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协议审查关键点关键 一、 问询之前该类协议或类似协议存在过争议、 现在可能或会存在在争议和风险、 未来可能或会存在争议和风险; 二、 提供审查关键点、 工作目标、 背景情况; 三、 内在问题审查: 1、 对主体合格性审查 ⑴对于营业执照(实际中更关键是对企业代码证审查)审查, 应注意依据其原件判定相对人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 是否年检等信息, 以判定其身份是否符合工商法规要求; ⑵对于资质等级判定, 应审查其相关资质证书, 以确定其是否正当、 有效及是否在正当范围之内从事经营活动; ⑶对于一些特定交易内容, 应审查其是否符合相关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等相关许可制度,
2、 以确定协议是否存在效力问题; ⑷对于包含从业人员专业资格交易, 应结合委托人需要或协议推行需要, 审查推行协议过程中所需特定人员是否含有对应专业资格。 注: 1、 对法人资格审查。对法人资格审查关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审查 (1)是否依法成立; (2)有没有必需财产或经费; (3)是否有自己名称、 组织结构和场所; (4)是否能独立负担民事责任。判定一个经济组织是否含有法人资格, 关键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对非法人单位资格审查。非法人单位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 但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取得营业执照, 法律许可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对这类组织, 应
3、审查其是否按要求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有些法人单位设置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 能够在授权范围内, 以其所隶属法人单位名义签署协议, 产生权利义务由该法人单位承受, 对这类组织, 关键审查其所隶属法人单位资格及其授权。 3 、 对外方当事人资格审查。对方当事人假如是外国企业、 组织, 对其主体资格审查更应该慎重, 应搞清其法律地位和性质。审查内容关键有三项: (1)该企业或组织是否正当存在, (2)法定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以及企业或组织注册地; (3)企业是有限企业还是无限企业, 是否含有法人条件。 4、 对自然人个人资格审查。对自然人资格审查关键是对自然人自然情况了解, 确定
4、其是否含有对应民事行为能力。假如该自然人所签协议是依法不能独立签订协议, 应立刻取得该自然人法定代理人追认。 5、 对确保人资格审查。协议签署要求有确保人担保时, 还应审查确保人主体资格正当性。首先作为确保人必需含有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 确保人必需含有代为清偿主债务能力; 最终, 确保人还必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 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确保人, 不过经国务院同意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除外; 二、 学校、 幼稚园、 医院等以公益为目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确保人; 三、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除有书面授权)、 职能部门不得作为确保人。 6、 对代签订协议代理人资格审查。所谓代签
5、订协议是指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签署协议, 所签署协议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负担。所以, 在审查协议时一定要审查代理人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 最终审查其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权限。 7、 对于特殊行业当事人, 从事部分关键生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生产和经营, 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或对应资质。在这种情况下, 企业法律顾问在审查协议主体资格正当性时候, 还应要求对方出示对应证实。 2、 对内容正当性审查 审查协议正当性应该依据国家法律、 国务院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各类规章、 相关国际条约(如有)
