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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施工合同终止的条件模板.docx

1、施工协议终止条件【篇一: 施工协议终止法律问题】 施工协议终止法律问题 起源: 作者: 日期: -12-02 我来说两句(0条) 建设施工协议签署后, 双方都应信守承诺, 认真推行协议, 不然, 有一方中途违约, 致使协议终止, 将会给双方带来较大经济损失, 而协议终止后遗留问题处理, 与其她协议相比较则更为麻烦, 笔者结合自己办案实际, 对这一问题做初步探索。 一、 施工协议终止原因 (一)承包方主体资格不妥, 造成协议无法推行。 (二)工程情况复杂, 施工方无能力继续施工。 这种情况大多发生于地基隐蔽工程, 因为前期准备工作不充足, 出现了双方无法预料情况发生。如某建筑企业在承接了旬阳某大

2、厦施工任务后, 在挖地基时, 发觉建筑段地下水位有流沙层, 且建筑物距河床太近, 与河水相贯通, 会出现大量漏水, 而原定人工挖沙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只好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含有桩基施工资质专业单位另行施工。 (三)发包方原因致使协议终止。 发包方使协议终止原因大多都是不能按进度支付工程款。通常来说, 这一情况发生较少, 大凡搞工程建设, 都做好了资金充足准备, 部分推后支付工程款个案, 只要双方讲明情况, 本着老实信用标准, 大多问题都会协调处理, 但双方发生严重分歧后, 也将使协议终止推行。 二、 造成后果 施工协议特殊性决定了中途停工后相当严重法律后果。 (一)机械设备闲置, 施工人员闲置

3、 窝工损失等。有仅此一项, 就造成了上百万, 甚至上千万元经济损失。 (二)工程延期,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而工期延误后预期利益损失, 则更是无法估量。 (三)工程量核实十分棘手。因为是非正常原因停止施工, 双方措手不及, 但又要对前期工程量进行审核, 争议较多, 一时难以平息, 使双方陷入马拉松式谈判和诉讼中。 (四)影响社会稳定, 甚至诱发刑事案件。 中途停止, 施工方要求立刻结清工程款, 发包方急于按时完工, 另寻合作伙伴。这边是你不付款, 我不撤离工地, 那边是另签了协议, 却进不了工地, 以致造成连环违约, 致使情况愈加复杂, 有甚至动用武力, 强行清场 三、 处理问题有路径 (一

4、)规范建筑市场, 坚持杜绝无主体资格者进入建筑市场。对于已经发生问题, 不宜简单以协议无效理由给予否定。而是尽可能恢复协议原来面目, 降低损失。如笔者作为一家建筑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在碰到曹某借用我方名义施工问题后。参与三方谈判, 最终以曹某离去而圆满结束。 (二)完善协议解除约定, 使双方做到有法可依, 有据可查。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制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中包含通用条款是47条款, 但在协议解除条款第44条中, 要求过于简单, 不利于现实操作。 问题1: 协议解除要求过于简单, 有甚至无可操作性。格式协议第44条第5款中说到: “一方依据44.2, 44.3,

5、 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协议, 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协议通知, 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通知对方, 通知抵达对方时协议解除。对解除协议有争议, 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相关争议约定处理。 而示范文本第37条内容是这么: 发包人、 承包人在推行协议时发生争议, 能够和解或者要求相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 调解或者和解、 调解不成, 双方能够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个方法处理争议: 第一个处理方法: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 向约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处理方法: 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这一示范文本争议处理方法, 除谈判外, 其申请仲裁和起诉实际操作概率几乎为零。我们知道, 仲裁和诉讼程序

6、和时间, 通常是双方都无法接收。半拉子工程放在那里, 双方在法庭上见面, 这确实不太可能。通常情况下, 双方都会和谈处理, 而和谈处理基础仍是协议约定。 问题2: 协议解除后法律后果, 示范文本不够明确, 并无处罚条款, 在现实生活中造成很大麻烦。示范文本第44条第6款要求: 协议解除后,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 设备保护和移交工作, 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需条件, 支付以上所发生费用, 并按协议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材料、 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协议, 不能退还货款和因退货、 解除订货协议发生费用, 由发包人负担

