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 旅游服务协议 本章共19条, 关键对包价旅游协议签订、 变更、 转让、 解除、 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要求, 并对旅游代办协议、 旅游咨询以及住宿服务等内容作了要求。 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 应该与旅游者签订协议。 【本条主旨】 本条是相关旅游服务协议通常要求。 【本条释义】 一、 旅游服务协议概述 1999年颁布施行协议法分为总则、 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总则部分对协议通常要求、 协议签订、 协议效力、 协议推行、 协议变更和转让、 协议权利义务终止、 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了要求; 分则共分为15章
2、 分别对买卖协议、 供用电协议、 赠与协议、 借款协议、 租赁合相同15类协议作了要求。协议法在起草过程中, 曾经要求了旅游服务协议, 但因为各方面对是否将旅游服务协议作为一类有名协议列入协议法存在较大争议, 最终协议法没有对旅游服务协议单列一章作出要求。依据协议法要求, 旅游服务协议与其她无名协议一样, 均适用协议法总则要求。 本法第五章对“旅游服务协议”作了专门要求, 其目在于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正当权益, 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促进旅游业连续健康发展。本法要求使得旅游服务协议正式成为有名协议。相关旅游服务协议问题, 首先适用本法要求, 本法没有要求,
3、 仍适用协议法总则要求。除本法外, 国务院颁布施行《旅行社条例》、 国家旅游局1997年公布《旅行社中国旅游服务质量要求》、 公布《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等法规和规章也对旅游服务协议相关内容作了专门要求。 二、 旅游服务协议概念 对于什么是旅游服务协议, 各国各地域立法了解并不一致。德国民法典第651a条要求: 依旅游契约, 旅行社对于旅客负提供旅游给付之全部(旅游)之义务; 旅客则负支付约定旅游价金之义务。南斯拉夫债务关系法将旅游协议分为旅游组织协议、 旅游代理人协议和分配房间协议。日本旅行业法和标准旅行业约款中旅游协议关键是指旅行社与参与包价旅游团体旅游者为明确双方在
4、旅游活动中权利和义务而缔结协议。《布鲁塞尔旅行契约国际条约》要求: “旅行契约系指有组织旅行之契约或中间人承接旅行之契约。所谓有组织旅行契约系指当事人之一方提供她方‘一项一次计酬之综合性服务, 包含交通、 住宿(不在接送时间内之住宿)或任何其她相关服务’之契约。中间人承接旅行契约是指当事人之一方为她方媒介旅游契约或媒介一项或多项部分给付, 使她方得完成旅游或短期居留之契约。”台湾“最高法院”认为旅行契约系指旅行业者提供相关旅行给付之全部于旅客, 而由旅客支付酬劳契约。 依据本法要求, 旅游服务协议是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 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协议。这里“旅游服务”是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
5、 餐饮、 住宿、 导游及其她相关服务。旅游服务协议是相关部门受理投诉、 司法部门审理案件关键依据, 是保护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正当权益关键手段。所以, 旅游者在出游之前应该与旅行社签署书面旅游协议。 三、 旅游服务协议性质 相关旅游协议法律性质, 理论上分歧较大, 关键有委托协议说、 行纪说、 居间说、 承揽契约说、 服务协议说等见解。在德国, 早期法院将旅游协议认定为承揽, 1979年修订民法典时将其列入其债编第七节“承揽协议和与其类似协议”中, 类推适用承揽协议要求。不过, 在旅游协议中, 旅行社并不受旅游者指示拘束; 相反, 在旅游过程中各项旅程、 食宿及活动等基础是由
6、旅行社安排,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协议时, 没有将旅游服务内容和条件具体汇报给旅游者义务, 在旅游结束后, 也无将其所支出经费具体内容、 账目向旅游者汇报义务。这与委托协议、 行纪协议有很大不一样。在实践中, 大部分旅游活动是由旅行社以自己名义与其她服务者直接订约, 这与居间协议中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她方汇报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 她方支付酬劳有很大区分。旅游协议中旅行社“先收费、 后接待”商业习惯又和完成工作后再给付酬劳承揽协议也不相同。旅游协议是一个新型有名协议, 不能归入传统民法中任何一类协议。旅游法单列一章对旅游服务协议作出要求, 其内容含有很大经典性、 特殊性。 四、 旅游服
