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F-1999-0201 协议编号: CQXL-37-1103-72-6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发包人: 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 山东国宏建工有限企业 监督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长青分局 中国建设部 制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协议协议书 发包方: 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人民政府 承包方: 山东国宏建工有限企业 为实施长清区孝里镇旧村改造、 退耕还田项目及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经过公开招标, 发包方已接收承
2、包方对该项目投标。依据《中国经济协议法》、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设计变更暂行措施》、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管理暂行措施》、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完工验收管理暂行措施》等法律、 法规相关要求和项目具体情况, 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长清区孝里镇旧村改造退耕还田及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项目 (2)工程地点: 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 (3)工程内容: 项目区域内废旧垃圾清除、 退耕还田、 道路、
3、 水利建设等 (4)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 第二条 工期。本工程总工期210天(日历天), 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工程质量等级: 达成国家和省级现行土地开发整理标准、 项目验收规范以及本项目计划设计方案要求。 第四条 协议价款: 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柒拾玖万壹仟捌佰元 (小写)12791800.00元 第五
4、条 履约确保金: 人民币伍拾万元。 第二部分 通用协议条款 第六条 词语定义及协议文件 1、 词语定义 通用协议条款、 专用协议条款中下列词语应含有本款所给予含义。 (1)通用协议条款: 是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签订, 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条款。 (2)专用协议条款: 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 结合具体工程实际,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条款, 是对通用条款具体化、 补充或修改。 (3)承包方项目经理: 指承包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派驻施工场地全权责任人。 (4)设计单位: 指发包方委托含有对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设计单位。
5、 (5)监理单位: 指发包方委托含有对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对工程协议推行实施管理单位。 (6)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指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常驻施工现场实施管理全权责任人。 (7)协议价款: 指承包方按协议约定完成了包含缺点责任期内全部承包工作后, 发包方应付给承包方金额, 包含在推行协议过程中按协议约定进行变更和调整。 (8)工期: 指承包方在投标函中承诺完成协议工程所需期限。 (9)天: 除尤其指明外, 指日历天。协议中按天计算时间, 开始当日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终一天截止时间为当日24: 00。 (10)图纸: 指协议指定工程图纸, 以及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
6、包方提出并经发包方同意, 以满足施工实际需要其她图纸(包含配套说明和相关资料)。 (11)书面形式: 指协议文件、 信函、 电报、 传真、 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 (12)违约责任: 指协议一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或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负担责任。 (13)索赔: 指在协议推行过程中, 对于并非己方过失, 应由对方负担责任而造成实际损失, 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 (14)不可抗力: 指承包方和发包方在签订协议时不可预见,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自然灾难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如地震、 水灾等和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其她情形。 (15)投标函:
7、 指组成协议文件组成部分由承包方填写并签署投标文件。 (1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指组成协议文件组成部分由承包方根据要求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工程量清单。 2、 协议文件 组成协议各项文件应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协议文件内容以下: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协议协议书; (4)通用协议条款; (5)专用协议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她协议文件。 协议推行中, 发包方与承包方相关工程洽商、 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当
8、协议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情况下, 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处理。双方也能够提请总监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一样意总监作出解释, 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协议文件使用语言文字、 适使用方法律 1、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协议使用语言文字为汉字。必需时专用术语应附有汉字注释。 2、 法律 适适用于协议法律包含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以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部分 专用协议条款 一、 通常权力和义务 第八条 在施工现场组建工程建设