7、 因未立刻退货造成损失由责任方负担。除此之外, 有过失一方应该赔偿因协议解除给对方造成损失。这一示范文本约定存在不妥。双方原来已经有纠纷, 还让发包方支付撤出费用, 并按协议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而最终又是由有过失一方应该赔偿因协议解除给对方造成损失。笔者认为, 这一条款要求前后矛盾, 无可操作性, 甚至使双方谈 判陷入僵局。 笔者依据协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羽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解释”等相关要求, 提议在“施工协议”示范文本中应做出以下约定: 其一, 承包方要求解除协议, 自发出解除协议通知后三日内, 自行撤离现场。不然, 视为没有发出解除协议通知。 首先, 这

8、一约定符合协议法第94条, 第96条之要求。而自行撤离现场附加条款, 又符合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要求。同时, 也符合民事法律意思表示与实际行为一致标准。不然话, 你首先发出解除协议通知, 首先又赖在工地不走, 大家不禁要问, 你到底是解除协议还是不解除协议呢? 有了这么约定, 施工方假如要解除协议, 则就简单多了, 不至于双方在工地纠缠不清。剩下问题处理起来恐怕就简单多了, 无非是双方算帐问题, 算不清, 还可仲裁或诉讼。就是最终裁定施工方继续推行协议, 也无非是再进一次施工场地, 这么总比双方僵持造成损失要轻, 更关键是有利双方纷争处理。 其二, 发包方要求解除协议, 则情况较为复杂。 这

9、就是你要对方撤离场地, 对方不撤离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建设施工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解释第8条要求了四种发包人解除建设施工协议情况: 1、 明确表示或者行为表明不推行协议关键义务;2、 协议约定时限内没有完工, 且在发包人催告有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3、 已经完成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 并拒绝修复;4、 将承包建设工程非法转包、 违法分包。但不管采取何种情况解除, 则仍然是要根据协议法 第96条之要求, 向对方发出解除协议通知, 而施工方在收到这一通知后, 假如同意终止, 则仍然有三个问题需要处理: 1、 撤场费由谁先支付? 2、 已完工程价款是多少? 怎样结算? 3、 其她材料遗留

10、问题? 而不一样意解除协议, 则存在着提出异议, 诉诸法律问题。 针对如上情况, 笔者提议根据对等标准来处理。发包方提出解除协议, 应同时垫付撤场费, 至于责任在谁, 能够协商, 协商不成, 仲裁和诉讼将对撤场费做最终处理。 而施工方同意解除协议, 则应在收到解除协议通知和发包方撤离费后, 五日内撤离现场。不然, 视为不一样意解除协议。而不一样意解除协议, 则必需在收到解除协议后15日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协议法第96条要求: “当事人一方依据本法第93条第2款、 第94条要求主张解除协议, 应该通知对方。协议自通知抵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 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

11、裁机构确定解除协议效力。”但遗憾是, 不管是协议法或相关司法解释, 都对“对方有异议”在多少天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解除协议效力无明确要求, 这给现实操作带来困难, 而建设施工协议尤为如此。所以, 提议在协议中增加这么一条, 假如双方僵持不下, 司法机构也能很快介入, 以利于纷争处理。 其三, 协议解除后, 遗留问题约定。 1、 撤场费, 如上在提出解除协议时做出了初步叙述, 这里再简明明确以下: 谁提出解除协议, 谁垫付撤场费, 而不是示范文本中一律由承包人支付。因为撤场费是协议中途一方违约发生费用, 碰到现实问题, 肯定争吵不休, 所以首先是垫付, 而不是支付, 同时, 为了利于

