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布单位】建设部 【公布文号】建建字第78号文公布 【公布日期】1993-01-29 【生效日期】1993-01-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起源】中国法院网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管理措施 (1993年1月29日建建字第78号文公布)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 加强建筑市场管理, 确保市场秩序正常, 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当事人正当权益, 依据《 中国经济协议法》、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协议条例》和《 建筑市场管理要求》, 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2、 本措施适适用于土木工程, 设备安装, 管道线路敷设, 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以下简称施工协议)。 第三条 施工协议签署, 应该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国家计划, 遵照平等互利、 协商一致、 等价有偿标准。 承接人员签署协议, 应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施工协议一经依法签订, 即含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正当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转让、 变更。 承发包双方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协议签署和推行。 第四条 承发包双方签署施工协议, 必需含有对应资质条件和推
3、行施工协议能力。对协议范围内工程实施建设时, 发包方必需含有组织协调能力; 承包方必需含有相关部门核定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实文件。 第五条 凡进行工程建设, 承发包双方必需在中标后要求时限内, 或开工前依法签署书面施工协议, 并全方面推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利用协议进行违法活动, 不得损害国家、 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 签署施工协议必需含有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同意;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
4、能够满足施工需要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关键建筑材料设备起源已经落实; 5.招投标工程, 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八条 签署施工协议, 必需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协议条件”, 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对可能发生问题, 要约定处理措施和处理标准。协议应含有以下关键内容: 1.工程名称、 地点、 范围、 内容, 工程价款及开完工日期; 2.双方权利、 义务和通常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处理措施; 4.工程质量要求、 检验与验收方法;
5、 5.协议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法; 6.材料、 设备供给方法与质量标准; 7.设计变更; 8.完工条件与结算方法; 9.违约责任及处理措施; 10.争议处理方法; 11.安全生产防护方法。 第九条 发包方能够将组织、 管理和协调工程建设权力及职责, 委托给含有对应资质监理单位负担。在签署监理委托协议时, 应明确监理单位权限和责任, 并写进施工协议。施工协议给予监理单位权限和责任, 应与监理委托协议中明确权限、 责任一致。 第十条 承发包双方应参考国
6、务院相关部门或省、 自治区、 直辖市颁发工期定额, 确定对应施工工期, 以确保工程质量。没有工期定额工程, 由双方协商确定合理工期。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必需符合国家、 行业或地方相关要求。 对材料、 设备、 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要求, 发包方应在协议中约定, 承包方应严格按施工协议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应以定额和对应取费标准作为指导价格, 经过招标投标和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协议价款, 并按协议约定对价款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发包方应将全部工程发包给
7、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 签署总包协议; 但大型或专业复杂工程也可分别发包给多个施工企业承包。 承包方经取得发包方同意, 或在施工协议中另有约定, 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 签署分包协议。对此, 承包方需在分包现场派出含有对应资质常驻人员, 管理、 监督分包方推行协议。对分包工程质量、 工期和分包方行为造成违反总包协议, 由承包方负担责任。 分包协议与总包协议发生抵触时, 以总包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转换政府职能要求, 对施工协议进行以下管理: 1.宣传落实国家相关经济协议方面法律、 法规和方针政策;
8、 2.落实国家制订施工协议示范文本, 并组织推行和指导使用; 3.组织培训协议管理人员, 指导协议管理工作, 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4.对施工协议签署进行审查, 监督检验协议推行, 依法处理存在问题, 查处违法行为; 5.制订签署和推行协议考评指标, 并组织考评; 表彰优异协议管理单位; 6.确定损失赔偿范围; 7.调解施工协议纠纷。 第十五条 发包方应加强施工协议内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驻含有对应资质代表, 或聘用监理单位及含有对应资
9、质人员负责监控承包方推行协议。 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自觉把协议管理作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工作内容, 加强内部管理: 1.制订管理措施, 建立严格制度, 有专门人员负责管理; 2.向工地派驻含有对应资质、 熟悉协议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发包方须在施工协议正式签署之前, 将双方协商一致协议草案, 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审查关键内容: 1.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协议签署标准条款; 2.双方是否含有对应资质和推行协议能力; 3.有没有损害国家、 社会和第三者
10、利益条款; 4.是否含有签署协议必需条件; 5.协议条款是否完备、 内容是否详尽正确; 6.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含有要求资质条件; 7.工期、 质量和协议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措施第十、 第十一和第十二条要求。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 在收到协议草案之日起10日内给予审查, 提出意见。承发包双方应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重新报送, 待协议符合要求后, 正式签署施工协议。主管部门10日内不作回复, 可视为该协议已符合要求, 双方可正式签署施工协议。协议签署之日起5日内, 将协议文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
11、门或其授权机构和开户银行立案。 第十九条 凡不签署书面协议、 或不按要求办理报送审查、 立案手续, 不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意见修改文本,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或采取其她相关方法处理。 第二十条 在推行协议中有违反法律、 法规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警告, 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 或中止协议推行。发生后两种情况时, 当事人双方应保护好已完工程, 按责任各自负担保护费用。 第二十一条 协议签署后, 一方拒绝推行协议, 应负担违约责任。因一方违约使协议
12、不能推行, 经另一方提出要求后,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 可依法采取方法, 确保协议推行。 第二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协议应签署书面协议。解除协议, 应在签署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协议报送原立案机关。 第二十三条 当施工协议在推行中发生争议、 纠纷, 双方应在努力保持施工连续、 不使工程质量受到损害情况下, 按协议约定处理方法和程序进行调解、 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对假冒其它组织或她人名义签署施工协议, 或将协议用于违法活动, 视情节轻重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组成犯罪, 由司法机关追究
13、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第十三条要求将工程转包, 或有其她扰乱建筑市场行为, 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措施相关要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情节轻重, 还可给予当事人以必需警告、 停业整理、 降低资质等级、 收回资格证书, 或其她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四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 向做出处罚决定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也能够直接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 又不服从处罚决定, 由作出处分机关申请法院强制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措施制订实施措施或细则。 第三十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起源于政府官方网站, 如需引用, 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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