律要求等原因造成甲方正当权益遭受重大损失, 乙方应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8.1 双方就本协议解释和推行发生任何争议, 应经过友好协商方法处理。未能经过友好协商处理争议, 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争议处理方法: 8.1.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
11、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8.1.2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为选择性条款) 8.2 本协议有效性、 解释、 实施及争议处理应适用中国(香港、 澳门和台湾)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之要求。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 地震、 风暴、 水灾或其她自然灾难、 瘟疫、 战争、 暴乱、 敌对行动、 公共骚乱、 公共敌人行为、 政府或公共机关严禁、 国家法律法规变更、 政策调整、 监管部门相关要求或指令调整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 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情况。 9.2 若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任何一方不能推行其任何契约性义务, 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 而
12、义务推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 9.3 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并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连续期合适证实, 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降低其影响。 9.4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双方应立刻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处理方法, 并应尽全部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影响。 第十条 协议变更、 终止 10.1 本协议生效后,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达成书面协议, 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变更本协议。如需变更本协议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协议, 应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 并签署书面文件。 10.2 本协议推行期间, 因国家相关法规、 政策改变, 致使
13、本协议无法继续推行或者推行已无意义或甲方因工作需要解除本协议, 对乙方已按甲方要求部分完成法律服务工作,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对应百分比律师费, 但甲方不所以负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通讯 11.1 甲方联络方法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11.2 乙方联络方法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11.3 任何一方就本协议相关事宜以挂号信、 传真、 特快专递方法发送通知,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1.3.1 由挂号
14、信邮递, 发出通知一方持有挂号信回执所表示日; 11.3.2 由传真传送, 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定条情况下第一个工作日; 11.3.3 由特快专递发送, 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 非因不可抗力事由收件人未签收, 以寄出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11.3.4双方另行约定其她发送方法及送达时间: 。 11.4 任何一方联络方法发生变更, 应在变更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她方。在被通知方收到相关通知之前, 被通知方依据变更前联络方法所做出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本协议签署前形成任何文件如与本协议相冲突, 以本协议为准。 12.2 本协议自甲、 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2.3 本协议采取汉字签订, 一式 份, 具相同法律效力。甲方持 份, 乙方持 份。 第十三条 双方另行约定条款 。 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署名): 乙 方(盖章): 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署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