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编号: 协议编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示范文本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企业
2、廊坊数据分企业 承包人:(全称)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及其她相关法律法规, 遵照平等、 自愿、 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 发包人、 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签订本协议。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中国联通华北(廊坊)基地建设工程1号、 2号机房楼桩基础工程施工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标注桩基础工程施工 工程立项、 计划同意文件号: 资金起源: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 协议工期 工程协议工期总日历天数: 30天。 自 7月20日开始
3、施工, 至8月18日完工完成。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 协议价款 协议总价(小写): 元。 (大写): 元。 六、 组成协议文件 组成本协议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按以下第 条约定。 (1)本协议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 (2)本协议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2款。 七、 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相关词语含义与本协议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给予它们定义相同。 八、 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根据本协议约定施工、 完工, 并在质量保
4、修期内负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推行本协议所约定全部义务。 九、 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协议约定时限和方法, 支付工程价款及其她应该支付款项, 推行本协议所约定全部义务。 十、 协议生效 本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协议签订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 后生效。 发 包 人: (盖章) 承 包 人: (盖章) 地 址:
5、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6、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 总 则 1 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 除尤其说明外, 在本协议中含有以下给予含义: 1.1 协议: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 完成并保修协议工程所签订协议。 1.2 通用条款: 指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要求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签订, 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条款。 1.3 专用条款: 指发包人
7、与承包人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要求, 结合具体工程实际,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条款, 是对通用条款具体化、 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专用条款应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4 协议书: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协议工程所签署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署。 1.5 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正式接收中标人投标文件函件。 1.6 承包人投标文件: 指依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收, 承包人为实施、 完成并保修协议工程向发包人提交技术、 经济文件。 1.7 标准与规范: 指本协议所指明和协议工程依法应适用标准与规范, 以及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对相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补充、
8、修改和同意文件。 1.8 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同意, 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全部图纸(包含配套说明和相关资料)。 1.9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 含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10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 被发包人接收且含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11 分包人: 指被发包人接收且含有对应资格, 并与承包人签署了分包协议, 分包一部分协议工程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1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指国务院相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
9、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3 第三方: 除发包人、 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人员)以外任何其她人或组织。 1.14 发包人代表: 指发包人指定推行本协议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17.1款要求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5 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负责协议工程设计且含有对应工程设计资质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16 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负责协议工程监理且含有对应工程监理资质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17 监理工程师: 指发包人委托负责协议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 经发包人依
10、据第18.1款要求确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8 造价咨询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负责协议工程造价咨询且含有对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19 造价工程师: 指发包人委托负责协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委派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由造价咨询单位提出, 经发包人依据第19.1款要求确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假如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协议约定建筑工程进行造价控制, 本协议造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委托或指定负责协议约定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且含有造价执业资格其她人员。 1.20 承包人代表: 指承包人指定负责协议工程施工管理和推行本协议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0.
11、1款要求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21 工期: 指发包人、 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根据总日历天数(包含法定节假日)计算实施、 完成协议工程天数。 1.22 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 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承包人开始施工绝对或相对日期。 1.23 计划完工日期: 指自开工日期起至依据协议要求要求承包人完成协议工程并完工全部时间(包含依据第31条和第32.2款要求所做调整)。 1.24 实际完工日期: 指承包人实质完成协议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经过完工验收日期, 实际完工日期根据第33.2款要求确定。 1.25 小时或天: 指本协议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 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
12、间); 约定按天计算时间, 开始当日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最终一天是休息日或其她法定节假日, 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 但完工日期除外。时限最终一天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6 中标价格: 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 中标人实施、 完成并保修协议工程价格。 1.27 协议价款: 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根据协议要求完成承包范围内协议工程并负担质量保修责任款项。 1.28 成本费用: 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全部合理开支, 包含有管理费和其她合理分摊开支, 但不包含利润。 1.29 工程款: 指为实施、 完成并保修协议工程, 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多种价款, 包含进度款、 结算款等