9、管理机构,推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1、 对工程建设实施全方面监督; 2、 综合协调各方关系; 3、 对参建各方实施全方面管理。 4、 在协议签署后十天内向承包方提供完整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 5、 在协议签署后十天内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 向承包方进行设计交底; 6、 在协议签署后工程开工前会同项目监理部确定项目单项工程、 单位工程、 单元工程划分,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7、 对工程关键情况负责统计、 审核、 签证, 对项目监理部履职情况进行检验, 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 对施工质量问题实施一票否决, 对工程变更作出决定, 审签工程量改变, 核批工程
10、量清单以外单价, 对文明施工、 安全生产实施监管, 对承包方项目经理、 技术责任人、 施工人员、 质检员、 安全员、 预算员等管理人员坚守岗位进行检验监督; 第九条 工程监理 1、 工程监理单位: 2、 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组建工程项目监理部, 对项目施工实施全方面监理, 协调施工过程中相关关系。 3、 总监理工程师: 许智伟, 负责领导项目监理部工作。 第十条 发包方义务和权力 1、 负责项目资金组织和审核、 拔付; 2、 负责项目工程质量、 进度、 投资监管; 3、 负责项目工程设计变更上报审批; 4、 负责组织项目完工验收; 5、 应推行协议约定其她权力
11、和义务。 第十一条 承包方 1、 承包方项目责任人: 杨洪光。 2、 承包方必需按投标文件承诺组建工程项目部, 全员到岗到位推行职责, 每个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2天; 3、 工程项目部人员通常不得更换, 特殊情况下个他人员需要更换, 承包方应报发包方审批, 经发包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4、 工程项目部代表承包方全方面推行协议约定权力和义务, 依法享受法定权利, 维护合理权益, 有权提出工程建设合理化提议。 第十二条 承包方义务 承包方应推行以下义务和责任, 如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 应对甲方给予赔偿。 1、 承包方不得将工程转包或私自分包; 2、 协议签署后7日内
12、工程项目部人员必需到岗到位, 同时组织施工机械设备、 原材料、 施工队伍到场, 全方面完成施工前准备工作, 在20日内提交开工汇报, 取得开工令后组织开工; 3、 承包方必需严格实施《土地开发整理标准》, 根据施工设计、 施工规范精心组织施工, 确保质量和工期; 4、 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需做好工程建设材料、 工程构配件、 工程设备、 以及全部工程部位施工工艺自检和报验报审, 每个月应按时向发包方和项目监理部提交工程进度、 质量报表及下月施工计划等; 5、 确实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要求, 工程移交前要达成工完场清要求; 6、 负责施
13、工过程中发生临时占压损失赔偿, 对已完工程成品保护, 负担移交前发生损坏修复; 接收发包方对已完部分工程采取特殊保护方法要求; 7、 参与发包方组织图纸会审、 设计交底、 工地例会以及在施工中召开多种会议; 8、 提交各类人员上岗证件原件, 交发包方审查; 9、 按税务部门要求建立会计帐薄, 依法交纳多种税费, 接收监督检验; 10、 接收发包方、 项目工程管理机构和监理单位监督和管理; 11、 承包方必需按劳动法相关要求支付施工人员及农民工工资; 12、 承包方在现场踏勘时应充足熟悉情况并充足考虑多种影响原因, 对施工中可能发生情况负责。 13、 承包方负责工程完工
14、验收时工程修复, 确保工程验收。 14、 应推行协议约定或按国家相关要求应推行其她义务。 二、 施工组织要求 第十三条 施工组织 1、 承包方应精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包含各专题施工方案), 报项目监理部审核经发包方(含项目工程管理机构)同意后组织开工; 2、 承包方必需按已同意施工组织设计(包含各专题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如有调整必需按程序报批; 3、 承包方应依据施工情况改变对不适应施工要求施工组织设计立刻进行调整(如赶工计划), 并按要求报批。 4、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承包方在施工中应投入与工程要求和投标文件相符施工作业人员、 机械设备、 原材料及施工管
15、理力量, 若不符经指令仍不更正, 发包方保留要求更换施工项目经理直至更换承包方权利。 三、 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承包方应认真根据《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设计工程质量要求施工, 严格实施“三检制”, 按要求做好质量检测检验, 向项目监理部报送质检资料, 提交并为发包方(含项目工程管理机构)和项目监理部检测检验提供便利。 承包方应认真做好单元工程、 单位工程、 单项工程质量评定资料报审, 立刻取得质量认定。 施工中经检验、 检验, 对工程质量不合格, 承包方应按发包方和项目监理单位要求进行返工、 整改, 并负担其返工、 整改费用。 第十五条 工程完工应达成《土地开发整理标准》
16、中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条件。 工程完工验收质量不合格, 承包方应按验收判定意见要求进行返工、 整改。经返工、 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 不合格工程部分不计量, 并负担违约责任接收协议价款2%违约金, 违约金由发包方在工程款或履约确保金中扣除。 第十六条 质量等级认定有争议时, 由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仲裁。 四、 材料检验 第十七条 承包方采购材料和设备, 均应附有合格证实, 材料进场时双方应签字验收。 1、 工程用材料进场必需经检验合格后, 方可使用, 检验费用由承包方负担; 2、 有合格证实材料, 如发包方或监理方要求重新检验时, 重新检验合格, 其重新检验费用
17、由提出方负担, 重新检验不合格, 其费用由承包方负担。 3、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所使用关键建筑材料质量控制, 承包方在采购前应报采购计划经发包方(含项目工程管理机构)和监理审批同意。采购计划中必需含有材料规格、 数量、 生产厂家及生产批号、 价格、 供给商联络方法及办公地点, 方便监理和发包方考察核定。 五、 工程价款与支付 第十八条 协议价格调整按以下条款处理: 1、 本项目工程单价在协议推行期内不作调整。在协议价款总额不作重大调整前提下, 发包方保留对各单项工程量增减调整权力, 协议总工期不调整。 2、 工程量清单内项目工程量增加和降低, 综合单价不变, 协议价款对应调
18、整; 3、 项目实施中因设计变更产生原清单中未列子项目, 综合单价确定方法是同百分比下浮(承包方总报价在预算总价下浮百分比)。 第十九条 工程款支付 1、 工程款由发包方支付到承包方在工程投标时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帐号上, 或者承包方书面指定用于本项工程专题帐户; 2、 承包方按每个月完成工程进度价款70%拔付, 工程资料未按要求提交完整, 不进行工程款支付; 3、 工程完工经省国土资源厅或者其委托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并在省厅第二次拨款到账后进行第二次拨款, 在承包方工程资料和财务审核手续完备前提下, 工程款拨付到工程总价款70%; 4、 在省国土资源厅正式验收合格并在