12、矛盾消除, 标准上应约定为: “谁提出, 谁垫付。”十分明确, 含有可操作性, 至于数额多少, 做出明确约定。 2、 已完工程费清结问题。这是围绕双方终止一个难题。其看似简单, 实则极为复杂, 你说价值200万, 她说价值300万, 这是困扰双方不能立刻清场一个关键原因。为了破解这一难题, 施工协议中应明确协议解除后, 施工方应首先撤离场地, 双方再核实已完工程量, 这么约定则就简单多了, 不然, 没有前后次序, 协议终止过程极易造成僵局。现实生活中常出现这么现象: a.发包方不清结工程款, 施工方坚守工地。其实质是工程量核实不统一。b.坚守工地期间工人工资、 设备闲置费由谁负担? 所以说,

13、鉴于工程量核实十分复杂, 有甚至要委托工程判定部门重新计算。为避免因为双方对工程量估算不一而拖延时间, 应对撤场问题做出明确约定。 3、 已购材料约定, 协议示范文本第44条第6款要求比较理想, 再无修改意见。总而言之, 施工协议终止相对于其她协议终止更为复杂, 通常情况下, 协议能推行, 要果断推行。比如主体不适格, 完善到主体资格适宜即可, 通常不宜过分追究, 而发包方不能按进度支付工程款, 可按协议约定给予索赔, 尽可能推行协议。而双方实在不能继续推行协议, 应以和谈为基础处理问题, 而不应相互制约, 延误工期。 现在施工协议示范文本中条款大多缺乏协议中途解除约定, 示范文本内容又过于笼

14、统, 这是现在建筑市场中途停止施工而陷入僵局一个关键现象, 应该引发各方面高度关注, 以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 社会秩序。【篇二: 终止施工协议通知书】 篇一: 协议终止通知书 协议终止通知书 致: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企业 我企业与贵企业经过平等、 自愿协商签署了商丘亿万中元生物技术有限企业成品库、 原料库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协议签署后, 我企业已按协议约定推行了各项义务, 但贵方严重违约, 一再拖延工程施工进度, 尤其是钢结构部分工期, 没有明确施工进度和完工日期, 未能按约推行施工, 在超出协议交工日期三个月后仍未能交工。在我方数次催促无果情况下, 为维护我方正当权利, 使我单位利益不

15、再受损, 早日完成施工, 特通知贵企业提前终止成品库、 原料库钢结构部分施工承包协议。由我单位接管贵企业与夏邑宏伟钢结构商社签署钢结构厂房施工协议, 按贵方与夏邑宏伟钢结构商社签署协议约定由我企业直接对夏邑宏伟钢结构商社付款, 并在与贵方签署总协议款中将钢结构部分工程款给予扣除。 贵企业与钢构企业协议约定工程面积及造价以下: 1、 工程面积:17070平方x235元/平方=4011450元 总造价4011450元。 贵企业已付给夏邑宏伟钢结构商社 1350000元, 余下工程款2661450元由我方支付给夏邑宏伟钢结构商社, 并在与贵方签署总协议中将此项工程款扣除2661450元。 特此通知。

16、 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企业 商丘亿万中元生物技术有限企业 盖章签字: 盖章签字: 12月12日篇二: 解除建筑施工协议协议书 解除建筑施工协议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于 x月 x 日与“ xxxx 房地产有限企业” 签署了xxx工程承包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包含本协议书前甲、 乙双方针对本工程签署全部协议、 补充协议书等正当有效文件(以下统称为“原协议”),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及其她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遵照平等、 自愿、 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 双方就施工协议解除事项协商一致, 达成以下协议。 二、 乙方关联文件及对本工程所签署包含到甲方义务

