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有限企业 信息服务协议 信息使用方 甲方: xx(以下称“甲方”) 联络人: Email: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信息提供方 乙方: 联络人: Email: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信息服务事宜, 依据《中国协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双方经友好协商, 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 信息服务类型、 开通 1.1本协议所称信息服务是指乙方将自己或第三方全部信息(经过在互联网或其她质介上
2、公布)向甲方提供网上新闻服务及其她相关信息服务(以下称“信息服务”)。信息服务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1.2甲、 乙双方约定 年 月 日为开通日。 二、 信息服务期限 本协议信息服务期限从本协议约定开通日起开始计算, 期限为 年。即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三、 协议价款、 支付 3.1甲、 乙双方约定本协议价款按以下方法计算和支付。 协议月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元(含税6%), 小写 元(含税6%) 。协议价款总额累计人民币大写 元(含税), 小写 元(含税6%)。本协议费用一次性支付, 付款前乙方提供对应金额正式发票,
3、 甲方将在收到发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具体以下: ), 乙方将在 月 号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帐户支付款项。若乙方未在约定时间提供对应金额正式发票, 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期限。 3.2付款方法: □支票 □汇款 □现金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四、 双方权利与义务 4.1乙方权利、 义务 4.1.1 乙方有要求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支付协议价款权利。 4.1.2 乙方保留依据乙方需要对所提供信息起源媒体做出调整权利。 4.1.3 假如甲方非为本协议约定之目或者未以
4、本协议约定方法使用乙方提供信息服务, 乙方提前通知甲方后有权中止本协议推行, 或依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协议第10.4条解除本协议。 4.1.4 乙方有义务在服务期限内为甲方提供登陆乙方主页 用户名和甲方指定密码(以下称“专用账号”)。 4.2甲方权利、 义务 4.2.1 甲方及其授权用户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方法并为本协议约定目使用乙方所提供信息服务。甲方有权使用乙方提供专用账号。 4.2.2 甲方应依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本协议价款及其她应付款项。 4.2.3 甲方依据本协议条款所获许可对信息服务接触和使用是非排她、 不可转让和受限制。授予甲方许可仅包含: (i)每
5、一个授权用户有权使用信息服务所提供指定功效, 并有权经过将内容以电子形式一次显示在一个个人电脑终端上方法接触指定内容以供其个人做排她性使用; 以及(ii)每一个授权用户有权经过信息服务中提供打印或下载命令, 以无纸化方法就其接触每条信息获取一份打印件和/或重新访问并存放一份可机读副本, 以供其个人做排她性使用; 但其前提是在信息服务中出现全部相关版权和其她专属权利申明必需以一样形式包含在被复制或存放信息之中; 以及(iii)每一个授权用户仅有权与享受相同特征信息服务任何其她授权用户交换任何内容。“内容”系指经由或经过信息服务提供全部内容、 信息和数据。 4.2.4 甲方知悉专用账号对于本协
6、议推行至关关键, 甲方承诺善意保管并依据本协议约定而使用上述专用账号。甲方不得转让、 分享、 出售、 出借或交换该专用账号。若因甲方本身原因造成该专用账号丢失、 被盗用或失去控制等情况, 甲方应自行负担责任并赔偿所以造成乙方或第三方任何损失。 五、 知识产权 5.1乙方提供给甲方全部信息相关权利, 包含但不限于全部权、 著作权与商标权归乙方或授权给乙方第三方全部, 甲方不因本协议签署而取得任何上述权利。 5.2在本协议项下乙方就信息服务授予甲方许可使用权含有不可转让性和非排她性。 5.3除非本协议明确约定或乙方另行书面同意, 甲方及全部授权用户不得以任何方法或为任何目下载、 储存、
7、 编辑、 销售、 复制、 传输、 散播、 改编、 散发、 广播、 出版、 展示、 拷贝、 分发、 反向汇编、 反向还原、 分解、 使用任何内容或基于任何内容创作衍生作品, 和/或授权或许可任何人从事上述行为。 5.4本协议不管何种原因变更、 解除或终止均不影响本条款效力。 六、 保密 6.1 双方对本协议存在、 本协议内容、 双方合作以及双方在推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知对方商业秘密和/或专有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双方所购置产品数量、 清单、 经营信息及双方用户清单、 用户关系等)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乙方尤其承诺, 对于甲方专用平台, 乙方确保甲方使用统计、 用户名、 密码等
8、相关信息安全。乙方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甲方任何保密信息, 也不得将甲方信息置于电脑桌面等轻易泄密地方。另外, 除甲方指定相关责任人外, 乙方其她人不得以任何方法了解甲方相关信息, 包含甲方专用平台。 6.2甲方知悉乙方所提供专用账号机密性与关键性, 甲方应仅为本协议明确约定目、 以本协议明确约定方法、 在本协议明确约定范围内使用该等专用账号。对于任何不符合前述约定行为, 甲方应立刻给予阻止并毫不迟疑通知乙方。 6.3 本协议不管何种原因变更、 解除或终止均不影响本条款效力。 七、 不可抗力 7.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签署后出现、 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任何一方推行本协议全部事