7、务协议当事人 旅游服务协议双方当事人是旅行社和旅游者。 (一)旅行社 在中国, 旅游业为特许经营行业, 民事主体从事旅游业务必需得到国家旅游局同意。依据《旅行社条例》要求, 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 组织、 接待旅游者等活动, 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 开展中国旅游业务、 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企业法人。申请设置旅行社, 经营中国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 应该向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设区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符合该条例第六条要求相关证实文件。受理申请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
8、予许可决定。给予许可, 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置登记; 不予许可,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旅游者 旅游协议主体另一方是旅游者, 即接收旅游服务、 支付旅游酬劳当事人。旅游者或以闲暇消遣, 如游乐、 度假、 体育活动为目, 或因学术、 商务、 公务、 探亲访友、 疗养、 宗教活动等原因, 与旅行社签署旅游服务协议。通常来说, 只要旅游者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与其行为能力不相符旅游协议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即可。对于一些类型旅游协议, 如出境旅游协议, 旅游者还应该符
9、合国家相关出入境相关要求。 (三)旅游给付中第三人 实践中, 旅游给付种类很多, 旅游组织者没有必需也不可能完全亲自提供协议约定全部给付。所以第三人参与协议推行过程现象极为普遍, 如与旅游经营人签署旅客运输协议运输企业、 为旅游者提供餐饮服务饭店、 提供住宿服务宾馆等。这些在旅游协议之外提供旅游服务给付提供人属于旅行社推行辅助人, 其理由是: 首先, 旅游给付提供人在包价旅游协议中处于包价旅游经营人推行辅助人地位, 她们并不是协议当事人。而在包价旅游经营人与给付提供人签署协议里, 她们又是第三人利益协议债务人。所以, 相对于旅游协议而言, 旅游给付中第三人应该是
10、旅游经营人推行辅助人。 其次, 旅游经营人对提供旅游业务应该负担给付瑕疵担保义务。所以, 对于旅游给付提供人不推行或者不完全推行, 应该由旅游经营人负担对应责任。也就是说, 这时主债务人是旅游经营人, 而非实际给付提供人。 再次, 推行辅助人之说符合协议相对性原理要求。依据协议相对性原理, 协议只能对协议当事人产生拘束力。旅游协议签署是在旅游经营人与旅游者之间进行, 协议主体应该是旅游经营人和旅游者本身, 协议中权利由她们来享受, 义务由她们来负担。宾馆、 饭店、 运输部门等是旅游经营人辅助人, 旅游者在旅游服务达不到约定时, 只能由旅游经营人负担违约责任。实际上旅游者与这
11、些辅助人既不相识, 也无法参与旅游经营人选择给付提供人活动, 她们之间没有真正协议关系, 碰到问题只能向旅游经营人寻求救助。尤其在出国旅游情形下, 让旅游者向外国给付提供人索赔, 是非常困难。 五、 旅游服务协议法律特征 旅游协议含有以下多个方面法律特征: 1旅游协议是双务、 有偿、 诺成协议。旅游协议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义务, 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提供适宜旅游服务, 旅游者则应向旅行社支付一定费用, 双方权利义务含有对价性, 所以旅游协议属双务、 有偿协议。旅游协议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 并不以一方实际交付或者推行行为成立要件, 所以属于诺成协议。
12、 2协议标含有特殊性。旅游协议标是一个旅游经历以及为取得这种旅游经历所必需吃、 住、 行、 游、 购、 娱等旅游服务条件。 3旅游协议多为格式协议。现实中绝大多数旅游协议是旅行社为反复使用而预先确定好格式协议, 旅游者往往只能概括地表示接收或者不接收。各国立法在强调保护旅游者权利同时, 又深入将各旅行社制订格式协议简单化、 统一化, 如日本“旅游业标准约款”就是日本旅游协议范本。旅游协议这种格式化倾向决定了旅游协议关键任务是规范旅游协议内容, 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责任负担。签署格式协议能够节省时间, 有利于事先分配风险, 降低交易成本, 能够促进企业合理经营, 消费者也无须花
13、费精力就交易条件讨价还价。但格式化旅游协议中也常出现部分损害旅游者利益不公平条款, 所以, 有必需加强对旅游协议法律规制。 4旅游协议通常含有团体性。实践中旅游通常可分为自助旅游和团体旅游, 团体旅游为一定数目旅客与旅行业者缔结协议。在团体旅游中, 因人数低于最低组团人数将造成旅游团不能成行, 假如旅行社事先将人数限制情况向旅客说明, 那么在旅客人数低于最低组团人数时, 旅行社可行使解除权; 或者在得到旅客书面同意后, 将已签约旅客转让给其她旅行社。 5旅游给付含有整体性。旅游给付须包含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内容, 使整个给付过程含有整体、 连续特征, 而仅提供单一服务如旅客
14、运输、 餐饮等, 不能称为旅游协议。另外, 因为旅游协议强调旅行社“包办”行程, 使给付在时间上含有整体性, 所以部分给付含有瑕疵都会造成旅游服务整体含有瑕疵。 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协议应该采取书面形式, 包含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 旅游者基础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最低人数; (四)交通、 住宿、 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 娱乐等项目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期限和方法; (八)违约责任和处理纠纷方法;
