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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doc

1、重庆市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 来源:  作者:  日期:10-03-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全面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办法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

2、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3、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在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和内陆开放高地工作中,贡献突出的;   (十一)

4、在建设“宜居重庆、畅通重庆、森林重庆、平安重庆、健康重庆”工作中,贡献突出的;   (十二)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

5、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由市委、市政府批准。   (二)记二等功,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三)嘉奖、记三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或市级机关批准。   市级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推荐公务员参与国家或中央各部门评选表彰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程序报送。   第九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二)区

6、县(自治县)所属各乡镇(街道)、各机关需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的,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其中,需要给予嘉奖、记三等功奖励的,由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批准;给予记二等功奖励的,由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审核并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需要给予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由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并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三)市级机关需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嘉奖、记三等功奖励的,由本机关审批,按年度报市公务员主管

7、部门备案;需给予记二等功的,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四)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五)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重庆市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重庆市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十条 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8、  第十一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重庆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重庆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

9、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   第十三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公务员奖金标准原则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奖金标准范围内明确奖金标准。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给予的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

10、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奖励经费的拨付和来源按照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给予公务员及公务员集体奖励后奖金发放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发〔2007〕120号)执行。   第十四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五章 奖励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未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设立本办法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办法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七条

11、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十九条 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

12、公务员本人档案。   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员奖励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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