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浅论融资租赁协议法律问题 摘要:融资租赁是现代租赁理念表现形式,源于20世纪50年代美国。融资租赁把工业、 金融、 贸易三者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冲破了工业垄断资本和银行垄断资本垄断防线,为二者之间相互融合、 追求利润最大化发明了有利形式。融资租赁符合工业化社会需要,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经济危机时,仍得到稳定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在中国还属幼稚性行业,从事该行业主体少、 规模小、 规范性不强是其显著特点。融资租赁协议所表征法律问题也很多。 关键词:融资租赁;法律;协议 一、 融资租赁协议主体法律问题 传统租赁是以实物流转为关键特征,而融
2、资租赁是以实物、 技术流转为前置继而进行货币流转为关键特征。所以,根据中国金融机构管理要求,从事以融资金融手段进行租赁经营业务企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这类企业在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后必需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假如以外汇从事融资租赁经营活动,还要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于1984年10月17日颁布《相关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暂行要求》中即明确要求,租赁企业属于金融机构,应该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1991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相关金融机构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问题通知》【银发(1991)38号】中又明确要求,金融租赁企业经验收合格给予换发《经营
3、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换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1994年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机构管理要求》第三条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属于金融机构;第四条要求:金融租赁属于金融业务;第六条要求:法人型金融机构要取得《金融法人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第二十一条要求:经同意开业金融机构,凭工商营业执照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另按要求申领《经济外汇业务许可证》,办妥以上手续始得营业;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租赁企业管理措施》,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企业作了专门要求,上述要求中一直表现中国对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企业采取法律上严格
4、管制方法,对其主体资格作了严格限定,其特征之一就是许可证资格准入制。 中国许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宗旨为利用外资经过融资租赁方法引进优异技术和设备。到80年代中期,中国形成了中外合资融资租赁企业(至今为止约近50家)为主体,从事以国际货物买卖为前置国际融资租赁业务,中国银行也设置了专门从事中国融资租赁业务机构,形成了一定行业规模,但因为行政部门之间政策上协调和沟通不够,管理上衔接性和统一性不足,出现了政出多门,各执一端现象。加上立法上滞后,造成融资租赁协议出现争议后,司法机关不能形成整体和统一司法评价。比如,中外合资融资租赁企业由国家外经贸部同意成立,同意成立后既持同
5、意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规避了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情况下,从事金融租赁业务,在未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情况下,从事外汇金融租赁业务,对这类企业,发生融资租赁协议纠纷而诉讼人民法院时,肯定要包含主体资格被审查情形。如认定其主体资格正当,就否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管理职能,否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权力。如认定其主体资格不正当,又否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职能,否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企业经营主体资格权力,在司法评价上处于两难境地,其本质表现出维护国家法律整体性、 统一性、 权威性上无奈。所以,对中外合资融资租赁企业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
6、汇业务许可证》情况下,即取得从事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工商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正当性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否定说、 肯定说和折衷说。这些争论还在继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融资租赁协议签署、 推行和争议处理,笔者认为融资租赁协议主体资格认定法律问题是应该重视和处理法律问题。 二、 回租赁形式融资租赁协议法律问题 根据国际租赁契约统一规则和中国《金融租赁企业管理措施》第十八条要求,融资租赁协议分四种并列方法,既直接租赁、 回租赁、 转租赁、 委托租赁。直接租赁是以国际货物买卖或中国杂物买卖为前提融资租赁业务。转租赁是以国际货物租赁或中国货物租赁为前提融资租赁业务。这两种租赁方法是以含有优异生