15、 (九)法律、 法规要求和双方约定其她事项。 签订包价旅游协议时, 旅行社应该向旅游者具体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本条主旨】 本条是相关包价旅游协议形式和内容要求。 【本条释义】 一、 旅游服务协议分类 旅游服务协议关键包含包价旅游协议和旅游代办协议两种。 所谓包价旅游协议, 就是指传统意义上组团协议, 是旅行社提供相关旅行全部服务(包含吃、 住、 行、 游、 购、 娱等旅游服务), 游客支付费用旅游协议。德国民法典、 中国台湾地域以及日本旅行业法和标准旅行业约款中旅游协议指都是包价旅游协议。实践中, 大
16、量存在是包价旅游协议, 其法律关系比较复杂, 引发纠纷也比较多。本章内容关键规范就是包价旅游协议。 所谓旅游代办协议, 也称委托旅游协议或者中间人承接旅行协议, 是现在旅游者与旅行社签署包价旅游协议之外另一个常见旅游协议。实践中, 旅游者为了降低自助旅游不便, 同时又期望自由支配旅游空间, 往往会借助旅行社专业知识、 业务经验和渠道, 委托旅行社代办部分与旅游相关服务, 如代订机票、 车票、 客房, 代办出境、 入境和签证手续, 代办旅游保险等。在这种情况下, 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签署协议就是旅游代办协议。从性质上讲, 代办协议属于委托协议, 法律关系相对比较简单, 本法第七十四条对旅
17、游代办协议作了专门要求。 二、 旅游服务协议形式 协议法第十条要求: “当事人签订协议, 有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和其她形式。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 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因为旅游活动包含步骤比较多, 在不一样步骤对旅游服务要求不尽相同, 轻易发生纠纷,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协议应该采取书面形式, 不宜采取口头形式或者其她形式。这么做便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和分清责任。所以, 本条要求: “包价旅游协议应该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含协议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
18、表现所载内容形式。 需要注意是, 协议法第三十六条要求: “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协议, 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推行关键义务, 对方接收, 该协议成立。”依据这一要求, 假如某旅游者与某旅行社未签订书面旅游协议而实际上已随团出国观光, 则视为旅游协议已经成立。 三、 旅游服务协议内容 包价旅游服务协议关键包含以下多个方面内容: 1旅行社、 旅游者基础信息。关键包含旅行社名称及其经营范围、 地址、 联络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旅行社经办人姓名、 联络电话; 旅游者姓名、 地址、 联络方法; 等等。当事人包含
19、代理人名称或者姓名和地址是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 地域管辖关键依据, 应该相互查对清楚并真实、 正确、 完整地统计在旅游协议中。 2旅游行程安排。旅游行程是旅游协议关键部分, 是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权利义务集中表现。现在, 旅游纠纷发生大多也是集中于此, 关键原因是旅行社对相关内容约定不明, 或者有权利失衡条款。行程安排关键包含旅游行程出发地、 途经地和目地, 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 含乘飞机、 车、 船等在途时间, 不足二十四小时以1日计). 3旅游团成团最低人数。旅游团最低成团人数直接关系到旅游团能否组团成功, 所以, 当事人在旅游服务协议中应该明确约定
20、旅游团成团最低人数。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 因未达成约定人数不能出团, 组团社能够解除协议。不过, 境内旅游应该最少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 出境旅游应该最少提前30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成约定人数不能出团, 组团社经取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能够委托其她旅行社推行协议。组团社对旅游者负担责任, 受委托旅行社对组团社负担责任。经旅游者同意, 旅行社也能够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她线路出团。旅游者不一样意, 能够解除协议。因未达成约定成团人数解除协议, 组团社应该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全部费用。 4交通、 住宿、 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具体包含: (1)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包含明确交通工具
