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碧桂园房地产居间协议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居间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促进甲方在中国境内开发商品房(包含预售房和现房, 下同)销售, 依据《中国协议法》、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要求, 甲乙双方在公平、 自愿、 平等互利、 老实信用基础上经友好协商, 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房地产居间活动达成以下协议, 供双方遵照推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房地产居间活动, 即由乙方负责招揽购置甲方开发位于
2、 , 项目名: 房屋用户并促成甲方与乙方招揽用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及其附件、 附录等相关协议文件(下统称为《商品房买卖协议》), 实现甲方售出商品房目。 第二条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 个月,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视合作效果再决定是否续约。 第三条 佣金计提方法 1、 乙方成功促成甲方销售一宗商品房确定 1.1 乙方负责组织其招揽用户以旅游看楼团(下简称“看楼团”)形式到甲方项目参观, 并促成用户在参观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与甲方成功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 则视为乙方成功促成
3、甲方销售一宗商品房, 具体操作步骤以下: 1.1.1 乙方组织看楼团前往甲方项目参观, 必需在看楼团在组团地出发前二十四小时向甲方预约, 预约方法为: 由乙方填写《碧桂园组团转介用户推荐单》(详见协议附件一, 下简称“用户推荐单”), 将看楼团出发日期、 具体行程以及看楼团中全部用户及用户以后购房时联名购房人姓名、 电话号码(需标明号码后七位, 如****828)、 身份证号码(需标明号码前六位和后四位, 如440681********6856)传真至甲方, 由甲方核查用户资料, 确定是否为首次来访用户; 1.1.2 甲方确定乙方组织用户为首次来访用户后, 须在一小时内在用户推荐单上确
4、定相关资料并经甲方指定确定人签字确定后回传给乙方; 1.1.3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回传用户推荐单后, 根据用户推荐单中确定时间组织用户前往甲方项目参观, 乙方工作人员必需全程陪同用户整个参观过程(包含用户与甲方签署认购商品房文件过程); 1.1.4用户参观项目完成后, 由甲方现场接待用户销售顾问打印《“碧桂园组团转介用户确定单》(详见协议附件二, 下简称“用户确定单”)并加盖甲方销售中心专用章后, 将用户确定单乙方联交给乙方工作人员, 作为乙方佣金计提凭证。 上述预约手续以及用户推荐单传输均必需在甲方项目营业时间(9:00am-6:00pm)内进行。 1.2 根据上述步骤确定为乙方组织
5、招揽用户与其她人联名购置甲方项目商品房, 联名购房人亦认定为首次来访用户, 则该商品房属于乙方成功销售商品房, 甲方须根据本协议约定计提佣金给乙方。 1.3 在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房地产居间活动期间, 若出现乙方推介用户置换房屋情况, 则此部分房屋在发生上述行为当月根据置换后单位协议总价对佣金进行多退少补。 1.4 在双方结清款项前, 若因用户本身原因造成《商品房买卖协议》解除且甲方收取了用户违约金, 则甲方无须根据本条款第2.1项约定支付佣金给乙方, 而是根据每套单位5000元佣金标准支付佣金给乙方, 如甲方已根据本条款第2.1项约定支付佣金, 则甲方可在上述行为发生当月须发放佣金中扣除。或
6、其她还未结算款项中扣除已结算佣金; 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商品房买卖协议》解除, 则甲方仍须根据本条款第2.1项约定支付佣金给乙方。 2、 乙方成功促成甲方销售一宗商品房佣金计算 2.1 佣金计算标准 乙方成功促成甲方销售 套以下商品房, 则甲方根据该商品房协议总价 % ( )计提佣金给乙方; 销售 套- 套商品房按 %( )计提佣金给乙方; 销售 套以上商品房按 % 计提佣金给乙方。 2.2 佣金支付方法 甲方在乙方成功销售商品房, 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后按付款方法结算佣金。 银行按揭: 银行审批经过后付佣金50%, 银行放款后结
7、清另50%款项; 一次性付款: 签约并支付首期款后付佣金50%, 全部楼款到账后结清另50%款项。 2.3 佣金结算方法 2.3.1佣金按月结算, 乙方当月促成商品房交易总额及应计提佣金在次月 日前提供给甲方确定。甲方须在 日内将签章确定结算单交回给乙方。 2.3.2 乙方在收回结算单 个工作日内开具正当等额有效中介服务发票给甲方, 甲方收到乙方发票之日起 日内将佣金划转至乙方账号。乙方账号信息以下: 开户银行名称: 账户名称: 账户号码: 第四条 居间费用 甲乙双方一致确定: 不管乙方是否成功推介用户与甲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达成甲方
8、售出商品房目, 乙方进行居间活动所支付全部居间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甲方仅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 第五条 甲方、 乙方义务 1、 甲方义务 1.1 确保其销售商品房符正当定销(预)售条件, 不然由甲方负担一切法律责任。 1.2 委托期间, 应向乙方提供其销售商品房相关具体资料(包含楼书、 折页、 户型图、 价单、 购房须知等)以及房屋建设及销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证实文件复印件(包含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 建设施工许可证等) 1.3 负责与乙方招揽用户签署《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协议》。 1.4 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 1.5 若甲方更新
9、所售商品房相关资料, 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 1.6 若甲方举行促销、 优惠活动, 应以书面形式立刻通知乙方, 并确保甲方在销售中心公布促销额度、 优惠政策与提供给乙方保持一致。 1.7 甲方应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该项目必需专业培训, 培训可经过书面、 电话、 现场等方法进行。 1.8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方法向用户透露甲乙双方合作内容, 应避免一切有可能损害乙方利益事宜。 1.9 甲方指派营销经理作为项目统筹人, 负责甲、 乙双方对接工作及进行相关本项目事宜。 1.10 甲方遵守与乙方推荐用户所签署协议文件、 法律文书全部条款并独立负担相关责任, 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输出协议条款, 若
