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巴塞尔协议Ⅰ 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国际协议》, 其目是经过要求银行资本充足率, 降低各国要求资本数量差异, 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监管, 消除银行间不公平竞争。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础内容由四方面组成: 1.资本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关键资本, 要求银行资本中最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公开贮备所组成。第二级是隶属资本, 其最高额可等同于关键资本额。隶属资本由未公开贮备、 重估贮备、 一般准备金(一般呆账准备金)、 带有债务性质资本工具、 长久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
2、.风险加权制。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 即依据不用资产风险程度确定对应风险权重, 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 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资产风险权数, 立即不用资产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 分别为0、 10、 20、 50、 100。二是确定表外项目风险权数。确定了1、 20、 50、 100四个档次信用转换系数, 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风险权数相乘, 作为表外项目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关键资本部分最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 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过渡期从协议公布起至1992年底止,
3、到1992年底, 全部从事大额跨境业务银行资本金要达成8%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关键有三大特点: 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银行风险管理标准; 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意义。经过强调资本充足率, 促进全球银行经营从重视规模转向资本、 资产质量等原因; 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影响, 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关键作用, 明确要求不一样国家授信风险权重百分比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 三大支柱, 即最低资本要求、 监管部门监督检验和市场约束。 ①第一大支柱: 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关键。该部分包
4、含与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相关最低总资本要求计算问题。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础要素组成: 受规章限制资本定义、 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最小比率。其中相关资本定义和8%最低资本比率, 没有发生改变。但对风险加权资产计算问题, 新协议在原来只考虑信用风险基础上, 深入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总风险加权资产等于由信用风险计算出来风险加权资产, 再加上依据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算出来风险加权资产。 ②第二大支柱: 监管部门监督检验。监管部门监督检验, 是为了确保各银行建立起合理有效内部评定程序, 用于判定其面临风险情况, 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资本是否充足做出评定。监管当局要
5、对银行风险管理和化解情况、 不一样风险间相互关系处理情况、 所处市场性质、 收益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原因进行监督检验, 以全方面判定该银行资本是否充足。在实施监管过程中, 应该遵照以下四项标准: 其一, 银行应该含有与其风险相适应评定总量资本一整套程序, 以及维持资本水平战略。其二, 监管当局应该检验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定情况及其战略, 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能力; 若对最终止果不满意, 监管当局应采取合适尽管方法。其三, 监管当局应期望银行资本高于最低资本监管标准比率, 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资本。其四, 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 从而避免银行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最
6、低水平; 假如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快速采取补救方法。 ③第三大支柱: 市场约束。市场约束关键是信息披露。市场约束有效性, 直接取决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程度。只有建立健全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 各市场参与者才可能估量银行风险管理情况和清偿能力。新协议指出, 市场纪律含有强化资本监管、 提升金融体系安全性和稳定性潜在作用, 并在应用范围、 资本组成、 风险披露评定和管理过程以及资本充足率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定性和定量信息披露要求。对于通常银行, 要求每六个月进行一次信息披露; 而对那些在金融市场上活跃大型银行, 要求它们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披露; 对于市场风险, 在每次重大事件发生以后都要进行相
7、关信息披露。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监督检验;三是信息披露。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关键内容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20世纪80年代因为债务危机影响, 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损失, 银行普遍开始重视对信用风险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以加权方法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资本充足率标准, 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进程。在近十几年中, 伴随巴塞尔委员会依据形势改变推出相关标准, 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络标准已成为含有广泛影响力国际监管标准之一。正是在这一标准指导下, 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愈
8、加含有风险敏感性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 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监管当局监督检验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正确反应银行经营风险情况, 深入提升金融体系安全性和稳健性。 1、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多个备选方案。相关信用风险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础方法。第一个是标准法, 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部分银行, 新协议提议其采取标准法来计量风险, 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依据标准法要求, 银行将采取外
9、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成一系列严格标准后, 银行可采取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许可银行使用自己测算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 初级法仅许可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违约概率, 其她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 高级法则许可银行测算其她必需数值。类似, 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 委员会也提供了不一样层次方案以备选择。 2、 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监督检验委员会认为, 监管当局监督检验是最低资本要求和市场纪律关键补充。具体包含: (1)监管当局监督检验四大标准。标准一: 银行应含有与其风险情况相适应评定总量资本一整套程序, 以及
10、维持资本水平战略。标准二: 监管当局应检验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定情况及其战略, 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能力。若对最终止果不满足, 监管当局应采取合适监管方法。标准三: 监管当局应期望银行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 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资本。标准四: 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最低水平, 假如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 则需快速采取补救方法。(2)监管当局检验各项最低标准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内部方法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验内容之一, 监管当局必需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 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检验是第
11、二支柱下监管检验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监督检验其它内容包含监督检验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处理。 3、 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委员会强调, 市场纪律含有强化资本监管, 帮助监管当局提升金融体系安全、 稳健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 资本组成、 风险暴露评定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订了更为具体定量及定性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披露体系并采取合适方法。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关键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提议, 复杂国际活跃银行要全方面公开披露关键及补充信息。相关披露频率, 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六个月一次, 对于过时失去意义披露信息, 如风险暴露, 最好每季度一次。
12、不常常披露信息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员会激励利用电子等手段提供机会, 多渠道披露信息。 巴塞尔协议Ⅲ: 由27个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高级代表组成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9月12号宣告, 各方代表就《巴塞尔协议三》内容达成一致。作为全球银行业资本新规, 《巴塞尔协议三》将于全球流动性标准仪器成为金融危机后关键金融改革举措, 其结果将提交给今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举行最终表决。 依据这项协议, 商业银行必需上调资本金比率, 以加强抵御金融风险能力。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经过了加强银行体系资本要求改革方案, 即《巴塞尔协议Ⅲ》, 关键内容在于提升了全球银行业最低资本监管标准, 关键改变: (1)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4%上调至6%, “关键”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下限将从现行2%提升到4.5%。新一级资本要求在1月至1月间实施。总资本充足率要求在以前仍为8%。 (2)增设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2.5%“资本防护缓冲资金”, 在1月至1月之间分阶段实施。以后, “关键”一级资本、 一级资本、 总资本充足率分别提升至7.0%、 8.5%和10.5%。 (3)提出0-2.5%逆周期资本缓冲区间, 由各国依据情况自行安排, 未明确具体实施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