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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的效力模板.doc

1、浅析协议效力   内容摘要: 一、 协议效力概述: 协议概念、 协议效力及类型;二、 协议成立与生效关系、 特点;三、 协议有效: 概念、 特征及条件;四、 协议无效: 无效协议概念、 特征、 无效原因、 无效协议分类;五、 效力待定协议: 概念、 特征、 要件及表现类型;六、 可撤销协议: 概念、 特征及权利行使;七、 相关协议效力多个案例分析及结论   一、 协议及协议效力概述   《中国协议法》(以下简称《协议法》)第2条要求: 本法所称协议是平等主体自然人、 法人、 其她组织之间设置、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协议。《中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则

2、要求: 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设置、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协议。对比来看这两个要求并无任何本质区分, 只不过是《协议法》把《民法通则》“民事关系”具体指明为“民事权利义务”而已。依据《民法通则》中对协议定义, 有学者认为该“协议”一词应包含双重含义: 一为协议, 二为合意。(1)所以有学者也认为: 协议本质上是一个合意, 而协议成立就意味着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2)。这种了解应该说是比较正确。那么, 当事人各方经过签订协议方法来进行交易, 怎样才能使协议(也就是当事人之间合意)被法律认可和保护, 不管是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应着重关注一个关键课题。因为司法解释与法律要求之间冲突以及司法实

3、践中对协议效力在理论认识上不一致甚至是混乱, 使得对其进行研究更含有强烈实践指导意义。   首先我们必需明确一个基础前提是, 《协议法》一个关键目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协议法》第1条)。所以, 《协议法》应该激励交易而并不是加以限制, 其显著表现就是最大程度地使一个已经存在协议正当有效而不是把大量协议都认定为无效。同时, 作为私法领域一类关键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应充足保护公民“自愿”而无须进行过多限制和干涉。《民法通则》第85条要求: 依法成立协议, 受法律保护。《协议法》第8条要求: 依法成立协议, 对当事人含有法律约束力。都具体要求了对依法成

4、立协议进行法律保护。所以对协议效力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协议认可、 保护与干涉具体内容之一。依据协议法理论、 《协议法》现行要求及司法实践, 我们能够把协议效力关键分为协议有效、 协议无效、 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四种效力类型, 与此对应产生四种效力类型协议, 本文依据不一样效力情况进行对应具体研究。   二、 协议成立和生效   首先对协议成立与生效进行分析讨论, 是因为其对四种效力类型协议含相关键基础性作用。我认为, 协议成立和生效应为两个性质不一样法律概念, 尽管其二者含有较强联络, 不过其区分也是显而易见, 不管是在协议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着极其关键作用。《协议法》第44条要求: 依法

5、成立协议, 自成立时生效。所以有学者据此认为中国《协议法》主张是协议成立与生效统一论(即协议成立和生效同时发生), 而否认采取“分离论”(即协议成立与生效不一样)理论。这些学者认为“分离论”存在三个关键缺点, 其一“是把协议自由交给了当事人, 而把协议依法与生效留给了国家去评价, 当成协议外部原因”, 其二便是“误导了当事人, 它告诉当事人, 只要坚持“协议自由”, 协议即可成立, 而协议是否依法和生效, 则是国家责任。”其三是“逻辑上错误, 协议成立, 意味着当事人应该依协议行使权利, 推行义务, 但它又可能无效, 又怎么能约束当事人, 让当事人推行协议? ”(3)我认为这种见解理由并不充足

6、 首先, 依据《协议法》第44条来看, 关键包含了两个方面意思, 其一是协议应该“依法”, 其二便是指出了协议生效时间。在通常情况下, 假如是依法成立协议, 则其生效时间就是协议成立时间。该条款尽管要求了大多数协议成立与生效时间同一性, 但并不表示协议成立与生效是完全统一, 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也可适用。在现实中, 很多协议都分为协议签署或成立时间, 而另定一个具体时间才让协议生效, 也得到了法律认可和认可。《协议法》第45条、 第46条就对此作出了具体要求。同时, 该条要求也强调了协议成立“依法”性, 只有“依法”成立协议, 才有可能生效。这么会促进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必需“依法”

7、 怎么会误导当事人呢? 至于第三个见解更是有误, 协议成立后未生效前, 协议中约定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受到法律支持和保护, 所以假如成立后未生效前根本就无须推行, 也无法请求给予强制推行或负担违约责任。协议假如因违法而无效, 相对方只能依据缔约过失等责任请求法律给予保护。所以, 无效协议以及协议成立后生效前协议约定权利义务根本就无法约束当事人, 哪来什么“逻辑错误”呢? 所以我认为协议成立与生效应该是性质不一样但又紧密联络两个概念。而且《协议法》第45条、 第46条等也要求了附条件和附期限协议才生效情形, 也证实了协议成立与生效之间所存在差异。 至于协议成立条件, 通常认为应含有以下条件:

