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集体协商制度
甲方: 单位
乙方: 工会
为维护职员正当权益, 共建友好劳动关系, 促进经济发展, 依据《劳动法》、 《工会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协议条例》等要求, 双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 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集体协商内容和时间
一、 甲方确定以下事项应该事先与乙方进行协商:
1、 甲方制订和修改劳动纪律、 考评奖惩制度, 裁员实施措施、 程序、 赔偿标准等包含职员利益规章制度;
2、 甲方制订和修改相关劳动协议签署、 变更、 解除、 中止、 终止条件、 程序和措施等劳动协议管理要求;
3、
2、 甲方制订和修改劳动定额、 计件单价、 工资分配、 工资支付、 工资调整措施, 工时管理等包含职职员资和保险福利相关要求。
二、 甲方每年初在确定生产经营目标时, 应该事先就职员年度工资水平、 工资增加等事项与乙方进行协商。
三、 甲、 乙双方就以下事项能够协商、
1、 集体协议签订、 变更、 续订、 解除、 推行、 监督、 检验等;
2、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与卫生、 女职员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职业技能培训等;
3、 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
4、 职员民主管理;
5、 双方认为需要协商其它事项。
第二条、 双方确定协商事项, 必需共同遵守。双方都有权依据上述协商内容
3、提出要约。不管哪一方提出要约, 另一方必需在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 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第三条、 集体协商代表
一、 双方参与集体协商代表人数相等, 每方为 人。双方均应产生一名候补代表, 双方应该立刻将产生代表姓名、 任期等情况书面通知对方。
二、 职员一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 其它代表由工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 女职员委员会责任人和职员代表组成, 具体人选由工会委员会研究提名, 职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首席代表空缺时, 由首席代表书面委托工会关键责任人担任。职员方协商代表任期为 年。
三、 甲方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其她管理人员担任, 其它代表由首席代
4、表指定, 协商代表任期由首席代表确定。
四、 双方能够书面委托一名本单位以外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
五、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 无特殊情况必需推行其义务。协商代表因更换、 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 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制度产生新代表。
第四条、 双方应依据下列程序开展集体协商:
一、 双方首席代表应在协商前一周, 将准备协商事项通知对方, 协商时间、 地点和事项由双方共同约定;
二、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召集和主持。协商开始时, 由提议方将协商事项按双方议定程序, 逐一提交协商会议讨论;
三、 通常问题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 协议即可成立。集体协议草案或
5、重大问题协议草案, 应提交职代会审议经过;
四、 协商中如有临时提案, 应该在各项议程讨论结束后提出, 并取得双方同意后, 方可列入协商程序;
五、 经协商形成一致意见, 由双方代表分别在相关人员及职员中传达或共同召集会议传达;
六、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问题时, 经双方同意, 能够临时中止协商, 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出60天, 具体中止期限及协商具体时间、 地点、 内容由双方共同约定。
第五条、 集体协商应该遵照“正当、 平等、 互利、 合作”标准。在协商会议开始五日前, 双方均应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情况和资料。
第六条、 集体协商时, 双方应协商指定一名
6、统计员。协商结束后, 依据统计员整理协商纪要, 经双方查对无误, 双方首席代表应在协商统计上签字确定。经协商达成集体协议, 应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七条、 双方确定每六个月对集体协议推行情况进行检验, 并将集体协议推行情况每年最少向职员代表大会(职员大会)汇报一次。工资专题集体协议或集体协议中工资附件推行情况每六个月公布一次。
第八条、 遇有特殊情况, 双方都有权随时约见对方, 双方就集体协议实施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 另一方应给予回复, 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
用人单位方首席代表 工会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