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 协议条款 发包人: 总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开发 项目, 将其中 委托承包人施工,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遵照平等、 自愿、 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 三方就本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项目人工挖孔桩工程 1.2 工程地点: 第二条
2、 承包范围 2.1 承包人按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方法承包 项目人工挖孔桩工程, 关键任务: 成孔、 抽水、 清底、 护壁、 钢筋笼制安、 砼浇注、 养护、 凿桩头、 挖孔土方转运到发包人指定位置(100米之内且不得堆积在建筑物基坑内)、 有毒气体防范、 送风照明等全部工作内容。 2.2 未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任何部分分包或将其承包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方, 不然视为承包人违约。 第三条 协议工期 3.1 协议工期: 进场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进场施工后, 在20个日历天内完工。以上日历天是指完成成孔、 钢筋制安、 浇砼、 清理成孔土方
3、等工序工期, 承包人必需确保按以上要求工期完成。 3.2 全部工期均指日历天数, 包含全部法定假期、 休息日、 暴风雨雾、 高温等天气、 多种分包工程工序配合所需时间。 3.3 承包人必需组织好施工, 全力确保按工期或提前完成全部承包任务。因桩基施工正处雨季施工, 承包人必需组织好全部资源, 尤其是劳动力方面, 应安排每2~3人为一组, 且每组负责孔桩成孔不得超出两个。 3.4 在协议履约过程中, 除协议其她条款约定因为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而对应顺延工期外, 出现以下情况, 确实影响节点工期或工程总工期, 承包人亦有权依据对协议推行之影响提出工期顺延申请, 发包人应顺延工期, 但承包
4、人不得所以提出费用增加要求: a. 出现不可抗力; b.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c.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误开工、 施工障碍、 停建、 缓建等情况; d. 发包人未能按协议约定提供图纸及工程师没有明确施工指令; e. 因设计、 监理、 政府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f. 发包人原因造成材料采购延误, 或发包人其她原因; g. 因为异常气候原因造成工程延期, 由承包人申请并经发包人依据相关情况核实确定工期顺延。 3.5 协议推行过程中出现3.4款所述情况, 承包人应在事件发生后3个日历天内向现场监理单位提出顺延工期申请(含相关证据资料)。承包人逾期提出, 视为承包人已放
5、弃可能享受工期顺延权利, 承包人无权事后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 3.6 承包人依据3.4款向工程师提出顺延工期申请, 发包人应在1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承包人有权顺延工期, 以经发包人审核确定工期顺延签证上所确定天数为准。 第四条 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4.1 承包人严格按相关规范、 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要求施工。 4.2 本工程工程质量要求为合格。 4.3 在施工过程中, 因承包人本身原因造成人身及机械安全事故, 概由承包人负责。 4.4 施工现场满足总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第五条 协议价款 5.1 本协议总造价暂定为: 人民币(大写), 元整, ¥
6、 元(小写), 综合单价见下表: 序号 项目 计量单位 暂估 工程量 综合单价(元) 金额(元) 工程内容 1 人工挖孔桩挖土石方 M3 700 桩长10m以内 人工挖孔桩挖土石方(含流砂、 入岩增加费及其她一切地质情况引发造价变动, 该项综合单价不调增, 不调减, 含一切施工过程中存在风险) 100 桩长20m以内 2 护壁工程(包含且不限于砼护壁) M3 300 护壁混凝土搅拌、 护壁钢筋制作安装、 护壁模板制作安装拆除运输、 护壁混凝土浇捣等全部工作内容(且包含外露砖砌部分等其她一切因工程、 地质、
7、 发包人要求等需要而采取其她方法护壁)。 3 人工挖孔桩桩芯砼 M3 450 砼强度C25 桩芯商品混凝土浇捣、 桩头凿除及外运等全部工作内容。(砼强度待含有桩基图纸后调整) 砼强度C30 4 钢筋(多种规格) 吨 18 桩芯钢筋笼制作、 运输、 绑扎、 安装、 焊接、 拼装等全部工作内容。 5 暂估总价 工程量计算方法: a.人工挖孔桩挖土石方=开挖桩长(从桩底验收标高至开挖地面原始标高减扩大头高度)×设计桩(桩芯加护壁)截面面积+扩大头挖方量。 b.人工挖孔桩砼护壁=实际护壁长度(护壁底
