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煤炭购销协议示范文本 ()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合 同 编 号: 签 订 地 点: 使 用 说 明 1、 凡在中国境内签署煤炭购销协议, 均适用本文本。 2、 购销双方应根据公正、 公平及老实、 信用标准签订本协议。 3、 在严格遵守基础条款基础上, 协议签署双方
2、当事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对本协议内文本条款具体内容进行增补或删减, 未修改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受国家法律保护。 煤炭购销协议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传真: 委托代理人: 联络电话: 传真:
3、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税 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4、 传真: 委托代理人: 联络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税 号: 依据《中国协议法》, 甲、 乙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标准, 签署煤炭购销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1、 煤炭购销数量
5、 1.1煤炭购销总量 万吨。 1.2本协议实施期自 年 月 日始, 至 年 月 日止。 分品种、 数量煤炭购销表 发站 煤种 小计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总计 考虑到生产、 运输等条件会发生改变, 在表格中可不约定分煤种月度数量, 仅约定月度
6、总量。 1.3协议一方调整协议总量不超出 %, 应提前 日将调整数量、 供货时间书面通知对方。 月度数量调整不超出 %, 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对方。 协议一方调整协议数量超出 %, 另行签署协议。 2、 煤炭品种、 质量 2.1 品种质量约定 甲乙双方自觉严格遵守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等六部委公布《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措施》要求, 具体品种质量指标约定见下表。 品种质量明细表 品种名称 品质规格 全水 灰分 挥发分 全硫 发烧量 粘结 指数 胶质层 厚度 哈氏可磨指数 Mt %
7、 Aar % Var % St,ar % Qnet,ar kcal/kg G值 Y值 HGI 商品煤应该满足下列基础要求: 2.1.1灰分(Ad)
8、褐煤≤30%, 其它煤种≤40%。 2.1.2硫分(St,d) 褐煤≤1.5%, 其它煤种≤3%。 2.1.3在中国境内远距离运输(运距超出600公里)商品煤还应该满足下列要求: 2.1.3.1褐煤 发烧量(Qnet,ar)≥3942kcal/kg, 灰分(Ad)≤20%, 硫分(St,d)≤1%。 2.1.3.2其它煤种 发烧量(Qnet,ar)≥4300kcal/kg, 灰分(Ad)≤30%, 硫分(St,d)≤2%。 本条中运距是指(国产商品煤)从产地到消费地距离或(境外商品煤)从货物进境口岸到消费地距离。 2.1.4京津冀及周围地域、 长三角、 珠三角限制销售和使用
9、灰分(Ad)≥16、 硫分(St,d)≥1%散煤。 2.2有害元素约定 2.2.1动力用煤(含化工用原料煤) 砷含量(Asd)≤80µg/g 汞含量(Hgd)≤0.600µg/g 氯含量(Cld)≤0.300% 钠和钾总量w(K)+w(Na)≤0.350% 2.2.2炼焦用煤 砷含量(Asd)≤35µg/g 汞含量(Hgd)≤0.250µg/g 磷含量(Pd)≤0.100% 氯含量(Cld)≤0.150% 钠和钾总量w(K)+w(Na)≤0.200% 2.2.3喷吹用煤 砷含量(Asd)≤35µg/g 汞含量(Hgd)≤0.250µg/g 磷含量(Pd)≤0.0
10、50% 钠和钾总量w(K)+w(Na)≤0.200% 2.2.4成型煤 砷含量(Asd)≤35µg/g 汞含量(Hgd)≤0.250µg/g 3、 协议价格 3.1基准价格为 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四舍五入, 下同)。 3.2结算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其它原因调整价 3.3协议结算价格: 3.3.1出厂价 3.3.2到厂价 3.3.3离岸价 3.3.4到岸价 3.4质量价格调整 3.4.1发烧量(收到基低位发烧量) 实际交货热值每增加1kcal/kg, 价格增加 元/吨; 每降低1kcal/kg, 价格降低 元/吨。 实际交货热值
11、低于基准热值200kcal/kg, 超出200 kcal/kg以上部分, 每降低1kcal/kg, 价格降低 元/吨。 实际交货热值低于基准热值500kcal/kg, 买受人能够拒收。 3.4.2硫分(干燥基全硫) 实际交货硫分超出协议范围, 每超出0.01%, 价格降低 元/吨; 每降低0.01%, 价格增加 元/吨。 3.4.3灰分(干燥基灰分) 实际交货灰分超出协议范围, 每增加0.1%, 价格降低 元/吨; 每降低0.1%, 价格提升 元/吨。 3.4.4水分(收到基全水) 实际交货水分超出协议约定 %, 每超出1%, 扣 吨。 3.4.5其
12、它指标 严格根据协议约定实施, 超出约定范围但未超出国家标准, 可对应调减价格; 超出国家标准, 拒绝收货。 3.5其它原因价格调整 4、 交货地点、 方法及全部权转移 4.1交货地点: 4.2交货方法: (场地自提、 发站交货、 到站交货、 中转港场地交货、 离岸平仓交货、 抵达港交货, 任选一个) 4.3收货人 4.3.1名称: 4.3.2地点:
13、 4.3.3联络方法: 4.4物权转移 4.4.1甲方将煤炭运至双方约定交货地点, 完成交货, 煤炭全部权及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4.4.2甲方将煤炭交给乙方指定承运人, 煤炭全部权及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5、 数量确定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 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5.1铁路运输煤炭数量确定, 以发运矿点(站)或甲方轨道衡计量。 5.2装船离岸平仓交货煤炭数量确定, 以装船港船舶水尺计重。 5.3公路运输煤炭数量确定, 以装车点汽车衡计量。 5.4其它
14、 6、 质量确定 6.1铁路及公路运输煤炭质量确定, 以甲方提供质量检验数据为准。 6.2水路运输煤炭质量确定, 以双方共同认可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数据为准。 6.3关键质量指标标准 6.3.1收到基低位发烧量, 以kcal/kg为计量单位, 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6.3.2干燥基全硫, 以 %为计量单位, 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6.3.3干燥基灰分, 以 %为计量单位, 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6.3.4收到基全水, 以 %为计量单位, 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数。 7、 纠纷处理 7.1数量纠纷 7.1
15、1合理损耗约定 铁路运输自然合理损耗为原装重量1.2%。 水路运输自然合理损耗为原装重量1.5%。 煤炭每换装一次损耗标准暂定为百分之一。 经过两次以上铁路或水路运输, 其运输自然减量标准, 仍按一次计算。 7.1.2乙方发觉亏吨, 应在 日内(自收到煤炭之日起计算)通知甲方(并将相关统计一并送达), 逾期甲方可不再受理。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 如有异议, 应在 日内双方协商处理或者派员前往处理, 逾期即视为同意乙方意见。 铁路运输亏吨计量以铁路到站轨道衡计量为依据。 水路运输亏吨计量由协议双方认可装船港含有资质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为依据。 7.2质量纠纷 7.
