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改制后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可否解除?
《劳动法》要求: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以上……, 应该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劳动法》同时也要求了因为“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 “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 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协议。企业改制属于“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 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劳动协议能够不要求期限吗?
通常情况下, 劳动协议都要求协议期限。不过, 在下面三种情况下, 劳动者能够要求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以上, 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协议; (2)工作年限较长, 距离法定退休
2、年纪不超出; (3)复员、 转业军人首次就业。
劳动者因工致残, 用人单位能够终止劳动协议吗?
劳动者因工致残, 用人单位是否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要视劳动者伤残等级而定, 不能一概而论。劳动者因工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 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协议, 但劳动者退出劳动岗位, 依法享受伤残待遇; 劳动者被评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 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协议, 应为其安排合适工作。难以安排工作, 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工伤职员本人提出, 能够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者被评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 劳动协议期满, 用人单位能够终止劳
3、动协议
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能够解除吗?
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与其它劳动协议只是期限上有所不一样, 在其它方面仍应适用劳动法相关要求。所以, 当出现约定解除条件或者法律要求解除条件时, 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也能够被解除。所以, 当约定解除条件或者法律要求解除条件出现时,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也能够解除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那种认为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是不能解除见解, 是不正确。
临时工就能够不签署劳动协议吗?
过去, 中国劳动者有临时工和正式工区分。不过, 依据中国现行劳动法, 全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都是劳动协议关系, 不再区分临时工和正式工, 每个用人单位都有义务与全部劳动者签署劳动协议。用
4、人单位即使在临时岗位上用工, 应聘者也能够要求与单位签署劳动协议, 而且要求单位依法为其建立多种社会保险, 享受相关福利待遇。不过, 这种劳动协议能够在劳动期限上与正式工作岗位上工人有所区分。
一般劳动协议与集体协议有什么区分?
一般劳动协议与集体协议现有联络又有区分。集体协议对于劳动酬劳、 工作时间、 加班休假、 保险福利、 职员培训、 劳动安全、 女职员特殊保护等等要求形成了一个基础标准; 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签署个人劳动协议时, 在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等各方面要求不能低于集体协议中基础标准。个人劳动协议约定待遇标准高于集体协议约定标准, 以个人劳动协议约定为准。
5、国企改制职员身份已置换不能要求签署无限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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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佚名 文章起源: 人民法院报 更新时间: /4/23 11:09:59
日前, 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赖海培与被告南宁医药有限责任企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宣判, 驳回原告要求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请求, 并判决被告向原告补发工资、 福利累计1.06余万元。
原告于1988年到被告处工作。1月3日, 原、 被告签署为期一年劳动协议。被告于上六个月起开始进行企业改制, 于同年6月完成改制。原告于同年6月进行国有企业
6、职员身份置换, 将其取得身份置换金折为股金投入被告并继续留在被告处工作。9月20日, 原告向被告书面提出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要求。10月15日, 原告到被告董事长凌启帆办公室, 要求处理其病假工资问题,双方发生冲突。南宁市公安局永新分局以原告殴打凌启帆致轻微伤为由对其罚款200元。11月24日, 被告以原告殴打凌启帆为由解除与她劳动关系, 原告上班到11月29日。
1月24日, 原告向南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南宁市劳动仲裁委于4月25日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8月12日至11月工资678.2元, 并驳回了原告其她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 诉至法院, 要求与被告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7、并要求被告补发工资、 福利累计1.33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加紧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要求》要求, 已进行国有职员身份置换职员, 不再保留原国有职员身份。原告在被告企业改制中进行了国有职员身份置换, 并获取了身份置换金, 应视为原告与改制前国有企业已解除劳动协议关系, 并推行经济赔偿手续。以后, 原告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 应视为原告与改制后企业形成新劳动协议关系, 应按相关要求重新签署不短于三年劳动协议, 其工作年限亦应重新起计。原告要求延续改制前国企工龄计算工作年限, 没有依据, 不予支持。原告在改制后企业工作未满十年, 原告要求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