13、 1.30 协议工程: 指发包人、 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范围内工程。 1.31 永久工程: 指依据协议约定应实施、 完成永久性工程。 1.32 临时工程: 指实施、 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各类临时性工程。 1.33 分包工程: 指协议工程中, 由分包人实施非主体结构专业工程。 1.34 单项工程: 指含有独立设计文件, 完工后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工程。组成协议工程单项工程名称、 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5 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用于协议工程施工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供施工使用任何其她场所。 1.36 施工机械: 指承包人临时带入
14、现场用于协议工程施工仪器、 机械、 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 但不包含用于或安装在协议工程中材料、 设备。 1.37 书面形式: 指协议文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发包人、 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取书面形式。 1.38 基准日: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 非招标工程以协议签订日前20日为基准日。 1.39 变更: 指经发包人同意由监理工程师依据第59条要求发出指令工程任何改变。 1.40 索赔: 指协议推行期间, 对于并非己方过失, 而是对方过失或责任发生事件所造成损失, 己方向对方提出费用赔偿和(或)工期顺延行为
15、 1.41 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包含战争、 动乱、 武 装封锁、 罢工、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 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爆炸、 火灾, 以及风、 雨、 雪、 洪、 震等自然灾难和政府或卫生部门公布影响正常工作疫情。 1.42 国家: 指中国。 2 协议文件及解释 2.1 标题和旁注 本协议条款标题和旁注不组成协议一部分。 2.2 协议文件
16、 组成及优先次序 下列组成本协议文件是一个协议整体, 相互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组成本协议文件优先解释次序以下: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适用于招标工程)。 (3)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适适用于招标工程)。 确定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款。 (5) 推行本协议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 工程变更、 签证、 洽 商等文件)。 (6) 通用条款。 (7) 标准、 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8) 图纸。 (9) 招标
17、文件(含工程量清单)。 2.3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 作出解释 当协议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由发包人、 承包人在不影响协议工程正常实施情况下协商处理。双方协商不成, 由本协议约定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协议任何一方不一样意本协议约定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 按第69条要求处理。 3 语言及适使用方法律、 标准与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协议所使用语言文字为汉语
18、 3.2 适使用方法律 和法规 本协议适使用方法律为国家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和协议工程 所在地 地方性法规。推行协议期间, 发包人、 承包人均应遵守适使用方法律、 法 规。 3.3 适用标准 与规范 发包人、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标准与规范
19、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或发包人、 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国家标准、 规范名称; 国家没有但行业有, 约定适用行业标准、 规范名称; 国家和行业没有但河北省有, 约定适用河北省地方标准、 规范名称。属强制性标准, 发包人、 承包人必需遵守。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 规范, 应提供汉字译本; 有异议时, 以汉字译本为准。购置、 翻译标准、 规范费用, 由发包人负担。 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 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 承包人自主报价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4 通讯联络 4.1 通讯形式 本协议中不管何处所包
20、含各方之间申请、 同意、 确定、 同意、 决定、 核实、 通知、 任命、 指令或表示同意、 否定等通讯(含派人面交、 邮寄、 电子传输等), 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 4.2 发送通讯 协议中不管何处所包含各方之间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发包人、 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并按约定发送通讯。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 另一方以特快专递、 挂号信等专用条
21、款约定方法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 视为送达。 5 工程分包 5.1 分包工程 同意 承包人可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同意, 但下列情况例外: (1) 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 根据协议要求标准购置材料、 设备。 5.2 签署分包 协议 承包人分包工程, 应与分包人签署分包协议, 并在分包协议签署后7天内将分包协议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承包人有义务严禁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22、 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 5.3 工程分包不能免去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对应管理人员, 确保本协议推行。分包人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造成工程损坏、 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 均应由承包人负担责任。 分包工程 价款结算 与支付 5.4
23、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 除协议另有要求或取得承包人同意外,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多种工程价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 承包人应提供能表明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任何款项等证实资料。不然, 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应得款项。 分包协议 终止 5.5
24、 不管何种原因, 当本协议终止时, 分包人与承包人签署分包协议也随即终止, 但承包人应在本协议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全部款项。 6 发包人提供资料 发包人提供资料及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应按第14.1款要求向承包人提供相关资料, 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齐公布。发包人对其提供上述资料真实性、
25、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对其就上述资料了解和应用负责。 7 投标文件完备性 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 7.1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 应被认为是正确和完备, 并已包含了协议中要求承包人全部义务,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提供材料、 设备、 服务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义务。 (2) 实施和完成协议工程义务。 (3) 工程质量保修一切义务。 承包人报价限制 7.2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中
26、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清单项目, 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她项目单价或总价中, 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8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 8.1 在施工中发觉古墓、 古建筑遗址等文物、 化石或其她有考古、 地质研究价值物品时, 承包人应立刻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 并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汇报当地文物管理部门, 发包人、 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方法。发包人应负担由此发生费用, 延误工期对应顺延。 如发觉后隐瞒不报或汇报不立刻, 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坏, 责任者依法负担对