8、 1、 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 含有法律要求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 3、 对关键条款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有些情形还需要某种形式作为载体来进行表现)。另外, 对于实践性协议来说还应把实际交付物作为成立要件。 4、 假如含有以上条件, 协议就能成立。至于成立协议是否有效, 还得看其是否“依法”成立。只要是依法成立协议, 都应有效。   三、 有效协议 所谓有效协议, 是指依据法律要求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协议。从现在现有法律要求来看, 都没有对协议有效要求统一条件。不过我们从现有法律部分要求还是能够归纳出作为一个有效协议所应含有共同特征。依据《民法通则》第

9、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要求条件来看, 关键应含有以下条件: 1、 行为人含有对应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因为上述三个条件是民事行为能够正当通常准则, 当然也应适适用于当事人签署协议这种民事行为。所以, 协议有效条件也应该含有上述三个条件, 只不过是依据《协议法》第52条要求, 《民法通则》中“不违反法律”具体表现为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同时结合到《协议法》第10条等要求来看, 有些协议生效或有效还要求协议必需含有某一特定形式。所以我认为, 以上四个条件也就是协议有效要件。从《协议法》第44条来看, 就是要“正当”

10、当然以上四个条件也都是《民法通则》、 《协议法》相关具体要求,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 协议才能“正当”, 也才会有“有效”可能。   协议假如成立后生效, 则会在协议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中国《协议法》第8条要求, 依法成立协议对当事人含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该根据约定推行自己义务, 不得私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而且依法成立协议, 受法律保护。假如一方当事人不推行协议义务, 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据本条要求及协议具体要求对方推行或负担违约责任。因为现在中国还没有建立起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所以假如第三人侵害协议债权时, 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依据《协议法》第121条要求要求违约方负担违约责任, 当事

11、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纠纷, 依据法律要求或者根据约定处理。   四、 无效协议   (一) 无效协议概述。   所谓无效协议, 是指协议即使已经成立(并不一定“依法”), 但因为其不符正当律或行政法规要求特定条件或要求并违反了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而被确定为无效协议。其特征为: 1、 协议已经成立。没有成立协议当然无法进行讨论是否生效问题;2、 协议无效效力表现在协议自始无效, 也就是含有溯及既往效力;3、 协议无效原因在于其违法性, 而且是违反了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 关键是指义务性要求和严禁性要求。这其中包含了协议主体、 客体及内容等方面。但依据协议法理论及《协议法》第54

12、条等具体要求来看, 我认为, 无效请求应为当事人一项权利, 国家不应主动干预。   (二) 协议无效原因:   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要求, 以下情形民事行为无效: 1、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2、 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胁迫、 乘人之危行为;3、 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行为;4、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6、 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但《协议法》第52条却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 协议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 胁迫手段签订协议, 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

13、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其中有一个显著区分是把《民事通则》第58条要求“一方以欺诈、 胁迫手段”签订协议行为分为二种情形来处理: 假如是损害了国家利益, 属当然无效;假如是损害是协议相对人利益, 则依据《协议法》第54条要求相对方能够要求变更或撤销, 而不再一律认定无效, 这不仅尊重了协议当事人意愿, 保护了当事人利益, 激励了交易行为, 而且还降低了因协议无效而给社会带来损失。我认为这一要求是正确, 也符合协议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发展方向。同时, 《协议法》第53条要求: 协议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

14、产损失。这一条款属于协议法强制性条款, 就算是协议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了对应内容, 假如违反了《协议法》这一要求, 都应无效。我认为, 《协议法》一个最关键特点以及对协议效力认定重大贡献就是第52条第5项要求, 亦即要求了“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时该协议或该条款无效, 这才是协议无效根本性原因, 甚至能够看作是判定一个协议是否有效法定标准。从广义上来看, 我们也能够把《协议法》第52条、 第53条等要求都看作是“法律强制性要求”。同时我认为, 应把“强制性规范”分为包含刑事责任强制性规范、 行政责任强制性规范、 民事责任强制性规范等类型。有些强制性规范假如当事人给予违反, 有可能会所以

15、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 但并非不一定会负担民事责任。只有协议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会影响其民事行为及责任强制性规范时,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对其作出对应认定和处理。不管怎样, 我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该严格根据《协议法》这一要求来进行具体分析、 判定和处理。   (三) 无效协议分类:   有学者认为, 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要求, 应将无效协议合为三大类, 即主体不合格、 意思表示不真实及内容违反法律、 社会公共利益。(5)但依据《协议法》第52条、 第54条来看, 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能造成肯定无效, 而且这种分类也很不科学。尽管在以前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 但因为新《协议法》第44条

