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协议效力 一、 协议及协议效力概述 《民法通则》第85条要求: 依法成立协议, 受法律保护。《协议法》第8条要求: 依法成立协议, 对当事人含有法律约束力。都具体要求了对依法成立协议进行法律保护。所以对协议效力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协议认可、 保护与干涉具体内容之一。依据协议法理论、 《协议法》现行要求及司法实践, 我们能够把协议效力关键分为协议有效、 协议无效、 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四种效力类型, 与此对应产生四种效力类型协议, 本文依据不一样效力情况进行对应具体研究。 二、 协议成立和生效 首先对协议成立与生效进行分析讨论, 是因为其对四种效力类型协议含相关键基础性作
2、用。我认为, 协议成立和生效应为两个性质不一样法律概念, 尽管其二者含有较强联络, 不过其区分也是显而易见, 不管是在协议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着极其关键作用。在现实中, 很多协议都分为协议签署或成立时间, 而另定一个具体时间才让协议生效, 也得到了法律认可和认可。所以我认为协议成立与生效应该是性质不一样但又紧密联络两个概念。而且《协议法》第45条、 第46条等也要求了附条件和附期限协议才生效情形, 也证实了协议成立与生效之间所存在差异。 三、 有效协议 所谓有效协议, 是指依据法律要求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协议。从现在现有法律要求来看, 都没有对协议有效要求统一条
3、件。不过我们从现有法律部分要求还是能够归纳出作为一个有效协议所应含有共同特征。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要求条件来看, 关键应含有以下条件: 1、 行为人含有对应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上述三个条件是民事行为能够正当通常准则, 当然也应适适用于当事人签署协议这种民事行为。所以, 协议有效条件也应该含有上述三个条件, 只不过是依据《协议法》第52条要求, 《民法通则》中“不违反法律”具体表现为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同时结合到《协议法》第10条等要求来看, 有些协议生效或有效还要求协议必需含有某一特定形式。所以我认
4、为, 以上四个条件也就是协议有效要件。从《协议法》第44条来看, 就是要“正当”。当然以上四个条件也都是《民法通则》、 《协议法》相关具体要求,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 协议才能“正当”, 也才会有“有效”可能。 四、 无效协议 (一) 无效协议概述。 所谓无效协议, 是指协议即使已经成立(并不一定“依法”), 但因为其不符正当律或行政法规要求特定条件或要求并违反了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而被确定为无效协议。其特征为: 1、 协议已经成立。没有成立协议当然无法进行讨论是否生效问题;2、 协议无效效力表现在协议自始无效, 也就是含有溯及既往效力;3、 协议无效原因在于其违法
5、性, 而且是违反了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 关键是指义务性要求和严禁性要求。这其中包含了协议主体、 客体及内容等方面。但依据协议法理论及《协议法》第54条等具体要求来看, 我认为, 无效请求应为当事人一项权利, 国家不应主动干预。 (二) 协议无效原因: 《协议法》第52条却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 协议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 胁迫手段签订协议, 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同时, 《协议法》第53条要求: 协议中下列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6、二)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这一条款属于协议法强制性条款, 就算是协议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了对应内容, 假如违反了《协议法》这一要求, 都应无效。 五、 效力待定协议 所谓效力待定协议, 是指协议即使已经成立, 但因其不完全符正当律相关生效要件要求, 所以其发生效力是否还未确定, 通常须经有权人表示认可或追认才能生效。关键包含三种情况: “一是无行为能力人签订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协议, 必需经其法定代理人认可才能生效;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签订协议, 必需经过本人追认, 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她人财产权利而签订协议, 未经权利人追认,
7、 协议无效。” 从上面叙述中能够看出, 这类协议根本特点就在于协议有效是否取决于权利人认可或追认, 这就是效力待定协议与其她效力类型协议相区分关键标志。所以不管在法学理论还是在司法实践中, 只要是权利人进行了追认, 而且符合《协议法》第47条、 第48条及第51条要求, 都应认定协议有效, 不然就为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该依据这一标准来作出正确定定和处理。 六、 可撤销协议 可撤销协议, 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协议过程中, 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 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犯错误意思表示, 依据法律要求可给予撤销协议。通常认为, 可撤销协议关键原因是: 1、 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8、这其中包含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欺诈、 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协议法》第54条对此作出了比较具体要求。2、 协议是否撤销必需由享受撤销权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时,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给予撤销,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是不能依职权主动来给予撤销。3、 协议在撤销前应为有效。依据《协议法》第96条要求, 可撤销协议在撤销前应该是有效, 撤销意思一旦抵达相对人, 则自始无效, 撤销权应是形成权。 七、 相关协议效力一个案例分析——在不知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情况下签署协议是否有效? 案例: 鞭汽车改装厂与某贸易企业签署了买卖解放牌汽车20台协议。协议要求改装厂5月供货并负责办理汽车合格
9、证及临时牌照。改装厂拼装完20辆汽车后, 办理汽车合格证及临时牌照时, 公安交通部门指出国家要求不准买卖拼装汽车。致使厂方不能按时供货, 贸易企业起诉到法院, 要求终止协议返还货款。 分析: 《协议法》第7条要求: “当事人签订、 推行协议, 应该遵遵法律、 行政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法第52条要求: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 协议无效。通常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为, 不管签署协议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出于有意, 也就是说, 不管当事人是否知晓国家法律和政策, 客观上只在违反了这些法律和政策, 都应确定为无效。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标准在协议
10、法上具体表现。该案所签署协议即使主观上不是有意违法, 但实际上违反了国家法律。因为交通部[64]19号、 [84]191号文件明文要求, 严禁拼装汽车私自拼装汽车是违法行为。另外, 汽车改装厂没有组装汽车生产任务和经营范围。所以, 汽车改装厂与贸易企业签署协议是无效协议, 应按无效协议处理, 改装厂应把货款返还给贸易企业。 总而言之, 我认为, 应该把协议成立与生效区分开来进行了解。协议成立是生效必需前提, 但已经成立协议并非全部有效。只有那些“依法”成立协议才会有效, 那些违反了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协议才是无效协议, 这才是认定协议是否有效法定标准。换句话说, 就是只要协议不存在阻却正当有效法定事由, 该协议当然有效。同时, 我认为, 除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外,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要主动地去认定和宣告协议无效, 这么即尊重了当事人意愿, 也达成了稳定交易关系和激励交易目。因为对协议效力认定对协议纠纷处理至关关键, 所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该依据法律要求作出正当、 正确定定和处理。这么才能保护协议当事人正当权益, 维护交易秩序,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