19、资金到帐后90天内付到工程总价款90%; 余下10%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经验收合格后结算清退。 六、 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核定 第二十条 双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 承包方必需按图施工。确需变更设计时, 应按相关程序同意后, 方可进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核定以施工设计(包含设计变更)为依据, 以实际工程建设为准。工程量核定由监理分项分单元审查签证, 发包方(含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审核认可。工程量增加和降低必需由设计单位代表、 监理单位代表和发包方(含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现场代表联合审核签证。 承包方进场后, 承包方应快速自主进行工程量现场核查, 对
20、超出协议工程量清单部分在正式开工前应申报复核, 在核查申报实际工程计量时, 对大于清单量经监理审核、 发包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不然不予计量, 小于清单量按实际发生计量。 七、 完工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二条 工程完工后, 承包方应在完工验收10天之前, 向发包方提交完工初步验收汇报, 并同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一式六份。 1、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日志及月报、 质量事故统计、 工程量计量原始统计、 单体工程完工图纸、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等资料; 2、 增、 减设计变更文件和工程洽商统计; 3、 中间验收统计、 工程施工试验汇报等技术资料; 4、 工程完工图件。包含
21、单体工程完工图和项目区完工图; 5、 施工过程中各类影像资料; 6、 其她必需文字资料和图件等资料。 承包方不按以上要求提供有效齐全工程完工验收资料, 发包方将不接收完工验收申请汇报。 第二十三条 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申请验收汇报后10天内, 应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初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承包方在经过工程初步完工验收后, 15天内将完工决算书报项目监理部审核后送发包方审查。审查完成后, 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完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 工程完工初步验收合格后, 承包方向发包方办理工程移交, 自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 保修期为一年。 八、 违约责任和赔偿
22、 第二十六条 发包方违约 1、 发包方未推行协议约定义务造成承包方工期延误, 应支付承包方因工期延误造成实际支出费用; 2、 发包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 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因财政拔付原因除外)。 第二十七条 承包方违约 1、 承包方项目经理和技术责任人不按协议约定驻工地, 每个月少于22天每少一天违约金200元, 其她人员每少一天违约金100元, 违约金在承包方履约确保金中扣除; 2、 承包方因本身原因未按本协议约定工期完成工程施工, 每延期一天违约金500元, 违约金在承包方履约确保金中扣除; 3、 承包方不按《劳动协议法》相关要求支付施
23、工人员或农民工工资, 按投标承诺处于违约金, 并对应扣拨工程进度款; 4、 承包方在工程施工期间未按协议约定管理和组织施工, 经工程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整改而不纠正, 发包方有权从履约确保金中按每次500-1000元扣违约金; 5、 承包方因主观原因工期严重滞后, 赶工方法不力, 整改无果。无力在协议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 影响整个项目工程进度和农田耕种, 发包方有权中止协议关系, 承包方应停止施工; 发包方能够另行按相关要求选择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承包方应负担违约责任, 由发包方没收全部履约确保金; 6、 承包方不按协议约定推行义务其她情况, 由承包方负担违约责任, 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
24、方造成损失。 九、 履约确保金提交与退还 第二十八条 承包方在签署施工协议前提交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履约确保金金额。 第二十九条 工程完工经省国土资源厅完工验收合格后, 承包方向发包方办理工程移交, 发包方自工程移交之日起15天内将履约确保金剩下部分全部退还给承包方(不计利息)。 十、 争议和仲裁 第三十条 争议。双方因协议发生争议, 应立刻协商, 协商不成时, 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1、 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申请仲裁; 2、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 其她 第三十一条 安全施工。承包方应按相关要求, 采取严格安全防护方法, 确保施工
25、人员及与施工现场相关人员人身安全, 若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方负担事故责任和所以发生费用。非承包方责任造成安全事故, 由责任方负担责任和相关费用。 发生重大安全伤亡事故, 承包方应按相关要求立刻上报相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 同时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立刻处理。发包方为抢救提供必需条件, 发生费用由事故责任方负担。 工程安全要求: 达成《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验标准》合格要求, 无重大安全事故, 因承包方原因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达不到合格标准, 承包方负担全部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 并向发包方支付协议价款2%违约金, 违约金由发包方在承包方履约确保金中扣除。 第三十二条 工程完工验收后, 发包
26、方将组织监理单位、 项目所在镇村及农民代表对承包方承建工程质量、 施工组织、 劳务用工、 安全方法及信用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确定为优异、 合格和基础合格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立案作为施工企业信誉资料, 承包方应主动配合。 第三十三条 协议生效与终止 1、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自工程保修期满协议即终止。 2、 此协议一式八份, 双方各执四份。 第三十四条 未尽事宜协商处理。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监督人: (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地 址: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账 号: 3月10日






