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种植协议书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甲、 乙、 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标准, 共同确立以下协议条款, 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 合作宗旨: 共同经营, 共同协作, 共担风险, 共负盈亏。第二条 合作项目内容: 关键经营 培育、 种植及销售。第三条 关键经营地: 位于 , 项目用地 亩, 土地起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四条 合作期限: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合作经营项目”工作结束。第五条 合作出资: 甲方以货币方法出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 占三方股份百分比 %; 乙方以货币方
2、法出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 占三方股份百分比%; 丙方以货币方法出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 占三方股份百分比%。 合作三方出资应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逾期不交或未交齐, 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损失, 合作人一致同意除外; 合作期间各合作方出资为共有财产, 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作终止后, 各合作人出资仍为出资人全部, 到时给予返还; 合作人三方不得私自抽取、 挪用合作资金她用或偿还个人债务, 不然, 因其所造成损失, 由其本人负担; 合作经营期间需增加投入资金, 三方之间按上述股份百分比享受出资权利和负担出资义务。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负担: 合作各
3、方共担风险, 共负盈亏, 合作三方以各自出资百分比作为盈余分配和债务负担依据和基础。在本项目经营过程中, 每年度进行一次结算。对于合作经营负债优先以合作营业收入偿还, 不足部分由各合作人按出资百分比进行负担, 不过对外, 均具连带责任。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 其清偿金额超出自己应负百分比则有权向其她应负担清偿义务合作人追偿。第七条 合作方法及合作项目管理: 合作人以企业名义对外开展合作事务, 由此形成一切权益及义务由合作人共同享受。企业由 作为全权代表参与合作事务管理。经合作三方共同决定, 由 负责合作期间运行管理(对外开展业务、 对合作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出售合作产品(货物)、 购进常见货
4、物、 收取货款及支付合作债务等), 其她合作人有权参予合作事务管理, 听取合作责任人开展业务情况汇报, 检验合作帐册及经营情况, 共同决定合作重大事项。合作项目下列事项应该经全体合作人一致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1、 改变合作企业经营范围、 关键经营场所; 2、 转让或者处分合作项目资产及预期收益(包含动产、 不动产); 3、 以合作项目名义为她人提供担保。其她合作事务也应由合作三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具体人事及财务管理制度由合作三方另行约定。第八条 合作人权利和义务: (一) 合作三方都有合作事务决定权和监督权, 经营活动由合作人三方共同决定, 三方都有讲话权和表决权。(二)合作三方都享受合作利益
5、分配权, 合作三方分配合作利益应以本协议约定进行, 合作经营累积财产归合作人共有。(三)合作三方应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统一, 未经合作三方共同同意, 严禁任何合作方私自决定、 做出对合作项目不利事项。第九条 严禁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本合作名义进行与本合作项目相关业务活动, 不然其业务活动产生损失和债务由其自己负担, 与其她合作人无关, 给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应给予赔偿。 (二)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利益活动。 第十条 尤其约定 (一)合作期间, 因合作项目而争取全部国家或地方政策补助, 均属合作人共同资产, 也必需用于合作事务, 任何一方均无权私自处
6、理。 (三)人民法院强制实施合作人在合作项目中财产份额时, 实施合作事务合作人应该通知全体合作人, 其她合作人有优先购置权; 其她合作人未购置, 又不一样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她人, 应该为该合作人办理退伙结算, 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作人对应财产份额结算。 第十一条 入伙、 退伙和出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作人入伙, 必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入伙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受相同权利, 负担相同责任。入伙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4、 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合作项目私自单独与她人进行合作, 不然, 其合作无效并应向另一方支付其合作约
7、定投入资金总额10%违约金及赔偿另一方所以所受一切损失。经合作三方一致书面同意, 三方可共同作为一方就本合作项目与她人进行合作。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作经营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合作人能够退伙: 合作协议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合作人私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 应该赔偿对方损失。经过自愿方法退伙, 退伙给予其对应出资百分比商品(苗木), 不退还资金。2.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制实施在合作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合作
8、人退伙后, 其她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合作项目财产情况进行结算。(三)出资转让。许可合作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作中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相同条件下, 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第三人转让, 应先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 不然, 不得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合作人以外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 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人。 第十二条合作营业继续。 (一)在退伙情况下, 其它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作项目名称和名义继续经营原项目业务, 也能够选择、 吸收新合作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情况下, 依死亡合作人继承人选择, 既能够给付继承人应继承财产份额, 也可依据合作协议约定或者经
9、全体合作人同意, 接纳继承人为新合作人继续经营。第十三条合作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出现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合作解散其她原因。(二)合作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该进行清算;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同意自合作解散后15日内指定或委托第三人, 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 任一合作人能够向合作项目推行地人民法院经过诉讼进行清算;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 按下列次序清偿: 合作所欠招用职职员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作所欠税款、 合作债务、 返还合作人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下, 则按本协议约定
10、出资百分比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 则按本协议约定出资百分比由各合作人给予负担, 对外各合作人应负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作人因为负担连带责任, 所清偿数额超出其应该负担数额时, 有权向其她合作人追偿。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 每逾期一天, 应向其她已全额出资方每方支付未出资额10%违约金, 并应该赔偿由此给其她合作人造成一切损失。 (二)合作人未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 假如其她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合作人, 可按自愿退伙处理, 转让人应赔偿其她合作人所以而造成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项目中财产份额出资, 其行为无效, 或者
11、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负担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 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要求而造成合作解散, 应该对其她合作人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协议争议处理方法。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 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处理, 如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可向蒙城县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第十六条其她。 (一)经协商一致, 合作人能够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 补充、 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 以补充、 修改后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一式叁份, 合作人各执壹份。 (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见证方(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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