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收账款质押协议 关键提醒: 请出质人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 尤其是带有▲▲标识条款。如有疑义, 请立刻提请质权人给予说明。 出 质 人: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质 权 人: 负 责 人: 通讯地址: 鉴于: (以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署了编号为 协议(以下称“主协议”); 为保障主协议项下债权实现, 出质人愿意以其有处分权应收账款提供质押。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 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出质标及登记 1.1出质标为 (以下称“应收账款”) 1.2应
2、收账款具体情况以本协议所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准。 1.3 质权效力及于应收账款在质押期间内产生孳息(若适用) 1.4质权人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出质人应给予帮助。 第二条 担保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担保主债权为主协议项下本金: 币种 (大写金额) , 其她具体内容按主协议约定。 2.2担保范围为主协议项下本金及利息、 复利、 罚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费用。实现债权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催收费用、 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 公告费、 实施费、 律师费、 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3本协议双方尤其约
3、定以下: 本协议效力独立于主协议, 主协议或其相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协议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协议无效后应负担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 出质人应负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专用账户及监管 3.1 质押期间, 出质人应在质权人处开设账户(账号: )(以下称“专用账户”), 作为已出质应收账款专用收款账户, 该专用账户是唯一,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 不得更改或另开立。 3.2 出质人应在本协议签署后 日内按本协议所附《应收账款专用账户通知/确定函》格式通知应收账款付款人(下称付款人), 通知应收账款专用账户账号, 并取得付款人确定回执。未经质权人同意, 出质人不得通知付款人变更收款
4、账户。 3.3质权人有权对专用账户进行监管。质押期间,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 出质人不能支取、 划转或以其她任何方法处分、 使用专用账户内款项。 3.4当应收账款所担保债务出现逾期时, 质权人有权从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质押应收账款已收回款项。 ▲▲第四条 出质人陈说与确保 4.1 出质人依法设置并正当存续, 含有全部必需权利能力, 能以本身名义推行本协议义务并负担民事责任。 4.2 签署和推行本协议是出质人真实意思表示, 并经过全部必需同意、 同意及授权, 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瑕疵。 4.3 出质人在签署和推行本协议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给收账款及相关文件、 资料及信息是
5、真实、 正确、 完整和有效。 4.4 出质人对应收账款享受充足处分权, 在应收帐款上不存在任何瑕疵、 争议、 诉讼(仲裁)或任何未通知质权人第三人权益等情况。 4.5出质人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前四个月内未对其名称作任何更改, 并将其名称情况通知了质权人。 4.6 出质人已办妥本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出质所必需全部同意、 同意、 审批等手续。 4.7债务人不是出质人股东或《企业法》定义“实际控制人”。 ▲▲第五条 出质人义务 5.1出质人负担因应收账款出质登记、 审批、 立案、 评定、 拍卖、 变卖而产生费用。 5.2出质人须主动推行与付款人之间基础交易协议, 以
6、维持应收账款价值。 5.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 出质人不以任何方法处分应收账款。 5.4出质人应该在下列事项发生后立刻书面通知质权人, 配合质权人采取相关方法, 并按质权人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1)质权人认为应收账款价值降低或有降低可能; (2)出质人变更企业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企业类型、 修改企业章程, 或财务、 人事方面发生重大改变, 或依法被宣告破产、 撤销、 解散; (3)付款人依法被宣告破产、 撤销、 解散; (4)出质人与付款方或其她第三方产生贸易纠纷(包含但不限于质量、 技术、 服务方面贸易纠纷)债务纠
7、纷和债务追索, 造成应收账款可能无法到期按时偿付; (5)有迹象表明用户应收账款回收困难; (6)应收账款权属发生争议, 或者, 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不利影响。 5.5出质人应帮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并不会设臵任何障碍。 5.6在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协议项下全部债务之前, 出质人不向债务人或其她担保人行使因推行本协议所享受追偿权。 5.7质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协议, 出质人仍应负担担保责任。不过, 未取得出质人书面同意增加协议金额、 改变协议币种、 非因法定原因提升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 出质人仅按原金额、 币种、 利率和期限负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8、 质权实现 6.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 融资款本金或质权人垫付款项或对应利息时, 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 变卖应收账款, 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2出质人未按第5.4条约定提供新担保, 质权人有权依法处分应收账款, 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相关费用; 质权人在应收账款处分完成前收到出质人不一样意提前清偿书面通知, 所得款项将存入质权人指定确保金账户,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 出质人不得支取。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 质权人能够该账户中款项直接收偿。 6.3出质人同意: 主协议同时受其她担保协议担保, 质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次序, 质权人有权直接行使质
9、权而无需先行向其她担保人主张权利; 质权人放弃在其她担保协议下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 出质人仍按本协议负担担保责任而不免去任何责任。 ▲▲第七条 确保条款 7.1因下列原因致使质权未设置或无效, 出质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协议项下债务负担连带确保责任: (1)出质人未按第1.4条约定帮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2)出质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说与确保不真实; (3)因出质人方面其她原因。 7.2 出质人确保范围为主协议项下本金及利息、 复利、 罚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费用。实现债权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催收费用、 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
10、 公告费、 实施费、 律师费、 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7.3确保期间为债务推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主协议约定债务人可分期推行还款义务, 确保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 自每期债务推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计至最终一期债务推行期限届满之以后两年止。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开立信用证、 开立担保函项下债务推行期限届满日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债权人宣告主协议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 以其宣告提前到期日为债务推行期限届满日。 7.4 本确保条款效力独立于本协议其它条款, 本确保条款生效条件为: 本协议项下质权因第7.1条所列原因未设置或无效。 第八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
11、项下争议向质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起诉。争议期间, 各方仍应继续推行未涉争议条款。 第九条 其她条款 9.1 出质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协议, 并确定了全部条款。 9.2本协议所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9.3 本协议经出质人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权人责任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9.4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 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其她约定事项 出质人已通读上述条款, 质权人已应出质人要求作了对应说明, 出质人对全部内容无异议。 出质人(公章) 质权人(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责任人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