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协议与出口单证 (-07-28 10:29:51) 转载▼ 分类: 国际贸易知识集锦 单证缮制必需以出口协议为依据, 而且还因为协议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必需经过单证传输与运转才能实现;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协议概说 一、 国际货物买卖协议是基础协议: 01, 众所周知, 国际贸易是认为协议为中心, 不一样国家企业之间签订货物进出口协议统称为国际货物买卖协议, 或国际货物销售协议(Contract for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02, 中国在对外经济往来中, 与国外相关方签订协议很多, 但国际货物买卖协
2、议却是一个最关键、 基础协议; 03, 这是因为: 在对外贸易中, 尽管有多个贸易方法, 不过通常逐笔成交以货币结算单边进口或出口方法仍然是关键、 基础, 其她方法或以此为基础, 或是它发展; 04, 在中外合资、 合作经营情况下, 外方以货物作为资本投入或以合资、 合作企业资金进口所需物资, 或将产品外销, 或兼而有之; 05, 在技术转让贸易中, 因为往往要结合相关机器设备等进口; 06, 在劳务合作、 承包工程业务中, 在劳动力输出入同时, 也通常要带动建筑材料出口和进口; 07, 全部这些对外经济往来, 大都离不开货物进出口, 而国际货物买卖合作
3、就是以逐笔成交、 货币结算方法与其她国家(地域)商人达成货物进口或进口协议; 08, 从事对外贸易企业在进行交易时, 通常还要与供货部门、 要货部门以及运输、 保险、 银行等机构签订协议, 这些协议都是为推行国际货物买卖协议服务, 是辅助性协议。最基础还是国际货物买卖协议; 二、 达成和推行国际货物买卖协议必需符正当律规范: 01, 国际货物买卖协议和其她经济协议一样, 表现了中国外贸企业和国外用户之间经济关系, 也表现了买卖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02, 经济协议是商品经济产物, 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手段。只有符正当律要求协议才能得到法律认可, 协议当事人权利才能得
4、到法律保护, 义务受到法律监督和约束; 03, 1999年3月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经过了《中国协议法》(以下简称《协议法》)。该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04, 《协议法》是民商法关键组成部分, 是规范市场交易基础法律。它颁布和施行, 定将保护涉外经济协议当事人正当权益, 对促进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发挥关键作用; 05, 《协议法》第七条要求: “当事人签订、 推行协议, 应该遵遵法律、 行政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损坏社会公共利益。”《协议法》又要求: 依法成立协议, 受法律保护。而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协议无效。由此可见, 依
5、据中国《协议法》, 签订和推行国际货物买卖协议, 必需符正当律规范; 06, 法律规范: A, 首先应该符合中国法。 中国法是指由国家制订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生效内生效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协议必需符合中国法, 是指符合某个国家制订或认可法律。比如: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六条、 第一百五十条要求, 签订协议, 包含涉外协议都必需遵守中国法律, 即使依据法律要求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通例, 也不得违反中国社会公共利益; 然而, 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协议当事人分别居于不一样国家或地域, 不一样国家法律对同一事项要求又往往各不相同, 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或争议, 如双方当事人
6、所在国法律对争议问题要求不一致时, 在处理争议时以何方国家法律为依据就成问题, 这就是通常所称“法律冲突”; 为了处理这个问题, 各国法律大都对本国涉外经济协议应适用何国法律做出具体要求。但各国要求又不尽相同。有适用缔约地法律, 也有适适用于履约地法律; 较多国家法律要求适用与协议有最亲密联络国家法律或许可当事人选择协议适使用方法律; 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要求, 中国涉外经济协议当事人“能够选择处理协议争议所适使用方法律。”假如“当事人没有选择, 适用与协议有最亲密联络国家法律。”; 何谓“与协议有最亲密联络国家”, 则须视不一样交易具体情况由受理协议争议
7、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比如: 一家设在北京中国外贸企业与一家设在东京日本企业在广州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上签署了一项买卖协议, 条件是上海港船上交货。因为这个协议缔约地是广州, 履约地是上海, 都在中国, 能够认为与该协议最有亲密联络国家是中国。反之, 假如这个协议在东京签署, 交货地点是日本某港口, 假如协议未选择适使用方法律, 按中国法律要求, 处理该协议争议时, 可能适用日本中国法; B, 国际货物买卖协议还必需按国际通例办事。 国际贸易通例是在国际贸易长久实践中逐步形成部分较为明确、 固定内容贸易习惯通常做法, 其中包含成文和不成文; 但关键是由国际贸易组织加以编纂和解