9、件, 而且该等事件是本协议双方所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而且不能克服。 7.2 假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本协议双方义务在不可抗力引发延误期内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本协议恢复推行, 其使用期将自动延长, 延长时间与本协议中止期相等。 7.3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刻通知另一方, 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另一方提供该不可抗力发生和连续时间合适证实。 八、 违约责任 8.1 如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该违约方应就另一方所以遭受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8.2 不影响上述第8.1条通常适用性, 甲方同意在相关发票或帐单上载明或双方另行约定到期日届至之前向乙方全额支
10、付第3.1条项下各个选项中约定协议价款。假如甲方未能在到期日之前完成支付, 乙方有权就到期未被全额支付全部协议价款根据每个月千分之一利率收取从到期日到实际全额支付日(不管是在裁决之前还是以后)之间利息。在经乙方以书面形式催告甲方付款后一周后, 甲方仍未能推行付款义务, 信息服务可能被中止, 但在甲方全额支付了所欠协议价款以及利息、 合理处理和催收费用后, 乙方应恢复提供信息服务。 8.3假如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 第六条, 应向另一方支付本协议价款百分之 50 作为违约金; 假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协议另一方所遭受实际损失(包含但不限于该协议另一方支付法律费用以及合理调查费、 律师费等
11、 违约方应该就相关违约所造成实际损失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8.4如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信息服务, 应向甲方负担对应赔偿责任。但乙方赔偿责任不管基于违约、 侵权或任何其她适使用方法律要求均不应超出甲方实际损失。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甲方任何间接、 结果性或尤其损失负担责任, 包含但不限于成本或费用增加, 或利润、 收益、 资料、 业务或商誉损失。 8.5协议一方因违反本协议应仅就违约行为给协议另一方造成直接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且该违约方负担赔偿责任不应超出依据本协议第2条信息服务期限及第3条协议月费计算出协议价款。 九、 责任限制 9.1 甲方完全了解并同意自行负担使用网
12、络服务常规风险。 9.2 因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服务故障, 造成乙方临时不能正常经过互联网公布信息, 乙方不为此负担责任, 但有义务立刻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交涉, 以立刻处理该问题。 9.3因为甲方原因造成不能获取乙方信息服务, 则相关责任和/或由此造成任何损失, 与乙方无关。 9.4因为政府有权部门或司法机构命令, 造成乙方不能经过互联网正常提供服务, 乙方不为此负担责任, 但应归还已收取未推行期间服务费用。 十、 协议变更、 转让与解除 10.1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变更本协议项下条款; 变更后条款须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10.2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并
13、书面确定, 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 10.3 因对方违约而要求解除协议, 解除协议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第八条相关约定要求违约方负担赔偿责任。 10.4 在下述情况下, 一方无须取得另一方同意, 能够提前15天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在信息服务期限届满前解除本协议: 10.4.1 另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致使双方签署本协议目无法实现; 10.4.2 另一方破产、 资不抵债、 进入清算程序、 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其她必备政府许可、 推行本协议所必需财产被征收、 扣押或冻结, 或者已经丧失或立即丧失推行本协议能力; 10.4.3 对另一方推行本协议造成严重影响任何不可抗
14、力事件连续超出45天; 或 10.4.4 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 第六条约定。 10.5 在下述情况下, 乙方无须取得甲方同意, 能够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在信息服务期限届满前解除本协议: 10.5.1 提前30天有正当理由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但这种情况下乙方应归还已收取未推行期间协议价款); 10.5.2 出现本协议第8.2条所约定解除协议事由。 10.6 除非适使用方法律另行要求, 假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随意解除本协议, 则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并能够主张本协议第3.1条所约定三个月协议价款作为违约金; 该等违约金不影响本协议第8.1条通常适用性。 10.7
15、甲乙双方协商续签约事宜过程中, 本协议服务期限届满, 除非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通 知乙方终止服务, 乙方继续向甲方提供服务, 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10.8甲方有权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这种情况下乙方应归还已收取未推行期间协议价款)。 十一、 送达 11.1 甲、 乙双方因推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全部通知、 文件、 资料, 均以首页所列明通讯方法以邮寄或电子邮件送达。 11.2 一方因迁址或者变更电话、 电子信箱, 应该邮件或书面提前5日通知对方; 不然, 另一方依据本协议列明通讯方法向对方送达, 视为已经送达。 十二、 争议处理方法 12.1 双方本着平等友好态度并在相关法律法规约定范围内签署本协议, 若因本协议发生争议, 应协商处理; 若协商不成, 可提请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十三、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1] 服务明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