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协议满3年 【篇一: 三年劳动协议试用期】 三年劳动协议试用期 其中并没有包含试用期内解除协议情形, 所以没企业与其签署了为期三年劳动协议, 试用期为六个月, 请问这么正当吗? 试用期为多个月才合理? 解答: 《劳动协议法》第十九条要求: 劳动协议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试用期不得超出一个月;劳动协议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试用期不得超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时限和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试用期不得超出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协议或者劳动协议期限不满三个月, 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协议仅约定试
2、用期或者劳动协议期限与试用期相同, 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为劳动协议期限。 在用工过程中, 现在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现象比较普遍, 包含什么样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 约定多长试用期, 以什么作为参考设定试用期等, 实践中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 多长久限工作岗位, 也不管有没有必需约定试用期, 一律约定试用期, 只要期限不超出劳动法要求六个月即可, 用足法律要求上限。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劳动协议, 其中六个月为试用期;有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协议期限合二为一, 通常长, 试用期到了, 劳动协议也到期了;有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
3、定试用期, 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过试用期是不能要求赔偿金。 相关阅读: 相关试用期解聘有否赔偿问题 根据《劳动协议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一)劳动者依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 (二)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协议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协议; (三)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四十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 (四)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要求解除劳动协议;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升劳动协议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协议, 劳动者不一样意续订情形外, 依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要求
4、终止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六)依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要求终止劳动协议; (七)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其她情形。 其中并没有包含试用期内解除协议情形, 所以没过试用期是不能要求赔偿金。 【篇二: 劳动协议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 “劳动协议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 试用期不得超出1个月; 劳动协议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 试用期不得超出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时限和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试用期不得超出6个月。”法律还要求: “劳动协议仅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为劳动协议期限。 【篇三: 企业三年不签署劳动协议】 企业三年不签署劳动协议 浏览
5、次数: 349次悬赏分: 0 | 处理时间: -11-17 14:30 | 提问者: 匿名 我 4月份入职, 企业一直没有同我签署劳动协议, 保险从才开始上, 不过协议到现在还是一直没签, 请问我离职后应该 要求哪些赔偿? 最好答案 一, 您能够提出从2月1日起到你离开企业之日: 12月28号, 企业因没有跟您签署协议双倍工资赔偿。(因为劳动协议法是1月1日才开始实施, 而且给了一个月签署协议时间, 全部需要从2月1日起算)br 二, 您能够要求企业给您补缴从您进入企业开始到您离开企业之日社会保险费用, 假如不能补缴, 能够要求折算成现金。(参考社会保险条例及当地社会保险实施相
6、关要求, 可能有部分出入)br 三, 您能够要求企业给予您因劳动关系接除给您经济赔偿金, 按劳动协议法第四十七条要求: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 支付半个月工资。br 中国劳动协议法 (6月29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经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协议签订 第三章 劳动协议推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协议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尤其要求 第一节 集体协议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7、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协议制度, 明确劳动协议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保护劳动者正当权益, 构建和发展友好稳定劳动关系, 制订本法。 第二条 中国境内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签订、 推行、 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 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 签订、 推行、 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 依据本法实施。 第三条 签订劳动协议, 应该遵照正当、 公平、 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 老实信用标准。 依法签订劳动协议含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该推行劳动协议约定义务。
8、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该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受劳动权利、 推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订、 修改或者决定相关劳动酬劳、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 职员培训、 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包含劳动者切身利益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该经职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员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员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 工会或者职员认为不合适,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 经过协商给予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该将直接包含劳动者切身利益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告, 或者通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
9、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 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共同研究处理相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该帮助、 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推行劳动协议, 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 第二章 劳动协议签订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该建立职员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 应该如实通知劳动者工作内容、 工作条件、 工作地点、 职业危害、 安全生产情况、 劳动酬劳, 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其她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协议直接相关基础情况, 劳动者应该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
10、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她证件,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她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 应该签订书面劳动协议。 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协议, 应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签订劳动协议,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协议, 与劳动者约定劳动酬劳不明确, 新招用劳动者劳动酬劳根据集体协议要求标准实施; 没有集体协议或者集体协议未要求, 实施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协议分为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11、劳动协议。 第十三条 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协议终止时间劳动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能够签订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第十四条 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劳动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能够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 签订劳动协议, 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外, 应该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二)用人单位首次实施劳动协议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协议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纪
12、不足十年; (三)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第二项要求情形, 续订劳动协议。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协议,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协议,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完成为协议期限劳动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能够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协议。 第十六条 劳动协议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协议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协议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协议应该含有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关键责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