6、要求, 其中审查协议是否可能无效只能依据国家法律及国务院行政法规。这类审查工作关键包含: ⑴审查协议条款及签署协议过程中, 是否涉嫌存在协议法中所要求协议无效、 免责条款无效、 可申请变更或撤销情况; ⑵协议中约定是否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 ⑶审查协议中所使用方法律术语、 技术术语是否规范; ⑷审查交易标物质量标准是否符正当律明确要求; ⑸审查协议名称与协议内容、 属性是否一致, 尤其是有名协议名称与协议内容是否存在冲突。 对于一些协议, 必需结合协议主体资格审查, 判定其是否违法或无效。 注: 正当性审查除内容、 主体外外还应包含: 一、 审查协议形式
7、是否正当 协议形式应该符合要求。当事人签订协议, 有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和其她形式。假如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应该采取书面形式。比如《协议法》、 《担保法》要求: 融资租赁协议、 建设工程协议、 技术开发协议和技术转让协议及借款协议(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除外)确保协议、 抵押协议、 质押合相同, 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假如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协议, 也应该采取书面形式。但假如法律、 法规要求或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推行关键义务, 对方接收, 该协议成立。一样, 采取协议形式签订协议, 在签字或盖章之前, 当事人一方已经推行关键义务, 对方接
8、收, 该协议成立。有些情况, 同一个协议采取不一样形式, 其法律后果是不一样。如, 对于通常赠与协议,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与, 不过对于经过公证赠与协议, 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对于企业来说, 协议通常都是比较重大、 复杂, 通常也不是即时清结, 所以应该尽可能采取书面形式。 二、 审查协议签订程序是否正当 审查协议签订程序是否正当, 应从以下多个方面进行: 1、 审查协议是否需要经过相关机关同意或登记或立案, 假如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需要推行上述手续, 应审查是否推行了上述手续; 2、 如协议中约定经公证协议方能生效, 应审查协议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 3
9、 假如协议附有生效期限, 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 假如协议约定第三人为确保人, 应审查是否有确保人签字或盖章, 采取抵押方法担保, 如法律要求或协议要求必需办理抵押物登记, 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 采取质押方法担保, 应按协议中约定质物交付时间, 审查当事人是否推行了质物交付约定。 5、 审查协议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 署名或印章上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签字人是否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方法是否符正当律要求或协议约定等等。 3、 对条款实用性审查 依据委托人行业性质、 产品特征、 相对人情况等, 审查协议中是否含有避免争议或明确
10、权利义务实用性条款。假如协议审查只是日常性审查或委托人并无此项需要, 可不进行这类审查。这类审查包含下列内容: ⑴是否依据交易所涉行业特点界定双方各自责任; ⑵是否依据标特点设定避免争议条款; ⑶是否依据违约特点设定界定责任条款; ⑷是否依据交易相对人情况设定实用性条款; ⑸协议中推行方法及次序、 推行地点等对委托人交易安全影响; ⑹协议中明示或隐含约定管辖等条款对委托人影响。 4、 对权益明确性审查 在审查协议时, 应注意协议中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以避免当事人因权利义务不明而丧失权益或造成损失。这类审查包含可识别性、 明确性。 ⑴交易内容是否明确、 具体、 可
11、识别、 可推行; ⑵交易程序是否明确、 具体且定有时限、 义务归属; ⑶争议处理方法是否明确具体且有时限、 义务归属; ⑷条款之间是否因为配合问题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缺点; ⑸是否因为表述不严谨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 ⑹权利义务及违约是否含有可识别性; ⑺附件内容是否明确、 是否与协议正文冲突, 如有冲突是否有解释次序。 5、 对需求满足性审查 实现交易目是协议意义所在, 但如委托人未提供对应背景或要求, 则能够不进行这类审查。这类审查包含: ⑴判定协议条款能否达成委托人所要求目; ⑵判定标、 交易方法、 交易期限等能否满足委托人交易目。 四、 对协议外在