8、标高至开挖地面标高, 不含外露砖砌部分)×设计护壁截面面积。 c. 人工挖孔桩桩芯砼=桩长(从桩底验收标高至桩顶设计标高减扩大头高加规范要求凿桩头高)×设计桩芯截面面积+扩大头砼量。 d、 扩大头工程量: 如扩大头实际施工增加部分体积小于设计图示体积, 则结算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如扩大头实际施工增加部分体积大于设计图示体积, 无设计依据, 则结算按设计图示体积计算; 有设计依据, 则结算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e.桩芯钢筋笼制安:按设计图示钢筋长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 其加工搭接和施工损耗包含在单价内,不另外计算长度。 f.如因承包方造成超挖浪费, 超挖增加费用不计入结算, 由承包方自行
9、负责。 g.本工程量只做清单报价用,结算时实际工程量按现场实测数据及上述(a-f)条计算规则确定。 以上综合单价为包干单价, 包含完成人工挖孔桩工程内容所需全部费用、 机械进退场费用、 施工水电费(包含从指定水电接驳点接水接电费用及夜间施工照明费用)、 赶工费用、 管理费、 规费、 税金、 利润、 工程所需测量费用、 不可预见性风险费、 入岩增加费工程意外险、 多种施工风险、 井下作业补助、 保健津贴、 多种技术方法费(包含但不限于: 如遇地下水、 流泥流砂、 地下障碍物等采取技术方法)、 安全方法费(含有毒有害气体防范等)、 入岩增加费、 桩基自检及检测配合费、 实际地质情况、 政策、
10、汇率、 人工费或市场原材料价格涨跌、 泥浆运输、 建筑垃圾处理、 排污、 环境保护、 噪音、 施工道路及场地硬化、 施工安全及与施工相关一切方法费等原因可能引发风险等一切费用, 综合单价不作任何调整。结算时工程量按设计施工图及发包人审核数据进行结算, 总包管理及配合费不包含在上表单价中, 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总包人。 5.2 承包人对本工程一切施工图纸、 技术说明、 合约文件、 技术规范及施工现场周围环境以至地下情况已具体研究并完全明了, 并到工地实地察看, 承包人已完全接收协议价格。 5.3 在承包人签署协议文件时, 承包人应被认为且已对现场相关条件及市场材料价格进行了周详了解和考查, 并
11、已充足掌握了下述原因及其对协议推行成本、 费用、 税金和时间影响: (1)现场情况、 环境与限制; (2)现场地质、 水文与气候特点; (3)施工及负担质量保修责任所需工作、 人力、 机械、 材料、 设备; (4)材料、 设备采购、 运输、 存放、 保管及检测; (5)进出现场手段及承包人可能需要食宿与办公条件; (6)可能受到来自现场其它承包人多种影响及所需要相互配合; (7)与城管、 公安、 渣土、 环卫、 质检、 建安等政府部门关系处理及项目周围关系和地方关系处理费用; (8)对协议推行有影响或起作用其它多种可能按要求属于承包人负担风险。 5.4 桩基
12、检测费用: 成品桩检测(如抽芯、 静载等)合格则检测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若检测不合格, 由承包人须采取补强方法, 直到合格为止, 并负担不合格桩检测费用及补桩费用。 第六条 工程款支付 6.1 工程量确定 6.1.1 桩基工程量: 承包人依据设计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如需超挖, 承包人须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不然承包人负担全部责任和增加一切费用。若未挖到设计图纸要求深度, 发包人将此部分扣回。 6.1.2 每根桩桩长由承包人自行申报, 发包人验核。若发觉承包人申报桩长误差超出10CM, 视为承包人不诚信, 则全部桩长均按多报长度双倍扣除。 6.1.3 每根桩及基坑支护工程必需办理隐蔽验收
13、 且须经发包人、 监理及承包人三方签字认可, 其隐蔽验收数据作为过程付款和最终止算依据。 6.1.4 发包人总部有权对在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项目企业、 监理现场计量确定工程量, 进行抽查。若发觉经确定工程量有虚报情况, 则该结算总价按虚报百分比进行折扣结算。 6.2 工程款支付 6.2.1 本工程项目不预付工程款。 6.2.2 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完成总产值70%。 6.2.3结算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付清至结算总额95%, 留5%作为质保金, 待桩基施工建筑物完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一次性无息返还。 6.2.4 发包人能够银行或商业承兑汇票方法支付本协议任何工程款(如发
14、生贴息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6.2.6 承包人应如实申请相关进度款项, 如超额申报进度款并超出审定价5%, 则超出5%部分在当次审定应支付金额中给予扣除, 此扣除部分在完工结算完成后再给予支付。 第七条 工程变更签证 7.1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指令完成变更施工。 7.2 承包人应在签证工程施工完成当日内就该项签证工程单独向发包人、 监理报验, 经发包人、 监理、 承包人三方签字确定后方算合格, 验收合格后 7 个日历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变更签证单(附相对应联络单或设计变更单、 具体预算及报价等对应证实资料、 预算按发包人要求预算软件并提交电子版), 不然视为放弃此项签证。 7.3
