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作企业(有限合作)合作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合作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及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相关要求,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作企业, 是依据协议自愿组成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作人愿意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依法纳税, 遵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不符, 以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要求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 盖章后生效。合作人根据合作协议享受权利, 推行义务。 第二章 合作企业名称和关键经营场所地点 第五条
2、合作企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作目、 合作经营范围及合作期限 第七条 合作目: 为了有效地归集与整合社会各类资源, 共同拓展不良资产、 债务重组及并购业务形式与范围, 互利共赢, 保护全体合作人合作权益, 使本合作企业取得最好经济效益。 第八条 合作经营范围: 拓展不良资产处理业务、 债务重组业务、 股权投资与并购业务, 经全体合作人授权开展其她业务。 第九条 合作期限: 自合作企业成立之日起五年, 到期后经全体合作人协商一致能够续签5年。 第四章 合作人姓名或
3、者名称、 住所 第十条 合作人共_______个, 分别是: 1.一般合作人: ______________ 住所(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有限合作人: 住所(址): 注册号: 3.有限合作人: 住所(址): 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以上合作人为自然人, 都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作人出资方法、 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 合作人出资方法、 数额和缴付
4、期限: 有限合作企业注册资金为XXX万元, 各合作人具体出资数额、 出资方法及缴付期限以下表: 合作人名称(姓名) 住所 出资数额 出资百分比 出资方法 上述合作人为企业或其她机构主体时, 出资资金应于合作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足。合作人为自然人时, 出资资金能够分次到位, 首次出资不能少于个人认缴出资额50%, 应于合作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足, 剩下出资部分应于合作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之日18个月内缴足。 第六章 利润分配、 亏损分担方法 第十二条
5、合作企业利润分配, 按以下方法分配: (一)每年根据利润计提5%作为合作份额回购准备金; (二)每年根据利润计提不超出10%作为法定盈余公积金; (三)扣除必需预留部分后, 剩下利润根据认缴出资百分比进行分配; (四)回购准备金提取达成合作企业合作份额30%不再计提, 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达成合作企业合作份额50%可不再计提。 第十三条 合作企业亏损分担, 按以下方法分担: (一)合作企业亏损由合作人根据各自认缴出资百分比分担; (二)合作企业财产不足以负担亏损, 剩下部分债务有限合作人以出资额为限负担责任, 一般合作人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七章 合作事务实施 第十
6、四条 有限合作企业由一般合作人担任实施合作事务人, 管理合作企业日常事务。有两个及两个以上一般合作人时, 应由全体合作人指定一个一般合作人作为合作企业实施事务合作人。 本合作企业委托 作为实施事务合作人。 第十五条 实施事务合作人为企业或其她机构主体时, 应指定一个专员作为合作企业专职管理人员, 负责合作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该专员应含有自然人作为一般合作人任职条件。 第十六条 不实施合作事务合作人有权监督实施事务合作人实施合作事务情况。实施事务合作人应该定时向其她合作人汇报事务实施情况以及合作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 其实施合作事务所产生收益归合作企业, 所产生费用
7、和亏损由合作企业负担。 第十七条 有限合作人不得实施合作企业事务, 但有限合作人依据本章程行使其权利或者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并委托实施代为管理行为, 不视为实施合作企业事务, 该有限合作人不应认定为实施事务合作人, 代为管理所产生费用及亏损由合作企业负担。 第十八条 实施事务合作人不根据合作协议决定实施事务, 其她合作人能够决定撤销该委托。 实施事务合作人除名条件为: 1、 违反本合作协议实施合作事务; 2、 违反全体合作人一致经过决议实施合作事务; 3、 因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本合作企业重大损失。 实施事务合作人更换程序为: 全体合作人重新选任。 第十九条 合作人
8、对合作企业相关事项(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作出决议, 实施合作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经过表决措施。 第二十条 合作企业下列事项应该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一)变更合作企业名称; (二)修改合作企业经营范围、 关键经营场所; (三)修改或补充本合作协议; (四)以合作企业名义对外借款或对外担保; (五)转让或者处分合作企业不动产、 知识产权和其她财产权利; (六)将合作企业财产质押或担保; (七)任一合作人将其所持企业财产份额质押或担保; (八)变更一般合作人实施合作事务职责范围; (九)合作经营期限延长; (十)合作人增加或降低对本合作企
9、业出资; (十一)聘用合作人以外人担任本合作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一般合作人不得自营或者同她人合作经营 与本有限合作企业相竞争业务; 有限合作人能够自营或者同她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作企业相竞争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一般合作人实施合作事务包含但不限于: (一)依据合作协议及相关文件决定、 实施合作企业投资及其她业务; (二)依据合作协议相关要求, 制订收益分配方案并实施; (三)召集合作人会议和合作人交流会; (四)人事管理; (五)其它事务管理、 控制、 运行以及政策决定等事项, 但合作协议及相关文件另有约定除外。 第二十三条 合作人经全体合作
10、人决定, 能够增加或者降低对合作企业出资。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四条 入伙 (一)合作企业依据业务发展与职员激励需要能够吸收新合作人。新合作人加入合作企业, 应该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并依法签订书面入伙协议; (二)除非本合作协议另有要求, 新合作人依据本协议与原合作人享受相同权利, 负担相同责任。新入伙有限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债务, 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负担责任; 新入伙一般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新合作人锁定时为12个月。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合作人能够退伙。 (一) 合作协议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二) 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11、三) 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作事由; (四) 其她合作人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约定义务。 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实施造成不利影响情况下, 能够退伙, 但应该提前三十日通知其她合作人。 合作人违反上述要求退伙, 应该赔偿由此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第二十六条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当然退伙。 (一) 作为合作人自然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 作为合作人法人或其她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 撤销, 或者被宣告破产; (三)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 法律要求或者合作协议约定合作人必需含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