17、各项协议、 还包含在实施中甲方所担保责任项目同时解除。 三、 乙方在本项目中所发生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自行处理、 并负担所以所引发一切责任、 甲方不负担任何连带责任。 四、 乙方必需完善己完成工程项目验收工作、 如未达成验收标准、 必需急时采取相关方法、 至到验收合格为准。 五、 乙方必需根据甲方、 监理企业、 职能部门要求提供完整工程验收资料(承包范围内已完成部分工程完工验收所需资料)、 经监理和职能部门审核签章后、 于 年月 日前将所需资料整理成册(不装订)、 移交给甲方。 六、 乙方“原协议”中所承包工作内容中已完成工作量经甲、 乙双方现场实测后以文书形式双方签字确定为准。七、 工程结算

18、按原协议所议定条款实施、 以造价咨询有限企业审计结果, 作为乙方“原协议”此期间所完成工作内容最终止算。 八、 最终止算汇报经甲、 乙双方签字认同后、 再签署甲、 乙双方欠款还款协议书、 确定还款时间。 九、 工程款支付: 甲、 乙双方对本工程所支付各项费用, 包含甲方担保费用、 按财务要求对帐并给予确定、 并按要求开具正规税务发票、 不然, 甲方有权不支付相关工程款项。 十、 “原协议”履约确保金: 在乙方按甲方财务要求确定并完成本协议约定内容后, 与工程结算款一并返还。 十一、 解除协议签署后, 施工单位应先行无条件退场、 同时移交符合档案要求全部资料、 已完成工程量由双方在场外进行结算。

19、 十二、 解除协议签署后, 甲方重新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本项目继续施工、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施工现场干扰、 不然、 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十三、 解除协议后并不免去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以及协议推行过程中违约责任。 十四、 乙方已与相关班组签署施工协议(含正在推行或立即推行协议)由乙方与其协商解除, 甲方不负担乙方与班组之间因协议纠纷产生一切后果 十五、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 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 本协议书一式五份, 甲方两份, 乙方两份, 监理企业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日签署篇三: 解除施工协议通

20、知书 解除施工协议通知书 新蒲建设集团有限企业, 新蒲建设集团有限企业许昌分企业: 经公开招标, 你企业中标我企业开发溪雅苑二期13#-15#楼工程三标总承包施工。我企业与你企业分别在4月19日和4月20日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和补充协议。因你企业于停工后恶意停工至今, 期间监理企业数次书面通知, 我企业也书面送达协议履约风险通知书, 催促你企业立刻复工, 而你企业至今不能复工, 至此你企业已停工 天, 造成工期延误天, 延误完工至今日已 天, 你企业此番违反协议恶意违约行为, 已造成我企业巨额经济损失, 我企业无法再容忍贵企业恶意拖延工期, 决定与你企业解除于4月19日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和于

21、4月20日签署补充协议。相关你企业恶意违约造成我企业巨额经济损失, 我企业将经过司法路径维护本身正当权益。 10月24日【篇三: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终止推行】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终止推行 一、 案件基础事实 上诉人(原审被告、 反诉原告): 白兰企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反诉被告): 冶建企业。 1995年10月9日, 白兰企业与冶建企业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协议条款, 由冶建企业承包兰州比科新商厦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 水暖电、 通常通风、 安装工程及通常装饰工程等。工期28个月, 计划1995年10月9日开工。质量等级为优良, 努力争取省优。协议价5800万元, 承包方法为包工包料。价款

22、结算方法是经审定施工图预算加签证。除工程量改变、 不可抗力、 白兰企业未按协议要求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等情况外, 工程不能按期完工, 均视为冶建企业违约, 白兰企业可没收冶建企业交纳协议确保金, 另按工作量1%作为经济处罚。工程款结算按二类建筑工程取费标准计费。正负零以下工程部分先由冶建企业垫资施工。白兰企业若不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和正负零以下已完工程价款, 违反协议要求, 向冶建企业负担该部分价款延期银行计划外贷款利息, 并按冶建企业实际完成工作量1%支付罚金。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工程停建或缓建和因为设计变更、 设计错误造成停建、 缓建, 双方应该采取方法填补或降低损失, 同时赔偿冶建企业由此造