15、 监理应在接到工程函件后 3 个日历天内签署意见并将函件转交发包人。监理及发包人应在工程函件上注明收文时间。发包人收到函件后应立刻回复。其中发生经济费用工程签证单应在监理转交发包人之日起 14 个日历天内(不含发包人总部审核时间)给予回复,不然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所报送该份签证金额; 不发生经济费用工作联络函等其她工程函件应在监理转交发包人之日起 7 个日历天内给予回复。假如双方对变更工程单价在发包人审批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则审批期限不受此限制。签证单意见如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意见相冲突时, 以发包人意见为准。 7.4 承包人应在变更施工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现场监理单位提交工程变更签证单(
16、原件伍份), 发包人应于收到工程变更签证单后14个工作日内(含发包人总部审核时间)进行回复。7.3 全部工作联络单、 技术核定单、 设计变更单等技术资料承包人应按上述第7.2条要求提交工程变更签证单(原件五份), 不然视为承包人放弃该项签证权利, 将不能补办签证。 7.5 每个月月底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当月发生工程签证单累计核定金额进行查对, 不然以发包人统计金额为准。 7.6 工程签证单核定金额累计至第一个50万元时, 在同期工程进度款中按协议付款百分比给予支付, 以后每满50万元在同期工程进度款中按协议付款百分比进行支付。 7.7 工程签证单须加盖发包人印章才能生效。 7.8 工程签
17、证累计核定金额超出协议暂估价(或协议包干价、 预算价)5‰时, 以后每张签证单核定金额在5000元以上应报发包人总部审核; 但工程签证累计核定金额超出协议暂估价(或协议包干价、 预算价)1%时, 以后全部签证单报发包人总部审核方为有效, 不然超出部分签证单结算时不予计算造价。 第八条 完工验收与结算 8.1 完工验收 8.1.1 工程完工验收以施工图纸、 技术文件、 招标文件及国家相关施工技术规范和完工验收质量评定标准为依据。 8.1.2 工程完工后, 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完整并符合国家档案规范完工技术档案原件 伍 份。 8.1.3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立刻通知总包人及发包人, 由发
18、包人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完工验收。验收合格后, 三方签署完工验收证书, 并将工程移交给总包人管理。若有施工质量问题, 承包人负责修复合格后, 再进行验收。完工日期以最终验收合格日期为准。 8.1.4 在办理完完工验收证书后, 承包人应在10个日历天内从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全部设备、 多出材料、 垃圾和多种临时设施, 并保持工程现场清洁整齐, 达成发包人认可使用状态。 8.1.5 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后, 缺点责任期内发觉任何质量问题, 承包人应该无条件修复并使发包人满意。 8.2 完工结算 8.2.1 作为结算用完工图纸、 施工组织设计、 隐蔽资料、 图纸会审、 会议纪要等资料, 必需同时有
19、发包人项目部项目经理、 项目专业工程师、 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 项目总监签字, 不然结算时不予计算任何费用。 8.2.2 完工结算是指对协议内包含工程造价全部内容结算, 包含奖励或违约、 安全、 工期等内容。 8.2.3 通常与造价相关约定应纳入结算范围。 8.2.4 承包人上报结算资料应盖有承包人公章, 且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8.2.5 报送至发包人完工结算资料肆份, 其中必需有壹份完整原件资料, 且结算资料必需编好页码和目录, 不然不予办理结算。 8.2.6 承包人报送结算总造价误差应控制在双方最终审定总造价5%以内, 超出5%时视为承包人不诚信。5%-10%部分由承包人
20、负担核减额2%违约金。超出10%部分由承包人负担核减额4%违约金。 8.2.7 承包人报送工程完工结算总价须全方面、 正确无误, 如发生漏报、 错报等情况, 该部分造价不予补报增加。 8.2.8 全部工程联络单、 技术核定单、 设计变更单、 图纸会审等技术资料必需办理《工程签证单》, 不然工程完工结算时增加部分一律不予计算造价, 调减部分发包人有权直接扣除。 8.2.9 属承包人协议施工范围内工作内容, 若承包人不按要求完成, 发包人有权安排另一家施工队伍施工, 由此发生全部费用由承包人全部负担, 该费用以发包人核定金额为准, 另加20%工程管理费。以上费用无须取得承包人同意, 发包人在
