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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突破模板.doc

1、浅谈协议相对性标准及突破   舒其君 余海森   摘要: 协议相对性标准源自债相对性, 是古典契约模式一大特点, 是大陆法系协议法一大基础标准。其含义是指协议仅对缔约方产生效力, 除协议当事人以外, 任何其她人不得享受协议上权利, 也不负担协议上责任。不过伴随社会发展次制度逐步受到了挑战, 本文就协议相对性及其突破做简单叙述。   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设置、 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协议相对性是协议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基础和前提, 一向都是各国协议立法和司法所必需依据一项关键规则。然而, 伴随市场经济出现, 商业贸易空前繁荣起来, 社会经济生活对协议社会功效提出了新要求。为了适应现实需

2、要, 提升社会经济运行效率, 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协议效力范围, 协议相对性标准受到了冲击, 出现了很多例外情况, 我将此称为“协议相对性突破”。   一、 协议相对性标正确立及含义   法律制订与经济发展密不可分。协议相对性标准是协议自由标准延伸肯定, 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当事人自由意志在协议效力方面表现。协议相对性在大陆法中被成为“债相对性”, 该规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状态而言”。即指协议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 对协议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协议缔约人不得以协议约定包含第三人利益事项, 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不然协议无效。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

3、系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 《法国民法典》就此作出了明文要求, 如第1119条要求: “任何人, 在标准上, 仅得为自己接收约束并以自己名义签订契约。”第1165条要求: “契约仅于缔约当事人间发生效力。”其她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 瑞士、 日本、 中国台湾地域民法虽未设置明文要求, 但在理论上, 都将其视为债权本身性质所决定一个当然标准。   在英美法系中, 因为法律上并不存在债概念及体系, 所以大陆法中“债相对性”规则在英美法被称为“协议相对性”(privity of contract)。其基础内容是: 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只能给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 协议只能对协议当事人产生拘束力, 而非

4、协议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实施协议。   总而言之, 协议相对性或债相对性规则, 自罗马法以来, 一直为两大法系所确定, 尽管两大法系相关协议相对性规则所蕴含具体内容有所区分, 但基础上都认为, 协议相对性是指协议关键在特定协议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 只有协议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协议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而不能向与其无协议关系第三人提出协议上请求, 也不能私自为第三人设定协议上义务, 协议债权也关键受协议法保护。王利明教授认为协议相对性规则包含了极为丰富和复杂内容, 关键表现为: (1)主体相对性, 是指协议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 只有协议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协议提出

5、请求或提起诉讼。(2)内容相对性, 是指除法律、 协议另有要求以外, 只有协议当事人才能享受某个协议所要求权利义务, 并负担该协议要求义务, 除协议当事人以外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协议上权利。在双务协议中, 协议内容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权利就是另一方义务, 而因为另一方负担义务才使一方享受权利, 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因为协议内容及于当事人, 所以权利人权利须依靠于义务人推行义务行为才能实现。(3)责任相对性, 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即协议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 协议关系以外人不负违约责任, 协议当事人也不对其负担违约责任。   二、 协议相对性突破   伴随市场经济出现, 在现代市场条件

6、下, 因为交易关系复杂化以及持久合作关系普及, 降低了协议当事人确定性。为了实现一项协议, 常常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需要建立新关系并接收新依靠关系或利益关系, 真正推行协议参与人能够包含协议之初缔约人以外当事人, 如转包商、 债权人等等。这么, 第三人介入了原来协议关系, 法律无法忽略她存在。推定协议关系有着明确、 孤立界限协议相对性标准, 就常常不符合社会现实情况了, 这就需要创设种种例外规则, 以实现真正公平和正义。这种例外被成为“协议相对性突破”, 其关键表现在以下多个方面:   1、 债权物权化   这是指租赁协议承租人能够对抗房屋受让人。依据债相对性, 租赁协议应只对出租人和承