21、及档次等级、 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2)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应该明确住宿饭店名称、 地点、 星级; 酒店如未评星则直接写明酒店名称, 不可使用“准四星”“四星待评”等模糊用语; 非星级饭店应该注明是否有空调、 热水、 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3)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应该明确用餐次数、 地点、 标准。用餐标准应明确具体, 如写明“人均20元”, “每桌12菜一汤”等。 5游览、 娱乐等项目具体内容和时间。关键包含: (1)旅行社统一安排游览项目具体内容立刻间, 应该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含景区点和游览项目名称等, 以及景区点停留最少时间; (2
22、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游览项目及价格; (3)旅行社安排购物次数、 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 (4)行程安排娱乐活动时间、 地点和项目内容。 6自由活动时间安排。这里“自由活动”, 是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自由活动。自由活动时间, 是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自由活动时间、 旅游者不参与旅游行程活动期间、 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个人活动时间。 7旅游费用及其交纳期限和方法。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置旅游服务费用。旅游费用通常包含: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景区景点第一道门票费; (5)行程
23、中安排其她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地地接旅行社)其她服务费用。旅游费用不包含: (1)旅游者投保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2)协议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费用; (3)协议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费用, 包含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协议约定活动项目所需费用、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费用; (4)行程中发生旅游者个人费用, 包含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非无偿餐饮费、 行李超重费, 住宿期间洗衣、 电话、 饮料及酒水费, 个人娱乐费用, 个人伤病医疗费, 寻求个人遗失物品费用及酬劳, 个人原因造成赔偿费用。 包价旅游协议必需约定旅游费用, 包含币种(以人民币支付还是以外币支付)
24、 交付期限、 交付方法(一次性交付还是分期交付)、 结算方法(以现金结算还是转账结算)等。从现在来看, 因为旅行社竞争很猛烈, 旅游费用方面往往存在不实情况, 作为消费者, 报名参团时候不能光直观看一个价格, 还要看旅行社信誉和质量以及实际到旅游目地以后, 是否存在自费问题、 购物问题、 私自增加项目问题。在出行前一定要把价格确定好, 钱款包含内容, 儿童包含内容, 成年人包含内容, 都要问清楚, 是否包含自费项目、 机场建设费等也要问清楚。 8违约责任和处理纠纷方法。旅游协议既要维护旅行社利益, 也要维护消费者利益, 所以, 旅游协议应该对当事人双方违约责任以及处理纠纷方法作出
25、明确约定。旅游协议违约责任通常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来确定, 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要求, 双方当事人能够在旅游协议中自行协商确定。比如, 旅游协议中应该约定解除或者变更协议条件和提前通知期限; 约定旅游者不根据法律要求退团、 旅行社不按法律要求转团或者取消预定, 应该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 等等。 当事人还能够在旅游协议中约定处理纠纷方法。旅游者与旅行社能够约定处理纠纷方法有以下多个: (1)双方协商处理; (2)向消费者协会、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相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处理; (3)依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法律、