21、工程完工结算时将直接给予扣除, 且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8.2.10 承包人不得因某份工程签证单有争议而停工, 不然由此产生相关费用及损失将在结算时直接从结算总价中扣除, 延误工期不予顺延(以发包人核定金额为准)。 8.2.11 承包人需按发包人提供《工程结算审核表》进行填写, 且最终止算审定价以发包人最终签字人意见为准。 8.2.12 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工程完工资料后, 发包人方接收承包人递交完工结算资料, 结算资料中应包含《人工挖孔桩原始数据统计表》(本协议附表一)。 8.2.13 施工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完成以后, 承包人提出解除协议或被发包人解除协议, 发包人
22、按承包人已完工程量98%进行结算。 8.2.14 因承包人未施工完而中途停止施工被解除协议, 承包人于被解除协议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无条件退场, 发包人按承包人当期已完工程量80%进行结算。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协议推行过程中, 现场所处区域发生下列客观事件, 属于不可抗力: (1)6级以上地震; (2)造成现场对外交通中止洪水; (3)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暴发; (4)战争行动; (5)社会动乱; (6)政府禁令; (7)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她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爆炸、 火灾。 (8)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统一公布
23、黑色暴雨信号或红色及以上台风信号等自然灾难。 9.2不管怎样, 因承包人违约或疏忽所造成障碍、 市场供给条件与价格改变、 现场气象条件、 勘察汇报中已经有所反应现场地质与水文情况、 签署协议时承包人应预见到现场环境限制等, 均不组成不可抗力事件。 9.3承包人因不可抗力而造成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推行协议义务, 承包人不需负担工期延误或终止协议责任。 9.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除发包人有相反书面指示外, 承包人应尽实际可能继续推行协议义务, 以及寻求采取合理方案推行未受不可抗力影响其她事项。 9.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承包人应立刻通知工程师, 并在力所能及条件下快速采取方法, 尽力降低
24、损失, 发包人应帮助承包人采取方法。工程师认为应该暂停施工, 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 及估计清理和修复费用。不可抗力事件连续发生, 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汇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正式汇报及相关资料。 9.6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费用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负担: (1)工程本身损害、 因工程损害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材料和待安装设备损害, 由发包人负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并负担对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
25、备损坏及周转材料和停工损失, 由承包人负担; (4)停工期间, 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必需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5)工程所需清理、 修复费用, 由发包人负担; 9.7因协议一方拖延推行协议后发生不可抗力, 不能免去拖延推行方对应责任。 第十条 三方职责 10.1 发包人责任: 10.1.1 按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 办理结算。 10.2 承包人责任: 10.2.1 负责组织施工所需人员、 设备, 按发包人要求立刻进场施工, 并组建本桩基工程项目部, 有一套固定项目班子组员在现场办公。 10.2.2 确保工期、 安全达成发包人要求, 确保
26、工程质量合格, 如因桩基检测不合格, 全部责任及对应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相关损失。 10.2.3 因为承包人责任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则全额由承包人负担。 10.2.4 按桩基施工技术规范, 要求精心组织施工。 10.2.5 桩基检测应委托含有对应资质专业检测机构, 要求按相关检测、 监测规范和规程保质保量完成测试工作, 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并按时提交结果汇报一式伍份。 10.2.6 遵守发包人各项制度, 做到文明施工。 10.3 总包人责任: 10.3.1 桩基施工设备、 材料进场道路铺设。 10.3.2 工程桩堆放场地。 10.3.3 工程单体定位点坐标移