7、租人有效, 当第三人买受租赁标成为不动产全部些人时, 买受人非租赁协议缔约人, 故不应受协议约束, 得随时取回租赁标物。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伴随城市扩张、 房荒问题出现, 各国为处理社会矛盾, 多设定“买卖不破租赁”例外要求, 即出租人将租赁标物让于第三人时, 原租赁协议对受让人继续有效。最初《德国民法典》第571条要求“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适用于土地租赁, 后扩及一切不动产。各国民法也多有类似要求, 如中国《协议法》第229条要求: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全部权变动, 不影响租赁协议效力。”   2、 债权不可侵性理论建立   依传统理论, 物权是可对标物直接支配绝对权, 能够对任何第

8、三人主张权利, 并得排除任何第三人对物权妨害;债权是仅得向特定当事人请求给付相对权, 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也就没有排除她人干涉效力。为了保护债权免受不法行为侵害, 有必需深入建立新权利理论, 故学者主张认可债权不可侵性。英国1853年判决Lumley V G案, 创建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先河。该案原告Lumley与某演员订有在原告剧院演出数月协议, 并要求该演员不得去其她剧院演出。被告G明知此协议存在, 仍诱使该演员违反协议。法院判决认为被告G侵害协议关系乃不法行为, 应向原告Lumley负担责任。以后, 该判例所创建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理论为多国接收。不法侵害债权, 指第三人有意损害她人债权为

9、目, 妨害债务人推行债务行为。依据债权不可侵理论, 不法侵害债权行为发生后, 债权人得以债权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追究第三人责任, 这使债效力得到扩张, 及于一切侵害债权第三人。这也是对协议相对性重大突破。   3、 债权让与和债务负担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协议权利内容, 由债权人将协议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受让人, 由受让人单独或与原债权人共同享受债权。债务负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 将协议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负担人, 由负担人单独或与原债务人共同推行义务, 负担责任。协议法律关系要素包含主体、 客体和内容。协议变更包含最少其中一个要素变更, 所以, 主体变更也属协议变更。从本质上说

10、 不管是全部或部分债权让与或债务负担, 都是协议形式改变。受让人与负担人享受协议权利、 负担协议责任, 是以协议当事人身份而非以第三人身份。所以, 债权让与和债务负担都不属于协议相对性标准例外。   4、 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   所谓“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 为德国判例学说所独创, 是指特定协议一经成立, 不仅在协议当事人之间发生权益关系, 同时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第三人, 负有注意、 保护附随义务, 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 就该特定范围内人所受损害, 亦应适用协议相对性标准, 负赔偿责任。也就是说, 特定契约关系兼具保护第三人作用。这一制度乃是对协议相对性和协议责任新发展,

11、 它产生标志着德国协议责任扩张化。以《德国民法典》为例, 法典第328条要求了“有利于第三人契约”, 当事人得以契约约定向第三人为给付, 受益第三人不是缔约人, 却有直接请求给付权利, 并在债务人违约时, 有权以自己名义向法院直接起诉协议债务人, 请求强制实施协议。为第三人利益协议关键表现在人身保险协议、 运输协议中为第三人利益签订条款、 信托合相同。中国《保险法》第22条要求,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协议保障, 享受保险金请求权人, 投保人能够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协议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享受保险金请求权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能够为受益人。中国《信托法》要求, 信托

12、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任, 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名义, 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 进行管理或者处分行为。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受信托受益权人。为第三人利益协议与第三人替换推行含有区分, 第三人替换推行因为债权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第三人不向债权人负担责任, 遵照仍然是协议相对性规则。第三人替换推行分为通常替换推行和推行负担两种情形。通常替换推行有以下特征: 第三人应债务人请求以债务人名义向债权人推行债务, 债权人不得向第三人行使请求权, 第三人不向任何人负担任何义务, 是否推行纯属自由。推行负担, 又称债务清偿负担, 是德国民法典要求一项制度, 是指第三人与债