26、法规要求和双方约定其她事项。《旅行社条例》中要求, 旅游协议中应该载明签约地点和日期, 以及旅游服务监督、 投诉电话等。上述事项, 既能够确保旅游协议顺利实施, 也能够立刻对旅行社违约行为进行监督, 应该在旅游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另外, 转团安排、 意外险购置提醒、 多种安全须知、 其她温馨提醒等, 通常也在协议签署时一并在协议中或者协议附件中通知游客。 实践中,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协议往往采取格式协议形式, 旅行社应该对旅游协议具体内容作出真实、 正确、 完整说明, 尤其是对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更应该向旅游者作具体说明。旅游协议约定不明确或者当事人对格式条款了解
27、发生争议, 应该根据通常了解给予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 应该作出有利于旅游者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 应该采取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九条 旅行社应该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协议组成部分。 【本条主旨】 本条是相关旅行社应该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要求。 【本条释义】 一、 旅游行程单含义 旅游行程单简称行程单或者行程表, 是旅行社提供给游客写明某个旅游线路日程安排、 服务标准、 注意事项一份文件, 是旅游协议必备附件, 也是旅游协议一个关键组成部分。游客在报名前应该仔细阅读行程单
28、内容, 并就相关事项具体咨询旅行社。独立成团行程单能够依据团体需要定制某条线路行程单。旅游者在报名时应该索取一份旅行社盖章确定行程单, 并签字一份行程单留存于旅行社, 与旅游协议一起作为参团依据。 二、 旅游行程单内容 旅行社应该提供带团号旅游行程单, 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定后, 作为旅游协议组成部分。旅游行程单应该对以下内容作出明确说明: 1旅游行程出发地、 途经地、 目地, 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 含乘飞机、 车、 船等在途时间, 不足二十四小时以1日计). 2旅游目地地接旅行社名称、 地址、 联络人和联络电话。 3
29、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 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名称、 地点、 星级, 非星级饭店应该注明是否有空调、 热水、 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 地点、 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游览项目具体内容立刻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含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 景区点停留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时间和次数。 8购物安排(列明购物场所名称、 停留最多时间及关键商品等内容). 9行程安排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时间、 地点
30、和项目内容). 10另行付费项目(如有安排, 旅行社应该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另行付费项目表》, 列明另行付费项目价格、 参与该另行付费项目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 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定后作为旅游协议组成部分; 另行付费项目应该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标准). 旅游行程单用语应该正确清楚, 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该使用“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三、 旅游者阅读旅游行程单注意事项 游客在报名前应该仔细阅读行程单内容, 并就相关事项具体咨询旅行社。从现在旅行社旅游行程单来看,多数报价都从“低”报,即景点
31、多数只含第一道景区门票,缆车等均要“自理”, 行程中所包含游览景点, 多数属于无偿景点, 而旅行社往往将最出色、 游客们非去不可景点列为“自愿自费”项目写进协议里。这么做, 旅行社能够吸引到广泛客源, 却无形中增加了旅游者负担。旅游者阅读旅游行程单, 应该注意是否包含往返交通、 住宿、 餐饮等内容, 并注意报价中是否包含关键景点、 精华景点门票, 进入景区以后, 是否包含缆车或者环境保护车等费用。旅游者报团时应该尽可能将行程表包含全部细节都落实,如入住哪家酒店、 接待车辆是什么车型多少座位、 就餐是在哪家餐厅以及在关键景区逗留多长时间等, 避免旅行社使用“四星级酒店”“进口大巴”等模糊用语。
