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编号: _____________ 污水处理厂总承包协议 甲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发 包 方: (甲方) 承 包 方: (乙方) 发包方 水质净化有限企
2、业(以下简称甲方)将 处理厂 期建设工程总体发包给 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乙方)。为明确双方在该项目工程承包工作中权力、 责任和义务, 努力完成双方各自负担任务,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和中国国务院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双方进行了友好协商对下列条款取得一致意见并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词语定义 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下列词语含有本条所给予定义: 1.1协议指本工程总承包协议书、 协议附件、 往来函电、 双方确定包含要约、 承诺内容书面资料以及被明确列入其她补充文件。
3、 1.2发包方指协议中约定含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3发包方代表指发包方为适应本协议需要由发包方任命为发包方代表当事人或有时由发包方发通知任命为发包方代表其她当事人。 1.4承包方指协议中约定被发包人接收总承包本项工程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5分包商指在协议中被指定为本工程某一部分分承包方、 制造商或供给商任何当事人以及上述当事人财产全部权正当继承人。 1.6项目经理指承包方在本协议签署以后任命负责工程管理和协议推行代表又称为承包方代表。 1.7工程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协议中约定承包范围
4、内工程。 1.8施工现场指由发包方提供用于工程施工场所以及发包方具体指定供施工使用任何其她场所。 1.9协议价款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协议中约定发包方用以支付承包方根据协议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负担质量保修责任款项。 1.10 追加协议价款指在协议推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协议价款情况经发包方确定后按计算协议价款方法增加协议价款。 1.11工期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协议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 包含法定节假日计算承包天数。 在本项目中指从本协议书签定日算起至工程完工全部时间。 1.12开工日指本协议书中所约定工程起算日。本项目开工日即 年 月
5、 日。 第二条 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 2.2 工程地点: 2.3 工程内容: 污水处理厂 期 吨/天建设工程, 包含但不限于污水、 污泥处理生产设施和相配套公辅设施包含厂内道路、 围墙、 绿化等设施, 详见施工图设计和技术协议等文件。 第三条 协议文件 3.1 协议文件 下列文件共同组成了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协议文件且协议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a) 本协议书。
6、 b) 协议附件。 c) 满足施工要求施工图文件。 d) 技术协议。 e) 现行指协议生效前颁发有效版本国家、 行业、 地方政府颁布与本工程相关条例、 标准、 规范、 技术要求等文件。 协议推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相关工程洽谈、 变更等形成书面协议或双方签署后形成文件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3.2 协议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情况下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处理。双方协商不成按本协议条款相关争议约定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条 协议标 4.1 发包方同意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及全部设备、 工器具设计、 采购、 运输、 验收、 保管、 倒运、 安装、 砌筑、
7、 施工、 单体试车、 联动试车、 负荷试车、 确保考评指标和提供人员培训等工作。本“协议项目”技术性能要求、 验收指标见技术协议。 4.2 为确保“协议项目”安全稳定运行承包方应提供“协议项目”所需全部设备及配套设施。 4.3 承包方在协议期内对“协议项目”负担总技术、 质量、 进度、 安全和保卫责任。 4.4 承包方确定所提供设备及设施能确保满足“协议项目”生产能力和指标及功效要求并能达已同意初步设计文本要求确保指标。 4.5 承包方负责向发包方提供本“协议项目”工程资料包含工程项目所用设备制造图、 参数、 手册、 施工组织设计、 技术方案各专业完工图等技术资料。提供时间、
8、内容、 份数应能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第五条 协议价款 本协议总价款暂定为 万元。协议双方将在本项目工程完工后根据约定进行项目决算。决算后总价款为双方进行最终止算依据。测算依据可设计成附件。 第六条 支付和支付条件 本协议生效后, 发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 万元整, 其它款项待完工决算后按决算价格支付。 第七条 工程进度 本工程计划保在 年 月 日前联动试车结束, 年 月 日前完成负荷试车。 第八条 工程质量标准及质量确保
