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合作人入股协议书 甲方: , 身份证号: ; 乙方: , 身份证号: ; 丙方: , 身份证号: ; 甲乙丙三方决定成立一般合作企业, 本着自愿结合, 共享利润, 共担风险, 遵照自、 平等、 公平、 老实信用标准, 同心协力办好企业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依据《中国合作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及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相关
2、要求,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一般合作企业, 是依据协议自愿组成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作人愿意意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依法納税, 遵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不符, 以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要求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 盖章后生效。合作人根据合作协议享受权利, 推行义务。 第五条 合作企业名称: 。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 第七条 合作经营范围: 。 (注: 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作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 以企业登记机关依据前
3、款加以规范、 核准登记为准。合作经营范固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合作期限为 年。(注: 合作协议定合作期限, 增加本条) 第九条 合作人共 人, 分别是: 1、 , 住所(址): ; 身份证号码: 。 2、 , 住所(址):
4、 ; 身份证号码: 。 3、 , 住所(址): ; 身份证号码: 。 以上合作人为自然人, 都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合作人出资方法、 数额和缴付期限:
5、 第十一条 合作人利润分配, 各方本着自愿标准, 达成以下分配利润模式, 甲分得利润 %, 乙分得利润 %, 丙分得利润 %。 第十二条 合作人债务分配, 若经营不利, 各方合作人对外负担连带责任, 对内则根据股权百分比负担各自责任
6、 第十三条 中途若有新合作人入伙, 必需经过全体合作人同意, 认可并签署合作协议,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入伙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退伙 (一)自愿退伙。合作经营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合作人能够退伙: 1、 合作协议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2、 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3、 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作企业事由。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经营期限, 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实施造成不利影响情况下, 能够退伙, 但应该提前30日通知其她合作人。合作人私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 应该赔偿损失。 (二)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7、 当然退伙: 1、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 被人民法院强实施在合作企业中全部产份额。以上情形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三)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 能够决议将其除名: 1、 未推行出资义务; 2、 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3、 实施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 合作协议约定其她事由; 对合作人除名决议应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 能够在接到陰名通知之日起
8、30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 其她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合作企业财产情况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出资转让 许可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相同条件下, 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第三人转让, 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 不然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产份额, 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合作人 第十六条 合作人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权利: 1、 合作事务经营权、 决定权和监督权, 合作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 不管出资多少, 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作人享受合作利益分配权;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百分比
9、或者按协议约定进行, 合作经营积累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伙权利。 (二)合作人义务 1、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统一; 2、 分担合作经营损失债务; 3、 为合作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严禁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取得利益归合作, 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严禁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 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活动。 第十八条 合作营业继续 (-)在退伙情况下, 其它合
10、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 也能够选择、 吸收新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情况下, 依死亡合作人继承人选择, 既能够退继承人应继承财产份额, 继续经营; 也可依据合作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接纳继承人为新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 应该赔偿由此给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假如逾期 年仍未做足出资, 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 假如她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合作人, 可按退伙处理, 转让人应赔偿其她合作人所以而造成损失。 (三)合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财产份额
11、出质, 其行为无效, 或者作为退伙处理; 由此给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负担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 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企业法》而造成合作企业解散, 应该对其她合作人负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协议争议处理方法 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 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 如协商不成, 提交 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其她 (一)经协商一致, 合作人能够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 补充、 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 以补充、 修改后内容为准。 (二)入伙协议是本协议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 份, 合作人各执 份, 送登记机关存档 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 盖章后生效。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丙方: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