23、成停工、 窝工、 返工、 倒运、 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 材料和构件积压实际损失。同日, 白兰企业与冶建企业又签署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 载明工程建筑总面积约75 000平方米, 最终以施工图设计核准。8层以下为大空间框架结构, 8层以上为框剪结构。原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协议条款签署生效三日内, 冶建企业向白兰企业交纳协议确保金500万元。工程完工验收时, 确定冶建企业全方面完成要求质量和工期要求, 白兰企业一次返还不计利息。工程如遇停工或缓建, 白兰企业应即时归还确保金。同年10月31日, 白兰房地产企业函告冶建企业, 白兰房地产企业成立, 比科新商厦工程建设指挥部开始使用“兰州白兰房地产开发有限

24、责任企业”印鉴。1997年1月20日, 冶建企业向建业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 授权建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冶建企业与白兰企业就比科新商厦工程及其装饰工程签订和推行协议。4月3日, 白兰房地产企业致函冶建企业, 请其就比科新商厦室内回填工程质量问题立刻停止施工并处理纠正。 1997年4月30日, 白兰企业与冶建企业西北工程指挥部签署协议书, 为兰州交易会召开“展开施工作业大会战”, 由白兰企业提供2 700万元建设资金, 其中1700万元用于土建工程, 500万元用于设备设施订货和安装, 500万元用于外立面装修。冶建企业确保完成工程量内容。白兰企业若未按协议书要求责任和义务实施, 相关经济损失和法

25、律责任由白兰企业独自负担。 1997年5月, 白兰房地产企业与建业企业又签署了装饰工程协议协议条款及兰州“比科新商厦”装饰工程施工意向书, 约定比科新商厦室内外装饰工程由建业企业总承包, 承包范围是全部室内外装饰工程内容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开工日期1997年5月25日, 完工日期1997年8月10日。质量等级优良。协议价1800万元。由建业企业分包装饰施工单位应出含相关营业执照、 施工资质证书、 施工简历、 业绩等文件报白兰房地产企业审定、 考评、 认可。工程结算为白兰房地产企业授权建业企业向分包单位收取分包工作量10%以上工期和质量协议确保金。装饰工程备料款、 进度款由建业企业自行筹措, 工程

26、完工验收后30日内, 白兰房地产企业除工程保修款外将工程款一次结清。协议签署后, 建业企业将装饰工程分包给广州珠江建筑装饰集团企业并于1997年底交付白兰企业投入使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 经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中心评定, 装饰工程评定价为12 519 210元(不含运输费693 32133元和剩下石材款381 13488元)。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中心含有甘肃省建设委员会颁发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证书, 资质等级为“房地产评定甲级”。 另查明: 在白兰房地产企业与建业企业签署兰州“比科新商厦”装饰工程施工意向书中载明, 由白兰房地产企业代建、 冶建企业西北工程指挥部(建业企业)承建比科新商厦工

27、程, 至1996年底土建工程已完成至结构三层顶, 计划于1997年10月1日前裙楼部分全部建安工程、 室外配套工程和室内外装饰工程含有交工验收条件, 交付使用。白兰房地产企业于1997年12月30日、 1998年6月8日、 1999年5月28日分别致函冶建企业, 就裙楼外装饰工程、 外立面装潢大理石施工等提出质量问题。比科新商厦工程于1997年8月30日停工。11月16日, 经白兰企业和冶建企业结算, 双方认可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协议条款及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所涉土建工程实际发生额为49 411 641元, 白兰企业和白兰房地产企业以工程款名义已付款5185万元。 1999年12月7日, 冶建企业