9、 8.1 承包方承包范围内工程设计、 设备制造、 材料选材检验、 试验及建筑安装质量应符合现行协议生效前行业或国家标准、 规范及设计要求质量标准。若标准规范不能覆盖一些设备标准承包方到时提出相关制造厂标准和规范, 发包方就上述制造厂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 经双方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后, 这些标准和规范将作为检验和试验依据。 8.2 承包方确保本“协议项目”“设备”是专门为本“协议项目”购置和新设计制造质量是优良性能、 造型和材质应符合生产工艺和安全操作要求并能满足生产需要。 8.3 承包方确保交付“技术资料”清楚、 完整和正确并能满足发包方正确地进行正常生产和设备维修等工作需要。
10、8.4 承包方确保本“协议项目”在调试结束后能全部实现已同意初步设计文本中要求各项指标。 8.4.1 在调试期间如发觉“设备”有缺点承包方须在确保“设备”质量和性能情况下自行消除缺点或更换有缺点“设备”并负担所发生费用。 8.4.2 在调试过程中因为承包方责任而造成发包方直接损失应由承包方负担。 8.4.3若因为发包方未能按相关“技术资料”要求或违反承包方技术人员正确指令进行工作而造成损失由发包方负担。但当发包方提出要求补充供给损失设备和部件时费用由发包方负担承包方应立刻处理并有义务提供技术指导帮助发包方消除缺点。 8.5承包方对“协议项目”“设备”机械确保期为自本“协议项目”
11、双方签定确定机械完工证书之日起 个月。如因为发包方责任使“协议项目”交接验收时间拖延则机械确保期不得超出最终一批设备交货期 个月。 8.5.1 在机械确保期内如发觉“设备”存在任何缺点不包含正常磨损件、 消耗件或在正常运转和维修中发觉因为缺点引发故障等发包方应立刻通知承包方。承包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刻与发包方联络共同核实缺点发生原因并共同协商消除缺点方法。假如因为承包方责任承包方应消除缺点或更换缺点设备所发生相关费用由承包方负担。消除或更换“设备”时间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因为承包方责任需要更换、 修理有缺点“设备”而使“协议项目”停机时则机械确保期应按实际停机
12、时间作对应延长。如因为承包方责任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索赔若承包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发包方索赔证书后 日内提出异议逾期索赔即为成立。 8.5.2 在机械确保期限内如非操作/维修不妥发觉“设备”有缺点时承包方可派人到“协议项目”现场消除缺点。 8.5.3发包方向承包方提出索赔通知在机械确保期满后之十天内寄出仍为有效。 8.5.4在机械确保期内对于非承包方责任出现“设备”缺点时承包方应帮助发包方消除缺点发生费用由为发包方负担且该“设备”机械确保缺点消除或更换“设备”后费用由发包方负担。 8.6本“协议项目”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对承包方承包建筑及安装工程必
13、需接收发包方委托工程监理部门检验和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检验与质量监督。承包方负担“协议项目”全部些人员必需遵守发包方各项相关管理制度若违反制度造成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负责。 8.7 建筑、 安装工程质量确保期按国家颁布“建筑工程保修措施”实施。 8.8 双方对于责任不清“设备”以及“技术资料”缺点不管产生原因在发包方还是在承包方双方都应相互协作共同努力立刻消除缺点以免影响建设进度。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 第九条 工程施工 9.1 施工标准 9.1.1 承包方应精心组织施工按时提供符合质量要求工程产品。 9.1.2 承包方负责承包工程范围内工程施工确保建筑安装
14、均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和本协议项目设计文件技术要求并接收发包方或其代表检验。 9.1.3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方确保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和施工安全法律和要求。 9.2 施工分承包方确定承包方负责施工范围内建筑安装工程建筑安装分承包方由承包方自行进行招标或议标确定。 9.3 里程碑计划 9.3.1承包方于本协议生效后 个月内将本工程里程碑计划提交发包方在建筑安装工程开工之前 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发包方。发包方应于收到后 日内给予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定也不提出书面意见视为确定。 9.3.2 单项工程分期进行施工承包方按单项工程编
15、制进度计划。 9.3.3 承包方必需按里程碑计划组织施工接收发包方或其代表对进度检验、 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定里程碑计划延迟时承包方应提出改善方法改善方法与里程碑计划调整须经发包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9.4 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方计划开工前 日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开工申请。发包方应该在接到开工申请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承包方确定本项目开工日期。发包方在接到开工申请后 日内不回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发包方在同意承包方开工申请以后应确定已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a) 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按要求应该由发包方办理施工所需要证件、 批件已于开工前办