16、2.1火车、 汽车等运输方法交货 甲、 乙双方以结算周期平均质量进行比对, 如发烧量热值偏差在± kcal/kg以内, 则按甲方提供质量检验结果结算, 如偏差超出± kcal/kg, 则由双方协商处理。 乙方对单批次煤炭检验结果存有异议, 且该批次煤炭收到基低位发烧量(Qnet,ar)偏差± kcal/kg以上, 可在煤炭到厂后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 复检应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 逾期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 复检结果作为甲、 乙双方最终止算依据, 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一方负担。若复检结果相同, 则复检提议方负担。 7.2
17、2装船港离岸平仓交货 质量检验由甲、 乙双方共同认可装船港含有资质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 并以检验结果作为验收、 结算依据。 如对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 应在 日内申请复检, 复检方由双方共同确定, 逾期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 复检结果作为甲、 乙双方最终止算依据, 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一方负担。若偏差相同, 则复检费用由提议方负担。 8.运输 8.1铁路直达运输, 由甲方请车。 8.2海上运输 8.2.1由乙方指定承运单位, 乙方应在装船前 日向甲方提供船期计划, 并在受载船舶抵达装船港前 日通报甲方船期动态。 8.2.2由甲方指定承运单位, 甲
18、方应在 日前向乙方提供装船计划, 并在受载船舶抵达接卸港前 日通知乙方船期动态。 8.2.3装、 卸船时, 甲、 乙双方应同时派人现场监督, 立刻处了处理出现问题。 9、 结算与支付 结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按双方约定 利率(年、 月、 日)贴息。 9.1到站交货 9.1.1甲、 乙双方约定 (每七天、 每旬、 每个月)结算一次。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乙方收到发票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货款。 9.1.2乙方如对结算事宜有异议, 需向甲方发出“结算异议通知”, 经甲、 乙双方核查确定后, 乙方应在收到发票后
19、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 9.1.3甲乙双方约定其她付款方法。 9.2装船港离岸平仓交货 9.2.1甲、 乙双方同意以每一船煤为一批次进行结算。双方按有效水路货物运单及质量检验化验单(以下简称“结算单据”)进行煤款结算, 全部结算单据传真件都有效, 原件 个工作日内送达。 9.2.2结算周期自受载煤船从装船港离岸之日开始计算。甲、 乙双方在 个工作日内查对“结算单据”, 如无异议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乙方在收到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货款
20、 9.2.3乙方如对结算事宜有异议, 需向甲方发出“结算异议通知”, 经甲、 乙双方核查确定后, 乙方应在收到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 9.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开票结算时, 乙方应在煤炭交收后 个工作日内按协议金额 %预付煤款, 待双方达成共识后, 支付余款。 10、 违约责任 10.1因甲方原因未根据协议要求时间、 数量发运煤炭, 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担。 因铁路运输流向制约、 运力不足等原因造成协议不能按时推行, 甲方不负担违约责任。 10.2乙方采取拒接、 拖延付款等方法致使甲方煤炭不能按时出库, 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负担。 10.3乙方
21、未能按期付款, 按逾期付款天数和应支付货款总额按日 %交纳滞纳金。 10.4乙方超出付款期限 日仍未付款, 甲方有权停止发运煤炭, 停止实施。 11、 不可抗力 11.1如在甲、 乙双方推行协议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 如战争、 自然灾难、 运输中止、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 使协议无法正常推行, 受影响一方应立刻通知对方, 并主动采取补救方法, 在受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 相关当事人可免去其责任。 11.2不可抗力解除后, 甲、 乙双方是否延期推行、 部分推行或取消推行本协议, 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 互惠互利标准协商确定。 12、 争议处理 12.1甲、 乙双方在实施
22、本协议过程中因对协议条款解释不一致、 违约、 中止而引发争议、 纠纷, 应在60天内协商处理。逾期未能达成一致, 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争议处理期间除包含争议协议条款外, 甲、 乙双方应继续推行本协议其她条款。 13、 保密义务 本协议中所包含企业商业秘密, 甲、 乙双方必需严格推行保密义务, 不得向第三方利害关系人提供。 14、 信息通知 甲、 乙双方应将相关信息立刻通知对方。 15、 其她约定事项 15.1在协议实施过程中, 甲、 乙双方都有权对本协议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 提出修改意见不予认可。 15.2甲、 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后, 应形成书面文件签字盖章确定, 视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 15.3甲、 乙双方确定电子文件应视为有效协议。 本协议一式 份, 甲乙双方各保留 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法人签字(章): 法人签字(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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