27、应责任。 地下障碍物处理 8.2 本协议已明确指出地下障碍物, 应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影响, 并已在协议价款中考虑。 本协议未有明确指出地下障碍物, 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 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同时提出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四处理方案后二十四小时内给予确定或提出修正方案, 并发出施工指令, 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负担由此发生费用, 延误工期对应顺延。 所发觉地下障碍物
28、有归属单位时, 发包人应报请相关部门协同处理。 9 事故处理 安全事故处理 9.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她安全事故, 承包人应按要求立刻上报相关部门, 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并立刻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处理, 由事故责任方负担发生费用。 事故争议认定 9.2 发包人、 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 应按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处理。 10 专利权 侵犯专利权责任 10.1 承包人在实施、 完成并保修协议工程过程中所采取施
29、工工艺、 施工机械和本身供给材料、 设备等, 如因其商标、 图案、 工艺、 材料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行为, 并引发索赔或诉讼, 则一切与此相关损害、 赔偿、 诉讼费和其她开支, 均应由承包人负担。但因遵守发包人提供设计图纸、 标准与规范而造成侵权, 则属例外。 版权和知识产权 10.2 发包人、 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设计图纸及其她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署本协议后, 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协议工程而复制、 使用、 传送上述图纸和
30、文件。但未经对方同意, 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她用或转给第三方。 11 联合责任 共同和各自责任 11.1 假如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 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署联合体施工协议书, 作为本协议附件。该联合体组员都应在协议推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和各自责任。 11.2 联合体文件签暑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 对联合体组员单位有约束力主办单位, 并由该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 相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
31、面同意, 联合体组成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 12 保障 协议双方相互保障 12.1 协议一方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不负担因其本身行为或疏忽所引发一切损害、 损失和索赔, 但受保障一方应主动采取合理方法降低可能发生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一方未采取合理方法而造成损失扩大, 则损失扩大部分应由自己负担。 承包人对发包人保障 12.2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负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造成损害而引发索赔。
32、13 财产 13.1 用于工程材料设备和机械要求 协议工程所需材料、 设备和承包人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 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协议工程。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将它们移出现场, 但用于运输材料、 设备、 施工机械和雇员运输工具除外。 13.2 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假如发包人依据第70.3款要求情形解除协议, 则现场全部材料、 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协议工程, 均应认为是发包人财
33、产.。 13. 3 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假如承包人依据第70.4款要求情形解除协议, 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并赔偿所以造成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帮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 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 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二、 协议主体 14 发包人 1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 土地征用手续、
34、拆迁赔偿、 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已完成, 使施工场 地含有施工条件, 在开工后继续负责处理以上事项可能出现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 电、 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范围 内指定地点, 同时保障水、 电供给和线路通畅。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镇公共道路通道以及约定施工场地关键 道路, 满足施工运输需要, 并确保施工期间通畅。 (4) 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水、 供电、 供气、 供热、 通信、 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 以及气象和水文观察资料、 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 地下工程相关资料。
35、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她施工所需证件、 批件和临时用地、 停水、 停 电、 中止道路交通、 爆破作业等申请同意手续(证实投标人本身资质证件除外)。 (6) 以书面形式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并进行现场交验。 (7) 签定施工协议后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会审和设计交 底。 (8) 协调处理工程项目所包含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包含文物)、 古树名木保护等工作。 (9)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其她工作。 发包人能够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 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招标工程必需在招标文件中给予
36、明确。上述工作所需款额, 除协议价款已包含之外, 均应由发包人负担。 14.2 发包人支付款项 发包人应按协议约定时限和方法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她应支付款项。 14.3 发包人提供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标准
37、与规范、 图纸、 技术要求等相关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其她技术资料数量, 发包人可代为复制, 复制费由承包人负担。 14.4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假如未注明时间, 发包人应在能使承包人能够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权利。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 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权利。 14.5
38、 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要求 发包人供给材料、 设备, 发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供给材料、 设备明细表”要求立刻向承包人提供材料、 设备。 14.6 发包人未尽义务责任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协议约定全部义务, 造成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 其增加费用应由发包人负担, 工期对应顺
39、延; 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发包人应予赔偿。 15 承包人 15.1 承包人工作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 按协议要求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 完成并保修协议工程。 (2) 按协议要求和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汇报和进度计划。 (3) 负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 提供和维修正常施工使用照明、 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 (4) 按专用条款约定数量和要求,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 (5) 遵守政府部门相关施工场地交通、 环境保护、 施工噪音、 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等管理要求, 办理相关手续,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