16、理完成。 b)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已提交承包方。 c) 施工场地平整已经完成应拆除建筑物和地下障碍物已拆除。 d) 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妨碍开工原因已排除。 9.4.2 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根据约定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并对应顺延工期。 9.5 暂停施工 9.5.1 发包方或其代表认为确有必需暂停施工时应该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方应该按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9.5.2 承包方实施发包方做出处理意见后能够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应该在48小时内给予回复发包方未能在要求时间
17、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给予回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 10.5.3 因发包方原因暂停施工造成承包方损失发包方应给予赔偿包含经济赔偿以及协议工期顺延。 9.5.4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由承包方负担发生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6工期延误 9.6.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给予调整 a) 发包方未能按第10.4.1款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b) 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备料款、 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c) 发包方违约。 d) 发包方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e) 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发包方提供水、 电、 气、 汽停止供给造成承
18、包方停工累计超出10小时。 f) 不可抗力。 g) 双方约定或发包方同意工期顺延其她情况。 9.6.2 承包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或其代表提出汇报发包方或其代表在收到汇报后14天内给予确定逾期不予确定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9.6.3承包方应尽最大努力缩短延长协议工期时间。 9.7 安全施工 9.7.1 安全施工与检验 a) 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要求以及发包方相关安全与环境方面规章制度和对应罚则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收行业安全检验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验采取必需安全防护方法消除事故隐患。因为承包方安全方法
19、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所以发生费用由承包方负担 b) 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工作人员或经其许可进入施工场地其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她们安全负责。发包方或发包方代表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施工。因发包方或发包方代表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由发包方负担对应责任及发生费用。 9.7.2 安全防护 a) 承包方在动力设备、 输电线路、 地下管道、 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近交通要道周围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方提出安全防护方法经发包方认可后实施防护方法费用由承包方负担。 b)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 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 运输、 使用及使用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
20、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提出对应安全防护方法经发包方认可后实施由承包方负担安全防护方法费用。 9.7.3 事故处理 a)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她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相关要求立刻上报相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同时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负担发生费用。 b) 发包方与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处理。 第十条 工程变更 10.1 工程设计变更 10.1.1 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如因发包方提供设计基础条件改变造成施工图设计不能按总承包协议确定条件进行承包方提出设计变更调整设计方案并将调整方案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方经发包方确定以后实施。 10.1.2 在协议推行期间
