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营销代运行协议书 甲方: 重庆拓林农副产品有限企业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产品进行网络运行管理事宜, 经双方友好协商, 兹达成以下协议事项: 第一条 委托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在网络上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唯一正当服务商。 由乙方为甲方提供多种网络平台入驻, 上架, 推广, 销售以及参与产品品牌打造等运行相关托管服务。 第二条 服务期限 协议使用期为 3年; 乙方运行一年后不见成效, 双方能够协商解除本协议。 自 年
2、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期间甲方在未经乙方同意情况下均不能单独或委托其它第三方服务商在网络上开展相关电子商务活动。 第三条 合作经营方法及计算方法 1、 基础服务费用: 依据协商, 相关运行基础服务费用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全权运行甲方产品网络营销, 乙方在网络平台上开设店铺运行过程中, 在本协议期间内不收取甲方基础服务费用。 (2)甲方假如需要乙方建设对应网站等品牌宣传和销售自有平台, 需另外与乙方协调对应费用。 2、 服务佣金: 乙方收取甲方服务佣金为网络销售额 30% 。 支付方法: 按月结算, 每个月
3、15日之前支付。 3、 广告推广: (1)乙方依据运行进展及销售情况策划推广方案提交给甲方审核, 经甲方经过后方能进行广告推广, 费用由甲方负担. (包含, 第三方平台开店确保金, 技术服务费以及使用数据分析第三方软件等费用)。 (2)相关促销, 假如是价格优惠话, 网络销售额就按实际网络销售额计算, 假如是礼品按成本折算为对应金额, 在网络销售额中减除对应金额, 再算网络销售额。 4、 品牌结果共享 经过网络运行及品牌宣传会沉淀企业品牌, 企业品牌在双方合作期间打造出品牌效益; 甲方给予乙方 股权占比。 第四条 甲方责任、 权利和义务 (一) 在网络
4、买家支付货款前提下, 甲方负责确保足够货源, 并按要求按时发货; (二) 甲方需按协议约定支付乙方基础服务费和服务佣金; (三) 若服务期间内乙方违反“乙方责任和义务”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五) 甲方为乙方提供网上销售产品与服务具体介绍, 价格以及相关资料, 并确保产品真实有效; (六) 协议期间, 甲方除了产品问题、 进货、 发货等工作, 不能私自进行对托管网上店铺任何操作; (七)甲方为乙方提供具体有效企业资料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她必需证实材料。 第五条 乙方责任、 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互联网上以正当方法为甲方提供相关电子商务销售服
5、务; (二) 乙方网上销售产品均须由甲方正当取得, 确保决不对甲方产品复制、 拷贝; (三)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资料和物品用于与提供服务无关事务上; (四) 乙方确保服务期间不单方使用甲方任何产品、 资金、 资料、 帐户做与托管服务无关事宜。 第六条 商业保密条款 1. 商业秘密: 任何一方公开或未公开任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包含但不限于: 产品计划、 销售计划、 奖励政策、 用户资料、 财务信息等, 以及非专利技术、 设计、 程序、 技术数据、 制作方法、 资讯起源等, 均组成该方商业秘密。 2. 保密: 双方对在本协议下知悉另一方任何商业秘
6、密均负有保密义务, 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商业秘密, 非经另一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任何一方违反本条要求, 应全额赔偿另一方所以遭受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3. 本协议终止后最少3个月内, 双方仍然附有本条款项要求保密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存在下列行为, 甲方应自行负担由此造成一切损失: 1.甲方所提供产品没有正当正当起源; 2.甲方提供产品存在品质缺点致使购置者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损害; 3.甲方提供或有意编造虚假进货凭证或进货渠道说明, 致使乙方据此在网上公布相关产品信息不符法定产品质量要求; 4.甲方未能按时足额发货;
7、 5.甲方提供产品存在侵犯第三方人身权、 财产权、 知识产权等其她行为。 6.甲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款第2项要求支付销售佣金; 7.甲方未经乙方同意, 在本协议推行期内, 又私自与与第三方服务商在网上开展相同电子商务活动; 8.在本协议约定服务期间, 甲方干扰乙方正常操作。 因甲方存在前款第1项至第5项行为致使相关行政司法机构裁定乙方负担责任, 并不视为乙方负担因甲方上述行为引发责任, 乙方可在赔偿受损第三方利益以后, 向甲方提出索赔请求, 赔偿范围包含乙方向第三方支出直接费用及由此造成一切损失。 (二)乙方存在下列行为, 则乙方按以下方法负担由此对甲方造成损失:
8、1.乙方服务方法被认定为非法, 乙方自行负担责任; 2.并非为达成本协议条款目, 利用甲方提供产品、 支付宝资金、 资料、 帐户做与托管服务无关事宜, 致甲方相关利益受到损害, 乙方须赔偿甲方所以而造成损失; 第八条 不可抗力 (一)假如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签署以后因任何不可抗力发生而不能推行本协议条款和条件, 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壹个工作日之内通知另一方, 该通知应说明不可抗力发生并申明该事件为不可抗力。同时,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尽力采取方法, 降低不可抗力造成损失, 努力保护另一方当事人正当权益。 (二)不可抗力事件应对 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 双方应进
9、行磋商以确定是否继续推行本协议、 或者延期推行、 或者终止推行。不可抗力消除后, 如本协议仍能够继续推行, 双方仍有义务采取合理可行方法推行本协议。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立刻向其她方发出不可抗力消除通知, 而另一方收到该通知后应给予确定。 (三) 免责 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推行成为不可能, 本协议终止,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前述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终止负担责任。因为不可抗力而造成本协议部分不能推行、 或者延迟推行不应组成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违约, 而且不应就部分不能推行或者延迟推行负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九条 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于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 双方协议
10、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2. 依据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终止; 3.因为本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 致使本协议推行和完成成为不可能, 在此情形下, 另一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法终止本协议。 (二)终止后果 1. 假如本协议依据第七条第1、 2项要求终止, 双方均无需负担任何违约责任。在此情形下, 双方应本着恢复原状标准, 签署一切文件及采取一切必需行动, 帮助对方恢复至签署日前状态。 2. 假如本协议依据第七条第3项要求而终止, 违约方应该就其所以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向守约方做出足额赔偿。 第十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或纠纷, 双方当事人应经过友好协商, 尽
11、力处理争议或纠纷。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十一条 申明 协议生效时间为双方签署本协议后; 本协议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 未尽事宜及双方发生纠纷, 双方应协商处理。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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