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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doc

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修订) 中国国家标准 GB 18597-     -12-28 公布 -07-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次      序言      1 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通常要求      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      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选址与设计标准      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运行与管理      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安全防护与监测      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关闭      附录A(标准附录)      附录B(提醒附录) 

2、 前 言      为落实《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预防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环境污染, 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监督管理, 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要求了对危险废物贮存通常要求, 对危险废物包装、 贮存设施选址、 设计、 运行、 安全防护、 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公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附录, 附录B是提醒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专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1 专题内容      本标准要求了

3、对危险废物贮存通常要求, 对危险废物包装、 贮存设施选址、 设计、 运行、 安全防护、 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适用于全部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 适适用于危险废物产生者、 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条文, 经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组成本标准条文, 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危险废物判别标准 GB5085.1-3-1996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理)场 GB15

4、562.2-199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      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T1555.1-12-95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 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3.1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目或者依据国家要求危险废物判别标准和判别方法认定含有危险特征废物。      3.2 危险废物贮存      指危险废物再利用、 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理前存放行为。       3.3 贮存设施      指按要求设计、 建造或改建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设施。      3.4 集中贮存      指危险废物集

5、中处理、 处理设施中所附设贮存设施和区域性集中贮存设施。      3.5 容器      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器具。  4 通常要求    4.1 全部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4.2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 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危险废物必需进行预处理, 使之稳定后贮存, 不然, 按易爆、 易燃危险品贮存。     4.3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 不挥发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4.4 除4.3要求外, 必需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4.5 严禁将不相容(相互反应)危险

6、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4.6 无法装入常见容器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4.7 装载液体、 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 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空间。      4.8 医院产生临床废物, 必需当日消毒, 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出一天, 于摄氏5度以下冷藏, 不得超出7天。      4.9 盛装危险废物容器上必需粘贴符合本标准附录A所表示标签。      4.10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施工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  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     5.1 应该使用符合标准容器盛装危险废物。      5.2 装载危险废物容器及

7、材质要满足对应强度要求。     5.3 装载危险废物容器必需完好无损。     5.4 盛装危险废物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     5.5 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出70毫米并有放气孔桶中。  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选址与设计标准: 6.1 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选址     6.1.1 地质结构稳定, 地震烈度不超出7度区域内。6.1.2 设施底部必需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6.1.3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距离, 并经含有审批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并可作为计划控制依据。”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

8、影响评价时, 应关键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有害物质泄漏、 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事故风险等原因, 依据其所在地域环境功效区类别, 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 居住人群身体健康、 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影响, 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 农用地、 地表水体以及其她敏感对象之间合理位置关系。6.1.4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难如洪水、 滑坡, 泥石流、 潮汐等影响地域。6.1.5 应在易燃、 易爆等危险品仓库、 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6.1.6 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下风向。  6.1.7 集中贮存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 还应满

9、足6.3.1款要求。 6.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设计标准     6.2.1 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 防渗材料建造, 建筑材料必需与危险废物相容。      6.2.2 必需有泄漏液体搜集装置、 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6.2.3 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6.2.4 用以存放装载液体、 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地方, 必需有耐腐蚀硬化地面, 且表面无裂隙。     6.2.5 应设计堵截泄漏裙脚, 地面与裙脚所围建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最大储量或总储量五分之一。      6.2.6 不相容危险废物必需分开存放, 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10、6.3 危险废物堆放     6.3.1 基础必需防渗, 防渗层为最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 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 或最少2毫米厚其它人工材料, 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      6.3.2 堆放危险废物高度应依据地面承载能力确定。      6.3.3 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      6.3.4 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包含到范围。      6.3.5 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      6.3.6 在衬里上设计、 建造浸出液搜集清除系统。      6.3.7 应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 确保能预防25年一遇暴雨不会流到

11、危险废物堆里。      6.3.8 危险废物堆内设计雨水搜集池, 并能搜集25年一遇暴雨二十四小时降水量。      6.3.9 危险废物堆要防风、 防雨、 防晒。      6.3.10 产生量大危险废物能够散装方法堆放贮存在按上述要求设计废物堆里。      6.3.11 不相容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6.3.12 总贮存量不超出300Kg(L)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容器内, 加上标签, 容器放入坚固柜或箱中, 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30毫米排气孔。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区域内, 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 防漏裙脚或储漏盘材料要与危

12、险废物相容。  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运行与管理     7.1 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单位, 必需得到有资质单位出具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分析汇报, 认定能够贮存后, 方可接收。     7.2 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检验, 确保同预定接收危险废物一致, 并登记注册。      7.3 不得接收未粘贴符合4.9要求标签或标签没按要求填写危险废物。     7.4 盛装在容器内同类危险废物能够堆叠存放。     7.5 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7.6 不得将不相容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7.7 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统计, 统计

13、上须注明危险废物名称、 起源、 数量、 特征和包装容器类别、 入库日期、 存放库位、 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     危险废物统计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      7.8 必需定时对所贮存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验, 发觉破损, 应立刻采取方法清理更换。     7.9 泄漏液、 清洗液、 浸出液必需符合GB8978要求方可排放, 气体导出口排出气体经处理后, 应满足GB16297和GB14554要求。  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安全防护与监测     8.1 安全防护      8.1.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必需按GB15562.2要求设置警示标志。 

14、     8.1.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      8.1.3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置通讯设备、 照明设施、 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 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     8.1.4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泄漏物, 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     8.2 按国家污染源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监测。  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关闭    9.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在关闭贮存设施前应提交关闭计划书, 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9.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必需采取方法消除污染。      9.3 无法消除污染设备、 土壤、 墙体等按危险废物处理, 并运至正在营运危险废物处理处理场或其它贮存设施中。     9.4 监测部门监测结果表明已不存在污染时, 方可摘下警示标志, 撤离留守人员。  10 标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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