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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doc

1、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多个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工作。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多点执业:

2、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驻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乡镇卫生院医师驻村卫生室工作;社区责任医师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的。 第五条 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 (一)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会诊、进修、对口支援、学术交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多点执业医师,需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 (二)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多个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进行技术协作或整合医疗资源组成医疗集团的,经向第一执业地点、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医师可以在技术协作单位或集团内医疗机构执

3、业。 省外医疗机构与省内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协作,其技术协作协议应由省内医疗机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三)除前二款规定的情形以外,医师申请多点执业的,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备案和多点执业注册的,最多只能申请增加两个执业地点,分别作为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其原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第二章 多点执业备案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在多点执业前向第一执业地点、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

4、作; (二)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四)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以中医坐堂医诊所作为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五)近二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七条 申请多点执业备案的医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备案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张;

5、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技术协作或组建医疗集团的批文; (六)医疗机构技术协作协议; (七)申请人近二年内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第一执业地点出具); (八)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备案的多点执业工作时间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三章 多点执业注册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三

6、款规定的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向医师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连续任职工作二年以上; (二)新增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连续任职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条 申请多点执业注册的医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张;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 (四)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近二年内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第一执业地点出具); (七)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医师涉及到第一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重新申请。 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执业地点注册,应先取消该执业地点,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医师不得变更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 第十三条 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

9、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更新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网络数据,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打印相关事项,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 第十四条 多点执业注册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医师应当持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新增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和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进行多点执业注册备案。 第十五条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有效期为二年。超过二年需再次注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完成多点执业备案或多点执业注册的医师,应严格遵守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相关管理规定,妥善安排工作,不得擅自离岗进行多点执业。 第十七

10、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执业范围、超执业地点、超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八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妥善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第二十条 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进行技术协作或整合医疗资源组成医疗集团的,某个诊疗科目连续3年以上,每天均有多点执

11、业医师开展工作的,可以作为该医疗机构的技术和设备准入、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资质评价依据。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医师,不能作为设置诊疗科目的人员资质评价依据。 第二十一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医疗机构应切实做好多点执业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并将定期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该医师的第一执业地点。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其他执业地点的考核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如执业时间未满二年者,该医疗机构应当在取消执业注册、注册失效或备案期满前提前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拟聘用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与医师签订

12、的聘用协议,应当包括在多点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或协议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十四条 如多点执业医师发生不良执业或违规违纪行为的,该医疗机构需在行为发现7天内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报主管卫生行政部门,隐瞒不报者,将在一年内不得接收多点执业医师。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向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第一执业地点反馈。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师多

13、点执业行为的指导和监管,建立接收及派出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制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医师或医疗机构及时予以纠正,对教育劝阻无效的,医师予以注销多点执业,医疗机构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十六条 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纠纷时,由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负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多点执业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做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执业注册的其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多点执业医师依法依规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多点执业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第一执业地点为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管理部门或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 军队医师多点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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