8、释, 成文, 为大多数国家处于相同地位人士所认可, 并普遍使用和共同遵守标准、 准则和规则; 国际贸易通例只有在当事人认可或在实践中采取时才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采取时可对通例内容加以修改或补充; 现在, 对中国外贸工作关系最大、 紧为关键是关开贸易术语和货款结算方面通例; 还有部分其她通例和双方当事人形成习惯做法, 对当事人也可起到法律约束作用; C, 中国外贸协议签订和推行还应符合中国缔结或者参与与协议相关国际条约。现在与中国对外贸易协议相关国际条约关键有: (01)中国与一些国家缔结双边贸易协定或贸易支付协定、 贸易协定书, 以及中国核准或
9、参与相关国际条约; (02)于1980年制订, 中国于1986年12月11日核准并于1988年1月起生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协议条约》可说是与中国对外贸易关系最大一项国际条约。中国政府在交存对该条约核准书时, 作了两项保障: A, 对该条约第一条第一款(b)项进行保留, 即中国不一样意扩大条约适用范围, 对中国企业来说, 该条约仅适适用于条约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签订协议; B, 对该条约第十一条、 二十九条及相关要求提出保留。即中国企业对外签订、 修改、 协议终止时应采取信件、 电报、 电传在内书面形式。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要求: “中国缔结或者参与国际条约同中国
10、民事法律有不一样要求, 适用国际条约要求。但中国在缔结或参与时申明保留条款外, 优先于中国法; 三、 组成一项有效国际货物买卖协议必需条件: (一)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含有法律行为资格和能力 中国协议法第九条明确要求: “当事人签订协议, 应该含有对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比如 若是“自然人”, 必需是公民; 01, 未成年人对达成协议可不负协议法律责任; 02, 精神患病者或醉汉, 在发病期间或神志不清时达成协议也可免去协议法律责任; 若是“法人”, 则行为人应是企业全权代表, 如: 1, 非企业责任人代表企业签订协议时, 通常应有授权证
11、实书、 委托书或类似文件; 2, 在中国只有政府许可、 同意有外贸经营权企业, 才能从事对外贸易活动, 才能就其有权经营商品对外签订买卖协议; (二)就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意思一致 01, 国际货物买卖协议是买卖双方法律行为, 不是单方面行为, 所以, 必需双方当事人表示意思一致, 即合意, 协议才能成立。而这种一致必需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 02, 在实践中要经过一方发盘和另一方对这个发盘接收程序; 03, 这种自愿又应以正当为前提; 04, 假如发觉一方用诈骗、 威胁或暴力等行为使另外一方接收而成立协议, 在法律上是无效; (三)必需
12、互为有偿 1, 国际货物买卖协议是双务协议, 是互为有偿, 有偿交换是国际货物买卖协议性质所决定, 有国家对此称为“对价”(Consideration),就是说, 一方所享受权利, 以另一方所负义务为基础, 双方应互有权利, 卖方交货, 买方交款, 是互为有偿。不按协议要求交货或付款都负有向对方赔偿损失责任; (四)协议标和内容必需正当 01, 所谓“标正当”, 即货物和货款等必需正当。货物应是政府许可出口或进口商品, 倘若政府管制, 则应有许可证或配额。外汇收付必需符合国家要求; 02, 中国《协议法》明确要求, 当事人签订、 推行协议应该遵遵法律、 行政法规、
13、遵守社会公德,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凡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协议无效。中国除业已颁布相关涉外经济协议法律, 如上文提到《民法通则》、 《协议法》等基础法律外, 还有《海关法》、 《海商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商标法》、 《专利法》等很多单行法律; 03, 另外, 中国政府还订有一系列对外贸易法令和管制方法, 以及中国政府缔结和参与相关国际条约, 中国企业对外签订货物买卖协议都必需遵守而不得有任何违反; 04, 国家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还要求, 凡内容包含限制价格、 限制销售地域、 限制竞争等协议, 如不符合反垄断法
14、 竞争法等要求, 即属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范围。可能所以而被视为无效协议; (五)必需符正当律要求形式 01, 有国家法律要求必需采取书面形式, 或超出一定金额协议必需采取书面形式, 而不认可口头协议有效; 02, 有国家许可使用口关协议形式; 03,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协议条约》第十一条要求: 销售协议无需一定以许可书签订或书面证实, 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她条件限制; 04, 如前所述, 中国政府在核准该条约时, 对该条约及相关要求作了保留。据此, 中国与缔约国当事方或适用该条约其她当事方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协议, 均须采取书面形式; 05, 值得