21、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工作范围内工程进行设计变更包含要求增加设备台数更改规格型号、 材质增加本协议约定工程量增加承包方工作内容等。发包方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如发包方变更影响到协议价款和或工期按附件约定实施调整协议总价或延长协议工期。 10.1.3 承包方在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得私自对已经发包方确定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私自变更设计发生费用和由此造成发包方直接损失由承包方负担。 第十一条 机械完工、 联动试车与负荷试车 11.1 承包方在协议工期内根据设计文件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并完成机械完工试验后经发包方确定合格七日内双方签署机械完工证书一式 份双方各执
22、 份。 11.2 联动试车与负荷试车期间如发生或发觉属于承包方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缺点设计、 施工及设备质量问题由承包方负责处理并负担处理质量事故和缺点所发生费用如因甲方委托设计或提供文件资料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缺点设计、 施工及设备质量问题由发包方负责处理并负担费用。 第十二条 工程验收与交接 12.1 验收 12.1.1工程含有验收条件前承包方应按国家相关工程完工验收相关要求向发包方提供完整完工资料及工程完工验收汇报。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验收申请后七日内应根据相关验收要求对项目组织进行验收。 12.1.2如本项目经验收合格则发包方与承包方在验收后三日内
23、签定“协议项目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至此承包方承包工程即为发包方所验收。 12.1.3 如因非承包方原因在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验收申请汇报后 日内发包方未能根据13.2.1约定组织进行验收并在收到验收申请汇报后 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则承包方承包工程视为发包方自动验收合格如发包方需承包方继续服务标准上承包方应该接收但双方需另签协议。 12.1.4工程经过验收后三日内承包方与发包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工程保修 13.1 工程保修范围 包含本协议装置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以及设备安装、 管道、 电气管线安装工程等项目以及本协议
24、装置由承包方负责实施其她工程。 13.2 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机械完工之日算起。分单项完工验收工程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依据国家相关要求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为自本工程机械完工之日起 个月。不过此条款并不免去承包方应该负担在国家相关要求包修期限内包修责任。 34.3 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凡因承包方责任造成上述工程缺点由承包方在双方约定时间内无偿保修凡因非承包方责任造成工程缺点承包方亦应接收发包方委托进行修理理时间及费用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费用由发包方负担。 第十四条 双方职责 14.1 发包方责任 14.1.1 按协议
25、要求立刻支付各项工程款。 14.1.2 负责立刻办理国家和地方政府要求本工程项目开工建设所需由发包方负担证件和批文以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14.1.3 帮助承包方办理进入工程施工现场所需相关手续以使承包方按时进入施工现场开展工作。 14.1.4 立刻向承包方提供进行设计所必需资料并对资料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负责将施工所需水、 电、 气等供给至协议装置界区周围具体位置双方协商。 14.1.5 负责协调与本项目相关与地方政府部门含主管部门、 民间关系及发包方内部不一样部门之间关系。 14.1.6 确保发包方负责范围内部分建设进度与项目总体进度协调一致。 14.1.7负担联动试车及
26、负荷试车所需公用工程消耗如水、 电及药剂等相关费用。 14.1.8 配合承包方组织和实施联动试车及负荷试车工作。 14.1.9 负责缴付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税务部门要求发包方应该缴纳税费。 14.1.10 发包方人员进入承包方施工现场应遵守承包方现场要求。 14.1.11 负责本协议工程正式交付发包方后工程现场设备保安工作。 14.1.12负责立刻办理国家和地方政府要求应由发包方办理本工程项目建设所需各专题验收及装置完工验收文件并负担由此所发生费用。 14.1.13 对承包方提供技术、 设计文件和其她全部技术资料负保密责任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14.1
27、14 除本条各款明确职责外发包方责任还应包含本协议其它条款指明或可推断出发包方职责。 14.2 承包方责任 14.2.1 承包方对承包工程范围内全部工程、 设备和工器具进行实施和采购工作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14.2.2按时完成协议要求属于承包方工作范围内各项工作确保在要求协议工期内建成装置并经过由发包方组织本工程完工验收在双方约定性能考评时间内使装置达成性能确保指标。 14.2.3 确保协议装置工程建设质量达成本协议要求要求帮助发包方、 监测部门对承包方承包工程范围项目进行检验。 14.2.4 负责立刻办理国家和地方政府要求本工程项目开工建设所需由承包方负担证件和批文并