7、产要素为特征物资(技术、 设备)形态运动为前提,继而进行货币形态(租金)运动,这种以金融为手段把工业、 金融、 贸易集于一体,引进优异技术和设备,以优异生产要素实现企事业单位技术进步,能够直接和显见地表现中国对融资租赁业产业要求,表现中国对外开放宗旨和立法目。委托租赁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居间服务,是融资租赁业务延伸。回租赁业务是将承租人享受全部权设备买入,再租给承租人收取租金,回租赁协议推行终止时,再将设备全部权回转于承租人。这种租赁业务设备物资运动形态仅有观念上运动,包含实际上运动是以货币形态运动为关键特征。本质上表现是资金市场融资和物担保。回租赁业务如不在立法上和行政管理上严格规范,极易造成
8、中国相关融资租赁业利用外资引进国际上优异技术和设备,促进中国企业贸易发展,实现企事业单位科技进步产业政策发生冲突,也极易规避中国对金融行业严格管理和外汇严格管制法律要求。比如,有些回租赁协议当事人为了规避企业间不得相互借贷法律要求,利用回租赁协议与借贷协议极为相同特征,达成既为“承租人”处理资金,又为“出租人”牟取高于贷款利息租金利润目,而签订形式要件为融资租赁协议,实质要件为借款协议,这是融资租赁协议争议纠纷中常见规避法律行为。因为回租赁协议与借款协议有较多相同之处,加上实施操作不规范,故二者在实践中比较难以区分和认定。因为回租赁协议与借款协议在主体、 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标物流转方法等方
9、面极为相同,将这类问题全部归于司法步骤中处理难度极大。笔者认为,第一,在立法上要明确和具体地要求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企业从事回租赁业务资格,而且应该严格限制,实施回租赁业务尤其准人制度;第二,相关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回租赁业务资格实施严格审查制度和监管制度;第三,融资租赁行业要建立自律制度,在回租赁业务自律方面应愈加严格。回租赁业务并不表现进口技术和设备租赁业务关键宗旨,仅是租赁业务补充形式。回租赁业务规避法律行为,客观上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成为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祸源之一,应该是国家在经济活动中关键治理和整理对象。笔者认为,回租赁业务在中国目前经济活
10、动中应该限制其发展,实施严格管理方法,对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以回租赁业务方法实施融资租赁协议行为,应该进行严格治理和制裁。 三、 融资租赁协议推行过程中承租人破产法律问题 根据融资租赁行业通例,在融资租赁协议推行终止之际,承租人象征性地交付给出租人小额款项,租赁物全部权就转移至承租人,而在租赁物交付出租人时起至承租人交付全部租金而且象征性地交付给出租人小额款项前,在法律上都属于协议推行之中。在此时间段内,从租赁物权属性质上看,出租人为全部权人,承租人是使用权人,如承租人发生破产事由,出租人应首先对租赁物行使其全部权,其后才能行使债权。融资租赁协议推行,通常都有保护人为承租人提供担保
11、而且多是连带确保责任。《审理租赁要求》第十七条要求:“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将租赁物收回,也能够向受理破产案件法院申请拍卖租赁物,将拍卖所得款用于清偿承租人所欠出租人债务。租赁物价值大于出租人债权其超出部分应退还承租人,租赁物价值小于出租人债权,其未受清偿债权应作为通常债权参与清偿程序,或者要求承租人确保人清偿”。假如承租人至破产宣告之日时存在欠付出租人租金事由,出租人要以先处分租赁物为前置条件,依据处分租赁物具体结果,才能确定债权具体数额并行使法律上请求权。这种情形是因为融资租赁协议本身就存在担保特征,既融资租赁协议含有融资和物担保属性。融资租赁协议如存在处于隶属地位确保协议时,确保人确
12、保责任因存在物权确保而相对弱化。所以,融资租赁协议确保责任区分于为破产提供担保如借款协议确保责任。在借款协议中对连带责任确保人,债权人能够选择向确保人主张并由确保人对破产人全额债务负担清偿责任。而融资租赁协议连带责任确保人,在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全额负担清偿责任时,可依法主张出租人先处分租赁物,以后才对租赁物处分所得不足以清偿债务部分负担责任。而在实践中往往判令确保人负担连带确保责任,代破产人(承租人)偿还全部债务。完全漠视了出租人物权应该折抵部分或全部债权属性,违反了法律上尤其要求,客观上加重了确保人责任,也违反了物权优于债权民法原理。 融资租赁是利用外资引进优异技术便捷路径,能够提升资金
13、利用率,缓解资金需求压力,帮助中国企业扩大出口,增强创汇能力,有利于平衡国际收支,有利于改善中国投资结构和宏观投资环境,有利于外贸体制改革。不过,融资租赁行业缺乏统一行业管理,出现了很多不可忽略法律问题,应该制订与之相配套法律、 法规,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企业注册资本、 资金起源、 租期长短、 融资路径、 融资额度、 租赁物件范围、 租赁物件折旧和违约处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要求。对融资租赁机构监管权应该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统一制订融资租赁部门规章,要求设置租赁机构审批制订和审批权限,监管各融资租赁机构业务范围,以结束现在各部门、 各地域多头监管融资租赁机构混乱情况。建立一个健康和统一融资租赁行业和市场,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