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人协议书 合作人: 甲方: , 身份证号码: 。 乙方: , 身份证号码: 。 丙方: , 身份证号码: 。 为保护合作人正当权益, 经合作人协商一致, 本着公平、 公正、 平等、 互利标准签订本协议, 具体以下: 第一条 合作宗旨 为了促进好友之间友谊和加强经
2、济技术合作, 充足发挥和利用个人富余资金, 以及掌握技术和市场信息, 很好地进行经济合作, 以达成促进友谊和提升经济效益目。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 经甲、 乙、 丙三方同意, 共同出资创办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项目地址: 。 合作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使用期为一年。到期前三方如无异议, 本协议
3、自动顺延。 第三条 出资百分比 各方出资所占百分比为: 出资总额为: (大写)元人民币, 甲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 35 %; 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 35 %; 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 30 %。 第四条 利润分配与债务负担 (一)利润分配: 盈利100%用来合作人分红(每一年), 分红按合作人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百分比来分配。如为了项目扩展资金和维护项目正常运行, 各合作人按出资百分比注入资金即可, 且调正出资总额。 (二)丙方对入伙前项目全部债权债务无偿还责任。 (三)债务负担: 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 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
4、 以各合作人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百分比负担。 (四)合作本金退还事宜, 按退伙相关事项进行处理。 第五条 入伙、 退伙、 出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作人入伙, 必需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2.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入伙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受相同权利, 负担相同责任(推行相同义务, 风险共担)。新入伙合作人对入伙前项目全部债权债无偿还责任。 4. 如以货物价值入伙, 必需折算成货币金额, 且按货物进价结算, 不能按市场价格结算。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作经营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合作人能够申请退伙: a 合作协
5、议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b 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退伙; c 发生非主观之合作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作经营之事宜。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项目经营期限, 合作人在不给合作项目事务造成不利影响情况下, 能够退伙, 但应该提前30日通知其她合作人。合作人私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 应对损失负担全额赔偿责任, 并按实际营业情况退回入伙时出资金额。如盈利, 按出资百分比分配利润, 并退回出资金额; 如亏损, 则根据出资百分比计算应负担债务, 在出资金额中抵扣, 将款项退回退伙一方。 2.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当然退伙: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
6、为能力人; c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 被人民法院强制实施在合作项目中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 能够决议将其除名: a 未推行出资义务; b 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项目造成损失; c 实施合作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含违法以及严重影响项目经营信誉等行为); d 合作协议约定其她事由。 对合作人除名决议应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 能够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 进行内部申诉, 申诉
7、不成者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合作人退伙后, 其她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合作项目财产情况进行结算。 4.针对未到期自行提出退伙之行为者, 依据退伙时项目之经营情况: a项目若有所盈余, 则由全体合作组员联合决议, 退回其前期出资部分; b若项目存在经营困难(债务或者资金周转等情况), 则根据退伙时项目财产情况按合作时出资百分比进行结算 (三)出资转让 许可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时合作人有优先购置权, 两个以上合作人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 协商确定各自购置百分比; 协商不成, 根据转让时各自出资百分比行使优先购置权。如转让给合作人以外第三人,
8、 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不然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条 合作人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权利: 1.合作事务经营权、 决定权和监督权, 合作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议, 不管出资多少, 全部合作人均享受表决权; 2.听取合作人开展业务情况汇报; 检验合作账册及经营情况。 3.合作人享受合作利益分配权; 4.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百分比或者按协议约定进行, 合作经营积累之利润归合作人共有(依据约定之期限定时进行项目盈利分配); 5、 合作人有退伙权利, 依据上述内容中退伙约定办理退伙手续。 (二)合作人义务: 1.根据合作协议约定, 依据共同努力经营
9、项目之宗旨妥善经营、 控制风险, 保全全体合作人之出资财产; 2.分担合作经营所产生合理债务 3.依据出资百分比, 全体合作人对经营所产生合理债务负担偿还责任。 4.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聘用或指定某一合作人负责管理财务(会计与出纳不能同一人), 对整个项目资金流动进行管理, 任何活动所需要经费都要向财务人员提出字面申请, 然后由全部合作人签字(因故不方便签字, 能够经过电话等取得合作人同意, 但事后该合作人要补签字)。 第七条 严禁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取得利益归合作, 造成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负担全额赔偿责任。
10、 (二)严禁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 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项目利益活动。 第八条 合作营业继续 (一)在退伙情况下, 其它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项目名称继续经营原项目业务, 也能够选择、 吸收新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情况下, 按死亡合作人继承人选择, 既能够退继承人应继承财产份额, 继续经营; 也可依据合作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接纳继承人为新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九条 合作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11、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含有法定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合作项目解散其她原因。 (二)合作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该进行清算, 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 自合作项目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 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 合作人或者其她利害关系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 按下列次序清偿: 合作所欠招用职职员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作所欠税款; 合作债务; 返还合作人出资
12、 4.清偿后如有剩下, 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措施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 合作财产不足清偿部分, 则根据出资百分比计算应负担债务, 各合作人应负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 应该赔偿由此给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假如逾期90天仍未缴足出资, 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 假如其她合作人不愿接纳让人为新合作人, 可按退伙处理, 转让人应赔偿其她合作人所以而造成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项目中财产份额出资, 其行为无效, 或者作为退伙处理; 由此给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13、负担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 或因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作项目解散, 应该对其她合作人负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协议要求, 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 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议, 对其除名。 第十一条 其她 (一)经协商一致, 合作人能够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 补充、 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 以补充、 修改后内容为准。 (二)入伙协议是本协议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叁份, 合作人各执一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后生效。 甲方署名(手印): 乙方署名(手印): 丙方署名(手印): 年 月 日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