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天堂围宿舍租赁合同 出租方:(下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承租方:(下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东莞市房屋租赁相关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现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事宜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同意共同履行如下条款: 第1条甲方应提供有关产权证明资料、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2条租赁物概况 1、甲方将位于东莞市凤岗镇天堂围村西旺工业区兴旺
2、路118号内宿舍楼号--号(下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宿舍共计间。 2、甲方对宿舍和附属配套设施有:□所有权(产权)□使用权。 第3条租赁物的用途 1、乙方承租的宿舍和附属配套设施,只可用作住宿用途,不得转租。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租赁物的上述用途和使用性质。 第4条:租赁期限 1、乙方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租赁期限届满时本合同自行终止,如乙方需要继续承租,必须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否则,甲方在上述期间内寻找新的承租人时,乙方需履行配合义务。在同等
3、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5条:租赁物的装修及交付 1、甲方应于出租志气将宿舍和配套设施交付乙方使用。自上述租赁物移交日起视为乙方确认租赁物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2、交付时,双方须对出租宿舍和配套设施的状况,包括地面、屋顶、门窗、设施、管线、装修、通水、通电、通气等情况作书面确认,并记载交付时间,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6条:租金及保证金 1、宿舍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间,押金元/间(不含税),共计元整(小写元整)。乙方应于每月日前以转账方式向甲方交付当月份之租金,甲方应开具收据收款。 2、押金在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将所租赁之房屋按合同约定的条件交还给甲方,乙方无违
4、约行为,并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甲方则不计息返还给乙方。 3、甲方银行帐户名称: 银行: 帐号: 第7条:其他费用 1、租赁物使用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通讯等其他任何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和承担,与甲方及其应收的租金无关。其中乙方使用水、电应交纳的费用,按实际用量向供应部门交纳。因水、电增容所产生的费用,也由乙方自行承担。 2、宿舍管理费:元/平米 水费:元/吨 电费:元/度 第8条租赁物的维修 1、租赁期间,租赁物因设计、施工缺陷所造成的损坏,由甲方负责修复,但乙方有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义务;其他
5、原因造成租赁物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维修或由甲方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2、租赁物的日常维护、维修,由乙方承担费用并负责修复; 3、为确保租赁物生产安全,双方每年组织一次检测评估,对租赁物存在安全隐患乙方应认真整改,并负责整改费用;因乙方怠于整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9条:甲方其他义务 1、甲方保证租赁物能够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 2、甲方交房前应负责为乙方通水、通电。 3、甲方保证交付的房屋不存在安全隐患,建筑和设施符合国家安全规范和标准。在发现或接到乙方关于存在故障隐患通知后,应尽快组织维修,排除妨碍,如房
6、屋原有隐患或未及时修复而致乙方或第三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10条乙方的其他义务 1、乙方所属人员和使用租赁物人员,应爱护并妥善合理地使用宿舍及所属设施、设备、家具,不得藉以从事违法行为; 2、若乙方不得在租赁物建筑物的本体设立广告牌。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周围设立广告牌,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在租赁期内,乙方因使用租赁物或设立广告牌所引起的第三人财产、人身损害的,由乙方负责赔偿,概与甲方无关,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11条合同的解除 1、因乙方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拖欠租金15日
7、以上; (2)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租赁物用途的; (4)故意损坏租赁物的,或者乙方过错致租赁物损坏,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5)乙方擅自转租、转借租赁物的。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提前书面通知乙方,通知到达生效,合同即解除,乙方应于十日内迁离并交回租赁物,所交保证金不退,并另赔偿甲方解约时三个月的租金,乙方的所有装修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2、因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租赁物一个月以上; (2)将租赁物转让他人致使乙方无法
8、继续租用的; 乙方依据上述情形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甲方,通知到达生效,合同即解除,由甲方双倍退还保证金。 第12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不得单方无故终止合同,甲方无故中途毁约应返还押金及一个月租金;乙方无故中途毁约,保证金不退,并另赔偿一个月租金损失,乙方的所有装修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2、租赁期间,乙方如不按合同的约定交纳房租,乙方同意甲方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乙方发生的损失由自己承担;同时,乙方应每日按月租金的3‰支付甲方违约金,拖欠15日以上,按本合同第11条第1款执行。 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交付租赁物,迟延交付的,每延迟一日按月租金的3‰支付
9、违约金给乙方。 4、乙方在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后十日内将租赁物搬迁腾空交还给甲方,否则,甲方除不退还押金外,还有权向乙方收取占有期间的费用,占有期间的费用计算方法为:占有期间的费用=占有时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租金×2。但如甲方需将宿舍及设施交付给新的承租方,则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再接受占有费用,并限期收回租赁物,如乙方仍未按要求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甲方可自行清理,不负保管责任,并向乙方追偿清理费。 5、甲、乙任一方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均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请求损害赔偿,包括守约方采取各种途径向违约方追索欠款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打印费、复印费等。
10、 第13条租赁物的返还: 1、本合同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本合同,甲、乙双方应各指派人员负责租赁物返还,返还时双方应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2、租赁物返还时,宿舍及拆除装修及其他固定物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功能或造成重大损坏。 3、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14条风险负担
11、租赁期间,乙方对租赁物应妥善管理,除本合同第15条的规定外,乙方对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租赁物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15条不可抗力 1、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因此而免责。 2、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租赁期满的原因终止合同时,乙方的经济损失
12、甲方不予赔偿; 3、租赁期间遇国家征收时本合同终止,双方各自承担责任,互不赔偿,土地和建筑物的赔偿归甲方,乙方所有的装修设施的赔偿归乙方所有。 4、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16条其他约定事项 1、合同履行中往来之信函、传真、双方签字确认的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纪要、文件均是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双方相互发出的通知、传真及书信,应按照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发出。每一方在任何时候更改通讯地址时,应通知另一方,否则,上述文件被退回的视为已送达。 2、本合同履行过程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东莞市凤岗镇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冲突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后生效。本合同壹式陆份,甲、乙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