15、注意是: 1999年颁布施行新《协议法》第十条要求, “当事人签订协议, 有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和其她形式。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应该采取书面形式。第十一条又要求”书面形式是指协议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文、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形式。”应该指出, 《协议法》即使许可当事人签订协议能够采取口头形式, 但依据实践经验和中国一向立法思想, 涉外经济协议是关键协议, 应该采取书面形式。所以, 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协议条约》交易必需采取书面形式外, 其她交易, 通常也应采取书面形式或在磋商交易时就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以书面协议为准;
16、 06, 另外, 世界各国通常都有要求有不一样程度对外贸易管制方法; 07, 一些买卖协议必需经过一定审批手续方为有效; 08, 通常中国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应由国家同意协议, 于取得批按时才告成立; 凡符合以上条件协议, 才含有法律效力。法律才能保护双方当事人权利, 又监督双方当事人推行各自负担义务。任何一方无权片面变更或解除协议, 推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 协议是处理争议法律依据, 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审理争议案件时, 依据协议要求以及根据法律和通例判定责任方推行义务, 赔偿对方损失, 并在必需时由法院强制实施。需要指出是, 凡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协议不仅无效,
17、且当事人还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四、 签订国际买卖协议(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ntract)程序 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经过磋商(Negotiation)取得意思一致基础上签订。交易磋商过程也就是签订协议过程。交易磋商通常要经过询盘(Inquiry)、 发盘(Offer)、 还盘(Counter offer)、 接收(Acceptance)四个步骤。其中, 发盘(Offer)和接收(Acceptance)是决定性, 也是签订协议必需和基础法律程序。 (一)询盘/询价(Inquiry) 01, 询盘(Inquiry)又称询价, 是一指一方为购置或销售某项
18、商品而向对方就相关交易条件提出问询; 02, 可只问询价格, 也可问询其她一项或几项交易条件, 直至要求对方发盘, 即问询全部交易条件, 所以, 询盘也是一项发盘邀请; 03, 在实际业务中, 由买方主动发出询盘比较多; 04, 询盘对于买卖双方均无法律上约束力, 但它往往是一笔交易起点, 所以不应忽略; 05, 询盘不是每笔交易磋商必经步骤, 有时未经对方询盘即可向对方发盘; 或不向对方询盘而径向发盘。 (二)发盘/发价/要约(Offer) 01, 发盘人(Offeror)向特定受盘人(Offeree)提出按其所提各项交易条件签订协议并表示在得到接
19、收时承受约束十分确定提议。中国法律称为“要约”; 02, 中国《协议法》将“要约”定义为“期望与她人签订协议意思表示”; 03, 该“意思表示”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A, 内容具体确定; B, 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04, 发盘通常在卖方收到买方询盘后提出, 或由卖方径向买方提出, 这称为售货发盘(Selling OFfer); 05, 也能够由买方主动或经卖方询盘后提出发盘, 这称为购货发盘(Buying Offer), 习惯上又称为“递盘(Bid)”; 06, 一项发盘, 一经受盘人在发盘使用期内接收, 交易
20、即告达成, 协议有效确立。 (三)还盘/还价(Counter Offer) 01, 还盘/还价(Counter Offer), 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添加、 限制和其她更改表示; 02, 还盘实际上是受盘人对发盘拒绝后, 以发盘人身份做出一项新发盘; 03, 一项发盘经还盘后, 还盘人成了该项新发盘发盘人, 而原发盘人就成为新发盘受盘人; 04, 新发盘受盘人如对还盘有不一样意见, 仍可再行还盘, 以至能够数次往返进行还盘, 直至一方接收还盘或中止磋商为止。相互数次往返还盘, 是交易磋商过程中, 买卖双方矛盾复杂表现; 05, 还盘在法
21、律上含有双重性质: 既是对发盘拒绝, 又是一项新发盘; 06, 一项发盘, 一经受盘人还盘, 即告失效, 除非取得原发盘人同意, 受盘人不能在还盘后反悔, 再接收原发盘; 07, 一样, 一项发盘经原发盘人再次还盘后, 还盘人也就不再受还盘内容约束; (四)接收/承诺(Acceptance) 01, 接收(Acceptance)是受盘人同意一项发盘肯定表示, 中国法律称为“承诺” 02, 被接收发盘包含各次还盘, 受盘人也包含还盘受盘人; 03, 一方发盘, 经指定受盘人接收, 协议即告成立, 双方即可分别推行经过发盘和接收达成协议中所要求义务;
