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作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合作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及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相关要求,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一般合作企业, 是依据协议自愿组成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作人愿意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依法纳税, 遵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不符, 以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要求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 盖章后生效。合作人根据合作协议享受权利, 推行义务。 第二章 合作企业名称和关键经营场所地点 第五条 合作企业名称:
2、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作目和合作经营范围(及合作期限) 第七条 合作目: 为了保护全体合作人合作权益, 使本合作企业取得最好经济效益。(注: 可依据实际情况, 另行描述) 第八条 合作经营范围: 。 (注: 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作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 以企业登记机关依据前款加以规范
3、 核准登记为准。合作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条 合作期限为××年。 (注: 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 增加本条) 第四章 合作人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第九条 合作人共 个, 分别是: 1、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2、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4、 , 证件号码: ; (注: 可续写) 以上合作人为自然人, 都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作人出资方法、 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作人出资方法、 数额和缴付期限: 1、 合作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 以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 依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 总认缴出资 万元, 占注册资本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 在申请合作企业设置登记前缴纳, 其
5、它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2、 合作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 以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 依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 总认缴出资 万元, 占注册资本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 在申请合作企业设置登记前缴纳, 其它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注: 可续写,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 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应该依法办理) 第六章 利润分配、 亏损分担方法 第十一条 合作企业
6、利润分配, 按以下方法分配: 。 第十二条 合作企业亏损分担, 按以下方法分担: 。 (注: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作人或者由部分合作人负担全部亏损。合作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由合作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立, 由合作人根据实缴出资百分比分配、 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百分比, 由合作人平均分配、 分担。) 第七章 合作事务实施 第十三条 合作人对实施合作事务享受相同权利。 经全体合作
7、人决定(注: 也可依据《合作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要求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法, 比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作人决定”), 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作人)实施合作事务; 其中法人合作人1委派 、 其她组织合作人1委派 (注: 可依据实际续写, 如无非自然人合作人, 此内容删去)代表其实施合作事务, 其她合作人不再实施合作事务 (注: 假如全体合作人都实施合作事务, 此内容应删除)。实施合作事务合作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实施合作事务合作人有权监督实施事务合作人实施合作事务情况。实施事务合作人应该定时向其她合作人汇报事务实施情况以及合作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 其实施合作事务所产生收益归合作企
8、业, 所产生费用和亏损由合作企业负担。 第十五条 合作人分别实施合作事务, 实施事务合作人能够对其她合作人实施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 暂停该事务实施。假如发生争议, 依据本协议第十六条要求作出表决。受委托实施合作事务合作人不根据合作协议决定实施事务, 其她合作人能够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六条 合作人对合作企业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实施合作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经过表决措施。 (注: 也可依据《合作企业法》第三十条要求在本条约定其它表决措施) 第十七条 合作企业下列事项应该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注: 也可依据《合作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要求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法, 比如约定下列全部
9、或某一事项“应该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作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作事务实施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作企业名称; (二)改变合作企业经营范围、 关键经营场所地点; (三)处分合作企业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作企业知识产权和其她财产权利; (五)以合作企业名义为她人提供担保; (六)聘用合作人以外人担任合作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合作人不得自营或者同她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作企业相竞争业务。除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注: 也可依据《合作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要求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法)外, 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合作人经全体合作人
10、决定, 能够增加或者降低对合作企业出资。(注: 也可依据《合作企业法》第三十四条要求在本条约定合作人是否能够增加或降低对合作企业出资; 假如能够, 也可约定其它决定方法)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条 新合作人入伙, 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注: 也可依据《合作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要求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法), 依法签订书面入伙协议。签订入伙协议时, 原合作人应该向新合作人如实通知原合作企业经营情况和财物情况。入伙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受相同权利, 负担相同责任(注: 也可依据《合作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要求在本条约定新合作人其它权利和责任)。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
11、十一条 有《合作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要求情形之一, 合作人能够退伙。(注: 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 保留; 不然, 删除) 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实施造成不利影响情况下, 能够退伙, 但应该提前三十日通知其她合作人。(注: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期限, 保留; 不然, 删除) 合作人违反《合作企业法》第四十五、 或四十六条要求退伙, 应该赔偿由此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第二十二条 合作人有《合作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要求情形之一, 当然退伙。 合作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 能够依法转为有限合作人, 一般合作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作企业。其她合作
12、人未能一致同意, 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合作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三条 合作人有《合作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要求情形之一, 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 能够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作人除名决议应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 能够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合作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对该合作人在合作企业中财产份额享受正当继承权继承人, 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注: 也可依据《合作企业法》第五十条要求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法), 从继承开始之日起,
13、 取得该合作企业合作人资格。 有《合作企业法》第五十条要求情形之一, 合作企业应该向合作人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作人财产份额。 合作人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能够依法成为有限合作人, 一般合作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作企业。全体合作人未能一致同意, 合作企业应该将被继承合作人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作人决定, 能够退还货币, 也能够退还实物(注: 也可依据《合作企业法》第五十二条要求在本条约定其它退还措施)。 第二十五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合作企业债务, 负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作人退伙时, 合作企业财产少于合作企业债务, 退伙人应该依
14、据本协议第十一条要求分担亏损。 第九章 争议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合作人推行合作协议发生争议, 合作人能够经过协商或者调解处理。不愿经过协商、 调解处理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 能够根据合作协议约定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作协议中未签订仲裁条款, 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作企业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该解散: (一)合作期限届满, 合作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作协议约定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作人决定解散; (四)合作人已不含有法定人数满三十
15、天; (五)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其她原因。 第二十八条 合作企业清算措施应该按《合作企业法》要求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 合作企业存续, 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经营活动。 合作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职员资、 社会保险费用、 法定赔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 依据第十一条要求进行分配。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 清算人应该编制清算汇报, 经全体合作人署名、 盖章后, 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汇报, 申请办理合作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合作人违反合作协议, 应该依法负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其她事项 第三十一条 经全体合作人协商一致(注: 也可依据《合作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 能够修改或者补充合作协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份, 合作人各持一份, 并报合作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 此条供合作人参考, 设置合作企业必需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作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 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全体合作人署名、 盖章: (注: 可选择。合作人为自然人应署名, 合作人为法人、 其她组织应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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