16、要求: 依法成立协议, 成立时生效, 其根本性条件在于“依法”也就是“正当性”, 所以我认为说: 只要是不违反法律要求协议就是正当协议, 也才有可能生效, 也就是“不违(非)法即正当”见解。依据《民事通则》及《协议法》相关要求来看, 无效协议违法性关键表现在以下方面: 1、 “一方欺诈、 胁迫手段签订协议, 损害国家利益”。假如没有损害国家利益而只是损害了协议相对人利益, 则依据《协议法》第54条要求只能是可变更或撤销协议。2、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至于对此行为作出正确界定, 依据《协议法》第54条要求来看有两个显著特点: A、 当事人出于恶意;B、 当事人之间相互

17、串通。因为其行为含有显著不法性, 所以应该确定无效。3、 “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这种协议尽管在形式上是正当, 不过因为其协议内容上不法性, 所以法律也应给予制裁, 作无效协议处理。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为公序良俗标准(也就是“社会公共利益标准”)是现代各国民法中一项最基础标准, 所以现在各国都对此作出了明确要求。中国《民法通则》第7条要求: 民事活动应该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国家经济计划,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58条也要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行为无效。所以这类协议依法不能给予保护, 5、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我认为, 《协议法》第52条第5项这

18、一要求才是整个协议无效制度精髓和本质所在。前面所述协议无效前三种情形关键从签订协议程序或协议形式中来认定无效, “损害公共利益”才开始包含到协议内容, 而只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协议无效才是无效协议, 而且也是与其她效力类型协议进行区分根本性标志。所以能够这么认为: 对于一份已经成立协议, 只要没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 都应正当有效。也就是我在前面所提出“不非(违)法即正当有效”见解。只要协议中不存在阻却正当有效法定事由, 该协议就应依法认定为有效。这么既统一了协议效力认定标准, 也充足尊重了协议当事人意愿, 同时也缩小了无效协议范围, 激励了交易。   五、 效

19、力待定协议   所谓效力待定协议, 是指协议即使已经成立, 但因其不完全符正当律相关生效要件要求, 所以其发生效力是否还未确定, 通常须经有权人表示认可或追认才能生效。(6)有学者认为关键包含三种情况: “一是无行为能力人签订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协议, 必需经其法定代理人认可才能生效;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签订协议, 必需经过本人追认, 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她人财产权利而签订协议, 未经权利人追认, 协议无效。”(7)《协议法》第47条要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 该协议有效, 但纯赢利益协议或者与其年纪、 智力、 精神健康情

20、况相适应而签订协议, 无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能够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给予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 视为拒绝追认。协议被追认之前,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利。撤销应该以通知方法作出。”第48条要求: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协议,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由行为人负担责任。相对人能够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给予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 视为拒绝追认。协议被追认之前,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利。撤销应该以通知方法作出。”第51条要求: “无处分权人处分她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签订协议后取得处分权, 该协议有效。”《协议法

21、》这三条要求便是上述三种类型在法律要求上具体表现。从上述要求不难看出, 造成协议效力待定关键原因就在于主体及客体方面存在着问题。所以有学者把其归结为三类: 一是协议主体不合格, 其中分为无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协议;二是因无权代理而签订协议, 其中包含四种情形: 1、 根本无权代理;2、 授权行为无效代理;3、 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进行代理;4、 代理权消亡后代理;三是无权处分行为。以上三种情形只有当法定代理人追认、 本人追认或者有处分权人追认后方才生效, 不然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8)我认为, 效力待定协议已经成立, 但因为其不符合协议生效条件(亦即未“依法”成立

22、), 所以在《民法通则》及原《经济协议法》中将其归类到无效协议范围。   从上面叙述中能够看出, 这类协议根本特点就在于协议有效是否取决于权利人认可或追认, 这就是效力待定协议与其她效力类型协议相区分关键标志。所以不管在法学理论还是在司法实践中, 只要是权利人进行了追认, 而且符合《协议法》第47条、 第48条及第51条要求, 都应认定协议有效, 不然就为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该依据这一标准来作出正确定定和处理。   六、 可撤销协议   可撤销协议, 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协议过程中, 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 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犯错误意思表示, 依据法律要求可给予撤销协议。通常认为

23、 可撤销协议关键原因是: 1、 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这其中包含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欺诈、 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协议法》第54条对此作出了比较具体要求。2、 协议是否撤销必需由享受撤销权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时,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给予撤销,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是不能依职权主动来给予撤销。这一点似乎更有强调必需。在司法实践中, 很多法院就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这一请求或主张就直接依职权来撤销了协议, 实在是有越权之嫌。而且《协议法》第54条第3款还要求: 当事人请求变更,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由此可见, 撤销权是享受撤销权当事人一方一项权利, 该当事人既能够依法主张, 当