22、 04, 中国《协议法》将承诺定义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意思表示”。《协议法》又要求: 承诺应该以通知方法做出, 但依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能够经过行为做出承诺除外; 承诺应该在要约确定时限内抵达要约人; 05, 要约没有确定时限, 如要约以对话方法做出,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应该即时做出承诺。如要约以非对话方法做出, 承诺应该在合理期限内抵达; 06, 中国《协议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要求: “承诺生效时协议成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协议条约》第二十三条要求: “协议于根据本条约要求对发价接收生效时签订”; 07,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协议条约》要求, 组成一项
23、有效发盘要含有以下条件: (0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受盘人提出签订协议提议; (02)表明在得到接收时承受约束意旨; (03)内容必需十分确定; 08, 发盘应于被送达受盘人时方始生效; 09, 组成一项有效接收则应含有以下四个条件: (01)由发盘指定受盘人做出; (02)同意发盘所提出条件; (03)在发盘要求使用期内送达发盘人; (04)用申明或其她行动表示出来; 10, 思想上接收但保持缄默或不行动, 不组成接收。 五、 书面协议签署 (一)协议形式 01, 协议形式是指当事人达成协议表现形
24、式; 02, 现代各国对协议形式大都采取以不要式为标准, 通常不加限制; 03,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协议条约》第十一条就要求: “销售协议无须以书面签订或书面证实, 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她条件限制。销售协议能够用包含人证在内任何方法证实。”; 04, 有国家法律对口头协议法律效力有种种限制, 或按要求特定种类协议必需含有书面形式或其她形式。比如: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条要求: 凡500美元以上货物买卖协议就必需有书面文件证实, 不然不能经过诉讼由法律强制实施; 05, 中国法律对协议形式要求也是以“不要式”为标准。同时, 也要求了“要式”协议, 即对于一些
25、协议要求必需采取某种形式; 06, 新《中国协议法》未对涉外协议应该采取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要求。所以, 为避免被动, 通常在口头贸易磋商交易时应向对外申明以书面协议为准, 或与对方约定协议采取一定格式书面协议为宜; (二)签署书面协议关键性 01, 书面协议较口头协议复杂, 但在当事人发生纠份时举证方便, 轻易分清责任, 也便于主管机关和协议管理机关监督、 检验; 02, 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使用书面形式, 应该采取书面形式; 03, 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 应该采取书面形式; 04, 在实践中, 书面形式是当事人最为普遍采取一个协议约定形式;
26、 05, 书面协议通常不要求必需遵从固定格式。任何载明当事人全部权利、 义务, 明确各方责任, 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书面文件, 包含当事人双方为达成交易而交换信件、 电报、 电传和其她数据电文, 如电子数据交换、 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形式都属之; 06, 在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 买卖双方经过磋商达成交易后, 通常都需要签署一份协议书, 即正式、 有一定格式书面协议; 07, 签署正式、 有一定格式书面协议之关键性 A, 协议成立书面证据。让协议得到证实, 即使经过口头磋商达成交易, 通常也必需要有一定格式书面协议。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如不用书
27、面形式, 便不能得到法律认可而成为无效协议; B, 协议生效条件。经过函电磋商达成交易, 双方在磋商时交换信件、 电传或电报, 也可组成书面协议。不过在磋商过程中, 假如一方曾申明协议成立要以双方签署正式书面协议为准, 则在正式协议签署以前, 仍不存在协议关系。另外, 凡需经政府机关审核同意协议, 通常也必需是要有一定格式正确协议; C, 协议推行依据。买卖双方不管经过口头还是书面磋商, 在达成交易后, 将协商一致交易条件, 全方面、 清楚逐一列明在一个书面文件上, 对深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以及为正确推行协议提供依据; (三)书面协议形式和名称 01, 国际货
28、物买卖正式书面协议形式和使用名称, 并无特定限制。当事人双方可采取以下多个协议形式和名称: A, 正式协议(Contract); B, 确定书(Confirmation); C, 协议(Agreement); D, 备忘录(Memorandum); E, 其她形式(Others); 02,中国外贸企业所采取书面协议形式 A, 销货协议(Sales Contract); B, 购货协议(Purchase Contract); C, 销售确定书(Sales Confirmation); D, 购货确定书(Purchase Confirm