28、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白兰企业, 请求判令白兰企业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装饰施工协议工程款本金、 确保金和利息损失371285万元, 赔偿损失71735万元, 由白兰企业负担全部诉讼费和律师费。白兰企业提起反诉, 请求判令冶建企业负担因其承建主体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经济损失293 047元和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预购房违约金、 贷款利息等其她经济损失19 053 34911元。 二、 一审法院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白兰企业与白兰房地产企业是两块牌子, 不过原法定代表人均为邱维兴。付给冶建企业5185万元均以工程款名义支付, 无法分清土建工程款和装修工程款。建业企业虽系冶建企

29、业下属独立法人单位, 但冶建企业承诺负担建业企业与白兰房地产企业所签装饰工程协议法律责任。白兰房地产企业与建业企业签署装饰工程协议协议条款因建业企业没有取得法定装修资质证书, 所签协议无效。白兰房地产企业明知建业企业没有资质而与其签署装饰协议, 应负担造成协议无效关键过失责任。冶建企业明知建业企业没有装修资质而承揽装修工程, 亦有一定过失。相关白兰企业提出追加兰州比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为本案共同被告, 因白兰企业与兰州比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签署是联建协议, 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且冶建企业又还未主张, 应属另外一个法律关系, 故不予支持。冶建企业与白兰企业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协议条款及其补

30、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内容正当, 应认定有效, 但由冶建企业垫资施工条款违反了建设部347号通知要求而无效。11月16日, 经白兰企业和冶建企业结算, 双方认可土建工程实际发生额为49 411 641元。装修工程款经一审法院委托据实评定, 实际核定为12 519 210元, 运输费依据冶建企业提供证据据实认定为110 239元, 剩下石材款为381 13488元, 白兰企业尚欠冶建企业工程款10 572 22488元。工程停工原因是白兰企业未能准期支付工程款, 所以白兰企业应负担关键过失责任。除评定单位据实认可塔式起重机、 人货电梯、 砼搅拌机、 卷扬机、 人工费5项费用为601

31、7193元之外, 冶建企业主张其它损失无相关证据佐证, 不予认可。工程确保金320万元应由白兰企业返还给冶建企业。白兰企业反诉称工程楼板有质量问题, 因工程没有经过验收且未完全完工, 白兰企业即于1997年底接收并作为展馆使用, 双方也提出了整改方案, 所以白兰企业反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国经济协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第四项和中国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要求第十一条要求, 判决: 一、 冶建企业与白兰企业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协议条款及其补充协议有效, 双方继续推行; 二、 白兰企业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冶建企业工程款10 572 224

32、88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利率计算, 自1997年8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三、 白兰企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冶建企业确保金320万元; 四、 白兰企业负担冶建企业机械设备停置费601 7193元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五、 驳回白兰企业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289 400元, 由冶建企业负担57 880元, 白兰企业负担231 520元; 反诉费8632元, 由白兰企业负担; 判定费65 000元由冶建企业负担32 500元, 白兰企业负担32 500元。 三、 上诉及答辩情况 白兰企业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 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冶建企业与白兰企业签署

33、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协议条款后将工程交由建业企业承建, 建业企业仅为城市民用建筑三级企业, 不含有高层建筑施工能力, 造成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认为协议无效, 要求终止推行协议; 冶建企业完成土建工程量为49 411 641元, 而白兰企业实际支付工程款为5 185万元, 所以不存在建设资金不到位情形, 判决白兰企业支付机械设备停置费也就没有事实依据; 工程停工不是建设资金问题, 停工原因是建业企业施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 双方没有达成处理方案; 建业企业将装饰工程转包给广州珠江建筑装饰集团企业, 从中渔利, 是违约行为; 白兰企业提供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甘肃省建设厅出具证据, 证实“甘肃

34、信诺房地产咨询中心不含有工程造价咨询及判定资格”。白兰企业前法定代表人兼任白兰房地产企业法定代表人, 不违反中国企业法要求, 两个企业含有独立法人资格, 不能认为仅是两块牌子; 装饰工程协议是白兰房地产企业与建业企业签署, 白兰企业没有义务替换白兰房地产企业清偿工程欠款。一审法院以“建业企业虽系冶建企业下属独立法人单位, 但冶建企业承诺负担建业企业与白兰房地产企业所签装饰工程协议法律责任”为判决理由, 违反了民法通则相关债主体是特定要求; 装饰工程协议无效原因是冶建企业没有装饰工程资质, 所以建业企业应对协议无效负担关键过失责任; 白兰企业与比科新企业有联建协议, 比科新企业是甘肃国际贸易大厦

