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协议编号: 联营商编号: 联 营 合 同 联 营 合 同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相关法
2、律法规要求, 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 位置 入驻柜位: 石门大润发 楼 。 第二条 : 经营范围 乙方经营品项为 第三条 : 协议期限 协议期共 壹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体协议起始日以甲方开业日期为准)。 第四条 : 应付费用 1. 乙方将以下列方法及金额与甲方
3、结算应付费用。 乙方以每个月保底销售额 人民币 %向甲方支付经营利润作为固定费用, 超出保底部分按 %上交甲方作为浮动费用; 乙方销售额未达保底销售额, 甲方有权按保底销售额协议百分比, 从乙方销售额中直接抵扣作为应得收入; 销售额不足抵扣甲方应得收入时, 乙方应于7日内自动补足不足部分。 2. 节日促销赞助费: (包含: 店庆、 元旦、 春节、 五一、 中秋、 国庆)共累计 元, 从首批货款中扣除, 作为商场促销宣传费用。为提升商场经营效益, 甲方会依据不一样时令、 季节组织多个商场促销活动, 乙方须主动主动地参与活动, 不得无故推诿
4、 乙方自行举行促销活动由乙方自行负责, 但活动方案须事先报甲方企划部门和营运管理部门, 经确定后方可实施。 3. 开业赞助费 元。 4. 甲方向乙方收取设备折旧费 元/年。 5. 协议期间, 乙方经营所发生水、 电、 煤气、 电话费、 清洁费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若由甲方代为乙方支付, 甲方按垫付额从乙方营业额中扣除。 6. 本协议未明确之费用, 如因乙方经营所增加, 均由乙方负担。 7. 乙方需对一切应付未付款项, 自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三日内以现金形式补交, 若超出期限未交费时, 甲方将天天额外收取所欠金额3%作为滞纳金。 8. 协议期间, 乙方
5、自行负责保管所经营商品, 对应保险责任等费用由乙方负担。 9. 甲方对不可抗拒外力造成乙方任何经济损失, 不负担任何偿付责任。 10. 其她费用: a、 进场费 元整, 在协议签署时一次性付清。 b、 销售扣点: C、
6、 d、 第五条 : 确保金 1. 乙方应于签约时向甲方支付约定金额作为协议确保金, 累计人民币 元, 于合约期满, 双方解除联营协议, 乙方完成撤柜离场手续后30天, 甲方将此笔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2. 甲方收到确保金时, 将另立收据交乙方保留; 退回确保金时, 甲方需收回收据。 3. 如因乙方违约, 致使本协议终止, 甲方有权没收全部确保金, 以赔偿因乙方违约
7、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 4. 乙方同意于协议使用期内、 到期或终止时, 甲方有权从确保金中扣除乙方需负担部分或全部金额金钱责任(含甲方损失及乙方需负担费用)。且乙方需确保于7日内补充被甲方扣除部分。 5. 对于无法由确保金中抵扣甲方任何损失, 甲方于乙方无意做出任何赔偿回应时, 甲方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协议, 并经过正当手段追索损失。 6. 乙方未按指定开业日期营业,每拖延一日,则扣除确保金 20% ;超出一周,甲方有权终止协议,确保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 : 职员委派及进场要求 1. 乙方自聘营业员(促销员) 名, 每个月必需向甲方缴纳职员管理费 元/人。
8、2. 由乙方自派人员进场工作时, 应向甲方门店人事部门办理入场手续, (内含工作证工本费 元, 工服费 元, 培训费 元)累计 元/人。 3. 乙方所派职员必需提供以下证件: 健康证、 计生证、 身份证复印件供甲方立案,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国家职能部门处罚及其它责任, 甲方概不负责。 第七条 : 续约 1. 本协议不能自动延期, 任何延续只能在双方签署书面文件后生效 。 2. 协议延续: 双方应于协议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 并于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完 成续约手续。 第八条 : 违约、 提前终止协议 乙方如有下列情况,