28、负担由此所发生费用以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14.2.5 负责施工营地筹建与管理。 14.2.6 遵守协议装置所在当地政府部门相关要求、 要求。 14.2.7 负责属承包方供货范围内设备及材料供货厂商、 施工分包商以及其它分包商招标询价、 协议商务谈判、 签约及分包协议管理工作并按约定向分包商支付协议价款。 14.2.8 负责缴付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税务部门要求承包方应该缴纳税费。 14.2.9负担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使用水、 电、 气及通讯等费用。其中水电分别根据发包方主管供电部门和自来水企业核定单价据实计算计量仪表由承包方负责配置安装。 14.2.10 承包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
29、应文明施工协调好邻里关系妥善保护施工区和生活区公用设施妥善保管各类用于工程设备和材料做好保卫工作避免造成损失。 14.2.11 承包方对其在现场使用临时设施进行统一计划和管理确保道路、 水电、 通讯线路完好与通畅工程设备、 工器具应堆放整齐保持场地整齐。 14.2.12 承包方负责本协议总承包工程现场接收至工程完工交付发包方前总承包工程现场设备保安工作并负责机械完工至装置性能考评期间因承包方试车方案等原因引发质量及安全事故支付由此产生直接费用处理质量事故和缺点所发生费用。 14.2.13 负责进行联动试车和负荷试车工作。 14.2.14 帮助发包方进行工程性能考评验收。
30、14.2.15 接收发包方及铜陵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本协议要求对工程实施监督。 14.2.16 负责本工程保修期内属于承包方保修范围工程保修工作。 14.2.17 对发包方提供资料、 文件包含批文等负保密责任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提供第三方。 14.2.18 除本条各款明确职责外承包方责任还应包含本协议其它条款指明或可推断出承包方职责。 第十五条 协议终止与协议失效 15.1 在本协议实施过程中除非双方同意或因一方严重违约造成协议无法继续推行时方可中途终止协议。 15.1.1 发包方违约包含发包方原因造成承包方承包工程停建或缓建以至使协议无法推行或停止施工超出
31、 天承包方有权终止协议。 15.1.2 承包方违约使其承包工程建设无法进行发包方有权终止合。 15.1.3 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推行双方能够终止协议。 15.2 有权终止协议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终止协议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天通知对方通知抵达对方时协议终止。 15.3 双方同意终止协议时应协商处理善后事宜并不所以影响双方对本协议结算和清理。 15.3.1 承包方应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设备、 工器具保护和移交工作按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15.3.2 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需条件并按协议约定支付已完工程款。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32、 16.1 不可抗力系指发包方和承包方均无法控制、 并使任何一方都不能包含但不限于: a) 天灾 b) 战争、 武装冲突不管宣战是否、 人侵、 外敌行为、 战时动员、 征用或禁运 c) 叛乱、 暴乱、 动乱或骚乱、 革命、 暴乱、 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 或内战。 d) 由核燃料、 或者由核燃料燃烧后核废料、 放射性有毒爆炸物、 任何核爆炸装置或其核部件其她有害性能引发放射性污染。 1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包方应立刻通知发包方并在力所能及条件下快速采取方法尽力降低损失发包方应帮助承包方采取方法。发包方认为应该暂停施工承包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
33、时内承包方应向发包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不可抗力事件连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发包方汇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正式汇报及相关资料。 16.3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损失由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共同处理。 16.3.1 双方现场人员伤亡由各自所在单位负责并负担对应费用。 16.3.2 承包方自备用于本协议工程施工工作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造成损失由承包方负担。 16.3.3 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发包方要求留在施工现场必需管理人员费用由发包方负责。 16.3.4 工程本身损坏、 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材料和待安装设备损坏以及
34、工程所需清理、 修复费用承包方与发包方均不负责赔偿责任由发包方向其委托保险企业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协议条款增加或修改 在本协议书签署以后协议条款如需增加或修改需由双方协商确定增加条款应视作协议组成部分含有相同法律效用修改或删除条款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八条 协议生效与协议使用期 18.1 本协议在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且发包方收到承包方 万元履约保函后生效。 18.2 本协议双方推行完义务结清帐款后失效。 18.3 本“协议书”及协议附件一式 份, 甲乙双方各执 份。 第十九条 其它 本协议书中未尽部分可参考建设部颁布《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范本中通用条款实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