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沈阳市商品房买卖协议网上登记立案管理措施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提升商品房交易信息透明度, 维护买卖双方正当权益, 完善商品房买卖协议网上登记立案制度, 依据《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措施》等要求, 结合本市实际, 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符合销售条件并推行相关法定程序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应该根据本措施要求进行网上登记立案。
第三条 市房产局是商品房买卖协议网上登记立案工作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负责
2、全市商品房买卖协议网上登记立案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新民市、 辽中县、 康平县、 法库县负责当地域商品房买卖协议网上登记立案工作。
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入网权限管理; 负责日常网络管理维护及网络信息技术支持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下列要件到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协议项目立案手续: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市房产测绘部门绘制《商品房销售面积分层分户表》(原件);
(三)地名办《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项目立案
3、授权委托书(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章);
(五)代理人身份证实(原件及复印件)、 名章;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项目立案申请书(房产局统一制式);
(八)房产管理部门认为应该提供其她手续。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在项目登记立案时明确商品房拟销售最低价格和平均价格; 项目立案后,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商品房拟销售价格, 应该以书面形式向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申请价格变更(填写统一制式价格变更申请书)。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项目登记立案手续后, 持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出具通知书到市房
4、地产信息中心办理入网认证手续,签署网上服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入网手续时, 应将开发企业、 代理企业和商品房销售项目等基础信息录入本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 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即时经过网上操作系统公布下列信息, 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楼盘表, 包含总单元(套)数、 每单元(套)部位、 面积测绘结果、 不得出售房屋等内容;
(三)商品房买卖协议示范文本样式;
(四)商品房拟销售价格;
(五)房地产抵押、 查封等权利限
5、制情况;
(六)其它应该公布内容。
第八条 商品房买卖协议示范文本, 是指辽宁省建设厅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监制示范文本。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应该根据下列程序办理商品房买卖协议网上登记立案手续:
(一)双方当事人依据网上公布示范协议文本, 协商确定协议条款;
(二)双方当事人经过网上操作系统填写商品房买卖协议内容, 并由购房人设置密码, 用于查询立案登记、 变更和撤销买卖合相同;
(三)双方当事人确定协议内容无误后(可经过预览或预打印方法查对), 正式提交立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打印已经
6、立案商品房买卖协议, 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协议上署名(盖章);
(五)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即时完成网上传送商品房买卖协议文本核校, 经过网上操作系统给予协议唯一编号, 在商品房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经销售。
第十条 《商品房买卖协议》办理网上登记立案后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 凡不包含购房人、 标物坐落、 面积、 金额等权属登记要素内容变更, 买卖双方当事人可凭密码直接在网上变更。当事人对所设置密码应妥善保管, 以确保网上变更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凡包含购房人、 标物坐落、 面积、 金额等权属登记要素内容变更或经双方协商一致, 需要解除商品房
7、买卖协议, 双方当事人应持下列要件到沈阳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办理协议条款变更或协议撤销登记立案确定手续:
(一)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实(原件及复印件);
(二)已经立案生效商品房买卖协议;
(三)变更协议或撤销协议书面申请书及其它要求材料。
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应该依据购房人提供密码, 经过网络系统立刻在商品房楼盘表内注明该商品房买卖协议变更情况或商品房买卖协议已经撤销。买卖协议撤销, 网络系统恢复可销售标识。
第十二条 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应该依据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出含有效法律文书办理下列司法帮助事项
8、
(一) 法院强制撤销协议;
(二) 司法预查封;
(三) 其她限制方法。
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应该经过网络系统立刻在商品房楼盘表标注对应状态。
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协议》办理网上登记立案后, 房屋估计面积发生变更, 以买卖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时约定房屋面积为准, 不得调整和变更; 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 房屋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对其在网络系统上提供信息真实性、 正确性负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前, 要向预购人出示预售许可证及相关证书、 证实文件, 充足说明出售房产情况及通知办理商品房买卖协议网上登记立案程序、 要求和注意事项, 使购房人对所购房产情况及网上立案工作有充足了解。
第十六条 未经项目登记立案房地产开发单位办理协议登记立案, 应该持《商品房买卖协议》、 《立案证实》各2份到沈阳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办理《商品房买卖协议》登记立案手续, 加盖协议立案审核印鉴。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6月20日起施行。《相关印发〈沈阳市商品房买卖协议网上登记立案管理措施〉通知》(沈房发〔〕11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