12、资格; (五) 合作人在合作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六) 一般合作人实施合作事务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给合作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七) 一般合作人违反全体合作人一致经过其她决议或文件。 一般合作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 能够依法转为有限合作人; 其她合作人未能一致同意, 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合作人应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七条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 能够决议将其除名。 (一) 未推行出资义务; (二) 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
13、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三) 实施合作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作人除名决议应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 能够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_30_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一般合作人退伙后, 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合作企业债务, 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时, 合作企业财产少于合作企业债务, 该退伙人应该依据本协议要求分担亏损。有限合作人退伙后, 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有限合作企业债务, 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作企业中取回财产负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一般合作人能够转变为有限合作人, 或
14、者有限合作人能够转变为一般合作人。 有限合作人转变为一般合作人, 对其作为有限合作人期间有限合作企业发生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一般合作人转变为有限合作人, 对其作为一般合作人期间合作企业发生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 争议处理措施 第三十条 合作人推行合作协议发生争议, 合作人能够经过协商或者调解处理。不愿经过协商、 调解处理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 能够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作企业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一条 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该解散: (一)合作期限届满, 合作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全体合作人决定解散; (三)合作协议
15、约定合作目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四)合作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其她原因。 第三十二条合作企业解散, 应该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 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 能够自合作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作人, 或者委托第三人, 担任清算人。合作企业清算应该按《合作企业法》要求进行。 清算期间, 合作企业存续, 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经营活动。清算人在清算期间实施下列事务: (一) 清理企业财产,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处理与清算相关合作企业未了事务; (三) 清缴所
16、欠税款; (四) 理清债权、 债务; (五) 处理合作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 (六) 代表企业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 合作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职员资、 社会保险费用、 法定赔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 依据本协议要求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 清算人应该编制清算汇报, 经全体合作人署名、 盖章后, 在_15_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汇报, 申请办理合作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合作人违反合作协议, 应该依法负担违约责任。具体以下: (一)合作人实施合作事务应该归合作企业利益据为己有, 或者采取
17、其她手段侵占合作企业财产, 应该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作企业; 给合作企业或者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依法应负担赔偿责任。 (二)合作人对本合作协议约定必需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始实施事务私自处理, 给合作企业或者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三)不含有事务实施权合作人私自实施合作事务, 给合作企业或者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违反本合作协议约定, 从事与本合作企业相竞争业务或者与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该收益归合作企业全部; 给合作企业或者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其她事项 第三十五条 经全体合作人协商一致, 能够修改或者补充合作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 合作人各持_____份, 并报合作企业登记机关_____份。 本协议未尽事宜, 按国家相关法律要求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 合作企业(有限合作)合作协议签章页。 全体合作人签字、 盖章: 一般合作人(签字或盖章): 有限合作人(署名或盖章): 签署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