35、受益者, 应追加为共同被告, 白兰企业选择冶建企业为施工单位也是依据联建协议中比科新企业授权。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将四个诉讼主体两个不一样法律关系和两个独立诉讼合并审理, 违反了法律要求合并审理标准; 冶建企业起诉没有包含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推行问题, 仅要求支付工程欠款, 一审法院却判决继续推行协议, 违反了程序法要求。同时, 如协议继续推行, 在没有推行完成时就不存在一审判决退还工程质量确保金问题。冶建企业答辩称: 一审法院对于本案相关主体认定是正确, 白兰企业拖欠冶建企业工程款是事实, 因为白兰企业于1997年7月已靠近该工程使用, 依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协议条例要求, 冶建企业对于

36、工程质量问题不应负担责任。 四、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与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白兰企业和冶建企业是本案所涉比科新商厦工程土建和装饰施工协议推行主体。比科新商厦工程建设指挥部使用印鉴是“兰州白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企业”印鉴, 兰州“比科新商厦”装饰工程施工意向书中已载明, 比科新商厦工程系由白兰房地产企业代建、 冶建企业西北工程指挥部承建。冶建企业向建业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 授权建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冶建企业与白兰企业就比科新商厦工程及其装饰工程签订和推行协议。白兰房地产企业就比科新商厦工程土建、 装饰施工协议推行数次致函冶建企业。白兰企业与冶建企业西北工程指挥部签署相关施工作业大会战协议书中,

37、 包含内容也并不局限于土建工程, 而是包含了土建、 设备设施订货和安装, 外立面装修等多项工程内容。双方还约定, 白兰企业若未按协议书要求责任和义务实施, 相关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白兰企业独自负担。本院二审期间, 上诉人白兰企业也表示, 本案中白兰房地产企业支付工程款都是白兰房地产企业代白兰企业支付, 白兰房地产企业没有就其签署装饰工程协议协议条款支付过工程款。相关一审法院委托判定单位资责问题。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中心领有甘肃省建设委员会颁发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证书, 资质等级为“房地产评定甲级”。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建设部联合公布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 房地产估价包含对争议房地产造价判定

38、甘肃省工程建设咨询单位资质认定暂行要求第三条亦要求, 工程造价类咨询, 包含投资估算、 设计概算、 施工图预算、 工程标底及评标、 年底工程结算、 完工结算编制或复查和房地产评定、 工程保险评定以及工程协议咨询等, 所以白兰企业不能否定该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 一审法院委托该中心进行房地产评定并无不妥。鉴于装饰工程协议协议条款因建业企业没有取得法定装修资质证书而被确定无效, 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 白兰企业应该按判定结论支付对应价款。比科新企业不是比科新商厦工程施工协议签署者和推行者, 一审法院认定其非本案当事人是正确。因为白兰企业建设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造成工程停工, 所以白兰企业应该向冶建企

39、业支付对应机械设备停置费。白兰企业以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反诉, 要求冶建企业赔偿经济损失, 因为白兰企业在工程完工验收前使用了该建筑物, 双方也提出了整改方案, 白兰企业主张经济损失证据不足。鉴于比科新商厦工程已于1997年8月30日停工, 白兰企业现已无力投资续建, 白兰企业与冶建企业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协议条款和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应该终止推行。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于12月23日以()民一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判决以下: 一、 变更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为: 白兰企业与冶建企业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协议条款和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正当有效, 终止推行。 二、 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第二、 三、 四、 五项; 二审案件受理费289 400元, 由白兰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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