10、因乙方原因发生纠纷, 乙方应负担对应责任; 甲方必需提供真实有效相关文件, 如因虚假情况造成用户退房或者其她不良影响, 由甲方自行负担相关法律责任; 2、 乙方义务 2.1确保含有从事本协议约定居间活动资质条件并含有签署本协议民事主体资格, 不然, 由此造成甲方损失, 乙方应负担赔偿责任。 2.2 应忠实、 勤勉地进行居间活动。 2.3 应严格根据甲方制订价格表、 付款方法等相关销售资料实施,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 不得私自对用户做出任何相关商品房价格优惠承诺或输出。 2.4 应严格根据甲方提供项目及房屋资料向用户介绍甲方项目, 不得向用户隐瞒与商品房交易相关关键事实或作虚假宣传。
11、 2.5 应严格根据甲方委托事项和权限从事居间活动, 不得向购房者做出任何超越甲方委托代理权限书面或口头承诺。 2.6 不得采取有损甲方商业利益、 信誉和形象行为, 不得与其招揽用户或其她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2.7 若甲方与用户在签署、 推行《商品房认购书》、 《商品房买卖协议》等相关协议文件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纠纷, 乙方应帮助甲方进行处理。 2.8 不得私自向用户收取未经甲方同意包含佣金在内任何费用。 2.9 在代理销售过程中, 乙方销售人员应重视职业道德, 注意个人形象, 自觉维护甲方市场声誉, 坚持文明销售, 礼貌待客。 2.10 在居间活动过程中与她人发生争议或造成
12、她人人身和财产损害(包含但不限于乙方在组织看房团参观过程中发生用户人身和财产损害), 与甲方无关, 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责任。 2.11 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私自将因推行本协议而取得用户资料用于其她任何商业或非商业用途。 2.12 在甲方项目红线周围直径1公里之内以及甲方在非项目现场设置外展点直径1公里之内, 乙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有意招揽用户; 若乙方出现违反上述要求行为5次, 则甲方有权即时责令乙方停止继续代理本项目, 并有权终止本协议; 因乙方违反上述义务所成功销售商品房, 甲方不给予计提佣金, 已经结算佣金, 则在乙方应发未发佣金或其她还未结算款项中扣除。 2.13 乙方不得采
13、取向用户现金返利及其它任何变相返利方法招揽用户。 第六条 保密事项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前、 推行中、 终止后, 任何一方知悉另一方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本协议和各方相互提供资料、 商业秘密、 技术资料、 图纸、 数据、 以及与业务相关用户信息及其她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协议另一方书面同意, 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信息, 但正常推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除外。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须确保其所提供相关商品房销售法律文件和资料真实、 正当、 有效, 不然, 由此引发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甲方负担。 2、 甲方不按协议约定支付佣金, 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佣金百分之 0.1 违约
14、金且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3、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乙方义务”中第2.3、 2.4、 2.5、 2.6、 2.8、 2.13款, 甲方有权同时要求乙方负担以下责任: 3.1 对于乙方违反义务所成功销售商品房不给予计提佣金; 已经结算佣金, 则在乙方应发未发佣金或其她还未结算款项中扣除。 3.2 甲方有权即时责令乙方停止继续本项目居间活动, 并有权终止本协议; 3.3 乙方须负担每项每次1万元违约金, 同时乙方还须负担由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 以及给甲方带来声誉损失, 上述违约金以及赔偿首先从甲方应付未付佣金中进行扣除, 不足部分, 乙方须另行支付。 第八条 协议
15、解除 1、 本协议约定合作期间, 甲、 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 守约方有权终止合作关系, 但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对方, 甲乙双方合作关系于一方发出终止书面通知之日起第11天终止, 提出终止一方无需因终止合作关系而向对方负担责任。 2、 甲乙双方委托居间活动因委托期限届满终止, 则因双方委托居间关系而产生本协议约定权利义务, 双方仍应按协议继续推行。 3、 本协议因委托期限届满终止和依据本协议约定提前终止, 甲乙双方须在终止之日起10日内结清本协议约定全部款项(包含但不限于佣金、 违约金), 乙方必需在本协议终止之日10日内归还与甲方项目全部文件以及资料。 第九条 免责条款 因为不能
16、预见、 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 致使本协议不能推行或者不能完全推行时, 遭到不可抗力事件一方, 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天内书面通知协议其她方, 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协议其她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域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证实协议不能推行或需要延期推行、 部分推行有效证实文件。由协议各方按事件对推行协议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 或者部分或全部免去推行协议责任、 或者延期推行协议。 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未推行上述义务, 不能免去扩大损失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 凡因实施本协议所发生与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 协议各方应经过友好协商处理; 假如协商不能处理
17、 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释义 除非另有解释, 在本协议中使用下列用语含有以下含义: 首次来访用户 指来访用户在乙方组织前往甲方项目参观前, 从未自行或由其她组织或个人推介前往甲方项目参观并在甲方明源系统登记个人信息。 协议总价 指用户依据与甲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约定须向甲方支付总房价款, 但不包含买受人基于政府要求以及该《商品房买卖协议》约定应缴纳税费。 第十三条 其她 1、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 本协议一式 肆 份, 甲执 两 份, 乙方执 两 份, 均具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