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资金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投资方): 法定代表人: 企业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乙方(项目方): 法定代表人: 企业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依据《中国民法通则》、 《中国协议法》及《中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当事人在平等自愿、 老实信用基础上, 经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甲方指定其内部一位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甲A)代表甲方出面, 行使资产权益及收取回报等权利、 义务。
2、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正在实施建设“ ”项目先采取股权质押融资, 待乙方资产取得有效产权后以资产抵押置换股权出质方法合作; 采取银行资金托管方法作为确保甲方资金安全保障方法之一。 第二条: 合作内容: 1、 甲方提供资金总额 元(人民币)。 2、 合作期限为 个月,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合作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顺延至节假日、 休息日第一个工作日。 3、 双方合作回报利率为甲方融资总额 %, 从甲方资金实际进入乙方账户之日起计算回报, 从计算回报率开始之日起, 至第1
3、2个月时交付第一年回报利息, 以这类推, 直至双方合作期满。 4、 在双方合作期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 乙方无条件向甲方支付其合作本金, 甲方不参与乙方具体企业经营及管理, 不负担乙方任何经营风险。 第三条: 乙方资金用途只限于“ ”项目。乙方承诺正当使用资金, 不得用作违法活动。 第四条: 在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合作操作步骤(详见本协议第九条)完成后, 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约定资金款项支付到项目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具体资金金额和支付时间以支付凭证为准。 第五条: 乙方全体股东必需依据确保甲方资金安全在先标准, 一致同意以企业名下100%股权质押先向甲方融资,
4、 待乙方资产验收取得产权证后以资产抵押置换股权出质。乙方提供资产须经评定机构评定价值达成人民币伍亿元, 抵押率50%; 同时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以资产置换甲方股权出质抵押手续。乙方确保该抵押物权属清楚, 无经济法律纠纷。评定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利对乙方提交资料、 文件正当性、 真实性进行调查。 2、 甲方凭借本身及其战略合作伙伴资金实力筹措资金, 根据本协议约定为乙方企业及项目注入资金, 乙方第一笔资金须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抵达设在托管银行乙方账户, 乙方则在资金到位后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股权出质手续, 股权出质办理期间甲乙
5、双方可采取托管专用账户印鉴共管, 确保甲方资金安全。 3、 协议推行期间, 甲方不得无故提前解除协议, 抽回资金。 4、 银行资金托管中所包含到业务费用由甲方负担, 包含但不限于资金托管手续费、 印花税、 营业税、 所得税等国家要求相关应缴税款, 托管银行负责代扣、 代缴国家政策要求相关应缴税款。双方合作期满结束后, 甲方须在当地完税后, 方可将资金撤回。 5、 资金交付后, 甲方不参与其经营和管理, 但甲方和托管银行有权监督、 监管乙方生产经营情况和计划用款。 6、 本协议项下资金损失及风险由甲方负担。 第七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6、 根据本协议约定使用资金, 不得将资金转作她用, 更不得用于违法行为。 2、 乙方应在协议生效后 工作日内依据本身企业及项目现实情况提供《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并确保所提供文件资料真实性与正当性。托管银行依据乙方提供《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行使监督、 监管乙方建设生产经营情况和审批计划用款, 负责监督、 监管借款人和担保人生产经营情况和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确保乙方有能力支付本协议约定甲方资金回报及本金。 3、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回报利息。托管银行负责收回甲方资金回报及本金。协议届满两年, 乙方有没有条件提前还款权利。 4、 乙方联络方法、 单位
7、变迁等发生变更, 必需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托管银行。 5、 乙方指定 银行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银行) 支行作为资金托管银行, 资金托管专户名: , 专户账号: 。甲方对此给予认可, 受托银行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托管银行负责监督、 监管乙方在双方合作到期前六十天, 能够形成真实、 有效固定资产, 并与托管银行完成固定资产抵押转换手续。乙方向托管银行申请资金托管相关手续自行完备。 6、 在双方合作期满前, 托管银行负责监督、 监管乙方按计划用款, 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在本协议到期前, 不出现破产、 解散、 分立、 吞并、 租