27、交。 10.3.4 桩基工程交接验收和桩基工程接收。 10.3.5 桩基工程资料配合整理、 移交。 第十一条 履约确保金 11.1 签署协议前, 承包人须以银行转帐或现金方法向发包人按协议额5%交纳履约确保金, 承包人按本协议约定推行对应义务且桩基检测合格拿到检测合格汇报并办理完结算后十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无息退还协议履约确保金。 11.2 本协议中, 履约确保金为承包人自愿向发包人缴纳用于担保承包人完整、 合格推行协议义务款项。承包人违反履约确保金相关约定时, 发包人有权按承包人违约责任大小扣除直至没收全部履约确保金。协议中, 存在承包人违约责任与定金、 履约确保金、 违约金、 赔
28、偿金相关要求竞合时, 按定金、 履约确保金、 违约金、 赔偿金次序负担违约责任, 即前一顺位不足以赔偿发包人损失, 发包人可从后一顺位给予扣除, 直至赔偿完发包人全部损失为止。 11.3 发生下列任一个情况时, 承包人履约确保金发包人有权给予没收, 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11.3.1 承包人未根据中标通知书中要求时间、 地点与发包人签署协议及相关文件; 11.3.2 承包人签署协议后不按发包人要求和时间进场施工; 11.3.3承包人连续三次达不到工期要求且情节严重, 发包人有权勒令承包人无条件退场, 所完成工作量按80%结算且履约确保金不予退还; 11.3.4 承包人签署协议后
29、 因承包人原因未施工完成且经发包人通知后仍停止施工, 拒不推行协议; 11.3.5如承包人中途退场, 或中途因承包人原因在工程质量、 工期、 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无法满足发包人要求, 给发包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或者承包人进场后要求加价, 不推行协议时, 发包人有权没收全部履约确保金。 11.3.6如承包人采取多人围堵、 冲击发包人办公地点; 威胁、 恐吓发包人个人; 损毁发包人财物; 阻扰施工等方法以达成自己目, 不管起因怎样, 承包人均应为此负担责任。除对人、 财、 物进行损失赔偿外, 还须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没收履约确保金。 11.3.7 出现协议中约定其她
30、承包人须推行义务, 而承包人拒绝推行情况。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承包人未能按协议约定工期准期完工, 每延迟一天, 承包人须按2万元/天负担违约金。 1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或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开始施工, 每延迟一天,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12.3 上述12.1、 12.2协议价计取措施, 并不意味承包人违约责任任何免去、 抵消或减轻。发包人已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进度款、 定金等超出这一数额, 承包人应于发包人计算出承包人已完成工程款并通知承包人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返还给发包人。 12.4 承包人使用未经检验、 或虽经检验但被判定为
31、不合格、 或虽经检验并被判定合格但属假冒伪劣材料、 设备, 承包人应按所使用该部分不合格材料、 设备总价2倍数额,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偷工减料行为, 承包人应按偷工减料部位施工总价2倍数额,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后, 仍应根据工程师要求给予整改, 因整改造成工期延误, 承包人还需负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12.5 承包人在移交工程同时, 未能按要求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负责整理提交完工验收立案资料及其它资料, 每拖延一天,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 所以而造成发包人迟交楼, 发包人直接经济损失及声誉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2.6 承包人不
32、实施或延迟实施工程师发出合理指令, 承包人每拒绝实施一次, 或每延迟实施一天, 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承包人前述行为违反本协议其她条款约定, 如其她条款已经有相关违约金约定, 则不适用本款约定而仍按其她条款实施。前述违约金在工程师将承包人拒绝或延迟实施指令之事实通报发包人且经监理工程师确定后, 由发包人在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时给予扣除。 12.7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虚假资料, 须按虚假资料所包含金额5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在支付该期进度款或结算款前发觉承包人提交虚假资料, 有权延迟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 造成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担。 12.8 发包人拨付给承包人工程款
