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资协议 协议编号: 第一条 出资人 1.本协议中出资人是指认可企业章程、 认缴出资额, 企业设置后持有经企业登记、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出资证实书者。 2.签署本协议出资人是: A: (自然人写明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 住址; 法人写明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及职务、 电话、 邮政编码; ) B: (自然人写明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 住址; 法人写明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及职务、 电话、 邮政编码; ) …… 第二条 企业设置方法及法定事项 1.性质: 有限责任企业 2.拟注册名
2、称: 汉字: C有限责任企业 英文: 3.注册地址、 营业地址、 邮政编码: 4.法定代表人、 职务: 5.注册资本: 6.企业宗旨: 7.企业经营范围: 8.企业经营方法:
3、 (上述事项, 在工商登记时如有变更, 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三条 出资方法及出资额 1.A以货币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以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股权等)出资人民币 万元, 累计占C企业注册资本 %。 2.B以货币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以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股权等)出资人民币 万元, 累计占C企业注册资本 %。 3.A、 B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 将各自应缴纳货币出资足额汇入由双方共同监管C企业筹委会账户,
4、其它资产转移事宜, 按本协议第五条办理。 第四条 出资人权利和义务、 责任 1.权利 (1)出资人按投入企业资本额占企业注册资本额百分比享受全部者资产权益。 (2)出资人根据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企业新增资本时, 出资人能够优先认缴出资。企业章程另有约定, 从其约定。 (3)出资人可依据《企业法》和《企业章程》转让其在C企业出资。 (4)如企业不能设置时, 在负担提议人义务和责任前提下, 有权收回所认缴出资。 (5)出资人有权对不推行、 不完全推行或不合适推行出资义务出资人和有意或过失损坏企业利益出资人提起诉讼、 要求其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6)法律、 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
5、所给予其她权利。 2.义务 (1)出资人应该在要求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出资额。 (2)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股东在企业登记后, 不得抽回出资。 (3)出资人应遵守《企业章程》。 (4)本企业发给出资人出资证实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 仅作为企业内部分红依据。 (5)法律、 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要求应该负担其她义务。 3.责任 (1)出资人违反本协议, 不按要求缴纳出资, 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股东负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按其应出资额 %负担违约责任。出资人不按要求缴纳出资造成企业不能成立, 按其应出资额 %向其她出资人负担违约责任。 (2)出资人在企业
6、设置过程中, 有意或过失侵害企业利益, 应向企业或其她出资人负担赔偿责任。 (3)因多种原因造成企业不能设置时, 经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 企业设置过程中所产生费用, 由各出资人按出资百分比依法负担。 第五条 手续办理 经出资人共同协商, 一致同意由 具体负责办理设置企业一切相关手续和起草相关文件, 并负责企业设置过程中其她具体事务。 第六条 协议退出 出资人退出本协议, 放弃出资人资格, 或者增加新出资人, 都必需经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 方为有效。所以产生法律后果, 由出资人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加以要求; 但退出协议出资人需负担对应责任。 第七条 股东会 1.
7、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2.股东会职权按《企业法》和《企业章程》要求行使。 第八条 董事会 1.董事会是企业日常经营决议机构, 由 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一名, 副董事长 名。董事长、 副董事长由股东会推荐, 董事会选举产生。 2.董事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3.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其职权按《企业法》和《企业章程》要求行使。 第九条 总经理 1.企业设总经理一名,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其职权按《企业法》和《企业章程》要求行使。 2.企业总经理提
8、请聘用或者解聘企业副总经理、 财务责任人, 并提出其薪酬提议。聘用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用或者解聘人员以外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薪酬事项。 第十条 监事会 1.C企业设 名监事, 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职权依据《企业法》和《企业章程》相关要求行使。 2.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利润分配 企业交纳所得税后利润, 按下列次序分配: 1.填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利润10%列入法定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50%以上, 可不再提取; 3.暂按利润5%提取列入任意公积金, 能够
9、依据企业年度经营情况, 经股东会同意后给予调整; 4.支付股东股利。 第十二条 企业未能设置情形 1.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 能够不予设置: (1)该协议未取得 同意; (2)出资人一致决议不设置企业; (3)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 造成企业不能设置; (4)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企业不能设置。 2.企业不能设置时, 出资人已经出资, 应给予返还。对企业不能设置负有责任出资人, 必需负担完对应法律责任, 才能取得返还出资。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凡因本协议引发或与本协议相关任何争议, 出资人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 均同意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进
10、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对出资人都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协议经出资人、 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 以以后补充协议为准。 3.本协议一式 份, 每位出资人各执 份 ,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4.本协议签署时间为: 年 月 日。 5.本协议签署地点为: 。 A: B: 法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如为自然人, 则签字并按右手食指指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