32、 第六十条 旅行社委托其她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协议, 应该在包价旅游协议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基础信息。 旅行社依据本法要求将包价旅游协议中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推行, 应该在包价旅游协议中载明地接社基础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应该在包价旅游协议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本条主旨】 本条是相关在包价旅游协议中应该载明代理社、 地接社基础信息以及导游服务费用要求。 【本条释义】 一、 在包价旅游协议中应该载明代理社基础信息 依据5月国家旅游局公布《相关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相
33、关事项通知》要求, 旅行社能够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 委托其她旅行社代理招徕中国旅游、 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旅游者。作出委托旅行社为组团社, 接收委托旅行社为代理社。 组团社应该含有线路产品, 并已就接待旅游者事项与其她服务提供者签署了协议, 或与地接社签署了委托接待协议。 组团社委托代理社招徕旅游者, 双方应该依据法律、 法规、 规章和通知相关要求, 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就委托代理事项内容、 形式、 代理费及其支付、 双方权利和义务、 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组团社委托代理社招徕旅游者, 应该在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同时, 向代理社出具《委托招徕授权书》, 并报主管组团社和
34、代理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立案。《委托招徕授权书》应该载明组团社和代理社名称、 委托招徕具体内容、 委托期限, 样式规格应该便于放置和识认, 并注意预防伪造, 具体由组团社确定。 组团社能够将下列事项委托给代理社: (1)招徕宣传; (2)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咨询; (3)与旅游者签署旅游协议; (4)收取旅游费用; (5)向旅游者通知相关行程事项。 代理社接收委托从事代理招徕活动时, 必需将《委托招徕授权书》与许可证、 营业执照一起放置于经营服务场所显要位置, 明示其为组团社招徕。全部宣传招徕资料、 广告、 行程和线路计划材料上, 都必需标明为接收组团社委托代理招徕
35、以及组团社名称, 不得有意隐瞒或误导旅游者和社会公众。代理社应该在相关资料上同时标明组团社许可证编号、 地址、 联络方法等内容。 旅行社委托其她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协议, 应该在包价旅游协议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基础信息。委托社和代理社基础信息包含旅行社和代理社名称及其经营范围、 地址、 联络电话, 旅行社、 代理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旅行社、 代理社经办人姓名、 联络电话等。 代理社与旅游者签署旅游协议, 能够使用组团社协议和印章, 也能够使用组团社协议加盖代理社印章, 或者使用代理社协议和印章。使用组团社协议加盖代理社印章, 应该在盖章处标明
36、代理社名称和“委托代章”字样。代理招徕出境旅游者, 使用代理社协议和印章, 必需使用根据《团体出境旅游协议示范文本(委托招徕专用)》制订协议。 代理社与旅游者签署旅游协议, 不管是使用组团社协议, 还是使用代理社协议, 都必需在协议中列明“向人民法院起诉”纠纷处理机制, 并就诉讼地提出“原告所在地”和“协议签署地”两个选项, 供旅游者选择。 二、 在包价旅游协议中应该载明地接社基础信息 依据本法相关要求, 地接社是指接收组团社委托, 在目地接待旅游者旅行社。 旅行社应该根据包价旅游协议约定推行义务, 不得私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经旅游者同意, 旅行社将包价
37、旅游协议中接待业务委托给其她含有对应资质地接社推行, 应该与地接社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协议副本, 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费用。 旅行社依据本法上述要求将包价旅游协议中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推行, 应该在包价旅游协议中载明地接社基础信息。地接社基础信息包含地接社名称及其经营范围、 地址、 联络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地接社经办人姓名、 联络电话等。 地接社应该根据包价旅游协议和委托协议提供服务。地接社应该严格根据与组团社约定安排旅游行程、 旅游景点、 服务项目等, 不得因与组团社团款等纠纷私自中止旅游服