9、均可视为违约, 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 收回入驻区域使用权, 乙方不得提出赔偿请求。 1. 乙方未能准期交付应付费用; 2. 乙方私自经营《经营品种附件说明》以外商品; 3. 乙方私自将联营位置转让或部分转借; 4. 乙方利用联营使用期间进行非法活动, 损害公共利益; 5. 乙方拖欠应付费用达15天; 6. 乙方私自改变联营区域房屋结构和用途; 7. 乙方连续3个月销售额未达保底销售金额; 8.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 确保及责任 第九条 : 协议终止 协议期满或因前述第八条所列原所以终止协议, 乙方须于7日内将入驻区内原本属乙方可移动财务全部撤离, 逾期不
10、搬, 视乙方自动放弃全部权, 任由甲方处理, 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第十条 : 管理 1. 柜台职员不管是乙方自聘或请甲方委派, 其工资、 福利、 保险等劳工效益均由乙方依据《劳动法》要求, 负责推行柜台职员正当权益。 2. 乙方对柜台职员权益无法推行责任时, 甲方有权督促或代乙方推行, 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3. 甲方商场实施统一收银、 统一价格管理、 统一销售凭证、 统一工服、 统一上下班、 统一服务形象、 统一市场推广。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销售人员及经营销售活动必需遵守服从甲方商场制订相关管理制度, 如遇乙方违规或不服从管理,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罚, 直至终
11、止协议。 4. 乙方派往甲方商场营业员或促销员, 乙方要负担管理责任。假如有出现违纪现象, 甲方除按规章对该职员进行处罚直至解聘外, 还可视情况对乙方处以100—5000元违约金。情节严重, 直接损害甲方利益, 除从重处罚外, 乙方要负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方应教导职员管理好本专柜商品, 在销售过程中如发生商品丢失或被窃, 责任由乙方自负。 5. 乙方专柜经营商品零售价不得高于本市其她商场或专卖店, 并确保专柜货源充足、 商品新奇, 优先供给紧销商品和新商品。甲方有权依据商场及专柜实际销售情况, 对乙方经营商品品种价格、 陈列、 促销等提出意见, 乙方须配合并立刻做对应调整。对于超出本协
12、议经营品牌和类别范围商品, 甲方有权按相关要求给予没收处理。 6. 乙方必需配合甲方整体调整方案来调整柜台, 各项协议内容有变更, 能够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7. 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在联营场地外摆放商品, 除非由甲方组织, 安排乙方和其她承租方在指定区域内进行促销和展示活动。 8. 经营中乙方不得对外使用甲方名称, 不得利用甲方知识产权对外活动(如商号、 标志、 工服等), 乙方对外所发生一切债权、 债务及纠纷、 诉讼一概由乙方负责, 乙方不得将场内设施、 场地、 商品向任何一方抵押、 担保、 转借。所以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失, 乙方应予全部赔偿, 造成法律责任概由乙方负担。 9
1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不得对经营场地进行装修和改造, 严禁在专柜内使用电炉、 取暖器等不安全电器。乙方是专柜第一防火责任人, 如因乙方原因所造成损害, 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负担。 10. 乙方经营商品在质量、 内容、 数量、 价格方面必需符合质量技术监督局、 物价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局等职能部门要求, 如因商品质量或计量问题而造成甲方损失, 乙方应负责赔偿。 11. 乙方对所销售商品实施质量三包, 如有质量问题, 应按现行相关法规和产品承诺负责更换、 退货, 同时甲方有权单方按本商场规章制度处理好乙方未能和用户处理纠纷问题。 12. 因为乙方商品质量及服务问题让用户和甲方利益、 声誉造成
14、损失时, 乙方必需立刻接收退货及甲方处罚决定, 并负有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13. 非甲方责任引发火灾、 自然灾难、 偷窃、 设备故障等事故原因引发对乙方造成损害, 甲方不负担责任。 14. 乙方在指定营业区内发生任何因为乙方责任造成事故, 由乙方自行负担事故责任, 同时造成甲方损失, 损失部分由乙方全部负担。 第十一条 : 罚则 1. 乙方不得私自收银, 一经发觉, 不管金额大小, 视为违约行为, 发觉一次罚违约金1万元。累计三次,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2. 乙方工作人员(服务员)必需有偿使用甲方统一制作物价卡、 POP等商用耗材。 3. 正常营业后, 乙方必需根据甲方要求