40、6) 协议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完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 负责已完工 程照管工作。照管期间发生损坏, 应给予修复并负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方法, 由发包人负担对应费用。 (7)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包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8) 遵守政府部门相关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确保施工场地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 并负担因本身责任造成损失和罚款。 (9)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其她工作。 15.2
41、 承包人实施工作 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 完成并保修协议工程。假如承包人不按协议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协议发出指令组织施工, 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更正后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方法, 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 所以发生费用和损失应由承包人负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 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款项中扣除。 15.3 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
42、 承包人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完备性、 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协议工程拟采取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具体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 应事先取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15.4 承包人对设计图纸使用和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将协议工程设计图纸另作她用或转给第三方。施工期间,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协议、 一套完整图纸、 适用标准与规范、 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
43、师、 造价工程师及相关人员进行工程检验、 检验时使用。 15.5 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及其责任 在承包人设计资质许可范围内, 假如协议约定由承包人设计, 或为了 配合施工, 经发包人同意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设计, 则承包 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将这类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审批。即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 15.6
44、 承包人为发包人人员提供配合 承包人应按协议要求或监理工程师指令, 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 供配合和帮助: (1)发包人工作人员。 (2)发包人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执法人员。 这类指令如增加了承包人工作或支出, 包含使用了承包人设备、 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 应按第60条、 第66条要求调整协议价款或 索赔。 15.7
45、 承包人未尽义务责任 承包人未能完成本协议约定全部义务, 造成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 其增加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 工期不予顺延; 给发包人造成损失, 承包人应予赔偿。 16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 确定和更换 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 确定和更换 16.1 发包人应任命、 确定代表发包人工作现场管理人员, 该类管理人员可包含发包人代表、 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等。 发包人任命、 确定现场管理人员如需更换, 应最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未将相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 该项更换无效。
46、后任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协议要求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职权和推行对应义务。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 16.2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承包人代表, 该代表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 经发包人同意, 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要求, 应遵守其要求。招标工程承包人代表, 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人选。 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 应取得发包人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 不然更换无效。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 应最少提前7天以
47、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给予回复, 不然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协议约定承包人代表职权和推行对应义务。 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16.3 除协议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推行职权外, 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监理工程师代表, 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这类任命和撤回, 均应最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相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 任何这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承包
48、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 16.4 除协议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推行职权外, 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临时任命一名适宜人选, 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这类任命和撤回, 均应最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未将相关文件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之前, 任何这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7 发包人代表 17.1 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 同时在开工
49、前以书 面形式任命发包人代表, 并将相关文件送交承包人, 授予其代表发包 人推行协议要求职责所需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经承包 人同意外, 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另有限制。 17.2 发包人代表职权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推行协议要求职责、 行使协议明文要求或必 然隐含权力, 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 工作, 发包人应予认可。 18 监理工程
50、师 18.1 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协议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体 人选, 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确定监理工程师, 并将相关文件送交承 包人, 授予其代表发包人推行协议要求职责所需权力。 18.2 监理工程师职权 监理工程师行使协议明文要求或肯定隐含职权, 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 和检验工程质量、 进度, 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与协议工程相关 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