8、赁、 转让、 承包等恶意抽逃资金行为。乙方进行其它足以引发本协议之合作关系改变或可能影响甲方权益行动时, 应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托管银行, 并经甲方书面同意, 不然不得进行上述行动。 7、 在本协议使用期间, 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为其它企业法人、 其她组织或个人负担债务, 提供确保担保; 但许可乙方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用于支持“ ”建设再投入。 8、 乙方如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之外对其正常经营组成危险或对其推行本协议项下相关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任何其它事件, 应立刻书面通知甲方和托管银行。 第八条: 乙方负责联络托管银行并落实银行托管事项及关键
9、责任人公关工作。 第九条: 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合作操作步骤(按前后时间次序排列)立刻间要求以下: 1、 在乙方完成本协议第七条第 款约定后, 甲方应在 工作日内完成集中并调拨资金准备工作。甲方应在完成集中并调拨资金准备工作当日依据协议内容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资金托管业务要求向托管银行递交资金托管业务申请书。假如托管银行对于申请事项需另行收费, 该费用由甲方负担。 2、 申请书经乙方指定托管银行审批确定回复后, 甲方、 乙方、 托管银行三方在 个工作日内签署《资金托管协议》。 3、 在 个工作日内双方签署《股权出质协议》。乙方在《股权出质协议》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第五条约定事项转让及质押给甲方指定机构, 甲方第一笔资金人民币 元必需在办理股权出质手续前拨付给乙方设在景德镇农商行托管专用账户上。股权出质手续完成后, 甲方使用资金由托管银行根据用款计划代为划拨资金。 4、 第二笔资金: 甲方第二笔资金人民币 万元, 须在 年 月 日前拨付到位; 甲方逾期到位十天则乙方免付甲方第一笔资金一个月利息, 甲方逾期到位一个月则乙方免付甲方第一笔资金六个月利息, 甲方逾期六个月未拨付, 则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担。乙方将不再归还甲方第一笔资金全部款额, 并有权向出质人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解除质押。 5、 甲方第一笔融资
11、款未拨付到位前乙方不负担任何费用, 第一笔融资款抵达乙方设在景德镇农商行账户后则乙方支付协商一致应负担费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时限支付回报利息, 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回报利息金额每日 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2、 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时限支付合作本金, 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合作资金金额每日 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3、 在合作期间, 若乙方预留在甲方联络方法、 实际居住地、 工作单位等发生改变造成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络, 而乙方明知却不主动和甲方联络, 也不按期支付相关款项, 最终造成甲方催收, 上述行为每发生一次, 乙方向甲方支付
12、元催收工作费用。 4、 在合作期间, 乙方拒不推行协议约定相关义务, 而造成甲方采取方法, 乙方应支付相关方法而支出全部费用。 5、 本协议签署后, 若甲方不按时、 足额将资金交付给乙方, 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 甲方应在违约之日起负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合作资金总额 , 假如逾期支付, 逾期之日起按赔付金额每日? 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6、 若因乙方无故推卸不推行协议所约定义务, 造成本协议无法正常推行。乙方应负担违约责任。在违约之日起负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甲方前期人力资源成本投入总额, 累计人民币 元整。假如逾期支付, 逾期之日起
13、按赔付金额每日 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第十一条: 乙方提前支付相关款项而造成合作提前终止, 除根据实际用款时间支付利息外, 还应该向甲方再支付一个月利息作为提前还款违约金。 第十二条: 因本协议发生纠纷, 双方约定一方过失, 则由另一方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签署地: 北京市。 第十四条: 申明条款 1、 甲方、 乙方已具体阅读本协议全部条款。甲方、 乙方对本协议条款含义及对应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足了解。 2、 甲方、 乙方有权签署本协议。 3、 协议一经
14、签署, 不得修改。 4、 本协议在双方认可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下, 签字盖章后当日期生效。同时双方认可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见证书》(含《协议条款法律法规》, 该《律师见证书》一式两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5、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本协议将作为甲乙双方之间相关乙方“ ”项目唯一正当文件存在。在此之前所形成文件一律作废。在此以后形成文件, 一律作为本协议附件存在, 与本协议含有一样法律效力。 6、 协议前期手续履约期为 天。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甲方(盖章): 法人(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人(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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