15、营业时间营业, 如有一天没有按正常营业时间营业, 则扣除当月保底金额20%, 连续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七天不正常营业, 甲方则视为乙方自动解除协议, 甲方有权收回专柜使用权另作安排。在收回专柜使用权同时, 下达专柜撤场书面通知要求其三个工作日内撤离经营场地内原属于乙方自带设备或物资。如未能按时撤离, 则视为乙方放弃该设备或物资使用权, 甲方有权单方面清撤与处理。本协议不管以何种形式终止, 确保金及其她已收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4. 乙方不得在公共场所做出有影响商场营业和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行为, 更不得从事国家法律、 法规所严禁行为, 如赌博、 打架斗殴等, 一经发觉, 甲方有权根据商场规章制度和相
16、关法律法规处理具体事件权利, 同时保留诉诸法律权利 。 5. 双方在达成协议前由甲方审核乙方经营条件和相关手续; 乙方必需对所经营商品质量负全方面责任, 具体条件符合甲方提出一切要求; 严禁有经营假冒伪劣商品, 以次充好等不道德行为; 严禁有损害甲方声誉行为; 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上述或其她非法经营行为, 全部责任由乙方负担; 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及声誉损害, 乙方财产不足以赔偿损失, 甲方保留诉诸法律求得赔偿权利。 6. 乙方必需给予甲方以等同于本身柜台平等一切经营条件, 为甲方经营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 营业款结算 1. 甲方采取集中收银方法, 依据对单日甲方向乙方出示电
17、脑报表显示销售总额。甲方依约扣除相关费用, 乙方于指定结款日凭对账单据到甲方财务进行货款结算。 2. 如遇对帐发生错误, 经双方确定后, 在下月结帐时给予更正。甲方在结算乙方销售款时, 扣除乙方当月应缴费用, 若乙方销售款不足以抵扣当月费用, 乙方在接到通知三日内以现金形式补交, 若超出期限未交费时, 甲方将天天额外收取所欠金额3%作为滞纳金, 在乙方收到甲方通知15日内仍未交清所欠费用,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并收回场地或专柜, 甲方对其专柜物品及商品享受留置权利, 并以乙方专柜内商品抵还欠款, 乙方不得有异议。 3. 乙方结算方法为: 结。 4. 乙方对账日期为: 每
18、个月 日至 日对 月 日至 日账单, 月 日至 日结算, 每个月 日至 日对 月 日至 日账单, 月 日至 日结算, 逢节假日延后。 第十三条: 相关本协议一切争议, 甲乙双方应协商处理, 如协商不能处理, 则双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桃源县法院处理。 第十四条: 本协议固定条款之解释权为甲方, 对本协议内容任何删改、 补充或变更须采取书面形式, 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本协议增加、 变更部分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本协议属甲方商业机密, 经甲、 乙双方签字生效, 乙方不得对外借阅或复制。
19、 第十六条: 其她条件 1. 乙方在甲方卖场内所使用陈列道具(甲方全部)乙方有义务对其进行保养、 清洁,不得有意损坏等行为。 2. 乙方在甲方所在专柜台内加工间水电费自理, 按表付费, 水电由甲方安装到指定 位置。 3.乙方所经营项目必需保质保量确保市场低价形象, 如乙方所经营产品因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了身体伤害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4.三个月后按平均值定保底。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方收执一份, 乙方收执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20、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地址: 开户名: 日期: 开户银行: 帐号: 地址: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