12、问题审查 1、 对结构体系性审查 建立协议结构体系目在于确定协议条款间秩序, 使之符合阅读习惯, 从而便于协议阅读、 了解。对于结构体系性审查通常仅针对委托人自行制订并用于长久使用协议文本, 除非委托人有明确要求, 对于相对人提供文本通常不进行此项审查。这类审查包含以下内容: ⑴是否将协议内容分成若干专题, 方便于内容安排及了解和使用; ⑵各专题之间是否条理清楚、 划分合理、 内容相互分开; ⑶各专题之间是否存在协议推行中时间次序或前后次序, 从而便于推行。 假如审查协议时需要, 可辅助性地标注出协议结构体系, 方便后续工作开展, 确保效率及质量。 2、 对条款完备性审查
13、 此项审查目, 是经过对协议已经设置各层标题, 判定协议条款是否完备, 检验是否缺乏影响协议推行及权利义务明确条款。 对于篇幅较大但未设置标题体系协议, 可先整理出不一样层级标题, 然后进行此项审查。这类整理仅为辅助审查之用, 也可用于后续修改。 ⑴判定各层级标题体系是否合理、 完整; ⑵判定最小标题下条款是否完备、 假设可能性是否齐全; ⑶审查协议辅助性条款是否完备, 是否足以明确协议本身秩序并能够满足处理争议等情况下推行附随义务所需。 3、 对协议严谨性审查 在审查协议时, 应该注意到协议思维是否严谨, 以预防因协议约定不严谨而产生缺点, 避免因约定不明确或冲突而产生争议。
14、关键关注点有: ⑴协议中是否因为假设不足而造成一些情况未予约定, 从而造成权利义务不明确; ⑵是否存在有严禁性要求但无违约责任条款, 以及类似协议条款; ⑶是否存在因为术语或关键词不统一而造成条款冲突, 或因为表述不一致而影响权利义务明确性; ⑷协议生效时间是否控制适当、 辅助条款是否利于协议推行或争议处理。 4、 对表述正确性审查 文字表述是协议权利义务载体, 在审查协议时应该关注因为表述问题而可能存在缺点。对于这类缺点, 假如仅为通常审查, 只要不会产生歧义、 不影响权利义务明确性, 可概括性指出而无须逐项审查。 假如送审协议系委托人文本, 尤其是用于长久使用协议,
15、则应逐项指出其缺点。这些内容包含: ⑴语言风格是否适合协议所应含有风格; ⑵标点符号使用是否符合使用规范; ⑶用词、 用句是否符正当律文书特定表示方法; ⑷用词或词组内涵外延是否正确、 指代用词指代关系是否明确; ⑸行为人是否明确、 承受人是否明确, 以及句间关系是否明确、 流畅; ⑹协议条款中是否存在严重影响交易目实现及协议推行语言歧义现象。 5、 对版面美观度审查 本项审查通常仅对委托人提交、 由委托人起草或整理后以委托人方文本形式出现协议, 尤其是准备长久反复使用协议。对相对人提交文本, 除非委托人另有要求, 通常不进行这类审查。 ⑴协议排版是否整齐、 美观
16、 大方, 其中采取汉字版式协议应审查是否符合汉字排版规范; ⑵全文版式必需整齐划一, 是否存在不一样排版形式混杂使用; ⑶不一样层级条款序号使用是否符合规范或习惯, 各层序号是否连贯并显示出明确层级, 页码是否连续。 五、 协议审查结果提交 不管以何种方法向委托人提交审查工作结果, 必需保留来稿及提交稿并给予归档, 以备查询及资料积累。 对于以电子文档方法提交工作结果, 也必需保留原稿与提出审查意见稿, 方便工作经验积累及以后查对。 1、 提交协议审查工作结果时, 委托人提交纸质文档且对提交工作结果没有要求, 能够直接在来稿复印件上手写审查意见, 并以回传方法或复印留底后提交
17、方法, 向委托人提交工作结果。 对于以电子文档方法提交工作结果, 能够电子邮件方法提交, 尤其是以邮件存放于服务器上电子邮件方法提交, 方便保留提交证据。 2、 如委托人有明确指示或因为关系重大律师认为有必需, 应以正式法律意见书方法提交。法律意见书应描述委托人所提交来稿及其她辅助材料、 委托人对背景情况介绍、 委托人对于审查要求, 以及律师审查、 分析所依据法律, 以及审查结论。 通常情况下, 在提供工作结果时应注明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3、 提交审查工作结果, 律师应推行附随通知义务, 对于审查范围、 委托人需要掌握内容进行通知, 预防委托人因误解或了解错误而造成损失。 尤其是
18、对于应由委托人自行决议或审查内容, 应该明确通知。如委托人要求审查时间非常紧迫, 应注明因委托人要求时间较紧, 只能提供现在意见。 4、 除非委托人因时间紧迫而放弃要求, 不然律师所提交审查意见必需是文字通顺、 见解正确正式结论, 不应存在表述方面或法律方面任何瑕疵, 也不应存在任何不符审查要求问题。 对于无法确定问题应该明确通知, 不得基于主观判定给予肯定结论。 5、 提交协议审查意见应该符合执业规范及职业操守, 对原稿存在问题或相对人条款应客观评述而不应进行贬低。 除针对协议中存在法律问题或其她缺点, 经过提醒、 评述等方法提请委托人注意外, 是否应该交易不属律师工作范围, 不应作为协议审查意见提出。 6、 在提交工作结果以后, 律师应主动关注委托人反馈, 方便发觉工作中问题、 积累工作经验, 便于工作质量不停改善与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