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苏**律师事务所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合作协议
甲方: 江苏**律师事务所
联络地址: 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江苏分企业
联络地址: 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为建立长久、 稳定合作关系, 促进共同发展, 依据中国法律、 法规, 本着遵遵法律法规、 公正合作、 平等、 自愿、 互利、 互信标准, 就**诉讼保全责任险产品推广、 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以上单指其一时称为“一方”, 合称为“双方”。
第一条 合作主体
甲、 乙双方为本合作协议主体
2、 约定在产品推广领域建立合作关系。
合作关系: 乙方为甲方优先选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关键合作单位。
第二条 合作方法及范围
本合作协议确定了双方合作基础权利、 义务和经过双方初步探讨后达成合作意向。
(一)乙方将依据甲方需求, 为甲方及会员单位提供专属诉讼保全服务方案;
(二)乙方将同时提供对应产品知识培训、 投保操作步骤培训及其她甲方需要服务;
(三)甲方经过本身宣传渠道向其合作单位或用户进行本产品推广;
(四)甲乙双方还将探讨经过模式创新、 新产品开发等方法进行加强合作, 实现强强联合。
第三条 推进体制建立
甲乙双方各自成立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负责项目推广
3、 服务、 协调和改善。
甲方工作小组:
姓名
职务
负责工作
联络方法
乙方工作小组:
姓名
职务
负责工作
联络方法
第四条 知识产权
双方同意, 在制订和实施保险推广计划过程中, 双方是其各自知识产权(包含商标、 商号、 专有技术、 著作权等)全部些人, 但甲乙双方都有权将保险计划约定名称用于营销和培训资料。
第五条 保密
自本协议签署日起及在本协议签署后, 各方应对以下信息严格保密, 且未经另一方(以下简称“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另行直接或间接地为披露方之外任何她
4、人或实体利益而使用: (a) 本协议条款; 或(b)本协议签署及推行情况; 或(c)因推行本协议项下服务或因与本协议相关而从披露方或其关联方取得或者由披露方向信息接收方或其关联方(以下简称“接收方”)传输任何信息。但不包含下述信息或材料: (a)非因接收方过失, 已进入公知领域或可通常性地取得信息; b) 由第三方向接收方披露信息, 而该第三方不受对披露方任何保密义务严禁; 或c) 由书面统计证实已经由接收方正当知悉或独立开发信息。双方都有权向其关联企业及其因工作职责需要而需知悉保密信息雇员、 高级职员、 董事、 代理和/或顾问(不问其所在地)披露以上信息, 但应确保上述人员等严格根据本条要
5、求负担保密义务。
本条要求在本协议到期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六条 违约
除非本协议另有要求, 违反本协议一方应向另一方赔偿因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和损害。假如双方均违反本协议, 双方违约责任应依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第七条 期限和终止
1、 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协议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使用期为五年, 协议期满后, 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定, 协议可继续推行。
2、 解除与终止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定, 能够终止协议, 不然属于违反本协议行为。除非本协议另有要求, 下列情况下, 任何一方可经过向另
6、一方发送书面通知而立刻终止本协议:
2.1 另一方变得无力偿债、 进入(不管强制性或自愿)破产或解散和/或清算程序。
3、 终止后果
本协议终止或到期不影响任何一方在终止或到期前(包含终止日或到期日)已产生权利或责任和/或各方明示或默示在本协议终止或到期后继续有效任何条款。
第八条 适使用方法律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并按此等法律给予了解和解释。
第九条 争议处理
对于本协议引发或与本协议相关全部争议、 纠纷或异议, 假如无法在一方就此书面通知另一方之日起六十(60)天内由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而得四处理, 则就此等争议、 纠纷或异议任一方都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
7、院起诉。
第十条 其她要求
1、 通知
本协议项下要求或许可作出全部通知、 同意、 同意或其她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协议文首所书收件人地址或任何一方通知其她地址(包含: 电子信箱 )。上述文件在一方采取约定方法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以后即视为送达。发出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2、 修改和补充
对本协议进行任何修改或补充只有在双方以签字盖章书面协议作出时才有效。此等修改和补充应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并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3、 严禁转让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但乙方分支机构不被视
8、为本条第三方。
4、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而影响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推行义务时, 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不向对方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但应立刻有效地以书面形式将具体情况通知对方, 并应在不可抗力结束后7日内向对方提交由公证机关等相关部门出含有效书面证实。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合理时间内, 双方应就是否继续推行本协议立刻协商确定, 但在未发生重大情势变更情况下, 双方应继续推行本协议。
第十一条 文本
本协议一式四(4)份, 各执两份, 均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下无正文)
甲方: 江苏**律师事务所 乙方: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企业江苏分企业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