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编号: 财产保险服务协议(框架) 甲方(投保方): 乙方(承保方):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财产保险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投保方): 签署地点: 乙方(承保方)
2、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依据《中国协议法》和其她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甲、 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就甲方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辆综合保险、 财产综合保险、 机器损坏保险、 通信线路财产综合险、 通信线路偷窃险、 责任保险事宜(其中: 财产综合保险、 机器损坏保险、 通信线路财产综合险、 通信线路偷窃险采取共同保险), 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基础上, 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服务: 系指乙方依据协议要求须向甲方提供保险服务。 2.标准保费: 系指依据国家保监会正式报批
3、保险费率所计算出保费。(本协议实施保险费率以甲、 乙双方谈判保险费率为准) 3.共同保险: 又称"共保",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标同一危险、 同一保险事故, 而且保险 金额不超出保险标价值。 第二条 保险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辆综合保险、 财产综合保险、 机器损坏保险、 通信线路财产综合险、 通信线路偷窃险、 责任保险。 乙方负责甲方保险标额 %保险业务。具体保险标及保险额以甲方出具投保明细表上所列明细为准。 第三条 保险险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辆综合保险、 财产综合保险、 机器损坏保险、 通信线路财产综合险、 通信线路偷
4、窃险、 责任保险。具体以投保明细表为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去 参考保险法中列明要求。 第五条 协议推行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立即生效, 协议推行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此期间需投保机动车辆保险、 财产综合险、 通信线路财产综合险、 通信线路偷窃险、 责任保险, 起始时间在协议推行期内, 由甲方向乙方投保。具体保险期间以每份具体保险单所载明起止日期为准。 第六条 保险金额 具体保险金额以投保明细表中载明数据为准。 第七条 保险费率以及保险费支付措施 1、 保险费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5、任强制保险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实施; 机动车辆综合险: 在标准保费基础上下降30%; 财产综合保险: 被保险财产总值 %; 机器损坏保险: 被保险财产总值 %; 通信线路财产综合险: 被保险财产总值 %; 通信线路偷窃险: 被保险财产总值 %; 雇主责任保险: 死亡、 伤残 %; 医疗费 %; 2、 支付方法: 每份保险在具体保险单所载明起始日前30日内, 甲方以银行转帐方法向乙方支付保险期内全部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赔偿及给付措施 事故赔款按要求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转入甲方帐户。 甲方全称:
6、 甲方账号: 开户行: 第九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约定 1.乙方现场查勘时限: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报案后在以下约定时间内抵达事故现场: 。 2.乙方案件赔付时限: 根据《保险法》中相关要求实施。 3.乙方资金垫付方面: 机动车包含人员伤亡保险事故, 甲方出具书面申请和事故责任认定书,
7、乙方按责任限额全部垫付。包含交强险抢救费用垫付, 甲方出具垫付抢救费用通知单, 乙方全额垫付。 4.甲方单位生产用车(以投保时车辆性质为准), 在生产作业区所发生事故, 假如乙方(以单位报案人电话报案结束算起)不能在要求时间内抵达事故现场, 事故损失金额在五千元以下(不管人伤或物损), 乙方认可由甲方代为查勘并一次性处理单证及结案结果, 乙方全额支付相关费用。 5.在处理包含人员伤亡交通事故时, 需要就近抢救、 用于伤者专病专药, 医疗费金额在五千元以下案件, 若单证齐全, 乙方全额赔付直接损失。 6.处理事故并整体结案, 医疗费金额在1万元以上案件, 但包含非关键索赔单证不齐备、 不规
8、范, 全案金额与医疗票据金额差额部分(不含间接损失)乙方负担80%。 7.车辆在发生事故并经乙方参与定损后需要到4S店修理, 乙方负责负担因车辆维修发生全部费用。 8.处理事故期间, 政府职能部门收取施救费在二千元以内乙方全额赔付, 超出部分甲乙双方各负担50%。 9. 财产综合保险、 机器损坏保险、 通信线路财产综合险、 通信线路偷窃险、 责任保险案件无免赔。 10.甲方提出书面退保申请及相关手续资料后, 在5个工作日内立刻办理退保手续, 退保财产保费按日费率计算。 11.甲方投保标物在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后, 为了确定损失大小, 需要由第三方判定机构介入进行判定, 由第三方判定机构
9、收取定损费、 拆检费、 法医判定费、 公估费等费用, 乙方全额赔付。 12. 在收到预付保险费后, 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商业险保卡及交强险单据交付甲方; 收到预付保险费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当月保险单据送达甲方指定地点。 13.非车险案件必需经过甲方和乙方共同确定公估企业评定。 14.乙方每年举行一期所承保单位财产保险知识培训班。 15.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相关服务质量问题通知后三天内, 快速查处并回复。 16.假如乙方在收到通知三天后没有填补缺点, 甲方可自行采取必需补救方法, 但风险和费用由乙方负担。 17. 乙方出具资料应单据齐全、 印章清楚有效。 18. 甲方每季度与乙方召开业
10、务协调会议, 了解并协调处理甲方在财产投保和理赔过程中实际困难。 19.甲方应立刻足额支付乙方保险费。 20.甲方有权定时或不定时对乙方提供保险服务实施动态跟踪、 评价、 检验。 第十条 协议转让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将自己应推行全部或部分协议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违反第十条约定, 支付甲方转让部分协议额 %违约金。 2、 乙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 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3、 甲方逾期交付保费, 支付延付部分每日万分之 违约金。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双方应立刻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可选择下
11、列第 种方法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需要双方明确其她事项 1.甲乙双方已相互提醒就本协议各条款作全方面、 正确了解, 并应对方要求作了对应说明, 签约双方对本协议认识已达成完全一致。 2.甲乙双方对在推行本协议过程中而知悉对方商业秘密, 包含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协议、 文件、 资料、 数据等, 或其她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不妥使用, 但经对方书面同意或按法律要求除外。 3.协议一方通信
12、地址变更, 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议一方按本协议要求向对方发出通知或其它信函, 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并经专员、 速递或传真按本协议中注明注册地址向对方发出。送达时间以下列要求为准: (1)专员交付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速递在发送后第三天被视为送达; (3)传真方法以顺利发出当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4. 本协议所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包含但不限于: 天灾、 水灾、 地震或其她灾难, 战争或暴乱, 以及其她在受影响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预防或避免类似事件。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立刻向对方通报不能推行或不能完全推行理由,
13、以减轻给对方造成损失, 在取得相关机构证实后, 许可延期推行、 部分推行或者不推行协议, 并依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负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 份, 甲方 份, 乙方 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成立。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 由甲、 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第十六条 谈判过程中形成资料、 意向,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与本协议条款相冲突或不一致, 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出具投保明细表作为本协议附件。 甲方(盖章)
14、 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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