38、务; 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 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法将组团社组织旅游者与其她旅游者合并接待, 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地接社应选择含有对应经营资质和接待能力旅游辅助服务者; 地接社应主动配合组团社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 按约定通报团体动态和反馈接待服务质量信息。 三、 在包价旅游协议中应该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导游人员是指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要求取得导游证, 接收旅行社委派, 为旅游者提供向导、 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人员。 含有高级中学、 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身体健康, 含有适应导游需要基础知识和语言表示能力中国公民, 能够参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经考试合
39、格, 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经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协议或者在导游服务企业登记, 方可持所签订劳动协议或者登记证实材料, 向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含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人员, 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旅行社需要聘用临时从事导游活动, 由旅行社向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颁发导游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患有传染性疾病; (3)受过刑事处
40、罚, 但过失犯罪除外; (4)曾被吊销导游证。 取得了导游证, 导游人员才有资格从事导游活动。导游活动是指导游人员受旅行社委派, 陪同旅游者旅行、 游览, 为旅游者提供向导、 讲解和其她旅途服务。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 必需经旅行社委派。未经旅行社委派, 不得从事导游活动。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 应该佩戴导游证。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应该在包价旅游协议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应该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 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应该提醒参与
41、团体旅游旅游者根据要求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本条主旨】 本条是相关旅行社应该提醒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要求。 【本条释义】 旅游者参与团体旅游, 能够依据本身情况投保个人旅游保险。旅游者投保个人旅游保险, 是指旅游者自己购置或者经过旅行社、 航空机票代理点、 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置以旅行期间本身生命、 身体、 财产或者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短期保险, 包含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 旅游意外险、 紧抢救援保险、 特殊项目意外险。其中, 旅游人身意外保险指在旅游协议期内, 在旅行社安排旅游活动中, 遭遇外来、 突发、 非疾病造成人身意外保险。保险期限通常是从旅
42、游者踏上旅行社提供交通工具开始, 到行程结束后离开旅行社安排交通工具为止。旅游意外保险是一个短期保险, 保是游客不是旅行社, 是由游客自愿购置短期赔偿性险种。 旅游人身意外保险赔偿范围关键包含人身伤亡、 急性病死亡引发赔偿, 受伤和急性病诊疗支出医药费, 以及死亡处理或者遗体遣返所需费用等。 依据保险法相关要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险性质, 是个人险种, 应由游客自愿选择购置旅游意外保险, 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能够取得理赔,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旅客个人, 不管旅行社是否有赔偿责任, 旅客都能够从保险企业取得赔偿。旅行社没有为旅游者购置旅游意外保险法定义务。不
43、过, 为了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 旅行社负有提醒旅游者购置个人旅游保险义务, 即旅行社应该提醒参与团体旅游旅游者根据要求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需要注意是,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人身意外伤害, 假如属于旅行社责任, 旅游者在取得旅游意外保险赔偿以后, 仍然能够向旅行社依法提起赔偿要求。因为意外保险是旅客自己自愿投保, 与旅行社责任无关。当然, 能够申请反复赔偿仅限于人身损害赔偿, 通常多是伤残赔偿金。其她损失如多种医疗费用、 财产赔偿等都是有原始单据, 只能凭一份原始单据进行索赔。 第六十二条 签订包价旅游协议时, 旅行社应该向旅游者通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与旅
