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优质工程评审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质量兴业”方针, 认真落实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促进广大施工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意识, 应用优异科学技术, 建立完善质量确保体系, 消除质量通病, 深入提升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 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湖南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省优工程)是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荣誉奖, 由湖南省建筑业协会颁发。省优工程由我会组员施工企业自愿申报, 经各市(州)建筑业协会等相关单位择优推荐, 评审工作由湖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各级建筑业协会和其它相关部门在组织申报省优工程工作中必需接收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2、 第三条 省优工程每年评选一次。根据“优中选优”标准, 每年评审省优工程总数不超出160项。一个施工企业每年申报省优工程奖省内工程数额不超出4个。 第二章 评 选 范 围 第四条 凡本省境内或我会组员施工企业在外省施工工程按中国《建筑法》、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办理相关手续, 本年度内完工验收立案并已经形成独立生产能力、 可投入使用新建工业与民用建筑(含构筑物)、 二次装饰工程、 市政工程和工业、 交通、 能源、 水利工程、 管线、 设备安装工程均可参与评选。关键包含: 一、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1、 工业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2、 公共建筑(含综合楼)建筑面
3、积5000平方米以上; 3、 住宅建筑面积(单栋), 省会城市须4000平方米以上, 其它市(州)须3000平方米以上; 4、 高度180米以上构筑物。 二、 投资额1千万元以上二次装饰工程(不含家俱购置费用)。 三、 市政工程 1、 日供水10万吨以上水厂; 2、 单跨40米以上人行天桥; 3、 桥面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立交桥; 4、 用地面积0平方米以上园林建筑工程; 5、 单项协议额1000万元以上其它市政工程。 四、 安装工作量在1000万元以上并含有特殊意义大中型工业、 交通、 能源、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其管线、 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 下列
4、工程不得列入评选范围: 一、 保密工程; 二、 完工后被隐蔽工程; 三、 在原工程地基基础上进行局部改造(含加层)土建工程。 第三章 申 报 条 件 第六条 申报省优工程必需同时含有下列条件。 一、 工程设计合理、 优异, 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 规范。建在城市计划区内工程必需符合城市计划。 二、 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工程质量(包含土建和设备安装)一次验收合格, 并达成省内同类型工程优异水平。 三、 建设单位已办理工程完工验收立案手续。 四、 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每次评定中均为省级安全文明工地。 五、 工业、 交通、 能源、
5、水利工程除符合以上各款条件外, 其各项技术和经济效益指标应达成本专业省内优异水平。 六、 申报企业当年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达成100%, 且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 第七条 申报省优工程关键承建单位, 应含有以下条件: 一、 在以安装工程为主体工业建设项目中, 负担了关键生产设备和管线、 仪器、 仪表安装; 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工业建设项目中, 负担主厂房和其她与生产相关关键建筑物、 构筑物施工。 二、 在交通、 水利、 市政和园林工程中, 负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施工。 三、 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 负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修装饰施工。 第八条 一项工程许可最多有二家
6、建筑施工企业申请作为省优工程关键参建单位。关键参建单位必需含有下述条件: 一、 与总承包企业签署了分包协议。 二、 完成工作量占工程总量10%以上, 且协议额应在500万元以上(二次装饰1000万元以上)。 三、 完成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质量全部一次验收合格。 第九条 两家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 并签署有联合承包协议, 能够联合申报省优工程。由多家建筑施工企业共同完成住宅小区或小区组团须由各建筑施工企业单独申报。 第四章 申 报 程 序 第十条 省优工程申报程序: 一、 市(州)、 县工程由各市(州)建筑业协会负责推荐; 省管工程由湖南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
7、责推荐(委托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省管工程仍由工程所在地市(州)建筑业协会负责推荐)。为激励本省建筑施工企业主动开拓省外建筑市场, 凡本省建筑施工企业在外省施工建筑工程符合申报条件, 也能够申报省优工程。市(州)管辖企业在外省施工工程由各市(州)建筑业协会负责推荐, 省直管企业在外省施工工程可直接向省建筑业协会申报。 二、 各市(州)建筑业协会和其她相关部门必需依据本措施对企业申报省优工程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 并在《湖南省优质工程申报表》中签署对企业申报工程质量情况具体评价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 各市(州)建筑业协会和其她相关部门在推荐二项以上(含二项)工程申报省优工程
8、时, 应在推荐文件中注明被推荐工程次序。 第十一条 省优工程申报材料: 一、 《湖南省优质工程申报表》一份; 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三、 《工程完工验收立案表》复印件一份; 四、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 工程开工至完工期间历次获湖南省安全文明工地文件复印件一份; 六、 业主(用户)使用意见一份; 七、 专业分包企业申报省优工程时, 须提供分包协议复印件一份; 八、 能反应工程概况及附简明文字说明工程彩照8张。 第十二条 省优工程申报材料必需在要求截止申报日期前由各市(州)建筑业协会和其它相关部门统一交省建筑业协会
9、 逾期不再受理。 各市(州)建筑业协会和其它相关部门在报送当地域(部门)申报省优工程资料时, 必需出具取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推荐函。 第五章 工 程 核 查 第十三条 为确保省优工程评选真实性、 权威性, 省建筑业协会将组织省优工程核查小组进行核查。核查小组由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省优工程核查本着简化程序, 把握关键标准进行: 一、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情况, 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意见; 二、 查阅工程相关资料; 三、 核查小组对工程核查情况进行相关键讲评; 第六章 工 程 评 审 第十五条 省优工程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进行。
10、 评审委员会由9人组成, 设主任委员1人, 副主任委员2人, 委员6人。评审委员必需是含有高级技术职称、 熟悉工程专业技术教授。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坚持严格、 认真、 公正、 公平工作标准。评审会议必需由评审委员本人参与, 不得委派代表出席。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依据申报材料及工程核查情况汇报进行审议, 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法确定获奖工程名单。 第七章 纪 律 要 求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申报资料必需真实、 可靠, 不得弄虚作假。如报送虚假资料, 视情节轻重, 将给予通报批评、 取消获奖资格, 直到取消连续二年申报资格处罚。 第十九条 各推荐单位必需对申报单位申报资料进行
11、认真审查, 对报送复印件资料必需认真查对原件, 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查对无误”印章, 并由经办人署名以示负责。如对申报单位存在问题不认真把关, 将在全省范围内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影响核查人员、 评审委员会组员公正评审, 如馈赠礼品、 宴请等, 违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获奖资格处罚。 第二十一条 核查人员和评审委员会组员要秉公办事, 廉洁自律, 不得收受企业和相关人员礼品、 礼金。对违反纪律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直至撤销工程核查、 评审资格, 并将违纪行为通报本人单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取得“湖南省优质工程”称号工程在保修期间, 如发生质量问题, 将取消“湖南省优质工程”称号, 收回证书奖牌。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