24、然也能够依法给予放弃, 这也充足地表现当事人意愿。3、 协议在撤销前应为有效。与协议解除不一样, 《协议法》第96条要求: “当事人一方依据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第九十四条要求主张解除协议, 应该通知对方。协议自通知抵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 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解除协议效力。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解除协议应该办理同意、 登记等手续, 依据其要求。”也就是说协议解除意思表示只要抵达了对方即告解除, 所以很多学者普遍认为协议解除权应属形成权。但协议撤销却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认定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我不一样意把协议撤销权看成一个形成权, 而是认为其应属于一个请求权, 只有享

25、受撤销请求权当事人主张或行使这一权利时,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可对此请求作出判定、 认定和处理。   七、 相关协议效力多个案例分析   (一)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协议应怎样处理?   案例: 某机械厂为推销织布机向某棉线厂设备股责任人行贿2万元, 设备股责任人则背着厂主管领导与该机械厂签署了购置自动换梭织布机200台, 价格54万元协议。绵线厂主管领导发觉后对协议不予认可, 未能推行。为此机械厂以棉线厂不推行协议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   分析: 依据《中国协议法》第4条、 第7条要求: “当事人依法享受自愿签订协议权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签订、 推行协议应

26、该遵遵法律、 行政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案中其机械厂经过行贿手段签署协议, 违反了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标准, 且有侵犯国家利益, 协议无效, 不受法律保护。《正当法》第58、 59条要求了违反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协议处理措施: 协议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因该协议取得财产, 应该给予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需返还, 应该折价赔偿。有过失一方应该赔偿对方所以所受到损失, 双方都有过失, 应该各自负担对应责任。   (二)采取协迫手段所签署协议是否有效?   案例: 甲批发企业是乙商店听某类商品关键起源, 甲、 乙订有长久供货协议。现在某

27、类商品货源紧缺, 行情看涨, 甲批发企业趁机提出将批发价提升80%, 不然停止供货。乙商店被迫无奈接收了这一过高价格条件。此协议是否有效。   分析: 《协议法》第4条要求: “当事人依法享受自愿签订协议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是以通常标准性要求要求签署协议同时必需落实自愿意思真实精神。《协议法》第52条要求, 采取欺诈、 胁迫等手段签署协议无效。协议是平等协商产物, 其意思表示必需出于自愿。甲批发企业以停止供货为胁迫要提升供货价格, 乙商店中迫于无奈, 才同意变更协议, 所以这份协议是无效。   (三)在不知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情况下签署协议是否有效?   案例: 鞭汽

28、车改装厂与某贸易企业签署了买卖解放牌汽车20台协议。协议要求改装厂5月供货并负责办理汽车合格证及临时牌照。改装厂拼装完20辆汽车后, 办理汽车合格证及临时牌照时, 公安交通部门指出国家要求不准买卖拼装汽车。致使厂方不能按时供货, 贸易企业起诉到法院, 要求终止协议返还货款。   分析: 《协议法》第7条要求: “当事人签订、 推行协议, 应该遵遵法律、 行政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法第52条要求: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 协议无效。通常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为, 不管签署协议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出于有意, 也就是说, 不管当事人是否知晓国家

29、法律和政策, 客观上只在违反了这些法律和政策, 都应确定为无效。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标准在协议法上具体表现。该案所签署协议即使主观上不是有意违法, 但实际上违反了国家法律。因为交通部[64]19号、 [84]191号文件明文要求, 严禁拼装汽车私自拼装汽车是违法行为。另外, 汽车改装厂没有组装汽车生产任务和经营范围。所以, 汽车改装厂与贸易企业签署协议是无效协议, 应按无效协议处理, 改装厂应把货款返还给贸易企业。   总而言之, 我认为, 应该把协议成立与生效区分开来进行了解。协议成立是生效必需前提, 但已经成立协议并非全部有效。只有那些“依法”成立协议才会有效, 那些违反了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协议才是无效协议, 这才是认定协议是否有效法定标准。换句话说, 就是只要协议不存在阻却正当有效法定事由, 该协议当然有效。同时, 我认为, 除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外,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要主动地去认定和宣告协议无效, 这么即尊重了当事人意愿, 也达成了稳定交易关系和激励交易目。因为对协议效力认定对协议纠纷处理至关关键, 所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该依据法律要求作出正当、 正确定定和处理。这么才能保护协议当事人正当权益, 维护交易秩序,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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