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账户监管协议 甲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企业 乙方: 为了保障甲方与 (下称债务人, 以下述主协议由甲方与乙方签署, 则债务人即为乙方)签署编号为 协议/协议(下称主协议)项下债权实现, 乙方自愿以本协议所列收入向甲方提供还款保障。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 签订本账户监管协议。 第一条 监管范围
2、和监管账户 1.1 乙方以下述 作为甲方在主协议项下债权实现保障, 由甲方进行监管: (1)移动通信收费收入 (2)供水/供电/供气收费收入 (3)有线电视收费收入 (4)供热收费收入 (5)房屋按揭贷款、 首付款及其她销售款 (6)财政收入: (7)其她收入: 1.2 乙方在甲方或其辖属分支机构开立以下账户作为监管账户: 户名:
3、 账号: 开户行: 第二条 监管期限 甲方监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至债务人在主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第三条 监管方法 乙方承诺按下述第 种方法接收甲方对其收入实施账户监管: (1) 将第1.1条所述由甲方监管全部收入款项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并承诺在其与相关第三方签署协议或收费单据中
4、明确, 全部款项直接汇入该账户。假如甲方认为有必需, 乙方应提供相关第三方书面承诺, 确保将应支付款项汇入监管账户。 (2) 将第1.1条所述收入 % 存入监管账户, 并依据甲方要求, 提供相关第三方相关确保将应支付款项汇入监管账户书面承诺。 第四条 账户日常监管 4.1 乙方授权甲方对账户进行日常监管, 包含但不限于对监管账户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解和统计, 依据本协议对账户资金使用进行限制。 4.2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自乙方开始收取第1.1条所述收入之日起, 监管账户余额在任一时点均不得低于人民币
5、 万元, 如相关收入为外汇, 则按当日牌价换成人民币计算。 4.3 乙方从监管账户单笔提款数额超出 万元, 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4.4 乙方承诺监管账户余额低于第4.2条约定最低余额, 将立刻采取方法将差额补足。在未补足差额之前, 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从该账户提取任何款项。 4.5 本协议使用期内, 乙方必需确保监管账户资金 (月/季)流入量不低于 万元。如资金流入量低于上述数额, 甲方有权决定采取下述一个或多个方法: (1)自下 (月/季度)起提升第4.2条约定监管账户最
6、低余额, 直至流入量恢复到本协议约定数额为止; (2)自下 (月/季度)起降低第4.3条中单笔提款额, 直至流入量恢复到本协议约定数额为止; (3)在乙方即为债务人情况下, 停止发放乙方还未提取借款或要求乙方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已提取借款。 第五条 账户特殊监管 5.1 乙方授权甲方对监管账户进行特殊监管, 包含但不限于授权甲方在本协议要求情形发生后对监管账户资金进行对应冻结和扣收。 5.2 乙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收入归集和账户日常管理各项约定, 或债务人发生主协议项下违约情形, 甲方有权对监管账户资金进行冻结, 乙
7、方不得从监管账户中提取任何款项, 直至违约行为得到纠正并被甲方认可。 5.3 债务人未根据主协议约定, 在还款日或结息日前将应支付借款本息协议其她应付款项存入指定账户, 甲方有权对监管账户资金进行冻结, 并在债务人到期未推行或未完全推行相关义务时从监管账户扣收借款本息及应由债务人支付其她款项。 5.4 甲方依据第5.3条从监管账户直接扣收相关款项范围包含但不限于: 主协议项下全部借款本金、 利息、 罚息、 复利、 违约金、 赔偿金、 实现主债权费用和债务人全部其她应付费用, 直至上述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为止。 5.5 第4.2条相关监管账户最低余额约定不
8、对甲方依据本条约定扣收借款本息及其她款项组成任何限制。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6.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就第1.1条约定收入与甲方之外任何第三方签署账户监管协议, 但本协议采取第三条第(2)种账户监管方法除外。 6.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帮助避免监管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 乙方有义务通知并帮助甲方避免侵害发生。 6.3 甲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拖延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 不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她权利放弃或变更, 也不影响其深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她权利。 6.4 甲方在主协议项下债权得到
9、全部清偿, 甲方应立刻解除对监管账户日常监管和特殊监管。 6.5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该立刻书面通知甲方: (1)收费权限、 收费价格、 收费期限等发生改变; (2)经营机制发生改变, 包含但不限于实施合并、 分立、 股份制改造、 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3)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或出资、 股权结构发生变动; (4)包含或可能包含重大经济纠纷、 诉讼、 仲裁, 监管账户资金被强制实施或依法冻结; (5)破产、 歇业、 解散、 被停业整理、 被吊销营业执照、 被撤销工商登记; (6)单位名称、 章程
10、 营业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等发生变更。 发生上述(2)、 (3)项情形时, 乙方应在相关决议作出后10天内书面通知甲方; 发生上述(1)、 (4)、 (5)、 (6)项情形时, 乙方应立刻书面通知甲方。 6.6 甲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协议, 除借款展期和增加借款金额外, 无须乙方同意, 乙方仍遵守本协议各项约定。乙方为债务人, 主协议任何变更均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推行。 第七条 违约 7.1 本协议生效后, 任何一方不推行或不完全推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 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任何陈说、 确保与承诺, 即组成
11、违约。所以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应予赔偿。 7.2 本协议任何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该负担所以引发额外费用和损失: (1)未按本协议约定做出相关通知或通知内容与事实不符; (2)在正常工作时日内, 拒绝接收对方依本协议做出通知。 7.3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效, 乙方应在第5.4条约定范围内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7.4 除本协议已经有约定外, 任何一方违约, 另一方有权采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她方法。 第八条 生效、 变更和解除 8.1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至监管期限届满且乙方在本协议项
12、下全部义务推行完成之日止。 8.2 本协议任何变更均应由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组成本协议一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 本协议其它部分仍然有效, 变更部分生效前原条款仍然有效。 8.3 本协议任何条款无效或不可实施, 不影响其她条款有效性和可实施性, 也不影响整个协议效力。 8.4 本协议变更和解除, 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权利。本协议解除, 不影响本协议中相关争议处理条款效力。 第九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签订、 效力、 解释、 推行及争议处理均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协议推行
13、期间, 凡由本协议引发或与本协议相关争议和纠纷, 双方应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按下述 种方法处理: (1) 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 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 在 (仲裁地点)仲裁处理。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 在甲方所在地法院经过诉讼方法处理。 第十条 双方约定其她事项 10.1 10.2
14、 10.3 第十一条 附则 第11.1条 本协议一式 份, 甲方、 乙方和 各执一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11.2条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包含: 附件一: 附件二: 甲方(盖章): 责任人/授权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