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人借款之委托支付协议
委托人(借款人):
受托人(贷款人):
鉴于:
1.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编号为 《 借款协议》(下称“借款协议”), 贷款人依据借款协议约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
2.依据银监会相关要求和贷款人管理要求, 对符合条件借款资金支付或经借款人同意由贷款人受托支付其她资金应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法。
为明确借款委托支付事宜, 借款人和贷款人经平等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受托支付条件
借款人除下
2、列情形以外在借款协议项下提款均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法:
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出三十万元人民币;
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含有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法;
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出五十万元人民币;
4.法律法规要求其她情形。
第二条 授权和委托
对符合本协议约定受托支付条件提款, 借款人授权和委托贷
款人在将借款划入指定借款人账户后, 将借款资金转入符合借款协议约定用途支付对象账户, 并依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
第三条 受托支付
1.在办理受托支付时, 借款人应在每次提款时向贷款人提供其放款账户和支付对象
3、账户信息以及证实此次提款符合借款协议约定证实材料。借款人应确保提供给贷款人全部资料都是真实、 完整和有效。
2.在办理受托支付时, 贷款人只对借款人提供支付对象信息、 借款用途证实材料等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因借款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 不正确、 不完整造成贷款人未立刻完成受托支付, 贷款人不负担任何责任。
3.贷款人经审核发觉借款人提供用途证实材料等相关资料有不一致或其她瑕疵, 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 替换、 说明或重新提交资料材料, 借款人提交经贷款人审查资料符合条件前, 贷款人有权拒绝相关款项发放和支付。
4.贷款人经审核, 认为借款人提供资料与借款协议约定用途一致且提款符合借款
4、协议约定前提条件, 首先将借款划入借款人放款账户, 然后依据需要将对应款项转入借款人支付对象账户。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贷款人有权重新确定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 或停止借款资金发放与支付:
(1)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无效资料以获取借款;
(2)借款人生产经营发生重大不利改变或信用情况下降, 或发生借款协议项下违约情形;
(3)借款人不根据借款协议约定提取和支付借款资金;
(4)借款人违反本协议和借款协议约定或相关监管要求, 以化整为零方法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5)借款人指定放款账户或支付对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
(6)因担
5、保人、 抵(质)押物发生变故或担保人违反担保条款。
第四条 账户冻结或止付
假如因借款人指定放款账户或其支付对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 造成贷款人无法立刻根据借款人委托完成受托支付, 贷款人不负担任何责任, 也不影响借款人在借款协议项下已经产生还款义务。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因借款人提供给贷款人交易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或无效造成贷款人损失, 借款人应予赔偿。
2.贷款人未根据本协议约定立刻发放和支付借款资金, 应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但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六条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
因战争、 自然灾难等不能预见、 不可避免、 不能克服不可抗力事件, 或贷款人系统故障、
6、 通讯故障等意外事件, 造成贷款人未按时发放和支付对应款项, 贷款人不负担任何责任, 但贷款人应立刻通知借款人。
第七条 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至借款人在借款协议下款项全部提取完成(包含贷款人依据借款协议取消借款人在借款协议项下全部未提取款项)且贷款人受托支付事宜办理完成之日终止。
第八条 其她
本协议作为借款协议附件, 与借款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 根据借款协议约定实施。
借款人(签字): 贷款人(盖章):
责任人(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