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租赁协议
出租人(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
承租人(乙方):
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 总则
依据《中国
2、协议法》等法律要求, 本着自愿、 平等、 老实信用标准, 双方就汽车租赁事宜, 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租赁物
本协议中所称租赁标物为 汽车, 车牌号码: 。(以下简称租赁物)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 租赁期限为一 年, 自 至 日 。租赁期不得超出租赁物使用期限, 超出部分无效。
2、 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续租, 应该在期满前 30日 通知乙方, 再相同条件下乙方享受优先购置权。租赁物转让后本协议对新全部些人含有相同约束力。
第四条 租金
1、 乙方支付车辆租金给甲方, 支付给甲方租金金额由双方自行协商。
第
3、五条 双方责任
1、 甲方确保交付乙方租赁物性能良好, 符合道路运输要求, 并含有相关运行许可手续。如因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 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所以而造成一切损失。
2、 甲方确保租赁物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或权利瑕疵, 负责所以给乙方造成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 乙方负责办理租赁期间租赁物各项保险, 并负担对应保险费及租赁期内养路费、 年检费、 驾驶人员体检费等。租赁期内发生车辆违章罚款、 燃油费、 过路、 过桥费及停车费由乙方负担。
4、 租赁期间, 乙方应做好租赁物日常维护保养, 确保租赁物正常使用功效, 租赁物发生故障时, 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
5、 租
4、赁期间因车辆事故或交通事故所发生费用, 除由保险企业支付外, 剩下部分由乙方负担, 但因甲方隐瞒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事故除外。
6、 乙方确保租赁期内按租赁物功效合理使用, 保持租赁物完好, 但正常使用造成磨损除外。
7、 乙方再租赁期间不得将租赁物转租、 转借、 专卖。
8、 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经甲方同意后, 能够对租赁物进行外观装饰或设备添附。租赁期满后, 添附全部权归乙方全部, 添附物不能拆除或拆除后会对租赁物造成损害, 由双方协商处理。租赁期满后或协议解除后, 乙方有权将租赁物上一切相关乙方所使用企业标识及注册商标标识给予覆盖或拆除。
第六条 租赁物交付
1、 本协议签署后7 日
5、内, 甲乙双方进行租赁物交接。
2、 租赁物交接时, 甲方应该乙方说明当初知道或应该知道租赁物质量瑕疵。
3、 租赁期满后, 由甲乙双方共同约定交接地点, 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租赁物交接。甲方对租赁物毁损有异议, 应该在双方签署“汽车租赁协议”之日起 7 日 内提出, 不然视为租赁物完整无非正常损害。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在租赁期间内, 因为甲方原因造成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 甲方应该赔偿乙方所以而造成全部损失。
2、 在租赁期间内, 因为乙方使用不妥造成租赁物毁损或灭失, 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所以而造成损失。
3、 甲方在租赁期内没有法定事由任意解除协议, 除应返还乙方剩下租金外
6、 还应该赔偿乙方所以而造成损失。
第八条 协议变更与解除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能够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 如因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乙方重大人身、 财产损失或无法满足乙方正常使用需要, 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3、 如甲方怠于推行双方约定应由甲方交纳多种保险、 交通管理、 危险品安全管理等费用义务, 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超出 7日 , 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4、 非因乙方原因, 租赁物连续或累计无法正常使用超出 7日 , 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5、 甲乙双方劳动协议终止时, 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6、 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应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九
7、条 押金条款
1、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支付押金, 金额由双方自行商议决定。
2、 甲方应于本协议期满或双方解除协议后30日内, 扣除交通违章罚款数额后, 将剩下押金归还乙方。
第十条 争议处理
双方在协议推行中发生争议, 应该协商处理, 协商无法达成一致, 双方均能够诉至 包头 地方法院依诉讼处理。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及其她
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3、 本协议一式二份, 甲方执 一份, 乙方执 一份。
出租方(甲方): 承租人(乙方):
责任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