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租赁协议 出租方: 协议编号: 签署地点: 承租方: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团有限企业 分企业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交通部颁布《中国道路运输条例》, 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租车期限 出租方将 牌车 辆, 车牌号码 从 年 月
2、 日 时起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 时止收回, 租赁期共 年 月 天 时, 交付地点: 第二条: 租金、 押金标准及交付期限 1.租金 元/ , 累计人民币 元。 2.首次支付租金 元, 承租方于接收车辆时向出租方付清, 出租方应于承租方支付租金前向承租方开具对应发票。以后承租方每 个月提前 天向出租方预付下一期租金。 3.承租方向出租方交押金, 累计人民币 元, 承租方于接收车辆时向出租方付清。出租方应于租赁期满归还车辆时向承租方给予全额退回。出租方在收取
3、押金时应向承租方开具收据。 4.租金支付必需采取银行转账形式办理, 不得现金支付。 第三条 出租方权利 1.正当拥有租赁车辆全部权或使用权。 2.依协议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本协议约定其她费用。 3. 在下述任何一个情况发生时, 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 已收取租金和押金等款项在扣除承租人已使用车辆期间所对应租金外, 给予全额退回。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 将所租赁车辆转让、 转租、 出售、 抵押、 质押。 (3)承租方提供其它虚假情况有可能给出租方带来损失。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 连续拖欠应付款项超出
4、日。 (5)承租方提供虚假无效身份、 职业、 住址证实和担确保明。 (6)从事其它有损车辆全部者正当权益活动。 有以上情况之一者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 承租方应作对应赔偿。 第四条 出租方义务 1. 出租方确保含有汽车租赁资质, 并向承租方提供经营车辆租赁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及车辆运行许可证、 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原件, 并确保该等证件在租车期限内连续有效。 2.向承租方交付技术情况为一级标准、 设备证照齐全租赁车辆, 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有效证件。 3. 自行支付车辆保险费、 养路费及其她多种税费。 4.负责支付本租赁协议所产生各项政府税收。 5.
5、无偿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合理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维修服务。如出租方要占用承租方工作时间进行保养维修时出租方应提供承租方认可替换车辆。 6.提供 内故障、 事故二十四小时救援服务。 7.负责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车辆保险事故处理。 8.已为租赁车辆投保车损、 盗抢、 第三者责任险(50万)及不计免赔附加险种。 9.对所取得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10.因车辆故障、 车辆质量问题或不良车况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由出租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 承租方权利 1.按租赁协议约定在租赁期限内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取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效所提供对应服务。 3.有权要
6、求出租方为出租车辆投保基础险种(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为50万)及不计免赔等附加险种、 盗抢险, 并在出租方或第三方取得保险赔偿后减免对应赔偿责任。若出租方未投保上述险种, 应由出租方负担与保险企业支付保险费等额费用。若承租方已先行负担, 出租方应支付给承租方。 4. 有权获知确保安全驾驶所需车辆技术情况及性能信息。 5. 有权取得出租方经营车辆租赁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及车辆运行许可证、 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原件。 第六条 承租方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 身份证、 营业执照等身份证实复印件。 2.按协议约定交纳租金及其她费用。 3.自行负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燃
7、油、 过路、 过桥、 停车等费用。 4.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并负担因为违法、 违章肇事等行为所产生全部责任和损失。本协议约定应由出租人负担除外。 5.按车辆性能、 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使用租赁车辆。 6.妥善保管租赁车辆, 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许可, 不得私自修理车辆, 不得私自改装、 更换、 增设她物。 7.帮助出租方按要求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8.负担因承租方过失所造成保险企业免赔、 拒赔部分损失; 负担因交通事故引发其她责任。负担保险条款要求赔付范围、 协议约定或法规要求应由出租方负担之外其她经济损失。本协议约定应由出租人负担除外。
8、 9.保护出租方车辆全部权不受侵犯, 不得转卖、 抵押、 质押、 典当、 转借、 转租租赁车辆; 未经出租方许可和相关管理部门同意, 不得转租租赁车辆。 10.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被盗抢时, 应立刻向公安、 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发觉该等情形后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及保险企业。期间应立刻帮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不然负担因承租方拖延办理帮助手续而造成保险企业拒赔责任。 11.在租赁期内, 如承租方登记信息发生改变, 应立刻通知出租方。 12.租赁期满, 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七条 出租方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推行向承租方提供协议约定车辆、 服务等义务时, 应负担下列违约责任
9、 1.提供租赁车辆不适合上路行驶, 应给予更换; 车辆危及负担方人身安全, 出租方应向承租方赔偿损失, 同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协议。 2.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 救援、 替换车辆时, 承租方有权解除协议, 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 倍违约金。 3.维修、 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效, 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她方法。 4.出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技术故障, 应负担由此给承租方造成损失。 5. 因出租方原因造成车辆被第三方扣押责任, 出租方应负担由此给承租方造成损失。 6.承租方依据法律要求或本协议约定解除本协议, 出租方应退还承租方预付租
10、金及押金, 并向承租方支付 元违约金。 第八条 承租方违约责任 1.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 出租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收回租赁车辆, 并应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第3项要求向承租人退款: (1)提供虚假信息; (2)未经出租方同意, 转卖、 抵押、 质押、 转借、 转租租赁车辆; (3)拖欠租金或其她费用连续达 天及以上; (4)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 负担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租赁车辆修理、 停驶损失; 负担因承租方过失被保险企业拒绝赔偿损失。 3.负担未经出租方同意而私自改装、 更换、 增设她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损失。 4.未帮助
11、出租方按时参与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损失, 因为出租方未提供替换车辆而造成承租方未帮助该等事项除外。 5.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被第三方扣押责任。 6.因承租方使用车辆违章造成损失。 第九条 本协议项下发生争议, 双方应协商处理; 或可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协议自租赁双方签署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 由出租方、 承租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