29、ation); 中国外贸企业大都印有一定格式,于成交后,按双方约定交易条件逐项填写即可。协议和确定书交易条件都应完整、 明确。经买卖双方签署协议或确定书, 都是法律上有效协议, 对买卖双方含有一样约束力。 一、 根据中国习惯, 当与外商谈定交易后, 通常都由我方来拟制确定书或协议。 A, 当面磋商成交, 在谈判结束时由双方共同签署; B, 经过函电往来成交, 由我方签署后, 将正本一式两份寄给对方签署, 退回一份存查, 作为推行协议依据; C, 从法律角度说, 除非在协议磋商时, 一方申明以签署正式协议为准, 通常来说, 对于经过函电达成交易, 一方拟制、 送发和
30、要求另一方签退相关协议或确定书, 仅属实务性工作, 不影响协议成立, 相关交易磋商函电本身就是协议书面证实; 二、 协议或确定书寄出后, 如国外用户未立刻签署退回, 不能影响经过函电磋商与国外用户确定协议关系, 中国外贸企业仍可凭相关信件和数据电文(电传、 电报、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作为协议成立依据, 督促对方推行协议。中国有外贸企业在向外商寄发确定书中明文要求: 买(卖)方在收到本确定书后, 立刻签署退回正本一份。如确定书抵达买(卖)方后若干天还未签回者, 应视为买(卖)方已默认确定书所要求各项条款。这么做, 使协议有效性愈加明确。不过倘若对方迟迟不签退, 则应立刻进行交涉
31、 并采取必需方法, 以预防或降低可能造成损失; 三、 另外, 在一些文件上, 还有使用协议、 备忘录和意向书名称或标题。在中国使用这种名称文件, 大都只是用大宗交易或交易条件比较复杂, 技术性比较强而谈判费时交易, 为便于后续谈判而将已经取得一致意见条款统计下来, 所以是初步性质协议, 不能组成协议。不过为了预防误解, 通常也应在这类文件上明确仅属初步性质, 以避免被动; 四、 在出口业务中, 我们还常收到国外用户寄来定单或委托订购单。 01, 定单(Order)是指由进口商或实际买户确定货物定购单; 2, 委托订购单(Inrent)是指代理商或佣金商拟制代客购置货物订购
32、单; 03, 在出口业务中, 中国出口企业于交易达成后, 都主动拟制销售协议或销售确定书正本一式两份, 经签署后寄送国外用户, 要求其签署后退回一份, 以备存查; 04, 不过国外用户也往往将她们拟制订单或委托订购单寄来一份, 方便我方据以推行交货和交单等协议义务; 有还寄来正本一式两份, 要求我方签署后退回一份。这种经磋商成交后寄来订单或订购单, 实际上是国外用户拟制购货协议或购货确定书; 05, 有时事先并未与我方进行过磋商, 国外用户径自寄来定单或委托订购单。这类定单或订购单就得根据其具体内容区分是发盘还是发盘邀请。我方应在认真研究定单或订购单内容后, 决定是否与
33、之进行交易, 并立刻给对方给予回复; 06, 假如是国外用户是在与我方经过磋商, 达成交易后寄来订单或订购单, 我方即使不予签退, 也应仔细审阅其内容, 若发觉其中有些条款与双方磋商协议一致条件不符或另有添加, 则应分别情况给予处理。包含实质性交易条件, 出入较大而我方又不能接收, 就应立刻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 而不能保持缄默。不然, 易被对方误认为我方默认其定单或委托定购单中所列条款; (四)书面协议基础内容 01, 约首(协议序言部分): 表示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意愿和实施协议确保文句; A, 协议名称(Name of the contract); B, 协
34、议编号(Number of the contract); C, 缔约主旨(Contract Re:) D, 缔约依据(Contract based on); E, 缔约地点(Contract established at the spot of); F, 当事人全称和地址(The parties' full name&detailed address); G, 缔约日期(Contract estalbished on the date of):为协议接收生效日期; 02, 本文(协议关键内容部分): 具体要求了双方权利和义务, 在协议中表现为多种交易条件;
35、 凡可适适用于各笔交易共同性条款,通常均以“通常交易条件”形式事先印刷在协议后面; A, 货物名称(The item's name); B, 货物数量(The item's quantity); C, 货物质量(The item's quality); E, 货物包装(The item's packing details); F, 货物单价和总价(The item's unit price and total prices); G, 交货时间(The delivery time); H, 交货方法(The shipping terms); I,
36、 装运港/地(The shipping port/spot); J, 目港/地(The destination port/spot); K, 支付时间(The payment time limit); L, 支付方法(The payment mode/terms); M, 保险(Insurance); N, 商品检验(The goods' testing and checking); O, 索赔(claim for compensation); P, 不可抗力事件内容和免责(the content of force majeure event);
37、 Q, 仲裁(arbitrage); R, 其她(Others); 03, 约尾(协议尾部): A, 协议使用文字(The words&language used in the contract); B, 协议效力(effectiveness); C, 协议份数(The copies of the contract); D, 缔约人签字(The signature of the persons that establish the contract); E, 生效条件(The contract efficient condition); F, 协议适使用方法律和通例(The contract in point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G, 其她(Other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