44、游活动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能够减免责任信息; (四)旅游者应该注意旅游目地相关法律、 法规和风俗习惯、 宗教禁忌, 依据中国法律不宜参与活动等; (五)法律、 法规要求其她应该通知事项。 在包价旅游协议推行中, 遇有前款要求事项, 旅行社也应该通知旅游者。 【本条主旨】 本条是相关旅行社应该推行通知义务要求。 【本条释义】 依据本条要求, 通知义务是旅行社法定义务, 旅行社在组团和服务时应该全方面、 合适地推行通知义务, 预防旅游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发生人身财产损
45、害事故。除本法外, 其她相关法律、 法规也对旅行社通知义务作了要求。比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要求, 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 财物安全商品和服务, 应该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旅行社条例》要求, 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 财产安全事项, 应该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一、 旅行社推行通知义务期限 从旅游者向旅行社咨询开始, 到旅游协议推行完成为止, 都是旅行社推行通知义务阶段, 通知义务推行贯穿旅游服务全过程。在签订旅游协议阶段, 旅行社应该将旅游目地相关情况通知旅游者, 由旅游者决定是否参与旅游; 在旅游协议推行阶段, 导游(领队)在服务每一个步骤上
46、都要通知旅游者注意事项, 确保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二、 通知义务内容 因为旅游活动通常要跨越一定区域, 甚至是到国外旅游, 旅游者将置身于陌生环境中, 所以, 旅行社推行通知义务内容非常广泛, 大至旅游目地法律、 法规、 民情风俗, 小到气候改变、 餐饮特色, 尤其是旅游目地和旅游者所在地不一样情况都应该向旅游者通知清楚。旅行社推行通知义务, 应该做到事无巨细, 详尽周全。 具体而言, 旅行社通知义务内容关键包含以下多个方面: 1旅游者不适合参与旅游活动情形。多年来, 伴随旅游业不停发展, 老年人、 青少年以及特殊群体出游比重逐步增多。旅游活动需要
47、旅游者有一个良好身体情况, 一些特定旅游项目更是对旅游者健康情况有着特殊要求。部分身患特定疾病旅游者是不宜参与一些不符合本身条件旅游活动, 所以, 在签署旅游协议时, 旅游者应该明确向旅行社通知自己真实健康信息。旅游者参与带有危险性质旅游活动, 如漂流、 攀岩、 蹦极等, 旅行社应该明确通知患有心脏病、 高血压等疾病患者以及孕妇、 老人、 小孩等不宜参与。 2旅游活动中安全注意事项。旅游活动中安全注意事项比较多, 包含乘车、 住宿、 游览等各个方面, 如旅游者在乘车途中不要与司机交谈和催促司机开快车、 违章超速和超车行驶; 不要将头、 手、 脚或行李物品伸出窗外; 不要将自己住宿酒
48、店、 房号随便告诉陌生人; 不要让陌生人或自称酒店维修人员随便进入房间; 出入房间要锁好门, 睡觉前注意门窗是否关好, 保险是否锁上; 在旅行地购置食物需注意商品质量, 不要购置“三无”商品; 发觉食物不卫生或者有异味变质情况, 请勿食用; 登山或者参与活动中应注意合适休息, 避免过分猛烈运动; 在水上游览或者活动时, 要穿戴救生衣; 不单独前往深水水域或者危险河道; 等等。对于这些安全注意事项, 旅行社应该尽可能具体地通知旅游者。 3旅行社依法能够减免责任信息。依据相关要求, 有以下情形之一, 能够减轻或者免去旅行社赔偿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情况已事先对旅游者进行充足说
49、明、 提醒、 劝诫、 警告; (2)所发生质量问题是非有意、 非过失或者无法预知或者已采取了预防方法; (3)质量问题发生后, 已采取了善后处理方法。另外, 假如游客本身对于协议不能推行或者不能完全推行存在一定过失, 或者游客对于在旅途中遭遇人身伤害存在一定过失, 旅行社相关法律责任也能够减轻或者免去。对于这些旅行社依法能够减免责任信息, 旅行社也应该向旅游者具体通知。 4旅游者应该注意旅游目地相关法律、 法规和风俗习惯、 宗教禁忌, 依据中国法律不宜参与活动等。旅游者在参与旅游活动过程中, 应该推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和地方以及旅游目地国法律、 法规和相关要求, 不在
50、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不参与色情、 赌博和涉毒活动; (2)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 宗教禁忌; (3)举止文明, 不在景观、 建筑上乱刻乱画, 不随地吐痰、 乱扔垃圾等。对于上述旅游者应该注意事项, 旅行社应该尽可能具体地向旅游者解释说明。 5法律、 法规要求其她应该通知事项。对于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其她应该通知事项, 旅行社也应该严格推行通知义务。 三、 旅行社怎样推行通知义务 1通知内容应该具体明确。通知内容必需非常具体, 不能流于形式, 应该让旅游者听了就能了解明白。现在有些旅行社在推行通知义务时非常简单, 仅仅通知旅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