13、务人约定由第三人以债务人名义向债权人推行债务。它有以下特征: 推行人与债务人有另外一个“内部契约”, 故推行人负有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推行债务义务, 但推行人不是协议当事人, 债权人无权直接要求推行人负担债务, 所以与债务负担相区分。中国《协议法》第64条、 65条即使要求当事人能够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推行债务和第三人向债权人推行义务。不过, 假如债务人不向第三人推行义务, 第三人没有要求债务人推行义务请求权, 假如第三人不向债权人推行义务, 也不负担违约责任。所以, 协议责任效力并不包含到第三人。   5、 债权人撤销权   债保全包含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因为债务人行为

14、妨害到债权人债权实现, 债权人有请求撤销该行为权利。   相对于债务人与其行为相对人之间协议而言(当存在某一协议时), 债权人是第三人。但债权人享受是请求撤销权, 而不是协议上权利, 所以债权人撤销权不属于协议相对性标准例外。   6、 代理   在大陆法系,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法律行为, 产生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英美法系则按代理人是否通知相对人被代理人存在, 将代理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不管是显名代理或隐名代理, 代理人行为都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 被代理人享受代理人与相对人签署协议上权利与义务, 是以协议当事人身份, 而非以第三

15、人身份。所以, 代理也不属于协议相对性标准例外。   由上所述, 现代突破协议相对性情形多个多样, 然而从根本上讲就是协议效力是否在特定情况下及于第三人问题, 我认为关键有以下多个问题:   首先, 协议主体包含第三人。协议主体相对性, 是指协议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 只有协议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协议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在债权物权化情形中, 第三人能够租赁权对抗房屋买受人。又如在“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中, 第三人能够请求债务人负担协议责任, 而很多国家则直接给予了消费者直接起诉生产者诉权, 如法国虽没有“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 但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 法院创设

16、了最终买受人“直接诉权”制度, 使受到伤害消费者能够不仅对自己卖主, 而且对一切在先卖主行使瑕疵担保请求权。   其次, 协议权利义务包含第三人。协议内容相对性, 是指除法律、 协议另有要求以外, 只有协议当事人才能享受某个协议所要求权利, 负担协议要求义务, 除协议当事人以外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协议上权利。在为第三人利益协议中, 当事人双方可约定向第三人利益为给付, 或经第三人同意为其设定给付义务;在债权保全中, 协议权利与义务一样对第三人产生了约束力;债权转让则将协议权利或义务直接包含第三人。   第三, 协议责任包含第三人。协议义务相对性肯定决定协议责任相对性, 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

17、当事人之间发生, 协议关系以外人不负违约责任, 协议当事人也不对其负担违约责任。从这一点上看, 上述突破情形只有“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突破了协议责任相对性, 使生产者对消费者直接负担违约责任。但因为德国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经过了产品责任法, 相关产品责任案件适用无过失标准, 不再援用“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来处理了。另外, 各国多经过严格区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来处理协议相对性所面临困难, 如产品责任制度、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然而, 协议相对性规则并不是绝对地排斥第三人责任。如在确保协议中, 当被确保债务人一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时, 债权人能够直接请求确保人推行协议或负担违约责任。再如, 债务转让协议中, 由第三人替换债务人成为协议关系主体, 新债务人将负担全部债务。能够认为只有当第三人自愿负担协议义务成为协议当事人, 才负违约责任。   三、 结语   协议相对性规则仍然是协议法基础制度, 这个基础地位不得动摇, 在处理协议纠纷时, 首先必需考虑就是协议相对性规则。然而任何基础标准或者规则都含有通常性、 概括性, 不可能涵盖纷繁复杂社会现实, 有通常就肯定有特殊, 协议相对性规则例外情形就是这种特殊情形。既然作为例外情形, 就必需从严控制, 不能随意扩大, 也不含有普遍适用效力。在处理协议纠纷中, 对协议相对性规则例外情形适用必需要有法律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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