33、 承包人须优先支付工人及所雇人职员资或酬劳; 若承包人拖欠工资或酬劳, 发包人有权从各期工程款中直接支付, 同时发包人有权收取该部分款项30%违约金。 12.9 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职员资或酬劳, 造成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相关部门投诉、 控告、 检举或以聚集方法讨要工资或酬劳事件, 每发生一次, 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因为发包人原所以直接造成停工所引发事件除外); 本款情形与上一款所述发包人直接支付工资或酬劳情形同时存在, 承包人按数额多者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2.10 承包人违反本协议相关安全生产方法、 安全生产方法费、 安全文明施工及不符合工程质量相关要求发生质量及
34、安全事故被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工, 每发生停工一次, 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违约金。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费, 承包人须符合国家或省、 市等规范要求, 且须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方法费专款专用, 不然发包人有权停止工程进度款支付, 直至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完成; 因承包人未推行上述约定而造成任何损失和责任, 概由承包人负担。 12.11 在没有协议依据情况下, 发包人延迟向承包人支付协议款项, 30个日历天内承包方确保正常施工, 超出30个日历天时, 自第31天起发包人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及顺延工期。 12.12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可在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工程进
35、度款、 结算款等步骤直接扣除, 发包人未扣除, 不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应负担违约责任有任何免去或减轻。 12.13 承包人须按协议要求完成协议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不然, 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她队伍施工, 由此发生全部费用由承包人全部负担, 该费用以发包人核定金额为准, 另加20%工程管理费。以上费用无须取得承包人同意, 发包人在同期进度款或工程完工结算时直接给予扣除, 且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措施 13.1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 发包人、 总包人、 承包人应友好协商处理, 争议无法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双方约定争议处理法院为: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协
36、议文件解释次序 14.1 除协议书另有约定外, 组成协议文件及其优先解释次序以下: (1)相关《补充协议》; (2)协议; (3)投标承诺书;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文件; (6)图纸; (7)规范、 标准及相关技术文件; (8)图纸会审及其她资料。 14.2 发包人、 总包人、 承包人必需清楚了解相关施工协议条款以及本工程全部协议文件之内容, 任何对此等文件不了解或罔顾均不能使发包人或承包人免去遵守该等文件约定之责任。 第十五条 协议生效 15.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 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履约确保金后生效。 15.2 本协议一式柒份, 发包
37、人执肆份、 总包人执壹份、 承包人执贰份, 每份具相同法律效力。 15.3 本协议未尽事宜, 三方另行协商, 签署补充协议。 15.4 协议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发包人: (公章) 总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38、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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